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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分化视角下集中居住实施后农户的福利水平差异及影响因素研究
——以扬州市为例

2022-11-01王坤鹏欧名豪刘成铭

地域研究与开发 2022年5期
关键词:宅基地福利分化

王坤鹏,欧名豪,刘成铭

(南京农业大学 土地管理学院,南京 210095)

0 引言

近年来,我国农村建设用地低效利用,尤其农村宅基地存量大、挖潜乏力的现实困境引起政府和学界的高度关注[1]。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缓解城乡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呼声为农民退出宅基地实现集中居住的举措提供了现实支撑[2-3]。然而,农户作为宅基地退出的权益主体和弱势群体[4],集中居住后其福利水平的高低是评价集中居住工程实施成败的关键[5]。因此,如何保障项目主体权益、提升农民福祉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6-7]。

20世纪70—80年代日本的“造村运动”、美国的“都市化村庄运动”等引起学界对农民集中居住的广泛探讨,而国内农民集中居住实践最早始于20世纪90年代[8]。目前,有关农民集中居住研究主要聚焦于动力机制[9]、实施模式[10]、存在问题[11]等定性探讨层面,针对农民集中居住后福利水平的定量研究不足。纵观农民福利测度方面的研究,国内学者主要采用阿玛蒂亚·森可行能力理论研究农民土地流转的福利变化[12],而将其应用在农民集中居住的福利变化方面较为缺乏,且多从宏观尺度对农户集中居住后的福利水平进行探讨[13],缺乏微观视角的深入探究。已有研究将农户视为均质性整体[13-14],忽视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农民群体已然发生就业分化的客观事实[15],导致由农户分化所引起的农户间福利水平差异无法充分显示。事实上,伴随着农业劳动力大量向二、三产业转移[8],部分农户已经实现由涉农向非农就业模式转型[15]。而对经济发达地区而言,农民完全非农就业比例较大,且农户就业分化并非仅存在于由涉农向非农就业模式的外部分化,还更可能因非农就业结构的内部深度分化而在职业层次方面呈现出进一步的分化[13]。但在就业分化背景下,不同类型农户对宅基地的内部主导效用的需求存在差异,导致其对宅基地退出的福利补偿诉求也不同。而现阶段“一刀切”的安置补偿标准并未对异质性农户的宅基地退出带来相同的福利替代效应,在退出宅基地实现集中居住后项目区农户的福利水平极有可能出现明显差异。因此,忽视农户就业分化的现实而开展农户宅基地退出后实现集中居住的福利水平研究尚缺乏科学性和严谨性。

本研究以农户就业分化为视角,针对就业分化对集中居住区农户福利水平的影响机理进行剖析。以扬州市为例,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对比分析不同就业分化特征下集中居住区农户间的福利水平差异,实地考察引起集中居住区农户福利水平差异的影响因素,为提升农户福利水平和制定差别化福利补偿政策提供参考。

1 理论分析

城乡资本差距悬殊以及农村劳动力相对于农业生产力需求过剩[14],助推农民进城实现由农业向非农就业模式转变。同时,随着农村劳动力市场的日益完善,农户的选择理性得到释放[15],由高度同质化群体逐步分化为纯农户、兼业农户及非农户三类异质群体[16],即农户就业模式分化。该现象正是当前我国特定区域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农户就业分化现状的真实反映。但在经济发达地区,由于高度的农村非农化水平,农民对土地的就业依赖度较低,农户实现完全非农就业比例很高[14]。因此,发达地区农户的就业分化并非仅存在由涉农向非农就业模式的外部分化,更可能表现为非农就业结构的内部深度分化,使得非农就业农民之间在非农职业形态上表现出进一步异化和差距,进而形成无业和农业劳动者、零工或雇工阶层、技术人员、创业与管理者等职业层次[17],即农户职业层次分化。简言之,就业模式分化是农户职业层次分化的孵化剂,职业层次分化伴随着农户就业模式分化而出现。

