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庭院到公共景观
——乡村庭院景观的公共性与宜居社区建设
2022-10-26寇怀云魏程琳
寇怀云 魏程琳
庭院是一种私人生活空间,通常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和隐蔽性。有着明确标准的美丽庭院创建活动,在某种程度上是公共政策对私人空间的干预。公与私的矛盾在美丽庭院创建过程中以不同形式凸显,引发将私人庭院纳入乡村景观公共治理的合理性及美丽庭院景观评判标准的客观性等争议。
本文属于质性研究,旨在探讨私人庭院的公共景观化问题,从空间社会学的“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1]视角寻找乡村庭院景观公共治理的理论依据,探索治理思路与规则,并以上海城郊村美丽庭院创建为例进行解析。
1 从美丽乡村到美丽庭院
“美丽庭院”是美丽乡村政策和实践向生态宜居和精细化治理的延伸与推进。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2008年浙江安吉县的“中国美丽乡村”计划成为当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范本[2];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的构想,全面推动以生态文明为核心的美丽乡村建设[3];同年启动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工作,对传统村落进行广泛全面的摸底与保护;2017年起的乡村振兴战略是新农村建设与美丽乡村建设的质的飞跃,明确强调了生态宜居的建设目标[4];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乡村人居环境的整治,支持农民群众开展村庄清洁和绿化行动,推进“美丽家园”建设[5]。实践中,美丽乡村建设涵盖了生态环境、产业发展、文化传承、村容村貌和社会综治等方方面面,其中的景观环境治理工作,也从河渠水域、田林道路、民居街巷等大中尺度的空间环境,向公厕步道、路灯标牌、围墙栏杆等设施和宅前屋后的细碎空间延展,与“美丽庭院”一起,成为地方政府持续形塑乡村空间的新场域。
美丽庭院创建工作开始于2016年前后,多由各地妇联主导,与美好家庭、脱贫帮扶、拆违、垃圾分类等项目结合,并于2018年起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推进,各地陆续出台美丽庭院创建的实施意见、建设指南和考核规范等文件,指导工作开展。由各地创建文件可见,美丽庭院的建设和评判标准从最初单纯的庭院绿化、卫生、装饰摆放等物质空间改善,叠加了文明家风、邻里和睦等家庭精神要素,并逐步扩展至社区参与、志愿服务、长效机制等全村活动参与、组织和管理的内容,传达出地方政府借此改善乡村社区环境、培育社区认同、推动基层社区治理变革的愿望和行动取向。
目前以美丽庭院为主题的研究,多为各地美丽庭院创建政策与机制的介绍,创建实施的路径、过程和相关思考或建议[6],以及部分关于庭院景观设计的探讨[7-8]。民居研究领域中的相关文献主要关注民居空间组合与平面型制[9][10]130-135,少有对庭院本身和庭院景观治理的专门讨论。美丽乡村研究中关于合作治理和动力机制的内容可为本研究提供参考,如吴理财等认为不同模式美丽乡村的共同经验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规划引领、项目推进,产业支撑、乡村经营[11];林萍萍等总结出党建引领型、乡贤反哺型、产业发展型、生态保护型、文化传承型、环境整治型、休闲旅游型和社会综治型8种美丽乡村建设类型[12];王海侠等则从内外混合式发展的视角,分析郝堂村美丽乡村建设的过程[13]。动力机制研究普遍认为,在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中,政府为行动的主导力量,市场和产业是可持续性力量,社会参与则是空间建设成效保持的基本保证。
