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策略研究
2022-10-28邱爱莲
邱爱莲, 李 占
(沈阳工业大学 经济学院, 沈阳 110870)
数字贸易是数字技术与经济社会相互融合、发展和衍化的产物。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快速进步,人类社会正迈入以数字贸易为核心的第四次全球化浪潮。互联网世界统计(IWS)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世界人口总数约达到78亿,其中互联网的用户约占世界人口总数的六成,2000—2020年,互联网的用户总量已扩大12倍之多。在我国,使用互联网的人数已达到9.04亿,互联网普及率接近65%,因此,我国有着发展数字贸易良好的用户基础。同时,不断发展的数字化技术为促进我国数字贸易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技术支持。
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使全球实体经济和货物贸易遭受重创,数字经济正成为恢复世界经济的重要支柱,在全球范围内展现出强大的发展韧性和抗冲击能力,成为新冠肺炎疫情中逆势上扬的强大力量。不仅如此,随着近年来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等“逆全球化”声音层出不穷,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数字经济还展现了抗击“逆全球化”的强大韧性。数字经济的发展将世界各国更紧密地连接在一起,不断增强国际间贸易的往来合作,成为抵抗逆全球化浪潮的中流砥柱。
2021年9月2日开始的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数字开启未来,服务促进发展”为主题,聚焦全球数字贸易,充分说明了数字贸易正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数字贸易中,数据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在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促进资源要素配置优化和生产率的提升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全球数字产业还未成熟,对数字贸易的界定尚未统一,各国数字技术发展不平衡,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也尚未统一,对如何发展数字贸易仍存在巨大分歧。因此,我国应顺应历史发展潮流,加速数字贸易进程,抵制数字贸易保护主义,消除“数字鸿沟”,加速国内数字贸易系统的形成,找到适合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的有效策略。
一、全球数字贸易发展概述
(一) 数字贸易概念界定
目前,国际上不同国家对数字贸易概念的界定各不相同。有关数字贸易的概念界定,最早出现在世界贸易组织于1998年第二次部长会议中提出的电子商务概念中,是指通过电子方式生产、分销、营销、销售或交付货物和服务。美国2013年在《美国和全球经济中的数字贸易》报告中首次明确数字贸易的概念,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传输数字信息以实现产品与服务的商业行为”。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2015年将电子商务重新定义为“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购买和销售行为,包括数字化形式所提供的实物商品和无形产品和服务”。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于2017年对数字贸易的定义进行了更新,形成了一个更广泛的概念,即数字贸易不仅包括个人消费品在互联网上的销售以及在线服务的提供,还包括实现全球价值链的数据流、实现智能制造的服务以及无数其他平台和应用。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在《数字贸易发展白皮书(2020年)》中首次明确了数字贸易的概念,即数字贸易是指数字技术发挥重要作用的贸易形式。
从上述数字贸易定义的发展来看,对于数字贸易的界定似乎变得越来越广泛了。本文认为,数字贸易是指依托信息网络和数字技术发挥作用的贸易形式,因此采用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2020》的标准,将数字贸易分为数字货物贸易、数字服务贸易和跨境数据流动贸易(见表1)。其中,数字服务贸易更大程度上影响着数字经济的发展走势,对推动我国高质量发展政策的进一步实施起到重要作用,本文将着重对数字服务贸易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
表1 数字贸易分类界定
(二) 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
1. 发达经济体占主导地位
由于发达经济体在资本和技术上的绝对优势,对于以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服务为主要特点的数字服务贸易,发达国家占据着明显优势。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数据显示,2019年发达经济体占全球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比重为76.1%,而发展中经济体占全球数字服务比重为22.6%,转型经济体占比仅有1.3%(见图1)。其中,欧美数字服务出口额占世界市场比重最大,2019年全年美国数字服务出口额达到了5 342亿美元,居世界首位,英国、爱尔兰、德国、荷兰提供的全球数字服务出口总和也达到了1 000亿美元以上。由美国和这几个欧洲国家所提供的全球数字服务已占国际市场份额近五成(见表2)。
