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听证“智囊团”的担当
2022-10-31周晓霞
文/周晓霞
听证制度的独特价值
2020年10月20日,最高检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对检察听证进行了制度化、规范化的明确。202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的28号文,明确提出要引入听证方式审查办理疑难案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2021年12月,高检六厅印发《工作指引》,应听证尽听证已成为检察办案的共识。通过诉讼化模式听证,检察机关有效行使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更加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实现精准监督,促进矛盾化解。那么,在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听证诉讼化模式下,听证参与人员的范围及权利义务就成了实践中关心的重点。
民事检察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为查明事实或解决争议,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充分听取听证员、各方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全方位保证实现程序正义。
近几年,全国检察机关提出全面推进听证制度之后,我们开始通过听证活动来了解整个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审查过程,从这个角度来讲,听证制度有其独特的价值。目前听证对于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而言,其首要定位应是一种案件的审查方式。因此,这项制度最基本的法理基础,它是促进司法公正,确保检察机关客观公正地做出监督决定,这个首要的法理基础是不可动摇的。
听证“智囊团”的重要作用
听证员,被称为检察办案的“智囊团”。关于听证员的选择,现在各级检察院都在建立听证员专家库,听证程序中听证员很重要。如果对听证程序进行简化,简化到可以不要听证员,那么案子本身就没有听证的必要。听证是检察官审查案件的一种方式,不能因为听证的出现,其他办理案件的方式方法就被忽视。在听证员的选择方面,民事诉讼中鉴定人的选择方式值得参考,我国《仲裁法》中对于仲裁员的选择方式也能提供启发。关于预备会议问题,随着听证制度的广泛运用,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优化听证程序。听证是检察官审查办理案件的一种方式,如何有利于检察办案,听证程序就应如何去设置。对于疑难、复杂以及当事人有和解可能的案件,预备会议的设置是有必要的,因为集中组织听证会的次数是有限的,为了保证一次集中听证即达到效果,程序设置中可以安排预备会议,但这不应是听证必经的环节、必备的程序,我们可以就办案的需要,遵循必要和科学的原理来设置。
检察听证制度需要“智囊团”助力
根据对听证的实践过程和制度建立的了解,目前听证过程和听证结果是没有司法约束力的,如何强化听证过程和听证结果的有效性值得探讨。听证员做出的听证意见,只是检察官做出最终决定的参考。检察官对案件的监督决定终身负责,听证员对听证意见不承担责任,所以听证意见和听证结果不具备司法约束力。听证会不仅要过程公开还要结果公开,当听证员做出的听证意见与检察官最后做出的案件处理决定不一致时,目前在程序设置的角度已经得到解决,此时检察机关在检察权行使的内部会有审核把关,承办检察官一定要把检察官的意见和听证员的意见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如果最后不能得出一致结论时,报检察长决定或者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此举就是为了落实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建议邀请听证员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如果有可能的话,听证员、检察官可先后发表意见,供检察委员会参考决议。最后如果检察委员会决议和听证员的意见仍然不一致时,此时的结果要向听证员公开,同时承办检察官也应该向听证员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听证制度的改进良策
首先,听证程序的诉讼化改造,建议加上“适度”二字。民事诉讼是世界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公认的概念,诉讼的特征和要点包括独立性、中立性、被动性、程序性、特定性、终局性。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听证程序,因其至少不具备强制性和终局性,所以在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听证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时,不应将其改造为民事诉讼程序。诉讼化改造的方向提出后,听证最终一定要受到程序的约束,可能会因为程序中的某一个瑕疵或错误,导致检察机关最终的决定效力存疑。诉讼化改造是方向但不是目标,最终的目的是要使听证成为一个有效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审查处理方法,笔者更倾向于在案件审查处理的方法层面去讨论这个问题。
其次,要对适用听证的案件进行类型化的划分,比如案件审查、案件决策、矛盾化解等类别,根据案件类型的不同,听证所发挥的功能侧重点也不同,相应邀请的听证员需要重点突出的作用也不一样。听证员不同于法庭的人民陪审员,听证是矩形结构,主持人和听证员在矩形的两条对应的长边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矩形的两条对应的短边上,而庭审结构是一个等腰三角形,法官、人民陪审员居中裁判。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和需要,有的听证员发挥的作用可能类似于专家辅助人、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技术调查官等,有的听证员在矛盾化解案件中,发挥的作用可能类似于法院的诉前调解员,因此听证程序的完善,在理论研究层面应进行类型化细分。
再次,听证的诉讼化运行应突出的功能。一是实现检察官亲历性办案,有助于检察官做出正确的监督决定;二是畅通申请人、被申请人诉求表达的渠道;三是促进社会治理的功能,听证活动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直播,实际上达到了普法的效果,为社会提供了一堂又一堂生动的法治实践课。
最后,对听证进行适度诉讼化改造的大前提。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一审、二审是审级制度内赋予当事人的正常救济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在《民事诉讼法》的框架内,所有救济程序走完之后,基于《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检察院对生效民事裁判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对生效民事裁判进行监督,实际上是维护司法的权威,这是探讨和解决很多问题的大前提。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听证程序的适度诉讼化改造其实有个大前提,就是检察官在生效民事裁判未经法定程序撤销之前,检察官要引导申请人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即判决的既判力。在听证过程中,无论检察官做出什么样的决定,都应尊重人民法院的终审权,这是学者和检察官讨论听证问题的基础,高检六厅发布的一系列监督案件中很好地贯彻了这种监督理念。检察听证应该把握好检察院法律监督权和法院审判权之间的界限,比如高检六厅发布的柳某某与青岛某学院劳动争议纠纷监督案中,在法律适用错误方面,听证员提出了应正确适用法律的意见,但并未在已有生效判决的基础上越过法院或代替法院做出应如何具体适用法律的听证意见,很好把握了检察权与审判权的界限问题。高检六厅发布的案例一直在传达民事检察监督的办案理念。因此,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第三人、证人、鉴定人,还有其他的利害关系人、听证员,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形都可以纳入听证人员范围,但案件的原审法官不宜纳入听证人员范围,不便出现在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听证活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