我国信息服务贸易竞争力及发展策略分析
2022-11-03杨剑英
杨剑英
(漳州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福建 漳州 363000)
21世纪,信息产业迅速成为世界经济的第四产业,广泛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的生产生活。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催生信息服务业。信息服务业作为知识经济时代重要的支柱性产业,有力打破了传统产业的时空限制,为服务产品跨境线上交付创造空前有利条件,推动跨境信息服务贸易蓬勃发展。在我国服务贸易常年大规模逆差的背景下,信息服务贸易逆势增长,成为我国顺差最大、发展最迅速的服务贸易分支,在我国服务贸易中占据重要位置。
根据中国信通院《数字贸易发展白皮书(2020年)》报告,2019年全球数字服务贸易出口规模达31 925.9亿美元,占服务贸易比重升至52.0%。2019年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额1 435.5亿美元,位列全球第八,信息服务贸易对巩固我国第一大贸易国地位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信息服务业发展受到我国政府高度重视,2021年12月工信部发布《“十四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规划》,明确将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作为我国“十四五”时期抢抓新技术革命机遇的战略支点。当今百年变局、世纪疫情交织背景下,信息服务贸易对我国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信息服务贸易与第四次工业革命关系最密切,测算我国信息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分析当前主要制约因素,有助于推动我国外贸高质量发展,适应全球经济服务化客观趋势。首先采用竞争优势指数、显性竞争优势指数以及国际市场占有率三大指标,测量中国信息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然后横向比较我国和世界信息服务主要贸易国的竞争力状况,总结当前我国信息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和制约因素。结合全球新冠疫情对数字经济带来的深刻影响,提出推动我国信息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策略。
1 我国信息服务贸易现状
近年来,我国信息服务业快速发展,为信息服务贸易打造了良好的产业基础。2020年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规模以上企业收入81 586亿元,同比增长13.2%,比2010年增长了5倍,其中信息技术服务收入、软件产品收入、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和信息安全收入分别占比64.46%、25.79%、8.16%和1.59%。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持续快速发展为我国软件业务出口奠定了坚实的产业基础,2020年我国软件业务出口620.2亿美元(见图1),比2010年增长了1.32倍。
图1 2010—2020年我国软件业务出口额
从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上看,我国信息服务贸易2010年以来进入快速发展通道。2010年我国信息服务出口额和进口额分别为105亿美元和50亿美元,2021年分别增至507亿美元和401亿美元,贸易规模增长了4.86倍。特别是2020年新冠疫情暴发后,信息产业因其“零接触”跨境交付优势获得迅猛发展,2021年我国信息服务贸易出口和进口分别同比增长30%和23%。从贸易差额上看,我国信息服务贸易常年保持贸易顺差,且顺差规模呈现逐年扩大趋势,从2010年的64亿美元增至2021年的106亿美元,整体反映了我国信息服务出口竞争力不断提高的基本态势。
2 我国信息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分析
为了更加直观地衡量我国信息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水平,通过测算我国信息服务贸易竞争优势指数(TC)、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RCA)和国际市场占有率(MS)三个指标,量化分析我国信息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状况,并与世界主要信息服务贸易经济体的横向比较加以综合分析。
2.1 竞争优势指数(TC)
竞争优势指数是指在特定时期内一国某产品(或产业)进出口差额占进出口总额的比例。TC指数是分析一国相关产品(或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有效工具,反映了该国该产品与世界市场同类产品相比是否具有优势及其程度。假设i国j产品出口额为X,进口额为M,则TC指数的计算公式如(1)所示。
TC=(Xij-Mij)/(Xij+Mij)
(1)
式(1)中,Xij和Mij分别表示为i国j产品的出口和进口总额。TC指数越接近1,说明i国j产品国际竞争力越强,具体含义见表1。
表1 竞争优势指数(TC)指标含义
我国2011—2020年TC指数如图2所示。2011—2020年期间我国信息服务贸易TC指数在0.18到0.49之间,总体上保持在0.3上下波动。其中,2012年TC指数最大,为0.49;2017年TC指数最小,为0.18。结合表1的指标含义,可以看出我国信息服务贸易整体上具有一定竞争优势和发展潜力。
图2 2011—2020年中国信息服务贸易竞争优势指数TC
2.2 显性竞争优势指数(RCA)