图1 2019年各经济体数字服务出口贸易占比情况数据来源: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http://www.caict.ac.cn/。
欧美等国由于在数字技术和产业上具有绝对优势,数字服务贸易种类极其丰富,在某些数字服务提供上占据了极大的优势。美国在数字ICT服务(即提供数字化的信息、通信和技术的服务)、数字文娱服务等方面占据巨大优势。美国数字ICT服务上的巨大优势得益于苹果、亚马逊、脸书、微软、谷歌等超大型跨国ICT企业。美国的数字文娱服务也遥遥领先,这与拥有世界极强影响力的华纳兄弟公司、派拉蒙影业公司、环球影片公司、迪士尼电影公司等为代表的众多美国好莱坞影视巨头作出的巨大贡献密不可分。欧洲则是以英国伦敦为代表的世界金融中心,占据世界十大金融中心的三席,其在数字金融服务方面具有巨大的优势。
表2 2019年全球数字服务贸易主要出口国市场占比情况 亿美元
从总体数据来看,2019年发达经济体提供的ICT服务占据全球数字服务市场的69%,提供的金融服务占全球数字服务市场的83.9%,提供的文娱服务占全球数字服务市场的80.8%,这与发展中经济体和其他转型经济体相比,优势十分明显(见图2)。
图2 2019年各经济体三类数字服务国际市场占比情况数据来源: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http://www.caict.ac.cn/。
2. 发展中经济体潜力巨大
发展中经济体数字贸易虽然占比较少,但潜力巨大,数字服务贸易出口增速更是占据领先地位。2010—2019年发展中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增速为8.2%,领先发达国家近3个百分点(见图3)。
以东南亚地区为例,东南亚现在是世界上互联网发展最快的地区,2016年互联网用户为2.6亿,截至2020年底,东南亚地区人口总数达到6.5亿,互联网用户人数增长至4亿,这将极大地促进东南亚地区快速发展数字经济。预计到2025年,该地区的数字经济规模将达到2 000亿美元。其中,区域一体化在推动东南亚地区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图3 2010—2019年发展中经济体与发达经济体贸易出口增速对比情况数据来源: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http://www.caict.ac.cn/h。
3. 数字贸易保护主义盛行
虽然数字贸易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但也伴随着数字贸易保护主义在全球范围内的蔓延。目前,数字贸易保护主义的形式主要包括数据本地化障碍、技术障碍和互联网服务障碍等(见表3)。
表3 数字贸易保护主义主要形式及内容
欧盟为了保证数字贸易的自由化和公平性,在2015年5月6日公布了数字单一市场政策战略,包括: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可以自由流通;创造公正透明的网络环境,打破欧盟境内的数字市场壁垒等。然而,欧盟又因为担忧美国在数字服务方面的主导地位也走上了数字贸易保护主义的道路,制定了欧盟史上最严格的通用数据保护法和征收数字服务税等,通过统一的规则、责任约束和威慑性制裁,对谷歌、脸书、亚马逊等在线平台施加更多限制[1]。东南亚地区数字贸易保护主义同样盛行,主要的数字贸易保护主义形式有:限制跨境数据流动、数字税和数据本地化等(见表4)。许多国家施行的数字税门槛都相当高,普通规模的互联网公司不受其影响,但是美国政府片面强调其互联网巨头公司基本都达到征税的标准,这必将给美国的相关企业带来新的负担,因此发起或拟对征收数字税的国家征收报复性关税以保障自身的利益。
表4 东盟数字贸易保护主义措施
世界范围内的数字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势必会阻碍世界范围内数字贸易的开展,阻碍企业扩张、限制创新,剥夺公众获得更多商品和服务的权利。
4. 全球数字贸易发展新特征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使全球经济遭受巨大冲击,凸显了数字贸易对恢复全球经济的重要性。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广泛的社会疏离、封锁限制出台,负面影响延续至今,直接导致了全球货物贸易受阻,但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数字经济逆势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活动激增,远程工作、电话会议、线上教育、医疗等服务展现出强劲活力与韧性,推动了数字贸易的迅猛发展,为社会经济系统复原提供了重要动力[2]。
资料显示:疫情期间,全球数字贸易比重出现了大幅增长。例如,因为疫情封锁对传统贸易的限制,电子商务规模得到了迅猛的扩展,2019年电子商务占全球零售贸易的比例为14%,而2020年这一比例扩大到17%。这次病毒大流行虽然突出了数字技术的重要性,但全球范围内存在的数字贸易壁垒也揭示了全球数字贸易发展潜在的脆弱性,世界贸易组织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并表达了对数字贸易前景的担忧。各国制定的种种限制性政策也对潜在的国际数字贸易构成了阻碍,这极可能导致互联网碎片化或歧视性贸易待遇的发生。
