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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程序规制推进博士学位论文评价改革
——基于英国、澳大利亚和挪威的考察

2022-10-25陈玥王灵菁

比较教育研究 2022年10期
关键词:审查员博士学位挪威

陈玥,王灵菁

(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部,陕西西安 710062)

一、问题的提出

博士学位论文的评价作为授予博士学位的直接参考依据,是博士生培养尤为重要的环节,承担着筛选学术工作者的职能,决定了学者是否能获得从事学术工作的初阶自由。如果门槛失守,初阶学术自由泛滥,那么不仅不利于博士生本人的职业选择与专业发展,而且将导致博士学位信誉和质量的下降,最终损害学术的功能与价值。[1]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环节若存在问题,则评价的客观性与专业性将受到质疑,而评价结果又直接与学位授予挂钩,易于引发争议。有鉴于此,本文将视角从评价结果转向评价过程,把价值问题转换成程序问题,在全球优化博士教育质量的背景下探讨博士学位论文的评价程序问题。从国际比较视域出发,可以发现,不同国家的博士学位论文评价程序差异较大,[2]但差异之外,各国又积极地向“最佳实践”靠拢,博士学位论文的评价程序正在走向趋同。那么,不同国家的博士学位论文评价程序究竟有何差异?差异的生成与演化逻辑是否有迹可循?博士学位论文评价程序的趋同现象又如何理解?本文选取了在博士学位论文评价程序方面具有典型性与特殊性的英国、澳大利亚和挪威作为研究对象,通过比较三国博士学位论文评价程序的特征及其成因,理解教育政策借鉴与传播的策略和路径,从而为推进博士学位论文评价改革提供不同的实践依据和阐释视角。

二、英国、澳大利亚和挪威博士学位论文评价程序的图景呈现

博士学位论文评价程序是经过综合衡量后确定的评审流程,旨在评估博士候选人的研究能力及其学位论文的质量、真实性和原创性。[3]学者德克兰·肯尼迪(Declan Kennedy)认为,尽管不同国家的博士学位论文评价程序及博士候选人考核程序存在差异,但通常包括以下环节:成立评审委员会→博士学位论文审查→博士候选人答辩。[4]本文综合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The Quality Assurance Agency for Higher Education)、澳大利亚学历资格框架委员会(The Australian Qualifications Framework Council)和挪威高校协会(The Norwegian Associ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颁布的文件及已有研究成果,呈现三国博士学位论文评价程序的图景。

(一)成立评审委员会

成立评审委员会是初始且重要的环节,选择适合的审查员被视为保障质量的手段之一。一般而言,遴选博士学位论文审查员主要考虑三个因素,即学术背景、评审经验和独立性。[5]英国[6]、澳大利亚[7]和挪威[8]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原则详见表1所示。

表1 英国、澳大利亚和挪威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委员会组建原则

总体而言,三国在组建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委员会时都十分重视审查员间的差异与平衡,即尽量使评审委员会的总体构成符合多维度的平衡,在重视多元差异(如审查员的性别、机构等)的基础上,实现评审委员间的开放与互补。

(二)博士学位论文审查

博士学位论文审查在博士学位论文评价中起着基础性甚至决定性的作用。审查员需仔细阅读由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提供的指导建议,在参考审查标准的基础上,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修改意见。英国[9]、澳大利亚[10]和挪威[11][12]的博士学位论文审查标准详见表2所示。

表2 英国、澳大利亚和挪威博士学位论文审查标准

审查标准为审查员进行独立评价提供了基本遵循规则,有助于保证评价的客观性和一致性。然而,在进行博士学位论文审查时,不仅需要保障审查员的客观性和独立性,而且需处理好审查员之间的意见分歧,使评阅意见和审查结果较为一致。英国[13]、澳大利亚[14]和挪威[15][16]在博士学位论文审查的步骤、分歧处理等方面既有共性也有差异,且在推动审查过程的公开化和透明化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具体审查流程详见表3所示。