宅基地在为农户提供居住、养老、生产等保障效用的同时,也具备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的资产效用[18]。就农户而言,集中居住后农户福利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宅基地效用的“异地”实现程度[19]。而农户由涉农向非农就业模式的转变必然导致其对土地依赖程度的不同,就业分化程度越高,农户城市就业能力越强[20],从而对宅基地提供的生存保障功能需求也越来越低。此时,宅基地对农户的保障性效用弱化,通过宅基地退出以实现财产诉求的资产性效用逐步强化,宅基地所发挥的主导效用便由保障性效用向资产性效用转变[21],从而形成了对宅基地效用格局的排序重构。

就业模式分化层面下纯农户完全从事农业生产,对宅基地具有较强的生存与情感依赖,居住、养老、就业、心理等保障性效用需求极高,退出宅基地后所得效益无法弥补其感知的投入成本,在“一刀切”的安置措施下,其完全替代宅基地保障性效用的极高福利需求尚不能得到有效满足。因此,集中居住区纯农户的福利水平相对其他类型农户较低。而随着农户实现兼业化生产,非农就业降低了农户对农业生产的强依赖性,宅基地的保障性效用弱化。但受限于人力资本水平较低等因素,兼业农户尚无法完全实现非农化发展,通过宅基地退出获得资产收益以更好地实现“市民化”成为该类农户的福利需求。因此,实现集中居住后项目区兼业农户的福利水平较纯农户高。而随着就业模式分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对于完全实现非农就业的农户来讲,其对宅基地的生存依赖显著降低,宅基地资产性效用成为主导效用,通过退地获得财产性收入便成为该群体的理性选择。相比较而言,非农户才是真正需要长期流出土地的群体,在风险可承受范围内其退地总收益明显高于退地总成本,因此,集中居住区非农户福利水平最佳。据此认为就业模式分化对农户福利水平可能存在正向影响。

针对职业层次分化层面而言,一般农户在非农职业层次分化初期阶段,虽已实现非农就业,但其非农化能力仍处于较低水平,倾向于选择退出宅基地以满足其资产性权益需求,帮助其迈过“市民化门槛”。而随着农户职业层次分化程度提高,在其非农化能力足以支撑其融入城市后,作为“理性经济人”,农户将宅基地作为一项潜在财产权,在面对宅基地退出时,对所获资产性收益预期会更高。而现阶段安置补偿政策与其心理预期仍存在一定差距,以致于退地后其福利水平反而有所降低。因此,职业层次分化对农户福利水平的影响可能会随着分化程度的提高出现一个先升后降的过程,即从农户职业层次分化历程而言,职业层次分化对集中居住区农户福利水平的影响不固定。因此,构建就业分化对集中居住区农户福利水平影响的理论分析框架(图1)。

图1 分析框架Fig.1 Analytical framework

2 研究区域、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2.1 研究区域

扬州市位于江苏省中部,东临盐城市与泰州市,南临镇江市。扬州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66.05%,2018年末全市就业人口267.1万人。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220 m2/人,远高于150 m2/人的国家标准,农村“空心村”现象明显。公道镇是扬州市以“万顷良田”为载体推行宅基地退出实施农民集中居住项目区建设的典型乡镇之一,且项目实施时间早,成熟度高,农户分化特征明显,考察其就业异质性农户集中居住后的福利状况,具有一定代表性。

2.2 数据来源与指标体系构建

2018年1月选定太平村、谷营村、柏树村、欧阳村等开展问卷调查。共发放有效问卷233份,有效回收率92.46%。问卷主要包含农户个人及家庭特征、农户就业分化特征、实现集中居住后的生活状况、农户宅基地禀赋特征、农户对集中居住政策的认知调查等。

依据调研内容及可行能力理论框架,可知生活由各种功能性活动构成,而可行能力是指可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22],通过评估个体可能实现的功能性活动组合来评价其福利水平。借鉴已有研究成果[23-24]并结合研究区情况,本研究选取7项功能性活动考察集中居住区各类型农户的福利状况(表1)。表1的变量类型中Q为虚拟定性变量,D为虚拟二分变量。计算过程中为了符合数学意义,将数值0代替为0.000 1。