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RCA指数)是指一国某产品出口额占该国出口总值比重与世界同类商品出口额占世界出口总额比重的比率。RCA指数可以衡量一国某出口产品相对于世界同类出口产品平均出口能力的竞争优势水平。RCA指数计算公式如(2)所示。
RCAij=(Xij/Xtj)/(Xiw/Xtw)
(2)
公式(2)中,Xij表示j国i品的出口总额,Xtj表示j国的总出口值。Xiw表示世界i产品的出口值,Xtw表示世界总出口值。RCA指标数值具体含义见表2。
表2 显性竞争优势指数(RCA)指标界定
我国信息服务贸易RCA指数如图3所示。2008-2020年期间我国信息服务贸易RCA指数在0.25至0.66之间,均低于0.8,说明较之世界平均出口水平我国信息服务贸易出口竞争力弱。但在整体上,RCA指数值呈逐年递增趋势,随着我国数字经济战略的实施,我国信息服务出口竞争力将有较大提升空间。
图3 2008—2020年我国信息服务贸易RCA指数
2.3 国际市场占有率(MS)
国际市场占有率(MS指数)是指,一国某产品(或产业)出口总额占世界同类产品(或产业)出口总额的比重。MS指数增加表明该产品(或产业)出口竞争力提高。MS公式如(3)所示。
(3)
公式(3)中,Xij表示i国j产品出口总额,Xwj则表示世界j产品出口总额。MS指数数值越高,说明该国该产品(或产业)国际市场占有率越高,国际竞争力越强,反之则说明国际竞争力越弱。2008—2020年中国信息服务出口MS指数如图4所示。我国信息服务出口MS指数区间在2.3×10-2与9.8×10-2之间,总体呈现上升趋势,国际竞争力不断提升。
图4 2008—2020年我国信息服务贸易MS指数
2.4 信息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横向比较
以欧盟、美国及印度等信息服务贸易发达经济体为参照,对我国信息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加以横向比较。根据UNCTAD数据,近年来欧盟信息服务出口规模最大,2020年出口额为1 585.70亿美元;美国位居其次,出口贸易额为476.7亿美元;印度位列第三,出口额为425.9亿美元。此外,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和日本信息服务贸易也比较发达。表3计算了参考经济体信息服务贸易的TC指数,可以看出,印度TC指数值最高,在0.75和0.97之间,接近于1;欧美等其他经济体虽然信息服务贸易出口额大,但进口额也大,甚至出现贸易逆差,所以TC指数值接近于0甚至为负数。这也间接说明,TC指数在判断产业内贸易方面的局限性,需要进一步结合RCA指数和MS指数综合比较。
从RCA指数上看,印度RCA指数仍为最高,远超中国和其他信息服务发达经济体,显示出极强的国际竞争力。其次是欧盟,也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美国、加拿大信息服务贸易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RCA指数略低于中国。
从国际市场占有率看,在众多传统发达经济体的加持下,2010—2020年期间欧盟占据世界信息服务贸易市场的半壁江山,印度信息服务贸易国际市场占有率持续保持在10%以上,美国信息服务贸易国际市场占有率较为稳定,为8%左右。加拿大信息服务贸易国际市场占有率持续降低,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的国际市场占有率均不足1%。中国信息服务贸易国际市场占有率虽然低于欧盟发达经济体、印度和美国,但也位于世界前列,远超日本、韩国和澳大利亚,且中国信息服务国际市场占有率增幅最大,增长最快。
表3 2010—2020年世界主要信息服务贸易经济体TC指数
表4 2010—2020年世界主要信息服务贸易经济体RCA指数
表5 2010—2020年世界主要信息服务贸易经济体MS指数
3 我国信息服务贸易竞争力的主要制约因素
我国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贸易产业规模整体上发展态势良好,发展速度最快,并且一直保持持续贸易顺差水平。基于上文中国和世界主要经济体信息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TC指数、RCA指数以及MS指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电信信息服务发展速度快,国际竞争力处于世界中等偏上水平。但与欧盟、美国与印度相比,我国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贸易仍然存在较大提升空间。
3.1 对外贸易结构待优化
我国电信、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发展不均衡,计算机服务贸易占比高,电信服务进出口贸易总额处于劣势。2015年我国计算机服务占三类服务贸易额的比重高达89.3%。2018年我国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总额671.5亿美元,同比上涨35.4%,而电信服务贸易额仅为36.8亿美元。截至2020年末,我国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占比仍在扩大,其出口总额为912亿美元,同比增长19.2%。2020 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严重冲击了世界经济发展,运输物流业、旅游业等传统服务贸易遭遇寒冬,与此同时线上教育、医疗、娱乐等在线服务需求剧增,然而我国电信服务贸易规模小,不利于我国电信市场和国际电信市场的充分有效对接,不利于信息服务贸易在移动端和电脑端的融合发展。
3.2 信息服务贸易立法制定尚处起步阶段