表3 英国、澳大利亚和挪威博士学位论文审查流程

(三)博士候选人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通过审查后,就进入答辩环节。答辩的目的在于检验论文的真实性,评估博士候选人的专业知识技能,同时为博士候选人提供澄清论文观点,提升学术能力的机会。[17]以英国为例,答辩过程中审查员将根据以下标准衡量博士候选人的知识和技能水平:知识水平达到足够的深度和广度;能够在不借助笔记、书籍的情况下独立思考;能够在压力状态下清晰地阐释个人观点;能够为自己的研究辩护;能够结合更广泛的背景讨论问题并形成新的观点;能够批判地反思自己的研究工作。[18]英国、澳大利亚和挪威所采用的答辩形式各不相同,具体如下所述。

英国的答辩是一种 “看不见”的审查,由于出席者通常只有博士候选人和审查员,整个过程看起来像是关起门来处理“私事”。为提升答辩的透明度,英国多数高校发展出了由内部审查员、外部审查员和独立主席共同监管,导师以观察员的身份出席的制度,以维护博士候选人的权益。[19]答辩结束后,审查员将结合博士候选人的答辩表现和论文质量,共同商议出推荐结果并撰写一份联合报告。常见的推荐结果包括:稍做修改、重大修改、重新提交论文、授予其他学位或不予通过。[20]

澳大利亚是少数未把答辩作为博士学位论文评价程序要件的国家之一。相对完善的外部审查制度和符合国际标准的审查报告,使澳大利亚的博士学位论文评价不受答辩形式的限制。[21]答辩通常作为辅助考察形式,其实质是给博士候选人提供继续参与论文评审或澄清问题的机会。[22]以澳大利亚国立大学(The 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为例,答辩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评审委员会一致认为博士候选人需重新提交论文或不予通过;学位授予单位不予通过,但部分审查员认为可以通过;博士候选人申请双学位;审查员要求博士候选人进行答辩。[23]答辩结果一般不会直接告诉博士候选人,而是连同审查报告一起交至授予单位。博士候选人只有在所有审查结束后,才能收到一份匿名报告并得知自己的推荐结果。然而,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及学位论文评价过程透明化的呼声日益高涨,近年来澳大利亚部分高校已开始将答辩正式纳入评价程序。

挪威的情况较为特殊,答辩前,博士候选人需就15日前答辩委员会布置的学术命题进行公开试讲(The public trial lecture),试讲通过后方能进行公开答辩。公开答辩即由评审委员会的2位专家轮流与博士候选人就论文的内容进行交流,以评估博士候选人的理解力、判断力和独立思考能力等。双方的交流过程是整个答辩中最精彩的部分,也是博士候选人压力最大且最能展现其能力的部分。答辩结束后,在场的其他观众可就博士候选人的表现发表评论,[24]而委员会也会综合各方意见,撰写一份联合声明并将其送交院系,再由院系做出最终决定。

三、英国、澳大利亚和挪威博士学位论文评价程序的特征聚焦

如前所述,英国、澳大利亚和挪威的博士学位论文评价程序既有共性也有差异,这是由于三国的博士学位制度“同宗同源”,又在发展过程中进行了“旅行式改革”①“旅行式改革”(traveling reforms),在本文中指教育政策的跨国借鉴。。[25]现代意义的博士学位制度起源于1810年的德国柏林大学,威廉·冯·洪堡(Wilhelm von Humboldt)在此确立了以学术为业的博士学位制度并吸引了大批英美研究生到德国留学。自19世纪60年代起,博士学位制度逐渐传入美国和英国,再扩散到大多数英语国家。[26]英国、澳大利亚和挪威在引进博士学位制度时,基于自身的历史背景和现实需求衍生出了差异化的评价程序。下文将对三国博士学位论文评价程序的生成逻辑进行梳理,并对其特征加以分析。

