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与法学课程整合的教学模式探究
2022-10-31李长福
李长福
(四川工业科技学院 教育学院,四川 德阳 618500)
在常规的法学课程教学中,教师通常将主要精力用于理论知识的讲解,对学生应用能力与法学思维的培养不够深入。在现代化教育背景下,高校教师应注重挖掘信息技术的教学辅助功能,在原本多媒体教学的基础上,开发新的教学方式,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新功能,推进法学课程实效性的提升。
一、法学专业课程教学面临的问题
(一)课堂以教师陈述为主,学生缺乏主动思考
法学课程的知识量较大,在常规的课堂教学中,大部分时间都被用于法律条文的解释,教师以陈述的方式解读法律条文内容与适用条件,事无巨细地讲解重难点知识。在这种情况下,学生承担了巨大的记忆压力,往往会采用死记硬背的方式学习课程内容,导致自主思考的时间被压缩。在这种课程教学模式下,教师与学生之间很少进行直接交流,学生缺少总结问题、提问问题的机会,知识盲区得不到及时清除,导致在后续学习中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学生一旦陷入了恶性循环,则很难再产生学习积极性,法学课程的教学质量将大打折扣。
(二)教学以理论解释为主,学生缺乏应用思维
法学课程中的法律条文和法学理论往往以文字的形式呈现在学生面前,但法律条文的实际应用需要以具体案例与法律行为为基础。在课程教学中,教师为解释清楚“书本上的法”,将大部分课堂时间用于法律条文的解释与适用,力求使学生理解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而忽视“行动中的法”。事实上,“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存在着不小的差距,“书本上的法”是固定不变的,但在实际应用中,司法机关与案件当事人的法律行为都会影响“行动中的法”,法律行为需要适用于个案的差异性与特殊性。然而,在课程教学中,教师忽视了学生应用思维的培养,导致学生在学习中过分看重理论,忽视了实践学习。
(三)考核以书面成绩为主,评价不够综合全面
法学课程包含大量的记忆性内容,学生只有对这些知识点烂熟于心,才能在实际应用中灵活调用。在考核中,书面成绩能够直观反映学生是否牢记了法律条文内容与法学理论,于是教师便习惯于参考学生的书面成绩进行评价。一旦教师在考核中将学生的书面成绩作为唯一评价标准,学生也就顺势将主要学习精力用在法律条文与法理的背诵上,不再关心知识的应用方法。长此以往,评价的内容趋于单一化,无法再为后续教学提供有效的指导,也无法反过来推动学生的综合发展。目前,评价不全面、综合性较低已经成为法学课程教学的突出问题。
二、信息技术与法学课程整合的具体价值
(一)提升法学课程的综合性
信息技术能够改进法学课程的授课方式,补充大量实用的教学资源,为学生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学习模式,提升课程教学的综合性。一方面,在“互联网+”行动的影响下,信息技术在教育领域的应用方式发生了变化,课程教学不仅可以借助信息技术优化知识讲解方式,还可以利用互联网信息资源补充讲解内容。与此同时,网络学习平台为“线上+线下”混合式教育提供了可能,学生除了参与线下课堂的学习,还可以在线上进行补充性学习。另一方面,在现有信息技术的支持下,法学课程的教学空间得到拓展,各类新颖的教学方式都可以融入课堂教学,教师可借此机会提高教学的综合性,为学生提供更多实践应用的机会。具体来说,教师将互联网信息技术应用于法学课程教学,可以利用组建课程资源数据库的机会,将教学所需的各类素材保存在资源库中,方便自己与学生随时调用。这样一来,原本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分析、解读的法律行为案例,可以作为学生课后自主探究的素材,学生可以在数据库中下载案例资料并结合所学内容展开分析,能够有效增加实践应用的经验。
(二)增强法学课程的互动性
信息技术为师生提供了新的互动方式,教师不仅可以利用课堂时间为学生答疑解惑,还可以利用线上社交平台与学生进行深入的交流,交换多种类型的信息。以往在有限的课堂教学时间内,教师只能进行“一对多”的师生互动,这种交流方式不仅时长有限,得到的信息也较为片面,往往不能反映学生真实的学习情况。在信息技术的辅助下,师生互动的场景得到拓展,时间与空间的限制被打破,学生在自主学习中也能随时利用线上社交平台向教师提问,而教师即使无法实时回复学生,也能在整理好回复内容后将答疑结果发送给学生,大大改善了传统教学模式中师生交流不充分的问题,提供了有效的“一对一”互动方式。除了满足师生单独交流的需求外,信息技术也能够更好地收集与分析学生的实际学习情况,教师在规划下一阶段教学内容时,可以通过发放问卷的方式收集学生意见,了解学生的真实想法,从而动态掌握学情。在一系列线上师生交流方式的促进下,教师与学生之间充分互换信息,打破隔阂,为教学的顺利推进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扩大法学课程的开放性
