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某石化公司储存油品无制度无措施
2022-11-03张津王定军
文/张津 王定军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扬州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近期梳理了一些典型执法案例。从2022年1期开始,“以案释法”栏目将根据内容和主题连载扬州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的典型执法案例。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扬州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某石化有限公司
事由:储存危险物品(油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2021 年6 月30 日,扬州市应急管理局监察执法人员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某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石化公司存在储存危险物品(油品,经检测闪点(闭口)为63 ℃)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安全隐患。
扬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于2021 年7 月3 日进行立案调查。
查处理由及结果
根据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鉴定委托书、检验检测报告、油品出库单, 以及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GB 12268—2012《危险货物品名表》和GB 30000.7—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7 部分:易燃液体》等标准,可认定该石化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油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三十六条[现《安全生产法》(修正案)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2014 版)第九十八条[现《安全生产法》(修正案)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该违法行为适用处罚档次为二档: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裁量幅度为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该石化公司对违法行为的认识到位、积极组织整改措施,符合2 项减轻裁量因子,根据裁量值计算公式,核减系数为0.5,经计算罚款人民币75 000 元。
案例评析
本案的违法行为是企业储存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执法人员对该油品进行抽样检测,《检验检测报告》确定该油品闪点(闭口)为63 ℃。依据GB 12268—2012《危险货物品名表》和GB 30000.7—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7 部分:易燃液体》“闪点不大于93 ℃的液体为易燃液体,属于危险物品”,可认定石化公司储存的油品为危险物品。
通过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证明该石化公司未建立专门的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通过现场勘验,证明该石化公司临时储油点共有1 只储油罐、1 只集装箱(内含1 只储油罐),存有油品约30 t,整个储油点无消防器材、油罐周边无防火堤、油罐未进行防雷接地等标准规范规定的安全措施。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表3.1.3 中规定:“闪点不小于60 ℃的液体属于丙类液体。”4.2.5 规定:“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8.1.4规定:“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内的储罐应设置移动水枪或固定水冷却设施。”8.1.10 规定:“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应设置灭火器。”GB 50156—2021《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中11.2.1 规定:“钢制油罐、LPG 储罐、LNG 储罐和CNG 储气瓶(组)必须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
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石化公司领有外省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明该石化公司主要负责人通过了相关考核,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有一定的认识,知道该油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管理范畴。而该油品一直作为工程机械燃料油销售,石化公司主要负责人也了解该油品的危险性,但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还是抱有侥幸心理,缺乏对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缺少对国家规范和标准的了解。石化公司的上述行为,会给周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坚决履行主体责任,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认真落实,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案例启示
危险物品具有较大的危险性,需要从各个环节对危险物品实行规范管理,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才能有效降低危险物品发生事故的概率,确保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安全、有序的开展。
《安全生产法》(2014 版)第三十六条[现《安全生产法》(修正案)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一是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等各项活动涉及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较多,这些规定都是建立在血的教训上的,因此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开展经营活动是避免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基本条件。
二是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是法律、法规和标准在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中的体现,能将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具体化。国家要求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比如本案中的石化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建立油品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装卸油品的操作规程、制定岗位应急处置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置专职安全员或者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等。安全管理制度不能只是一纸空文,重在执行,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三是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由于危险物品的生产到处置废弃的各环节都具有较大的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害,因此需要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比如,储存易燃液体,应当在储存场所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应当储存在干燥、易于通风、密闭和避光的场所,并应安装避雷装置;储存场所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应储存在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电源及产生火花的环境;库房内要设置温湿度表,并按规定时间进行观测记录,严格控制并保持库内温湿度;堆垛间距和垛高要符合标准规定;不得与禁忌物混合存储等。这就要求企业充分了解储存的危险物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掌握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这些措施能够有效降低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风险,避免事故的发生。
四是如果该违法行为在2021 年9 月1 日后被发现,该石化公司主要负责人还违反了《安全生产法》(修正案)第二十一条对主要负责人履行七项职责的相关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修正案)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石化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本文作者单位系扬州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