(一)英国:强调程序连贯性,关注对博士候选人的综合评定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英德两国激烈的竞争使英国政府关注到博士教育在国家发展过程中的战略作用。[27]为加强与盟国的学术合作与交流,争夺留学生资源,英国于1917年引入哲学博士学位。同年,牛津大学始设博士学位,标志着英国博士制度的正式设立。[28]然而,英国的博士学位制度并非照搬德国模式,仍坚持英国小而精的办学理念,其博士教育也体现出封闭性、选择性和高度精英式的特征。[29]承袭这一“遗传印记”,英国的博士学位论文评价程序尤其强调连贯性,论文质量与答辩表现相结合的综合评定是其主要特征,这也体现出其精英理念下对博士候选人综合能力的关注。

1.初步“诊断”:论文审查

博士学位论文审查是审查员对博士候选人形成初步印象和基本判断的主要参考点。[30]审查员能从论文中搜寻、推断出大量的信息,并据此判定博士候选人是否达到授予博士学位的标准。经验丰富的审查员往往有一套基准,以此作出提纲挈领式的判断,从而识别出优秀的博士候选人。审查员能通过论文审查大致了解博士候选人的研究能力,得出初步的评价结果。这一结果往往能在博士候选人的答辩过程中得到印证,偶有微调。

2.黑暗中摸索:答辩准备

英国的答辩是“一个谜”“一个神秘的过程”,[31]其形式和持续时间取决于审查员偏好和学科差异。由于没有固定时间及标准格式可遵循,所以每次答辩都是独特的、无法预料的。这种不公开性和不确定性使博士候选人就像在“黑暗中”进行准备,因此必须采取策略以达成理想的结果。通常博士候选人可选取两种策略。一是选择合适的审查员。由于能够创造良好的对话氛围的审查员将有助于博士候选人发挥出最佳水平,[32]部分导师会与潜在的审查员达成“友好”或“互惠”安排,以提高成功率。[33]二是进行模拟答辩。尽管实际情况可能与模拟情景大相径庭,但模拟过程能加深博士候选人对答辩的了解,帮助其树立信心,因此多数博士候选人对此十分重视。[34]

3.最终“审判”:综合评定

英国的答辩结合了形成性和总结性评价,其本质是一个知识交流和探究的过程,关键在于考察博士生对实体性知识(substantive knowledge)、专业技能(technical skills)和技艺知识(craft knowledge)的掌握程度。[35]博士候选人的论文质量将直接影响答辩提问的走向。如果论文优秀,审查员将通过答辩来验证论文的真实性,即论文是否由博士候选人亲自完成,并帮助博士候选人明晰、深化论文中的观点。如若论文良好或较差,审查员则倾向于“纠偏”,即找到论文薄弱的原因并为博士候选人提供建设性指导。答辩有助于加深审查员对博士候选人综合能力的了解,帮助审查员验证或修改之前的评价,并为其判断能否授予博士候选人博士学位提供更广泛的信息来源。

总体而言,英国博士学位论文评价是一个动态衔接、不断发展的过程。从论文审查开始一直到答辩结束,各评价要件因审查员内生的连续性判断有序地衔接到一起。学位论文证明了博士候选人的独创性贡献,答辩决定了最终的推荐结果,这两个环节互为印证,缺一不可。其优势在于,论文与答辩相结合的方式有利于审查员从多维度评价博士候选人的独立研究能力;不公开的答辩方式使博士候选人能尽可能地展现其综合能力,而不必担心在公众场合表现失误。然而,答辩的私密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也使整个过程处于“黑箱”状态,给博士候选人造成了较大的心理压力。