总的来说,数字贸易对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世界经济的复苏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数字贸易在驱动新一轮全球化的同时,不仅将颠覆式改变全球价值链分工,重塑全球化格局,也将进一步加剧大国竞争的强度与烈度。数字贸易及其规则竞争将成为大国博弈的新前沿,对先进数字技术的争夺也将成为全球数字竞争的“新赛道”。
二、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现状及特征
(一) 我国数字贸易进入高速发展阶段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中国的传统服务贸易大幅减少,而数字贸易却逆势上扬,迅速成为引领我国贸易增长的新引擎。我国的数字基础设施是世界上最先进的,互联网、无线宽带和移动终端的规模是世界领先的,5G和其他新技术都是世界一流的,所有这些都为数字贸易的更有效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数字技术和服务贸易的加速融合中[3],中国的数字贸易规模继续快速增长和扩张。2020年,我国科技密集型服务进出口达到20 331.2亿元,比2019年同期增长8.3%,占服务进出口总量的44.5%,增长9.9%。同年,跨境电子贸易进出口达到1.69万亿元,比2019年同期增长31.1%。这些都极大地支撑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增长。
(二) 各细分领域呈现良好发展趋势
1. 数字货物贸易发展迅速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迅速,据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总额为360.2亿元,到2019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总额增长为1 862.1亿元,是2015年总额的5倍多(见图4),年均增长速度接近50%,远远超过同期其他贸易方式的发展速度。
图4 2015—2019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总额数据来源:中国海关,http://www.customs.gov.cn/。
2. 数字服务贸易引领服务贸易高速发展
中国海关总署数据显示,2007—2019年中国数字服务贸易总额从833亿美元增长至2 719亿美元,2019年我国数字服务贸易总额占服务贸易总额的35%。2007—2019年中国数字服务出口由310亿美元增长至1 436亿美元,其中,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总额在2010—2019年由97.3亿美元增长至434.81亿美元,2019年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总额占当年数字服务出口总额比重接近16%(见表5和图5)。
表5 2007—2019年我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状况 亿美元
图5 2010—2019年中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总额数据来源:中国商务部,http://www.mofcom.gov.cn/。
3. 数据贸易发展较为平稳
受我国《网络安全法》对跨境数据流动管辖较为严格的影响,近年来,我国数据贸易不如其他形式的数字贸易发展迅猛,但也呈稳步发展的态势,其中云计算发展较快。云计算是指利用互联网将数字资源通过一定算法进行统一管理和调度。2019年,我国云计算对外承包合同达到56个,协议金额为8 645万美元,执行金额达到6 548万美元。据统计,我国为亚太地区提供的云计算服务占亚太地区云计算服务市场总额的40%,其中我国的阿里云发展得最为迅速,成功跻身全球四大云服务商行列(见图6)。
三、我国数字贸易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 国内数字贸易监管体系尚未建成
当前我国数字贸易发展迅速,但与之相对应的数字贸易监管体系尚需进一步完善。近年来,我国数据隐私泄露、网络攻击等事件频发,给个人的隐私防护、社会发展甚至国家安全都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同时,由于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措施不够完善,也引发了一些问题。这些由于数字贸易相关法律不完善所引起的争端,客观上降低了其他国家与中国开展数字贸易的积极性,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我国数字贸易的竞争实力。此外,在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方面,由于数字垄断工具在实施上的高效性以及对监管部门的隐蔽性,大大削弱了我国的数字监管能力,科技初创企业难以在市场生存,数字科技创新能力减弱,不利于我国数字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业内专家曾呼吁将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尽快升级为《数字经济法》,他们认为电子商务已远不能代表数字经济,因为数字经济的覆盖面远远大于电子商务。以《数字经济法》来应对国内数字贸易在法律方面、监管方面的缺失,同时,尽快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网络安全等配套监管措施,建立健全数字贸易有序竞争的监管体系,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图6 2018—2019年全球云计算市场份额数据来源:Market Share,IT Services,Worldwide 2019。
