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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流浪动物治理

2022-10-31张程

检察风云 2022年20期
关键词:养宠收容所收容

文/本刊记者 张程

都市一隅的流浪动物

流浪动物带来的问题

在城市的流浪动物中,流浪狗和流浪猫是人们最为关注的两个种群,二者数量相当庞大,在生活中也非常常见。

根据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的数据,截至2021年,我国完成登记的宠物狗数量是5429万只。这还仅仅是有登记的数字,在农村地区和偏远的小城镇,因为制度不完善,可能还有很多家养宠物狗没有进行登记。截至2021年,我国养猫人数超过养狗人数,宠物猫数量超5800万只。宠物猫和宠物狗的数量如此庞大,每年难免会有一定比例的弃养和走失,从而带来流浪狗和流浪猫的问题。

由于流浪狗和流浪猫的繁殖能力较强,一次可繁育5-7只幼崽,如果不加以干涉,流浪狗和流浪猫的繁殖速度会很快,种群规模会越来越庞大,与城市中人的矛盾也会越来越多,从而带来一定的社会问题。

首先流浪动物存在扰民和伤人的可能性。尤其是在发情期和繁育期,求偶或保护幼崽会使得流浪狗和流浪猫具有一定的攻击性。一旦发生伤人事件,无主的流浪狗和流浪猫经常导致受害者难以获得赔偿。

关于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被新的饲养人收留,原主人将不再视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收留后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新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但是在现实中,经常难以找到流浪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这就导致受害者的损失经常只能自行承担。

不过根据以往的司法判例,社区居民投喂流浪狗和流浪猫,流浪狗和流浪猫伤人的,投喂者往往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司法实践中,如果无法找到原饲养人,由目前的管理人承担责任。比如,小区内流浪狗伤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公司,就会作为小区管理单位承担过错责任。由于利益相关,所以导致一些小区物业公司在驱离流浪狗和流浪猫时手段十分残忍,轻则驱赶,重则打杀,不符合现代动物保护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

此外,流浪动物还具有传播病菌的风险。一方面流浪动物的粪便等排泄物会污染城市人居环境,造成病菌传播的风险。此外,流浪动物死亡率较高,死后动物的尸体堆积过程中也易产生有害物质。尸体上的病菌将直接或间接地污染环境,如在接近水源的地方,则会污染水源,进而危害到人类健康。另一方面,部分人为了口腹之欲,或者经济利益,有捕杀这些流浪动物的行为,也带来了传播病菌的风险。

最后,流浪动物不具备辨别道路标识、信号灯的能力,虽然对疾驰的车辆采取躲避或等待等行为,但汽车司机在面对突然蹿出的动物时,很容易因反应不及时或判断不足而在紧急避险时出现危险:一是正面撞上流浪动物,导致动物死亡及自身车辆受损;二是紧急转向导致车辆侧翻撞上围栏,危及驾驶员自身生命安全。

由于以上种种问题的存在,城市中的人如何与流浪动物和谐相处已经成为如今城市治理的重要问题之一。

如何管理流浪动物

针对流浪动物的管理问题,国内外主要治理方式是采取TNR(诱捕 - 绝育 - 放归,Trap-Neuter-Release)模式对其群体规模进行控制,采取动物收容制度减少流浪动物群体规模。同时,配合宣传教育,减少随意弃养宠物的行为。

TNR模式是目前国内外认可度最高的流浪动物控制方法。TNR模式是将流浪动物大量诱捕,统一进行绝育后再放归。这种救助流浪动物的方法,能有效避免流浪动物大肆繁殖,并且不用对流浪动物处以安乐死,展现了对动物的人文关怀,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但是结合我国流浪动物的现状和国内宠物管理的具体形势,TNR 模式在应用上存在一定困难。首先是流浪动物数量庞大;其次是给流浪动物进行绝育手术需要不菲的医疗费用,同时运转上存在人力和物力的短缺。目前国内由政府牵头采取这一措施的地方并不多,多是由个人或民间机构自发组织进行的,往往因为力量有限,仅在小范围内进行,效果并不显著。