(二)澳大利亚:注重外部审查,审查过程以博士学位论文质量为核心

澳大利亚的博士学位论文主要依靠外部审查,尤其重视国外专家的审查意见,这与其博士教育的历史密切相关。澳大利亚于1946年引入博士学位,由于当时的评审专家基本都来自海外且澳大利亚长期受英国殖民影响,因此外部审查被视为一种必要的手段。另外,澳洲大陆相对孤立,交通不便,国外专家参与现场答辩的成本过高,因而澳大利亚的博士学位论文评价主要依赖于书面论文和审查报告。[36]在这种情况下,学位论文被视为评价的关键,审查报告也被期望是完整的、全面的,以有效评估博士候选人的学术水平。正因如此,澳大利亚博士学位论文审查过程始终以论文质量为核心,始于总结性评价,即依据指定标准对论文质量做出判断;成于形成性评价,即通过找出论文与质量标准的差异并为博士生提供改进策略;最终利用这种反馈“改进博士候选人的产品”。[37]

1.依据质量标准判断:总结性评价

总结性评价即审查员依据评判标准衡量论文的质量,得出推荐结果。常见的衡量标准包括文献搜集全面而详尽,主题、理论及概念扎实,论文结构简单,论证自然流畅等。这些标准能够帮助审查员迅速判断论文水平的高低,即便在跨学科领域仍具有适用性。[38]在进行总结性评价时,审查员既是仲裁者也是守门人,其主要职责是对论文中所使用的概念、方法进行把关,判断博士候选人是否具备开展独立研究的能力,以维持博士学位的标准。[39]

2.制定质量改进策略:形成性评价

审查员会在总结性评价的基础上,利用形成性评价给出具体的指导意见,为博士候选人提供质量改进的策略。通常来说,形成性评价围绕以下三点展开:论文基础(语言表达、研究方法等)、组织架构和主要观点(论证的逻辑性、论据的完整性及论点的深刻性与复杂性)。论文审查和博士候选人答辩是进行形成性评价的两个重要环节,审查员倾向于将论文视为待完善的工作,即便是质量较高的论文也会在审查报告中花费2/3的篇幅列出改进建议。[40]然而,审查员也可能在此过程中因过分关注其作为指导者的角色而适当降低对博士候选人的要求,甚至弱化其作为仲裁者的角色。[41]

3.论文质量改进:反馈的循环

论文质量的改进是一个不断反馈的过程。反馈不是单向的信息传递,只有当信息“反馈”到初始系统并促使接收者改进时,论文评价才真正发挥效用。[42]有效的反馈有赖于博士候选人有效地理解评论,并能够在此基础上进行积极的自我调节,以回应指导者的意见。此外,清晰而具体的指导意见能够帮助博士候选人更好地理解如何改进论文质量,实现信息的有效接收。积极反馈不仅能帮助那些被要求修改或重新提交论文的博士候选人提升通过率,[43]而且有利于博士候选人更好地融入学术团体,使其在与审查员的互动交流中实现“社会嵌入”。[44]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澳大利亚博士学位论文评价程序尤其强调学术的开放性,注重外部审查并以国际标准要求博士候选人;博士候选人与审查员之间互不了解,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在保证公正的同时尽量减少了偏见或主观判断的可能;以提升论文质量为目的,体现了对博士候选人研究能力的重视。然而,审查员与博士候选人之间很少有直接联系,博士候选人缺少与审查员对话和澄清其观点的机会。[45]

(三)挪威:采用公开审查,重视外界对博士候选人的认可

相比之下,挪威博士学位制度的确立是更为缓慢的过程。20世纪70年代前,挪威还没有正式的博士培训体系,研究人员若要获得博士学位,需以研究员或教员的身份接受进一步的培训,并提交一篇“杰作”作为其博士论文。较高的标准极大地限制了挪威获得博士学位的人数,截至1981年,只有40%的终身教职人员拥有博士学位。为扩大博士教育规模,挪威在1970-1990年间相继设立了工程和自然科学、人文和社会科学的博士学位,采用课程模式培养博士生。[46]直至2003年,挪威才依据博洛尼亚进程原则,将博士学位引入所有学科和领域。作为人数较少的小型国家,挪威的博士学位论文评价尤其重视外界的认可。