然而,乡村实践中的美丽庭院创建,往往成为政府打造亮点的形象工程,户主也多认为这是政府工作而参与度较低,导致景观效果缺乏多样性和生活气息,创建成果亦难持续维护;也有部分户主认为庭院景观的好坏是自家事请,不希望他人干涉,导致公共景观治理政策搁浅。这些问题反映出政府与户主对庭院景观治理的责权认识模糊,以及二者间的行动差异,而目前的相关文献未见从庭院景观治理角度进行的系统性学术探讨。因此,庭院的私有属性和作为公共治理对象的庭院景观之间的关联与矛盾,成为本研究的核心问题。
2 庭院景观的内涵、外延与公共性
乡村庭院是村民私有居住空间的室外部分,多以建筑、院墙或篱笆栏杆等围合而成,空间上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属于住宅室内空间与外部公共区域的过渡空间;亦有不设院墙围栏的形式,以宅前屋后空地为自家庭院,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边界模糊。庭院承载家庭的室外纳凉、休闲、用餐、晾晒、储藏,甚至生产等多项用途,与室内空间共同构成居住生活空间。户主经常对庭院景观精心布置,利用水池、花盆、草木等美化庭院生活环境,同时调节小气候[10]130;亦有堆放柴火、杂物、农具,停放农用车和养鸡种菜等。
由于学校处于转型发展的初级阶段,校企合作也是在逐步推进中,缺乏完善的制度建设和保障机制。例如,如何评估校企合作的效果,如何保障合作经费的使用,如何对实习学生进行有效管理,如何监督合作办学过程。从目前来看,学校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估监督体系尚不完善,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在空间社会学范畴,公共领域具有可见性(visibility)和集体性(collectivity),这是区分“公共”和“私人”领域的标准[14]24。乡村庭院在村民的宅基地范围内,从户主的用益物权角度,属于私人领域。然而庭院景观往往可被左邻右舍和过往人群所见,即便是围墙高耸的“深宅大院”,其围墙和院门形式也作为庭院景观的一部分,影响人们对村落整体环境风貌的感知。这种外溢的景观意向古已有之,如金代刘豫的诗“竹坞人家濒小溪,数枝红杏出疏篱”,便描绘了农家小院景观外溢的实景。庭院景观的集体性,一方面在于它所关联的社会活动,即庭院景观是农户社区交往活动的内容之一,如邻里间就庭院布局、铺装形式、盆栽品种、园艺技巧等展开的交流;另一方面在于借助这些庭院景观的交往活动,提高村民对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的关注,促进共识的达成,从而培育社区认同和共同体意识。
私人庭院景观的可见性对应于其物理空间属性,包含视觉、嗅觉、听觉等被感知的层面,是一种外部性,对村落整体风貌既可能有积极影响(正外部性),亦存在消极影响(负外部性),使庭院景观在物理空间上具有了公共领域的属性[15]。庭院景观具有的关联社会活动和营造社区认同的集体性属性,使其超越了物理空间范畴,既成为一种“社会空间”[16],也成为村民基于自家庭院空间而进行的一项集体建构[17]。所以说,公共性不仅是一种关于空间和结构的实际类别,更是一种关于社会成员的身份、归属、认同的规范建构[14]25。简·雅各布斯和怀特等学者亦力主从空间的社会联系性,而非简单地从美观整洁的角度设计建筑和公共场所,以保证街区活力与可持续性[18-19]。
庭院景观在物理空间和社会空间层面的公共性,为对其进行公共干预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思路。根据庭院景观的物理空间特性,重点进行景观整治,美化生活环境;依据其社会空间特性,借助美丽庭院创建的公共议题,进行社会治理,促进邻里和谐,提升精神风貌,培育社区自组织能力,从而实现物理环境和社会环境双重意义上的、可持续的宜居社区建设路径(图1)。
图1 庭院景观的公共性理论框架(作者绘)
3 基于公共性的庭院景观可治理性与治理规则
庭院景观的公共属性是庭院景观可被纳入公共治理范畴的基础。在福柯的视野中,空间是任何公共生活形式的基础,也是任何权力运作的基础和重要通道[20]。而空间可治理的前提,是空间中个体、权利或物的组织化[21]。庭院景观明晰的空间边界及其所处空间的村级组织和乡规民约,成为其可治理的前提。
