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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规程总则解析

2022-11-03石烜

劳动保护 2022年5期
关键词:总则设施石油

文/石烜

编辑 包冬冬

GB 40554.1—2021《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规程 第1 部分 总则》(以下简称“2021 版《总则》”)已于2021 年8 月发布,并将于2022年9 月1 日起实施。2021 版《总则》规定了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活动的总体安全生产要求,其适用范围为滩海、浅海、海上、陆岸终端。

本标准发布前,我国一直未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活动的安全生产要求,而是采用部门规章的形式,尤其是2009 年9 月7 日以部门规章的模式实施的《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 号)(以下简称“《细则》”),梳理我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成立后发布的许可、要求、规则与通知等27 项部门规章文件,协调统一了不同时期的强制性要求。《细则》在规范海洋石油安全管理,保障海洋石油生产安全,预防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作业人员安全和应急响应与处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细则》包含很多明显属于技术标准的条款,再比如一些条款站在企业角度出发,混淆了政府监管和企业管理,还包括一些海事部门关于适航方面的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关于溢油方面的要求、卫生健康部门关于职业病方面的要求、工信部门关于通信安全方面的要求等,模糊了安全监管的边界。《细则》发布距今已有十多年的时间,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活动发生了很多变化,安全生产面临了众多新问题:一是全生命周期各阶段作业活动专业化加强;二是深水与超深水油气田的开发;三是相关上位法及标准规范相继更新;四是不同作业方式应急处置的差异;五是不同海图水深应急资源差异等。这些均需要在《细则》已验证可靠可行的技术要求基础上,结合新问题、整合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活动相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国家强制性标准,系统性地规范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活动的安全生产条件。

标准制订的背景及方案

标准修订背景

2015 年3 月11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 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标准范围上,将强制性国家标准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的范围之内。

2016 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2009 年发布的《细则》已经实施多年,我国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技术和装备水平有了很大提升,一方面我国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向深远海、高温高压井发展,在应急资源、人员素质、作业管控等方面有了新的要求;另一方面,海上设备设施的技术发展,加速了自动化、智能化进程,需要增加相应的规定。同时,近年来应急管理部发布了多项有关安全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这些要求也需要在《总则》中有所体现。

2021 版《总则》以《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依据,以2009 年发布的《细则》和AQ 2012—2007《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为基础,继承和保留其中成熟、有效的安全技术内容,结合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新技术及作业环境等特点,突出企业主体责任,移除政府行政内容,便于统一各海洋石油企业对开采作业活动的管理,促进作业活动的安全生产,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标准制订方案

我国海洋石油已经开发了超过1 500 m 水深的陵水17-2 油气田,南海西江油田最大井深约为8 700 m。一方面,普遍面临自然环境复杂,地层复杂,作业难度高,应急处置困难等情况,需要在作业方案、许可制度、气象条件等方面作出规定;老龄化的海上生产设施数量越来越多,加上技术规范不断更新,老龄化设施的安全作业条件需要进一步规范;海上油田群的整体规模越来越大,中心设施与附属设施的协调管理以及应急响应所带来的问题也需要《总则》作出规定;作业海区的其他社会经济活动强度越来越高,对开采作业活动的安全生产也构成了挑战。

另一方面,在计算机技术、设备大型化、智能化、无人化的技术应用推动下,开采设施和装备技术迅猛发展,加速了海上设施自动化、智能化进程。近年来,设施自动化技术水平普遍提高,工艺流程自动化越来越普遍,现场高危工况的监测预警技术日益成熟,井筒监测技术应用也越来越多,《总则》需要以“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的原则规范“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用的安全生产条件要求。

为了做好2021 版《总则》的制订工作,2019 年,应急管理部海油安监办开展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典型事故案例集》的采集工作,采集近50 年以来的全球范围内典型事故案例,并对其中84 起重点案例进行了系统的分析,明确作业期间应当严格管控的极端气象条件、井喷失控和易燃易爆气体泄漏、结构受损和设备故障以及人为因素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条件设置。从作业活动现场远离陆地,应急救援困难的特点出发,进一步明确作业安全管控应当坚持把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要重点化解和有效管控“四新”应用的安全风险,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又无力有效管控的坚决实施“一票否决”的原则。

标准制订的主要内容

2021 版《总则》的制订主要集中在海洋石油生产设施、海洋石油作业设施、设备设施管理、作业管理、井控管理、硫化氢防护管理、危险物品管理,同时加入了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和应急与守护管理的相关内容,主要制订内容为:

总体要求

2021 版《总则》规范了作业者和承包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要求;从强化风险和隐患管控出发,明确了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和设备设施完整性管理制度建设,以及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以及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安全

2021 版《总则》从设计源头抓起,提升生产设施本质安全水平出发,按全生命周期各阶段规范了生产设施的安全生产条件,首次明确了危险及可操作分析和安全仪表完整性等级分析与验证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建造过程中的变更审核制度,从试生产方案及其安全措施,以及风险分析等方面强化了试生产阶段的安全要求。就生产阶段,明确了需要监测影响安全生产的关键设备设施的技术指标偏离情况,并实施基于风险的检测检验,明确了要定期评估生产油气井筒结构状态等。