1.寻求学术共同体认可,论文公开审查

挪威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委员会中至少会有1名国外审查员。这一程序被视为十分重要的质量保证机制,其目的是维护博士学位论文的国际标准,或至少符合外审专家所在国的标准。对挪威这样的小型学术团体来说,纳入国际标准有利于博士候选人获得更广泛的国际认可和学术声誉,促进博士学位的国际标准合法化,进而推动博士教育的国际化。[47]为此,挪威不仅进行了审查形式上的改革,而且在内容上采取了不太常见的做法,即在博士学位论文中纳入公开发表的成果以保障论文质量。挪威多数的博士学位论文由3~4篇已经发表的科研文章组成,77%的博士学位论文以论文合集的形式呈现。[48]由于论文大部分章节在提交审查前就得到了同行专家的反馈且进行了修改,挪威的博士学位论文通常能得到国外专家的认可和称赞,甚至被认为优于其他欧洲国家。[49]

2.寻求评审专家认可,进行公开试讲

公开试讲是挪威特有的一种做法,通常仅对评审委员会及相关研究领域的师生开放。试讲在博士候选人论文公开答辩的同一天或前一天进行,主题与论文不直接相关,甚至会超出博士候选人的专长领域,以评估博士候选人是否具备短时间搜集某一领域的专业知识并将其传达给听众的能力。评价标准通常包含:试讲内容与目标群体的适切性;观点的选择与论证;吸引并保持观众的兴趣等。[50]公开试讲是挪威旧博士制度的遗留物,虽然有学者对此表示赞赏,认为其有效地评估了博士候选人的授课能力,但也有许多人认为应取消该环节,因为其花费了博士候选人和审查员大量的时间,从效率上看并不可取。[51]

3.寻求公众认可,举行公开答辩

当博士学位论文被判定为可以公开答辩时,博士候选人需分别用英语和挪威语撰写论文摘要和新闻稿,并于答辩前两周公示。[52]与摘要不同,撰写新闻稿的目的是使大众了解博士学位论文的实际效用和社会价值,帮助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更好地了解博士候选人论文的社会效用,以更好地实现科研成果的转化。挪威的公开答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仪式,它标志着博士候选人正式成为一名合格的研究人员。答辩过程向博士候选人的家人、朋友和同事开放,他们不仅能出席答辩仪式,而且有权对博士候选人的研究进行提问。答辩过程中博士候选人的所有表现都将作为最终评价的依据。[53]公开答辩的方式不仅使审查过程透明化,而且有助于从多角度提供反馈信息,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研究价值。

相比其他国家,挪威的评价程序更烦琐、耗时更长。这一方面是由于其保留了旧博士制度的传统,对博士候选人的要求较高;另一方面是其作为小型国家需通过提升质量,谋求国际学术团体的认同。其公开性、严密性的优势也十分明显,公开审查和答辩的方式对博士候选人而言更加严格、公平,也有利于确保评价的客观性和论文的独立性。此外,公开审查也能使博士候选人的亲友、同事和社会机构更好地了解博士候选人的工作并为其提供支持。

四、结论与讨论:借国际经验改进客观规制,以正义原则推进主观建制

博士学位论文评价程序形成和变革的过程是一个“在借鉴中发展,在阐释中创造”的历程。英国、澳大利亚和挪威在延续传统的同时,嵌入并重构了他国的经验,演变出了符合本国学术团体乃至公众认知和需求的评价程序。英国因循传统,延续了内部审查与不公开答辩相结合的评价模式;澳大利亚结合自身的地理与政治环境,创造出以外部审查为核心的评价程序;挪威则在保留北欧传统的基础上持续推进其评价标准与国际接轨,提升博士候选人的认可度。如今,博士学位论文评价程序仍在生成新的变体——英国期望提升答辩环节的透明度,澳大利亚在考虑引入答辩环节以及在博士学位论文中纳入公开发表的成果,挪威将通过校准博士学位论文质量标准,寻求更多的国际认可。三国的经验展示了一个国家是如何从其他国家的教育体系中寻求改革灵感,又如何对他国经验进行本土适应性改造。首先是在国际竞争中发现当前教育系统的不足或桎梏,在反思中生成变革的动力;其次是在详细分析本土需求的基础上吸纳适宜本土需求的国际经验,并做出具体的改革决策;最后是对其他体系话语的重新解读和适应性创造,发展出具有本国特色的教育形态。

