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生态安全风险协同治理:应然模式、实然困境与推进路径
2022-10-25洪富艳王舜禹
洪富艳,王舜禹
(哈尔滨商业大学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哈尔滨 150001)
近年来,协同治理在生态环境污染及其治理、生态安全风险防控方面广泛应用,实现协同治理已然成为学界与管理领域探索公共危机问题化解的重要路径。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当前,低碳发展与绿色转型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旋律,加强生态安全风险防控与生态治理亦是推动和实现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重要支撑,绿色转型需要系统性、前瞻性的国家治理体系构建和治理能力提升。黑龙江省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战略保障基地,在国家生态安全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作为资源密集型省份的典型代表,黑龙江省担负着经济增长与绿色转型的双重压力,生态安全风险治理中,蕴含着的中央政府环保督察和地方政府生态治理、基层社会公众经济利益之间的复杂博弈关系日益彰显,加强黑龙江省生态安全风险防控协同,实施基层生态治理创新,实现生态安全风险协同治理是生态安全风险防控常态化管理的必然要求,对化解生态矛盾、维持稳定健康的生态安全大有裨益,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一、理论基础:协同治理的理论溯源及实践价值
溯源协同治理,20世纪70年代后兴起的协同学以及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治理理论奠定了协同治理的理论基础。协同理论(synergetics)创立者是联邦德国斯图加特大学教授、著名物理学家哈肯(Hermann Haken)。哈肯在1971年提出协同的概念,在1976年对协同理论进行了更加系统化的阐释。协同论主要研究开放系统在远离平衡态的情况下,仍能通过系统内部协同作用的发挥,实现自发地保持时间、空间和功能上的有序结构的机理。在整个环境中,包括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现象中,各个系统和各个组成部分、不同单位之间都相互影响彼此协作,表现为单位间的协作与配合、部门间的协调相互关系,也可以表现为企业之间的冲突与竞争,甚至是系统内要素间的相互干扰。协同论客观描述了从微观世界到宏观世界的转换过程中存在的从无序到有序的基本规律。公共管理学科框架内,“协同治理”概念源起于美国哈佛大学学者多哈休(Dohahue)教授,他深入探讨了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公共事务治理并实现协同治理的过程,提出协同治理是一种特殊的治理方式,在治理过程中,通过将政府自由裁量权对外释放共享,采取与社会生产者协作等具体协同方式,实现公共主体与私人组织的协同,从而促进政府选择的公众目标得以实现。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政治学教授安赛尔(Ansell)等通过大量案例分析构建了协同治理过程模型(SFIC),该模型是协同决策行为的经典模型,模型包括四部分:一是起始条件,即协同治理的权力/资源是否失衡、参与的动机如何及对抗与合作的历史情况;二是催化领导,该理论认为领导力在促进各方主动商议,化解合作危机方面发挥引导性作用;三是制度设计,即应该为协同治理创建协作的基本协议和合作规则;四是协同过程,协同过程中实现协同主体间面对面对话,达成相互信任和彼此理解,最终实现协同,该模型简称为SFIC模型。
协同治理为公共问题解决和公共危机化解提供了现实路径,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学术界关于治理理论研究蓬勃兴起,对于协同治理的应用研究主要集中于解决公共问题领域,特别是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领域方兴未艾。国内学者致力于协同治理的理论分析、实践领域应用与模型建构,系统分析了协同治理匹配性等五个方面的主要特征;EES(生态-经济-社会)等协同治理经典模型被用于研究海洋生态安全问题治理与保护;以SFIC模型为分析框架,分析云南省参与建设的三个跨境经济合作区的协同治理。基于协同理论对公共问题解决的适用性,国内学者进而在多维度上探索协同防控机制的建立,尝试以系统思维和科学精神构建防控协同机制,建立健全涵盖中央与地方、内部与涉外的风险防控协同机制。
关于生态安全风险治理路径探索的相关理论研究,协同治理作为公共治理难题的化解之道已在学界达成高度共识。协同治理作为一种致力于解决公共问题的理论框架在中国的理论模型构建与实践探索中方兴未艾,现有不少研究关注在常规治理的背景下,引入“协同式治理”,发挥协同治理的优势,实现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协同,从治理体系、过程与结果角度实现协同。但回归现实情境,基层生态环境治理的复杂性与多元利益的纠结等因素,导致基层生态环境治理中存在协同治理困境。因此,本文所关注的现实问题是,为什么基层生态安全风险防控中存在协同治理困境,为何在面对中央环保督察组监督的情况下,破坏生态安全的行为依然屡禁不止?本文从协同治理过程模型(SFIC)入手,对黑龙江省生态安全风险治理现状及治理困境深度分析,基于该理论模型探讨完善生态安全风险协同治理的具体路径。
二、现实依据:生态安全风险协同治理的应然选择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生态安全承载着其他安全,对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和军事安全等其他安全有一定的影响和制约作用,为其他安全提供基础保障。协同治理作为一种新型治理模式,因其在追求治理过程中多元主体目标一致、注重治理过程的资源共享与责任共担,通过资源整合协作行动高质量完成治理目标,使其在公共事务治理过程中效能显著。作为其他安全的载体和基础,生态安全风险表现出更强的溢出效应,生态安全风险显性外溢、多域并存,生态安全风险严重影响并威胁其他领域的安全。因此,选择协同治理模式全面防范生态安全风险转化溢出是必然。协同治理模式对生态安全风险防控、弥补传统生态治理缺陷、防止生态安全风险外溢发挥着积极作用。