2.3 研究方法

2.3.1福利水平测度的模糊综合评价法。模糊综合评价法近年来被广泛应用于个体福利的评价[24]。依据本研究目标将集中居住区农户的福利指标体系设置为模糊集X,则第n个农户的福利函数可表示为:W(n)={x,μ(x)}。式中:W为农户福利水平;x∈X;μ(x)为x对W的隶属度,μ(x)∈[0,1]。一般认为隶属度值越大,福利状况越佳,即当隶属度为1时,农户福利状况最好;当隶属度为0时,农户福利状况最差;隶属度为0.5时,农户福利状况为“不好不坏”的模糊状态。

2.3.2农户福利水平影响因素的计量方法。农户福利水平差异受多因素影响,采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进行集中居住区农户福利水平的影响因素分析,模型如下:

式中:Y为被解释变量,代表集中居住区农户的福利指数;J0为核心解释变量,代表农户就业分化特征;Ji是第i个控制变量;α为常数项;β为影响系数;ε为随机误差项。根据阿玛蒂亚·森可行能力理论在福利水平方面的研究[23],将农户福利水平作为被解释变量,农户就业分化特征下的就业模式分化与职业层次分化设置为核心解释变量,控制变量从农户家庭禀赋特征、宅基地禀赋特征、集中居住因素、政策认知因素4个方面考量(表2)。

表2 集中居住区农户福利水平影响因素及描述性统计

3 结果与分析

3.1 福利水平测度与分析

不同就业分化特征下集中居住区农户间的福利水平存在明显差异(表3)。在不同就业模式下,福利水平由高到低依次是非农户、兼业户、纯农户,表明农户就业模式分化程度越高,其福利状况越好。而针对不同职业层次的农户,以处于最低福利水平的无业和农业劳动者为参考(总福利指数0.491),零工或雇工阶层的福利水平小于技术人员的福利水平,但更高职业层次的创业与管理者的福利水平较技术人员有所下降,该结果显示随着农户职业层次的逐渐提高,其福利水平呈现“先升后降”的态势。

(1)经济状况方面,就业模式分化特征下农户分化程度越高,其经济状况越好,而职业层次分化特征下创业与管理者阶层的经济状况满意度反而低于职业层次较低的技术人员,原因可能在于现行补偿方式与其高资产性收入预期的差距较大。(2)社会保障方面,就业模式分化特征下的纯农户(隶属度0.279)及职业层次分化特征下的无业和农业劳动者(隶属度0.367)两类群体,其社会保障状况处于0.20~0.40的较低水平,明显落后于分类中的其他农民群体,间接表明扬州市目前推行的养老、就业及医疗保险制度尚未很好地满足非农化程度较低群体的保障需求。(3)社会机会方面,各类农户基础设施和教育资源的隶属度均高于0.60,说明扬州市推进安置区教育资源的整合、积极完善集中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政策举措能够有效覆盖各类型农民群体的保障需求,但是非农化程度较低群体对求职机会的需求尚未得到满足。(4)居住条件方面,仅房屋质量指标的隶属度低于0.50,说明安置房质量是现阶段不同类型农户共同关注的焦点。(5)生活环境方面,集中居住工程对不同类型农户间造成的影响差异不显著,该项功能性活动及其初级评价指标隶属度均超过0.70,说明集中居住工程对农户生活环境的改善具有普适性。(6)心理状况方面,分化程度较低的农户退出宅基地后其生活适应度相对其他类型农户较低。(7)社会参与方面,补偿合理性隶属度普遍低于0.50,说明现阶段的安置补偿措施尚不能满足就业异质性农户对福利补偿的差别化需求,补偿方式精准性有待提高。

表3 集中居住区不同类型农户福利水平测度结果

3.2 福利水平的影响因素分析

由表4可知,就业分化特征下的就业模式分化的标准系数最大(0.255),对集中居住区农户福利水平有显著正向影响且最为显著。而职业层次分化对集中居住区农户福利水平影响不显著,可能是随着农户职业层次的提高,其福利水平“先升后降”过程相互弥补抵消从而导致最终结果不显著。