在此基础和前提下的庭院景观治理规则包括3个层面:1)认知层面,各利益相关者,包括业主、村民、乡村社会组织及决策管理者等,需对庭院景观的公共性具有充分认知,接受庭院景观的公共干预;2)约定层面,需基于该认知采取“共治”手段,多方共同制定规则约定作为社会活动所遵循的界限,其中,约定之内作为公共利益遵循,约定之外则遵从业主意愿;3)法规层面,以既定的法律规章为底线,限制和约束景观生产负外部性的产生。明晰3个层面的规则,方能平衡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通过庭院景观的公共治理,实现宜居社区的目标。
近来引起广泛社会争议的修剪自家香樟树而被罚款的事件,便是一个因公私认知偏差而产生矛盾的典型案例。上海某居民于2002年在自家小庭院中种植香樟树1棵,香樟树的生长遮挡了家中阳光,该居民便把树移植到院外公共区域,之后香樟树日益繁茂,再次挡住院内花草的阳光,该居民便请来工人砍掉香樟树的全部分枝,只剩2m多高的主干,遂被举报砍伐树木。解读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上海市绿化条例》可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是否享有所有权,均不得擅自砍伐、迁移或破坏树木[22-23];依据上海市《居住区常见树木修剪指南》,即便是自家庭院中种的树,胸径超过25cm亦不得自行修剪。因此城管部门依据这些条文及相应的罚则,对该居民罚款人民币14.42万元。
该案例从认知和法规层面阐释了上述治理规则:私有的树,种在庭院便成为社会空间的一部分,具备了公共性,也就是说,景观的公共性并不取决于是否处于公共空间,业主自家庭院的景观同样具有社区公共性。“谁栽归谁”的理解,是对公与私的权利界限的偏隘认知,法律则是以刚性条文落实这种认知判断,保证相关行为的底线。社会认知的总体缺乏,也导致本案例中以约定为形式的共治手段的缺位。
国际上对私人庭院景观进行公共治理的案例亦不鲜见。在美国,自家草坪疏于修剪便会被邻居投诉。美国的住宅小区通常由HOA(Homeowner's Association)进行管理,相当于社区管理委员会,由小区业主选举产生,代表小区维护社区环境[24]。HOA要求住户保持门前草坪清洁,维持房屋外观整洁,禁止制造噪声等,其对住户环境要求的依据和标准是:不要让邻居心情受到不好的影响,或者因为住户的环境过差而影响房屋估值和小区整体房价。如果住户不能自行维护环境,HOA将派人替该住户打理院子,住户则需要承担相应费用。HOA的管理逻辑便是基于社会的普遍认知而形成规则约定。
4 庭院景观的公共治理分析——上海浦东城郊村实践
美丽乡村建设是一项需要大笔资金注入的空间治理活动,大都市城郊村的庭院景观整治有着较好的财政支撑,推进相对顺利,一定程度上为跟踪观察和调查研究提供了便利。因此,本研究以上海浦东城郊村的美丽庭院创建为例,探讨私人庭院作为公共景观的治理问题。
4.1 地方政府主导的创建政策
浦东新区于2018年初开始推动美丽庭院建设,以解决村民庭院内外垃圾杂物乱堆、宅前屋后零星土地无序乱种等问题,作为创造生态宜居社区的举措之一。该工作亦是对之前整治违章搭建成果的巩固和常规化管控策略。农委、妇联两部门牵头制定“美丽庭院”标准,发布《浦东新区美丽庭院星级户创评规范》[25],并提供培训和现场指导,组织开展评比活动,提出美丽庭院建设“家庭全参与、队伍全覆盖、村级全推动”的方案,动员各家各户清理整治自家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以下简称为“小三园”)。
对创评规范列出的星级户评判标准进行归纳比较(表1),可见一星户整治目标侧重于整洁有序,是对景观负外部性的规范与控制;三星户增加了对“小三园”的要求,目标侧重于生态优美,是对景观正外部性的支持;五星户则在三星户的基础上增加了积极热心、示范引领等要求,目标侧重于社会活动。评判等级由景观环境逐级关联农户的精神面貌、邻里关系与社区事务参与等,显示出庭院景观的评判标准由物理空间整治向社会空间治理延伸。
表1 浦东新区美丽庭院评判标准及类型要求
4.2 组织实施及村民感受