(二) 部分领域数字技术与发达国家仍有较大差距
尽管我国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数字经济体,但与发达经济体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福布斯发布的2019世界数字经济百强企业名单显示,排在前十名的企业中有7家都是美国的企业,其中包括榜单的第一名和第二名,而中国进入前十的企业只有2家,分别是中国香港的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和中国内地的阿里巴巴集团(见表6)。我国在一些重点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的瓶颈依旧存在,对进口的依赖程度也相当之高。对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由于国产芯片技术、工艺水平难以形成有效替代,2020年我国芯片的进口量高达2.4万亿颗,其进口规模超过石油一倍,依然是国内进口规模最大的行业。还有很多应用广泛的重要软件,如笔记本电脑的操作系统、智能终端的操作系统,主要还是国外的技术主导,我们的技术与之相比还存在巨大差距。
表6 2019世界数字经济百强企业前十名及其主营业务
互联网技术是开展数字贸易的前提和保障,美国在数字领域拥有绝对的实力。UNCTAD数据显示,2019年在排名前70的世界数字平台中,美国占据市值的68%,而中国占据的市值仅为22%,不到美国的1/3。此外,我国在计算机硬件和操作系统、半导体等核心技术上与美国也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近些年来,我国相比美国的互联网收入增速优势在不断地缩小。2014年我国主要互联网公司收入增速达到48.8%,是美国的2倍有余,而此后我国互联网收入增速后劲明显不足,呈下降趋势,到2019年增速仅为21.4%,只领先美国2.3个百分点。这是由于美国互联网发展本身就早于中国,互联网技术和基础设施也遥遥领先于中国,中美两国之间的互联网收入差距不断拉大(见表7)。
(三) 在数字贸易规则博弈中处于劣势
自1988年开始,WTO就开始对是否对数字贸易征收关税、征收多少以及怎样征收展开了研究。由于各国之间对规则制定意见上始终不能统一,对数字贸易征税是按照《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还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等规则制定,始终未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目前,全球仍然没有形成统一的数字贸易规则,但是美欧一直是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主导者。由前两大发达经济体所各自主导的数字贸易规则已经成型,分别是由美国主导的在美加墨协定基础上形成的美式模板和欧盟主导的同加拿大、韩国、日本等国制定的经济合作协议形成的欧式模板。而这两大模板本身就在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理念和个人隐私保护方面存在较大分歧。美国积极推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而欧盟则对跨境数据的自由流动更加审慎,并出台相关法律,加强对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的维护[4]。这两大模板在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上已然形成主导地位。而对规则的博弈是大国之间进场争夺的重要内容,因为谁能赢得对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权力,谁就将赢得这项产业发展的主动并赢得未来。我国也努力构建自己的数字贸易规则,但在规则制定上与其他发达经济体有明显差异。总体来说,我们在制定数字贸易规则的话语权上还较弱,在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博弈中仍处于不利的地位。
表7 中美两国主要互联网公司收入增速对比 %
另外,全球数字贸易联盟化趋势加速,而中国正处于各联盟的边缘,被孤立的风险进一步扩大。目前,美国、欧盟和日本都有各自主导的数字贸易规则和框架,以美欧日为中心的数据流动圈子也正在形成不包括中国内地在内的数字贸易联盟。美国通过CBPR体系确保与墨西哥、加拿大等6个国家或地区建立数据流动关系;欧盟与新西兰、瑞士等12个国家建立数据流动关系;日本则通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与澳大利亚、新加坡等10个国家进行数据跨境流动;此外,俄罗斯也在积极寻求构建数据流动圈子。总之,一些国家和地区正在形成各自主导的数字贸易联盟,但很明显,这些联盟并不包括我国内地(见图7)。
图7 全球跨境数据流动联盟资料来源:中国智库,https://www.chinathinktanks.org.cn/。
形成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对国际数字贸易的态度与西方主要国家数字贸易规则理念不一致,使得我国和西方主要国家在数字贸易管理方面有所不同。西方主要国家以此为由,限制我国国际数字贸易发展。例如:我国《网络安全法》对跨境数据传输和数据本地化指令作出了全面的限制;禁止外国公司直接向中国提供云计算服务,要求合作前提是将其技术、知识产权和品牌等移交合作伙伴后才能进入市场;对有些国外的网站信息,包括通信、网络、在线零售和新闻等的传播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这些措施在维护我国网络安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为我国与其他国家数字贸易的合作设定了更高标准,降低外国企业的积极性,给本国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带来困难。国外企业会因为我国对数据使用和传播的重重限制而降低为我国提供数字服务的积极性,国内企业也会因为我国对数据流动要求严格,影响到其为国外提供数字服务的竞争力。
