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探索意义的“生前预嘱”
2022-11-01史奉楚
文|史奉楚
可否认的是,一些抢救措施未必会起到应有效果,反而可能加重患者痛苦,让患者在病痛折磨与尊严尽失状态下离开人间
6月23日,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其中第78条在“临终决定权”上作出了大胆突破,要求医疗机构收到患者或其近亲属提供具备规定条件的生前预嘱后,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救治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深圳也因此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生前预嘱立法的地区。
其实,所谓的病人临终决定权,主要是指临终患者对其所患严重疾病是否需要抢救有一定的决策权,医疗机构也应尊重其生前预嘱。该制度的实施,对于不堪忍受过度抢救之苦的临终患者,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有助于其平静地、有尊严地走完最后时光。
现实中,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很多之前难以攻关的不治之症被成功破解。但依然有很多疑难杂症困扰着医疗领域,更让患者忍受着病痛的折磨和钱财的耗尽。特别是,在病患临终之时,个人意愿难以准确表达,遑论得到尊重。此时,家属基于亲情伦理因素,医疗机构基于职责所在,基本上会尽一切努力挽救其生命。
但不可否认的是,一些抢救措施未必会起到应有效果,反而可能加重患者痛苦,让患者在病痛折磨与尊严尽失状态下离开人间。正如有资深医疗人士介绍的那样,传统做法时,一些肿瘤终末期或者老年多器官衰竭,虽然明知任何医疗措施都不可能逆转病情,仍然会在重症加强护理病房进行气管插管等维系生命。患者会接受很多痛苦的医疗救治措施,且得不到亲人们的陪伴,最终结局也还是不治而终,而且很多家庭可能由此背负高额的医疗债务。
虽然在送重症加强护理病房之前,医生会征求患者家属意见,大多数家属明知救不过来,但迫于亲情和害怕担上“不孝”指责,会接受“无效但又必须”的抢救。而探索建立生前预嘱,尊重病患临终决定权,等于将采取何种抢救措施、是否采取抢救措施的权利交给了患者本人,且不必担心医生和家属会随意更改。同时,家属不再面临这种两难选择,医生也不必担心由于不进行抢救而摊上责任。
当然,深圳的开先河之策还有很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地方,更需要有一个从制度层面的先行到观念层面的接受这个艰难而漫长的过程。如在实施过程中,签署协议时应在病患意识清楚、认知健全的状态下,与家属、亲属、医生等专业人士充分讨论、了解的基础上进行,并有必要进行公证或见证。
同时应明确只有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使用,即病人经过可及的最先进的现代医疗病情仍无法逆转时,方可进入启动该程序,并赋予病患反悔权。进而避免出现道德和伦理风险,让患者能够从容和有尊严地离世,从“生死两相憾”顺利转化为“生死两相安”,也让这一初生的制度得到更好的呵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