强化设备设施管理

海洋石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分析发现,设备设施在关键时的有效性是避免作业现场事故升级,保障人员安全的必要条件。2021 版《总则》从救逃生设备设施与消防配备,海上锅炉、压力容器与压力管道,系物与被系物以及电气与安全仪表设备等4 个方面进行了细则的规范。其中就海上锅炉、压力容器与压力管道明确了应由符合规定的单位设计和生产,按规定取得出厂合格证书、铭牌、标识及文件等要求,并明确了危险区内布置有非防爆电气的活动房应采用正压防爆型。

强化作业设施作业活动的相关要求

原《细则》未从风险管控的角度出发就作业设施的作业方案与设计管理提出明确的要求。为了进一步保证作业设施的作业活动安全,2021 版《总则》明确了“在前往作业海区前,作业者要审查通过其作业方案,确认其安全生产技术条件,明确其满足作业及迁移路径海域的自然环境条件要求”的要求,同时要求“开展物探、钻完井、海上吊装、铺管等作业前,作业者应审核同意作业项目的作业指导性与计划性文件”“承包者应明确作业设施岗位任职、操作规程与应急处置的要求,落实作业现场及周边环境安全生产条件、作业人员安全能力及设备安全状态,并明确需要关注的风险管控内容、应急处置措施及其应急准备清单”的规定,对钻完井基本设计与工程设计的风险分析及应急处置方案也给出了要求。2021版《总则》的实施,将促进海洋石油企业采取更多的抓手提升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综合治理的能力,实现作业活动风险的预测、预知与预判工作。

注重海上特殊作业的作业安全

2021 版《总则》明确了海上特殊作业在作业前要执行安全风险分析,风险分析内容要覆盖作业环境、安全保障措施、工具机具以及作业人员能力等4 方面的内容,以及履行作业申请、审批、实施、验收的许可报告程序的要求。并从历年人身伤害事故统计出发,增加了重物(大于等于6 t 的重物)起重、载人吊篮、通过栈桥实施船舶与设施间人员转移、搭设拆除脚手架、管线终端打开、海上油水装卸和原油外输这7 项新增作业类型的许可要求。

严格井控管理

2021 版《总则》明确了钻完井作业前,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审核通过井控方案和防井喷应急预案,明确了井液池液面和气体检测装置应具备声光报警功能的要求,并且要求其报警仪安装在钻台和综合录井室内,并配备井液性能试验仪器。进一步明确了“制订紧急情况补充井液的储备计划”的要求。针对人工岛钻完井作业普遍采用陆地钻机系统的特点,提出“放喷管线应使用专用管线”的要求。

强化硫化氢防护管理

2021 版《总则》在继承《细则》要求的同时,增加了“海洋石油生产设施与延长测试作业场所应定期选点测量硫化氢的分压情况,评估含有硫化氢的可能”这项要求。

危险物品管理更加明确

2021 版《总则》首先明确了危险物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8 类。并从领取和归还、运输、使用、存放以及废物管理等5 个方面,全流程规范了危险物品的管理。

强化了应急与守护管理

结合海洋石油事故应急处置的特点,2021 版《总则》依据2019 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要求,增加了“根据作业情况、海洋环境条件、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以及应急资源的变化,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应急预案每3 年进行一次评估,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的要求,并根据海洋石油应急准备的需要,新增提出“作业者和承包者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前,根据以下不同环境条件和作业活动情况,通过风险评估,识别各类潜在生产安全事故及其险情,根据自身特点开展重大事故情景构建工作”的要求,明确了守护船应在距离所守护设施5 海里(9.26 km)之内或30 min可达的海区执行守护任务的要求。

标准实施的重要意义

2009 年25 号令《细则》的实施对系统地规范化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强化政府职能部门监管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作用。在2009年25号令《细则》基础上,2021 版《总则》立足现实,适度前瞻,在条款制订过程中既考虑了已成规模的海上开采作业活动的特点,也兼顾了浅海和滩海等不同水深开采作业活动的特点,采取了系列标准的形式,以1 个总则部分,4 个规范不同水深的分部分,分别规范海上(大于15 m 海图水深),浅海(大于5 m 小于等于15 m 海图水深),滩海(小于等于5 m 海图水深),陆上终端这4 种不同的范围。2021 版《总则》梳理了海洋石油各类部门规章以及标准,统一了强制性要求,剔除了不宜作为技术强制性条款的内容,并为后续各分部分的制订工作指明了方向。

2021 版《总则》是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活动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是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要求,是海洋石油工业界内通用的安全标准,同时适用于涉海洋石油设计、建设、运营、监管以及中介服务等相关单位与企业,其内容符合我国现阶段海洋石油各类开采作业活动现状,可以满足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内规范安全生产的要求,认真宣贯执行2021 版《总则》,是实现开采作业活动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

2021 版《总则》的正式发布与实施成为提高我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安全生产水平的新起点,其后续各分部分的工作,更是我国海洋石油界进一步研究各种不同作业方式所面临安全生产问题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新起点。(本文作者单位系中海油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文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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