(四) 深受数字贸易保护主义影响
虽然数字化经济已然成为新冠肺炎疫情下恢复并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但是一些国家基于对本国利益的考虑或是以保护国家安全的名义,设置了数字贸易壁垒,阻碍了数字贸易自由化。
在中美贸易摩擦中,数字贸易领域也不可避免地成为两国博弈的对象。美方在2018年3月签署的《美国关于301调查的行动之总统备忘录》中不顾事实地指责:中国在歧视性许可和强制性技术转让等方面严重影响了美国的利益。因此,美国表示将在云计算、信息拦截过滤等多个方面对中国数字贸易设置严格的壁垒,拟对中国的数字化贸易进行全方位限制;2018年以来,美国持续对我国以华为为首的民营企业进行全方位的打压限制,包括严格限制华为使用美国技术、断供半导体芯片等。数字贸易保护主义已经严重危害到我国数字贸易领域的发展,严重阻碍了开放、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的形成。
四、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策略
(一) 建立健全我国数字贸易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已经连续出台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重要法规,初步形成了我国数字贸易监管体系的法律框架。其中,《数据安全法》已于2021年9月1日正式施行,规定“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同时,将重要数据输出的安全管理制度与《网络安全法》中规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数据输出安全评估制度保持一致。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保护制度的有效衔接,有利于明确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我国于2021年正式实行的《民法典》还结合现有的《电子商务法》,新增设了对部分数字经济领域的规定,对电子数据的流动交换等进行了规范。在数字经济的反垄断方面,应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前途的初创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参与者,积极参与互联网平台的竞争,尽量避免让它们过早地消失在大型数字企业的并购巨浪中[5]。
为营造发展数字贸易的良好制度环境、充分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以及市场主体的利益、增强我国数字贸易的国际竞争力,我国仍需进一步加快能与国际接轨的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根据世界数字贸易的发展趋势,以《服务贸易总协定》为基础,制定完善我国自己的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数字贸易法律体系;借鉴美欧等发达国家已经完善的数字贸易监管体系经验,顺应全球化的同时也要时刻关注对个人数据安全和隐私的防护;同时要注意监管强度和监管效率之间的动态平衡。在以后的数字贸易发展中,应融入区块链等时代前沿的科技手段,努力建设科技驱动型的监管模式,以构建全方位、全时段更加行之有效的数字贸易监管体系。
(二) 依托科技创新助推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
1. 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瓶颈以掌握数字贸易发展主动权
为实现我国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掌握数字贸易话语权,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刻不容缓。自2018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要突破关键核心技术,要将发展科技的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我国必须加快科技创新,充分发挥我国的制度优势,坚决突破阻碍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
其中,华为作为我国一家优秀的民族企业,为了突破美欧等国对其使用相关技术的限制,正在对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的突破做着不懈的努力。目前,华为已经在部分手机产品上实现了中国产零部件占比的巨大飞跃。例如,自美国迫使台积电断供芯片以来,华为海思芯片在技术上实现了重大的突破,2019年华为正式发布了鸿蒙系统。截至2021年9月,升级用户已突破亿人。鸿蒙系统致力于把智能设备与互联网连为一体以实现万物互联,不仅为华为化解了部分技术危机,而且为我国突破数字贸易技术瓶颈提供了经验。
我们要坚决鼓励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深入开展技术研发,攻克关键核心技术,持续推动芯片、软件等产业链各环节的发展,提高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积极参与全球数字贸易,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世界科技强国。