信息技术为学生提供了广阔的学习平台,学生在参与课堂学习的基础上,能够利用互联网学习平台自主拓展学习范围,使法学课程的开放性大大提升。在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帮助下,法学课程教学的诸多环节都可以置于线上进行,如法律条文与法学理论的预习、习题与案例的分析整理等,学生利用碎片时间便可以完成相应的学习任务。如此一来,学生面对海量的互联网学习资源,也可以根据自身兴趣收集新的学习内容,尝试课内知识的课外应用。此外,在互联网信息传播手段高度发达的当下,社会新闻的时效性进一步增强,互联网社交平台也有大量各行各业的专业人士分享个人对新闻事件的看法,学生可以将此作为补充学习的机会,及时了解热点新闻事件中相关法律的应用,以开放性学习的方式积累更多学习经验。
三、信息技术与法学课程整合的可行方法
(一)利用信息技术强化个别辅导,满足学生需求
高校学生拥有丰富的学习经历,其在过去多年的学习中已经养成了相对成熟的学习习惯。学生的知识储备与思维方式存在一定差异,法学课程无法同时满足全体学生的需求,课堂教学需要与个别辅导相结合,如此才能保证全体学生得到足够的收获。在传统教学模式下,教师能够进行个别辅导的机会并不多,往往只是学生寻找课间时间进行提问,教师简短地作出回答,交流缺乏深度。在使用信息技术后,教师利用互联网的通信手段与学生进行长期、独立的沟通,可以实现个性化的交流,使个别辅导更具时效性与针对性。
例如,在“法理学”课程的教学中,由于该门课程的理解难度较高,学生在学习具体理论时产生的问题不尽相同,教师可以利用信息技术对学生展开个性化辅导,以差异化教学的思路帮助学生解决学习问题。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在法学课程中,“法理学”地位比较特殊,该课程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涉及的范围十分广阔,而顺利理解法理学是学生学好成文法的基础。为此,教师可以利用信息技术规划“一对一”线上辅导,定期为学生答疑解惑。在每周的周一至周五,学生可随时将学习中产生的困惑记录下来,在线上学习平台向教师留言,教师则在每周六集中回复学生,由学生在自主学习中消化教师回复的内容;如果学生在得到教师回复后,仍然心存疑惑,则可以使用互联网社交软件与教师进行实时沟通,直到问题全部解决。通过这种方式,在法学课程的教学中,教师提前规划好时间安排,定期帮助学生解决困惑,以文字沟通、语音沟通等方式解决问题,确保每名学生的困惑都在当周的学习中得到解决,为下一阶段的学习扫清障碍。
(二)利用信息技术搜集案例素材,分析热点问题
教师在法学课程中引入充足的案例分析,能够使抽象的法律条文与法理得到形象生动的解释,优质的案例不仅能够解释清楚课内知识,还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课堂形成较为活跃的气氛。在常规的课程教学中,教师在选择案例素材时大多只是凭借经验选择案例,并未注意结合社会热点问题,导致案例内容陈旧、缺乏吸引力。因此,在课程教学中,教师应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将信息技术运用于案例教学,提高案例解析的完整性与多元性,促进学生的自主思考。
例如,在刑法课程的教学中,教师可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收集、整理案例素材,就热点问题中刑法的应用展开讨论,以此丰富学生的视野。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文件的正式实施,社会生活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学生通过学习典型案例,了解个别案件的处理结果,能够更好地理解刑事法律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复杂性。在收集案例时,教师可以选择“高空抛物”这一热点话题,整理有关高空抛物的典型案例,带领学生从具体的案例中理解刑法中有关高空抛物罪的解释。