流浪动物收容方面,目前国内的动物收容所多是由民间爱心人士出资建立,往往存在资金匮乏的问题。动物收容所救助一只流浪动物,则必须承担收容这只动物的所有费用,包括疫苗费用、疾病检查费用、生活费用、绝育费用等。尤其是一些大型犬类每天的生活费用较高,给动物收容所带来较高的经济负担。资金和人力问题常常限制了这些动物收容所的收容能力。

另一方面,国内大部分家庭饲养的宠物都是从宠物市场购买而来,流浪动物收容所只进不出,很容易形成饱和,从而极大的降低收容能力。因此,应建立科学的流浪动物收容领养制度,将流浪动物进行统一收容治疗,接种疫苗等。经过收容管理和性格矫正后,符合领养条件的,向社会开放领养。鼓励养宠人群转变购买习惯,以领养代替购买。这样在保证宠物饲养需求的同时,可最大限度地限制流浪动物数量增长,有效控制城市街头流浪动物的数量。

减少随意弃养是从源头上控制流浪动物数量增长的关键。宠物弃养是流浪动物的主要来源。弃养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养宠主人因一时兴起而养宠,时间一长又因嫌麻烦或厌烦而选择遗弃,或者因为生活工作变动而弃养。二是为弥补心理空虚而养宠,当找到新的心理寄托后,就遗弃饲养宠物。三是宠物繁殖过多,主人不知道如何处理而将其遗弃。四是宠物得病后医疗费用过高,宠物主人认为不值得花高昂费用给宠物治病而将其遗弃。

针对弃养问题,政府要做好文明养宠方面的宣传工作,强调每一位宠物主人的责任和义务,避免随意遗弃宠物的行为;提升宠物主人的素质,培养理性、科学的养宠观念和责任意识;引导形成科学合理的养宠观念,从根本上避免遗弃动物行为的发生,控制流浪动物数量的增长。在这方面可参考国外的一些做法。例如,法国立法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法国将禁止在宠物商店出售猫狗,并禁止在橱窗展示动物。欲饲养猫狗的人必须向繁殖业者直接购入或从动物收容机构收养等,线上动物销售也将受到更严格的监管。为防止冲动性购买造成弃养行为,在任何购买行为发生之前,宠物饲养者都须签署证明具备饲养相关知识的文件。

治理中须注重动物保护

在流浪动物治理过程中,应该坚持管理与保护并重原则。保护动物是当下国际社会的基本共识之一,同时,对动物的人文主义关怀也符合中国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在治理流浪动物问题时要充分考虑对动物的人文主义关怀和人道主义救助,不能简单粗暴对待,以免引发社会负面评价。

近年来,虐待动物事件在国内时有发生,这类新闻也经常引发社会舆情,在社交网络上掀起轩然大波。人们对虐待动物有关事件的关注度越来越高,支持立法反对虐待动物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2009年,我国法学界相关专家就提出了《反虐待动物法(专家稿)》,提出不能故意以残酷的手段或者方式给动物以不必要的痛苦和伤害,或者以残酷的手段或者方式杀害动物。此后,一直有人大代表提交相关立法议案。

但在动物保护立法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难题。例如虐待动物行为严重程度和立法宽严界限的划定问题。什么样的行为应该被定义为虐待动物?伤害动物到何种程度算是虐待?什么程度的虐待应该匹配什么样的惩罚?这些问题都很难有清晰的答案。

国外的一些立法和保护实践或许对我们有一定的参考意义。1822 年,英国国会通过了《禁止虐待动物法令》(又称《马丁法令》),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反对人类任意虐待动物的法令,首次将对待动物的残酷行为视为犯罪。之后,英国又颁布了《防止虐待动物法》《防止残酷虐待动物法》《动物保护法》等法规,对“残酷行为”和“不必要痛苦”做了详细的解释,将其作为动物保护的基础。在英国之后,其他西方国家也相继制定了反对虐待动物的法案。这些法案中对如何界定“虐待”,大多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这一点我们可以借鉴。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生活习惯和社会风俗存在较大差异,法律应该考虑不同文化传统和习俗,只做原则性规定。针对社会热点问题可以依靠司法解释或者判例来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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