2. 应用区块链技术为数字贸易提供新机遇
区块链的本质是一个巨大的共享数据库,对于收录的数据信息,具有可追溯性、不可伪造性和高度透明性等特性。区块链的应用为数字贸易的展开提供了新的技术支持,区块链数字贸易将带来坚实的信任合作关系,进一步降低贸易成本,保护信息数据安全,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应用区块链技术,有利于为国际数字贸易供应链体系提供全流程追溯。其全程留痕、可以追溯,可以帮助实现对产品的原产地和全流通过程的跟踪,以判断其真实性、可靠性和质量。同时,区块链技术有利于大幅度降低贸易周期和成本,减少资源浪费。其去中心化、公开透明等特性,不依赖额外的第三方管理机构或硬件设施,无需中心管制,各个节点实现了信息自我验证、传递和管理,将极大地缩短贸易周期,并大大降低贸易成本。其次,有利于规避贸易壁垒,强化资源共享。上传至区块链的数据将对所有人保持开放,除了一些交易双方的私密数据,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可以在统一的系统中查询相关的数据,而且上传的数据不可伪造、无法篡改,因此整个系统信息高度透明,有助于构建信任的交易环境,促进贸易合作关系。依托区块链技术开创的无需依赖第三方担保的信任机制,将使未来世界的资金、交易、合约、凭证等都可以在网络空间中以极低的成本高效地实现转移和共享,并将推动重建数字贸易规则,成为推动数字贸易便利化发展的新动力[6]。区块链技术在数字贸易的应用将有效地解决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有助于形成持续的、可信任的交易环境,有助于推进形成全球数字贸易的新秩序,促进数字贸易的发展。
解决发展动力的问题,核心在创新。我国要坚持创新,加快发展并应用区块链技术,保障具有创新优势的产业部门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得创新资本,进而提高创新效率[7-8]。积极打造全球数字贸易的区块链枢纽中心,提升数字贸易的透明度、增强国际信任,促进全球网际互联协议的产生,引领数字贸易发展的新方向。
3. 利用5G技术为数字贸易赋能
5G技术即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与第四代移动通信技术相比,具有更高的数据传输速率、低能耗、微延迟、大容量等优越性能。5G技术的应用将带来更多数字服务贸易的机会,推动数字经济的产业变革,并极大地提高数字经济效益。“2020亚太5G数字经济大会”极大地肯定了数字贸易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指出数字贸易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和增长潜力。5G技术将在数字抗疫、数字交通、智慧医疗、智慧城市等多个领域实现创新应用,同时也为我国数字贸易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我国虽不是5G领域的开启者,但却是5G的领跑者。自5G商用以来,我国已经建立了全球最大规模的5G商用网络,2020年我国5G数字基站规模位居世界第一。国内三大运营商——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都在5G领域表现亮眼。其中,中国移动的5G独立组网网络规模位列世界第一,5G基础设施已遥遥领先其他国家。华为和中兴在5G的主要技术领域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在2020年迪拜第40届GITEX科技周上,我国企业华为在5G技术上的展示成为一大亮点。华为已成为中东地区在5G和云计算领域的领导者。2020年华为已经与阿联酋、沙特等中东国家签署了大量的5G技术合同。
5G快速推进发展,未来将直接决定国家在整个全球格局的地位[9],5G是移动通信技术的一次重大变革,以5G技术为主的新基建项目的发展为数字贸易过程中数据传输与资源供给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支持,为我国社会向着数字化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了动力[10]。我国需要继续抓住领跑5G时代所带来的优势,全面促进我国贸易数字化创新升级,大力发展创新科技,为数字贸易赋能。
(三) 积极参与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制定
数字贸易作为一件新事物,全球规则体系仍未最终确立,因此,我国必须积极参与数字领域的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我国应积极参与全球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11],努力推动建立能够被大多数国家普遍接受的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当前我国主要倾向于在跨境货物贸易及相关支付等我国具有明显优势的方面对数字贸易规则进行了一定的探讨,而对于数字贸易规则深入性议题的探讨方面,我国始终持较为谨慎的态度,尚未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关于数字贸易规则的主张,因此在规则的国际博弈中也一直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2021年9月2日至7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上,我国明确表示,对于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和制定的标准不能由一国“关着门”来进行,而是应所有国家都参与进来。我国还明确提出支持北京等地打造数字贸易示范区,开展国际高水平的自由贸易协定规则对接,以引领数字经济时代有序发展,提升数字贸易能力和水平。这也预示着我国将务实行动,对数字贸易规则的讨论作出示范标准,进而引领和推动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