信息服务贸易基于信息技术、软件工程与服务业等新兴技术革命而发展,为市场监管带来了全新挑战,比如有关市场竞争规范、用户隐私、数据传输安全与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都亟待完善。2021年以来我国《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相继实施,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成立、《上海市数据条例》的颁布等表明中国在完善个人隐私保护、网络安全、知识产权与数据传输保障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正在不断完善。但比较而言,欧美发达国家凭借其拥有的雄厚信息产业基础,不断完善推广其信息行业标准体系和相关法律法规,在国际信息服务贸易领域形成了具有话语权的“美式模板”与“欧式模板”,中国在信息行业和信息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法规建设方面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国际信息服务贸易规则中仍处于被动接受地位。
3.3 信息服务贸易复合型人才不足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数字经济就业影响研究报告》指出,2020年中国数字化人才缺口接近1 100万,伴随全行业数字化推进,人才需求缺口持续放大。当下我国数字贸易人才培养出现了知识结构和人才结构老化的问题,我国信息服务行业缺乏基础人才以及高级人才,而中级人才却极为饱和过剩,呈现“橄榄型”人才结构[1-2]。信息、计算机和电信服务类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主要来源于各相应层次的人力资本[3],我国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比例在55%左右,而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比例低于20%,并呈现下滑趋势[4]。我国信息服务贸易教育体系不够完善,在培养人才过程中,重视理论知识,忽视实践操作能力,复合型人才稀缺,是制约我国信息服务贸易发展的最大瓶颈。
4 提升我国信息服务贸易竞争力发展策略
4.1 提高电信服务对外开放水平
在对外出口优化方面,我国可以通过多边贸易的合作形式带动电信、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均衡发展,尤其要提高我国电信通信服务业对外开放水平,优化产业出口结构。通信服务市场开放是信息产业发展的基本趋势,也是WTO各成员相互承诺,开放措施包括放松国内管制、加强国内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国内运营商的业务水平[5]。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有助于提升中国通信服务企业国际话语权,深化通信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府要深化通信服务贸易制度建设,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代位监管职能,行业协会需推进通信服务创新示范区设立,通信企业应积极采用第三方服务外包模式,由此形成“四位一体”发展路径,为中国通信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提升提供强大助力[6]。
4.2 完善信息服务贸易相关法律法规
当下,全球信息服务贸易规则几乎都以“美式模板”和“欧式模板”为准,中国出于保障自身信息安全、维护中国信息服务贸易利益等战略考虑,也应当积极参与到国际信息服务规则协议制定过程,争取规则制定主导权。随着国家“十四五”各项数字经济、信息技术等发展规划的实施,电信、计算机与信息服务贸易迎来空前发展机遇,中国应以更高开发水平应对美西方对中国技术“围堵”。在区域经济国际合作中,比如在新兴数字贸易产业领域,尚未有具体规则规范,加之在数据本地化问题上欧盟与美国较难达成一致,我国就可以在二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参加到相关数据议题当中,提出中国方案。
4.3 加强信息服务贸易领域复合型人才培养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是推进信息服务贸易发展的关键。2020年6月,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特色化示范性软件学院建设指南(试行)》,通过深化软件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大力开展关键核心软件技术攻关,促进软件生态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软件人才培养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实现由大到强的跨越。在人才培养方面,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出台政策性指导方针,高校也应改革人才培养方案;重视学习知识和技术实践的结合,加强职业技术教育。政府在合理引导该产业发展的同时,还应加强学生英语的学习和应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2]。此外,印度以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为主导型产业,其信息贸易产业国际竞争力稳居第一,印度和中国同为金砖国家,与中国有相似的文化以及人口背景,其信息服务业的领先经验值得我们关注和学习[7]。印度早在1985年就开始实行产学研相结合,意旨构建“金字塔型”人才培养结构,实现教育与训练高度融合,其发展经验对中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5 结语
近年来我国信息服务贸易和出口规模发展迅速,通过TC指数、RCA指数和MS指数初步显示我国信息服务出口国际竞争力与日俱增。但横向比较仍可以发现我国信息服务国际竞争力存在短板。当前我国信息服务贸易存在着缺乏高端专业技术人才、对外出口结构待优化、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缺失贸易规则制定话语权等问题,应对症下药制定针对性发展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