教师可选择如下案件作为教学素材:2020年5月24日,江苏常州的徐某某与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接连将两把菜刀抛掷至楼下。在案例准备阶段,教师利用互联网收集相关的新闻报道,梳理案件发生的过程与法院判决的依据与结果,同时使用视频编辑软件剪辑一段案件发生过程的视频。在课堂教学中,教师播放案件视频,介绍案情,让学生根据案例思考当事人触犯了刑法的哪条规定、应如何量刑等问题。这时,学生结合案件的基础信息与视频内容,确定当事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其从建筑物抛掷物品的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法定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随后,教师向学生公布法院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在信息技术的辅助下,教师在本次案例教学中,搜集到详细的案例信息,并使用直观的视频复现案例发生过程,使学生能够详细了解案件细节,方便其根据刑法课程内容进行判断。通过学习具体案例,学生心目中“书本上的法”成功转变为“行动中的法”。课堂结束后,学生仍然可以使用互联网渠道搜集更多类似的案例,了解高空抛物罪在实际案件中的真实运用情况。
(三)利用信息技术带动综合实践,丰富课程形式
法学课程的实用性较强,但学生在校内学习中接触社会实践的机会不多,很难找到完整的时间深入社会。在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推动下,教师可以对常规的社会实践方式进行改造,组织学生进行线上实践,丰富课程实践的方式。如此一来,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便可以完成实践活动,交叉参与社会实践与课程学习,实现多样化学习。
例如,教师可借助信息技术创新社会实践,策划“让法律温暖你我”的公益活动,组织法学专业学生面向社会进行线上的免费法律咨询活动,从而更深入地了解社会,增强社会责任感。在组织这类公益活动时,教师可与学生组织进行合作,完成网络咨询途径的搭建、宣传渠道的确定与日常管理制度的制定等工作,而法学专业学生则要接受相关咨询服务的培训,方便后续参与具体的工作。法学专业的教师利用空余时间制作法律咨询服务培训相关的慕课视频,要求学生通过线上学习熟悉其中内容。随后,教师根据学生对慕课的学习情况,将学生分为数个小组,以轮班的方式进行“让法律温暖你我”网络公益法律咨询平台的后台管理,使用专业知识回答问题。通过这种方式,教师利用信息技术设计出新型的社会实践方式,方便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参与实践,这样学生即使没有走出校门,也能深入社会之中,得到服务大众的良好体验。
(四)利用信息技术创新评价模式,落实生本理念
为培养高素质的法学人才,教师需要在教学评价上下足功夫,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教学评价方案的改进,使法学课程从原有的“单一评价”向“多元评价”转变,以评价结果引导学生的成长。在现有的教育形式下,基于考试成绩的一元化评价模式显然不利于教学质量的提升和复合人才的培养。在改进法学课程评价方案的过程中,教师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带来的便利,基于学生的课堂表现、知识掌握等情况进行课程学习方面的评价,并通过实践能力、职业素养的考查判断学生综合应用能力的成长状况,通过互联网社交平台将评价结果如实地分享给学生。随后,教师发动学生参与评价,要求学生对评价结果产生反馈,同样记录在线上资料。与此同时,教师指导学生自查知识的掌握情况,总结实践的收获与体会,使学生在学习法学课程的过程中,时刻把握自身的学习情况,形成清晰的自我认知。在师生双方都完成评价后,教师利用线上学习平台的数据分析功能,对学生的情况进行分析,了解学生各项能力的变化情况,并依据其能力成长状况给出精准的建议。
结语
综上所述,信息技术是新时期教育必不可少的工具,该类技术在法学课程中的应用为课程教学创造了新的局面,有助于培养高素质的法学人才。信息技术与法学课程的整合涉及硬件与软件两个层面,在学校完善现代化教学设施的同时,教师应主动学习信息化教学的最新发展趋势,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改进课程教学,探索新的教育模式,使法学专业学生得到符合时代特征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