浦东新区H村有户籍家庭1 667户,既有独立住宅的围合庭院景观形式,又有排屋住宅将自家宅前屋后权属模糊的闲置地作为庭院景观的开敞形式。村委会于2018年组织创建“达标型”美丽庭院,2019年创建“提升型”和“特色型”美丽庭院,共动员1 109户家庭自愿申报参评。由村干部和村民志愿者宣传与引导,依托《村民自治章程》,以及村规民约中关于文明、生态等的约定,按照浦东新区美丽庭院星级户标准和镇政府制定的评选工作指南开展创建工作,并在创建完成后继续进行长效监督管理。通过创建整改,庭院景观风貌明显提升,村民垃圾堆放等不良习惯得以改善,创建过程中树立起50余位积极分子和模范带头人。
研究团队就庭院景观公共性的认知,以线上与线下2种方式对村民进行了问卷调查(表2)。线上问卷以上班族和年轻人为主,线下问卷在H村多个地点、多个时段发放,并结合问卷进行访谈,覆盖到不使用手机的老年人。共计回收有效问卷214份。问卷与访谈结果显示,认知问题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1)大部分村民能够理解自家庭院景观对全村公共环境存在影响,但认为既然是政府的创建工作,应该由政府提供一定经济支持以购买花草和养护用料等;2)对于“小三园”的植物颜色、层次等景观效果的要求,感觉过于严苛、操作复杂;3)处于大都市城郊的村民生活节奏日益城市化,生活、居住和社交空间日益分离,部分村民的生活重心逐渐转向城市,对庭院景观美化这类公共事务缺乏主动性和热忱。
表2 关于庭院景观公共性认知的主要问题
4.3 基于公共性的治理分析
从浦东新区的美丽庭院创评规范等政策可见,决策者对庭院景观的公共性,从景观环境效果,到由之体现的乡风民貌,以及其所带动的社会交往和活动,认知较为全面而明确,并借助对庭院景观这个联系公私、内外的环境要素的治理,促进乡村社区交往,激活内生动力,以推动乡村基层的自组织管理。
村民认为创建是政府的工作,希望政府提供经济支持,尽管有客观经济条件原因,但也体现出村民并没有真正意识到个体对集体环境应承担责任,也并没有真正理解自家的景观具有社区公共性,因此在创建过程的各环节中表现出对政府组织和支持的依赖。村级组织在政府强劲的行政任务推动和财政资源注入下,迅速投入美丽庭院的对标创建工作,以村集体角色监管私人庭院的公共景观化改造,衔接或是说模糊了公与私的界限,使创建工作得以推进和落实。
政府制定标准强势干预,村民主动性和责任感弱化,集中反映出对庭院景观公共性认知的不足和“共治”保障手段的缺乏[26]。政府的行政强势与村民的行政依赖相互推涨,导致乡村庭院景观呈现过度标准化、展示化的结果。对此,政府在实践中需首先理解庭院的私有属性和庭院景观的公共性,同时发现和依靠乡村社区能人的力量,带动和引导村民参与,尊重村民意愿并发挥村民能动性,共同讨论制定美丽庭院创建标准与规则,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乡村社区则需基于对规则的认同,将其纳入乡约共同遵守。如此,既有助于调动村民参与创建的积极性,逐步增强村民自组织能力,培育社区认同感,又能让庭院景观呈现更理想的多样性和乡村生活气息。
5 结语
庭院景观具有公共领域特征,除在视觉景观效果上可被众人感知,更重要的是与社区活动和社区认同的营造相关联。美丽庭院政策的实施,是一个将私人庭院公共景观化的过程,其目标既包含庭院景观的美化提升,又包含社会交往和社区认同的构建,从而在物理空间和社会空间双重层面建设宜居社区。
乡村庭院景观的公共治理与宜居社区建设,应从宣传认知、政策引导和法规管理3个层面推进。1)宣传认知层面,各方对庭院景观公共性的充分认知,一方面有助于调动村民的积极性,发挥村民的主体性作用,为社区参与奠定身份认同基础;另一方面可约束政府的过度干预,发挥政府的协调和保障作用。2)政策引导层面,重点在于政策资源导向和共治环境培育,除政府项目资金和庭院建设标准供给外,还应激励社区能人带头示范,支持乡村社区规划师、NGO组织等专业的第三方介入,从而以乡村社区自组织的形式深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保障宜居社区的可持续性。3)法规管理层面,从物权法和庭院景观公共性双重角度制定乡村庭院景观管理条例或办法,推动乡村宜居社区建设。
本研究未将H村租户纳入讨论范畴,一方面,案例中租户未被列入参评户;另一方面,案例所在的城乡过渡地带是外地人口进入城市的临时落脚地,租户类型和管理问题过于复杂,需做专门探讨。本文采用的景观公共性视角,为后续租户的庭院景观治理提供了理论切入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