为优化数字贸易的发展环境,政府应积极主动、全面参与开发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制定,做好准备工作,准确理解各方的谈判立场,把握各方利益,坚持开放的原则并结合适度的保护,寻求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数字贸易新秩序,减少贸易摩擦,最高程度地保护我国的贸易利益不受损失。积极寻求与欧美等发达经济体就数字贸易规则制定寻求对话,对相关的国际谈判采取务实的态度,构建有利于多数国家数字贸易发展的国际环境,支持各国在WTO框架的前提下开展的数字贸易新议题、新规则谈判,寻求广泛共识,制定符合我国利益和诉求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促进全球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12]。
(四) 加强抵制数字贸易保护主义的国际合作
1. 加快“数字丝绸之路”建设
2015年,我国提出了“数字丝绸之路计划(DSR)”,是对古代丝绸之路进行现代数字化重建。在中美关系紧张和新冠肺炎大流行的背景下,数字丝绸之路将是中国在世界建立新的数字贸易生态系统和深化数字贸易关系的有效方式。然而,数字丝绸之路的建设发展较为缓慢,数字丝绸之路的生命线在于建设海底光纤电缆和卫星系统,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建设海底光缆并完善“北斗”导航系统,以实现跨国网络和数据对数字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全覆盖。
自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我国的贸易合作不断加强,我们应该抓住此契机,加强与沿线国家国际合作,进一步开展数字贸易,加快数字丝绸之路建设。2020年《“一带一路”数字贸易指数发展报告》显示,越来越多的“一带一路”的参与国愿意并积极与中国扩大贸易往来,且更看重长线发展。新加坡、俄罗斯和马来西亚与我国数字贸易的合作方式是深度合作型,这3个国家有良好的数字经济和贸易基础,我们要继续与其保持现有合作,共同推动数字贸易自由化向纵深发展;印度、泰国、阿联酋、印度尼西亚、捷克和越南为快速推进型,这些国家有着一定的数字经济基础且寻求进一步与我国扩大数字贸易活动,我国需要积极发掘与这些国家在数字贸易领域合作的切入点,协助提升这些国家数字贸易对外开放水平;对于伊朗等国的贸易合作方式为有待加强型,他们与我国的贸易合作往来较少,经济发展较为缓慢,数字基础设施方面比较落后,但仍有贸易的开拓空间,我国可以与之加强数字基础设施方面的合作,为未来推动这些国家的数字贸易开放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进一步深化共建“一带一路”,同欧亚经济联盟对接合作,推动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坚持开放,推进“一带一路”数字贸易合作不断深入,建立友好的服务贸易往来[13],努力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与“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协调联动,把中国的新基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结合起来,发挥中国新基建经验,实现数字互通[14],打破数字贸易壁垒。
2. 借推进数据流动自由化构建中国数字贸易联盟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在数字贸易的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2019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首次将数据纳入生产要素[15]。作为过去十余年间推动全球经济发展的关键力量,数据跨境流动与数据全球化所带来的经济收益已经超过传统跨国投资[16]。跨境数据流动是进行数字贸易的前提,跨境数据流动自由化是促进数字贸易自由化的保证,因此,我国应该提高对数据流动监管的精准性和高效性。
五、结 论
对我国数字贸易发展来说,当前数字贸易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国际上,大国战略博弈全面加剧,数字保护主义迭生,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层出不穷。国内相关数字贸易法律法规长期处于空白、数字技术创新能力有待提高。但同时,我国也正面临赶超发达国家数字经济、领跑全球数字贸易的最好时机。
我国要尽快填补国内数字经济领域法律空白区域,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避免不必要的国际纠纷,保障我国数字贸易的规范进行;加强创新能力,引领时代潮流,抓住我国数字经济领先领域,全力支持大力发展,加速我国数字经济实力提高;妥善处理好国际关系,强化数字丝绸之路建设,进一步加强与各国的数字贸易往来,加强国际合作;营造可信的网络环境,促进跨境数据的自由化流动。继续反对一切形式的保护主义,坚决促进经济全球化,继续推进我国数字化贸易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