教育政策的借鉴从来不是全盘接受,而是具有其选择性。学者吉塔·斯塔奈哈姆泽(Gita Steiner- Khamsi)认为,教育政策传播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接收(reception),即通过比较来确定当前的“最佳实践”,并从中吸取教育经验,形成一套体系化的“参考标准”供他国借鉴;另一种是转译(translation),即对输入政策进行本土阐释或重构。[54]英国、澳大利亚和挪威的实践表明,接收和转译并非两条完全平行或互斥的路径,而是互为依赖、互相渗透,二者共同作用于教育改革的跨国实践。在此过程中,不同国家可依照自身发展需求主动学习他国经验,并依据文化背景对参考标准进行调整和修订,积极地再制“最佳实践”。在当前全球化话语盛行的背景下,国际组织与本地政府的互动日趋增强,使教育政策的借鉴与传播更为频繁。这一方面有利于国际经验的推广,另一方面也容易滋生对 “国际标准”的大规模效仿和盲目崇拜。因此,推动博士学位论文评价改革,探索具有本土特色的博士学位论文评价程序时,需打破所谓的“国际标准”和“最佳实践”的限制,明确自身需求并仔细审查外来制度的适用性。

上述对三国博士学位论文的评价程序特色实践的分析,仅能在形式上提供参考,如要以程序规制推动博士学位评价改革,还需探寻符合现实情况的“正义原则”。依据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的观点,正义原则的确立需要经历反思的平衡:有时改正契约环境的条件,有时又撤销先前的判断,使之符合原则,最后达到这样的一种平衡——一切都是有条理的、和谐的。[55]因此,对博士学位论文评价程序的反思,不能仅仅关注评价结果的客观性,还要看这种结果的形成过程或程序本身是否符合客观的正当性、合理性标准。罗尔斯的程序正义观,提倡分配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结合,即既要保障过程的公正,又要促进实质正义的形成。在机会平等的基础上,尽可能地保证考试、选拔行为的自由竞争,实现过程上的纯粹平等。[56]这也符合罗尔斯提出的两大正义原则,即既要保护局内人的利益,又要平等地分配各方的权利和任务,补偿不平等,遵循自由平等、差别和机会的公正平等。[57]以上观点能够为完善博士学位论文的评价程序带来诸多启发。

首先,在评价主体方面,需强化博士生在评价过程中的主体地位,维护好博士生权益。由于博士学位论文评审过程中更强调专家的专业评判,博士生的权益和需求很少得到重视。因此,可适当对“处境最不利者”进行补偿,保护博士生知识产权,以维护其学术独立性。其次,在评价权责方面,需明确相关利益者所承担的角色,合理分担指导者、评价者、管理者和监督者的权责。合理分担各方权责,不仅能使相关利益者间的合作更加友好、牢固,而且能使评价程序更加透明、公平、高效。最后,在评价标准方面,需重视学术伦理与知识创新,不断加强学术评价的开放性。学者阿利森·霍尔布鲁克(Allyson Holbrook)等人认为,学术伦理在博士学位论文评价中往往被视为一个隐含的标准,这种“缺席”容易导致博士候选人对自身的学术道德要求仅停留在遵守学术规范的层面,而非自觉地发展其学术道德。[58]因此,完善评价标准应回归以学术为志业的价值导向,同时可邀请具有国际地位的学者参与评价,以提升博士候选人学术能力的国际认可度,为高质量评价标准的确立奠定基础。

综上所述,建立科学、公正、符合正义原则的博士学位论文评价程序,需要相关利益主体在各环节做出努力,共同推进评价客观规制和主观建制的完善,以突破“国际标准”、超越“最佳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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