家庭就业人口比重、农户集中居住参与意愿及满意程度均对集中居住区农户福利水平具有正向影响。表明家庭劳动力人数越多,其就业、应急、抗风险等能力越强,退出宅基地后其福利水平相对越高。同时发现农户集中居住参与意愿及满意程度越高,其心理积极性与受益感知越强。而具备集中居住相关知识及所需资金的农户,退出宅基地前其风险预期相对充足,退出宅基地后其抗风险能力相对越强,福利水平便越佳。农户对集中居住政策实施效益和价值的认同度越高、对政策制定和执行越满意,农户福利水平越容易出现相应提升的状况。而老宅类型及宅基地面积对农户福利水平均具有负向影响。其中,老宅类型越高级,农户投入的建造成本越高,禀赋效应越强,退出宅基地后其福利水平越低;而农户拥有的宅基地面积越大,用以畜禽养殖、家庭经营等所获收入越高,退出宅基地后其收入越容易减少,补偿收入损失的难度越大,极易降低农户福利水平。

表4 集中居住区农户福利水平的影响因素分析

4 结论与建议

4.1 结论

就业分化背景下,集中居住区农户间福利水平差异明显。农户就业分化程度越低,退出宅基地后其经济状况所受冲击越大,对养老、就业等社会保障的受偿需求越高。集中居住工程的实施对农户生活环境及居住条件的改善具有普适性。分化程度较低的农民群体对求职机会的需求尚未得到有效满足,安置房质量是现阶段不同类型农户共同关注的焦点。集中居住工程的实施切实改善了农户的生存环境,提高了农户的生活品质,但就业异质性农户间确实存在差异性福利补偿诉求,说明充分尊重农户就业异质性是全面提升农户福利水平的关键,现阶段集中居住工程安置补偿方式的合理性和针对性仍存在较大改进空间。

就业模式分化是影响集中居住区农户福利水平的关键因素,职业层次分化对农户福利水平的影响虽不显著,但高职业层次农户的福利水平普遍高于低职业层次农户。这与我国大力引导农民实现高质量就业的现实相一致,表明进一步深化农户高质量就业以及因地制宜、因人制宜推进农户精准就业极为必要和重要。此外,集中居住区农户的福利水平还受家庭禀赋特征、宅基地禀赋特征、集中居住因素及政策认知因素的显著影响。因此,应注重结合农户自身资源禀赋,总结农户福利提升的“短板”,进而提出针对性补偿措施。

4.2 建议

(1)充分尊重农户就业异质性,制定差异化退地补偿方案。针对纯农户、低职业层次农民工等农村弱势群体,注重在提高货币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将社会保障纳入福利补偿政策,构筑统筹养老、医疗、就业保障在内的社会保障服务体系,重视强化就业扶持和公益性援助,以构筑其可持续性生计保障;针对高分化程度农户,注重提供多元化机动补偿模式,根据农户需求设置灵活选择性补偿机制以更好地满足其补偿满意度。

(2)把促进农户非农就业发展作为推动其福利水平提升的重要政策切入点。通过加大就业指导以及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等人力资本投资,努力培育和提高农民的非农就业技能水平与进入更高职业层次的劳动竞争能力,重视鼓励和扶持农户核心成员追求自主创业等高层次就业,从单纯重视短期“经济补偿”向提升农户成员人力资本发展的长期“能力补偿”转变。

(3)注重总结农户福利提升的“短板”,据此提出针对性补偿措施。如重点监督集中居住区安置房建设环节,积极响应农户对房屋质量的高要求;继续加大对安置区基础设施、环境优化等的投入力度,进一步提升农户城市生活的舒适度与幸福感;规范政府行为并完善政府执行机制,积极、广泛征求农户意见,保证其知情权、参与权,让更多农户参与到集中居住决策中,从而提高农户政策认同,相应提高其补偿合理性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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