(一)协同治理系生态安全风险防控的理性回应
生态安全本身固有的公共物品属性以及生态安全风险多领域频繁发生的治理实际,突显出协同治理的必要性。一方面,生态安全固有的公共利益属性,使生态安全风险治理中搭便车行为普遍存在;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自利性也会引发公共利益选择的非理性行为,导致生态安全风险治理面临集体行动困境,“公地悲剧”一直是生态安全治理中无法回避的现实困境。生态安全风险是指由于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等因素,使人类社会生产、居民生活以及健康、完整生态系统遭受负面影响,给人类生存和发展带来生态环境风险,以及耕地破坏、资源枯竭、能源匮乏等基本要素对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等方面的风险。黑龙江省作为资源密集型省份,面临尤为严峻的生态安全风险,黑龙江省生态安全风险的典型特点是多领域风险持续存在,水环境、大气污染等环境污染风险显著,与此同时,资源枯竭、耕地破坏等危害生态安全因素并存。水污染风险持续加剧,黑龙江省水资源丰富,但废水直排现象频有发生,水污染加剧态势较为严峻。土壤破坏风险加剧,黑龙江省大量非法占用黑土耕地问题突出,耕地面积减少形势严峻。2020年以来,黑龙江省大气环境质量有了根本性改变,整体趋向优良转变,但雾霾等污染问题还是时有发生。综观黑龙江省生态安全治理实际,直至目前,生态安全风险依然多领域并存且持续存在。因此,在当前甚至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完善协同治理模式,发挥协同治理网络优势破解复杂公共事务跨域问题、有效规避生态安全治理的搭便车行为与集体行动困境是必然选择。黑龙江省生态安全风险突显的现状表明,生态安全公共物品属性及生态安全风险的复杂性亟待通过协同治理来防控。
(二)协同治理可以克服传统生态治理弊端
如果治理不力,生态安全风险会转化为政府治理风险,对政府传统治理模式构成挑战。生态安全的复杂性,多领域、全省域发生使得生态安全风险事件极易扩散并升级为区域治理问题,对政府治理能力构成挑战。传统的公共危机治理模式下,政府主导管制型治理为主,政府充当治理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严重不足。协同治理模式下,政府与其他社会组织充分协作,实现服务与资源、政策与管理的协同增效,协同治理模式的核心要义在于将具有不同目标的治理主体聚合到一起,通过制度协调、信息共享等多种治理手段构建一个富有张力的治理体系,协同治理体系追求多元一体的思维方式,力图实现主体间的多元互动及利益动态平衡,并且实现治理行动的高质量协调一致。黑龙江省多领域频繁发生的生态安全风险事件突显地方政府治理水平低下,加剧了治理困难,仅靠政府单一治理无法彻底地担负起生态危机治理责任。作为资源密集型省份,黑龙江省在新中国工业体系建立以及改革开放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时期扮演重要角色,在资源供给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是,伴随资源型城市发展进入衰退期,黑龙江省地方政府在防范生态安全风险、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中举步维艰。生态安全风险还伴随着政治溢出效应,政府债务负担加重。从财政收入来看,黑龙江省作为资源型城市密集省份,多数城市30%以上的财政收入源于资源型企业缴纳的税收,现阶段资源型企业普遍面临资源枯竭的生态安全风险,企业亏损严重难以为继,资源型城市财政收入也随之锐减,城市发展同频遇阻。长久以来,黑龙江省一直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和能源基地,为满足其他区域高速增长的生态资源需求,资源型城市不得不过度开采自然资源以保障供给,持续过度开采与自然资源的有限性使资源濒于枯竭。生态安全风险事件使公众与政府生态治理部门冲突频现,对风险事件治理不力使公众对政府治理满意度和信任度降低,生态安全风险很大程度上挑战了政府风险治理能力。可见,资源枯竭等生态安全风险,对城市发展和政府治理形成全面冲击,加强协同治理势在必行。协同治理的张力可以使不同治理主体在同一框架体系内开展活动,有效化解消除多元主体间的矛盾,促进政策执行过程的彼此协同。协同治理多元主体围绕生态风险防控一致行动,可以有效缓解政府治理监管不力难题,协同联动便于发现排除风险,防患于未然。
(三)协同治理有效阻抑生态安全风险溢出
协同治理网络基于多元主体的充分信任,对有效解决公共事务治理危机具有独到价值,治理网络的生成在根本上弥补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和社会组织治理能力薄弱等单一主体治理的局限性,有助于从根本上防控生态安全风险的扩散。生态安全风险常表现为因自然力的不规律变化以及人为原因破坏引发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领域遭受威胁的风险。与其他风险相比,生态安全风险具有风险发生时不可隐蔽、治理过程长、治理结果可控度较低等特点。一般而言,生态安全风险的产生显而易见、无法隐匿,且生态安全风险扩散的速度较快,波及的范围更广,生态安全风险治理效果却难以即时显现,因为生态治理和修复需要较长时间与较大财力物力的投入。一旦发生生态安全风险事故,事故即刻就会引发利益相关者的高度关注,政府及相关主体风险治理手段和效果更是显而易见;风险事件往往涉及广大社会公众,加之治理难度非常大,生态修复十分困难,公众对生态安全风险治理满意度比较低,且其对社会稳定的渗透性更强,容易使社会稳定面临风险。频发且持续的生态安全风险具有联动性,由此引发的潜在社会风险逐渐显露,生态安全风险交叉影响与社会收缩发展相互作用叠加,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呈现收缩态势。生态安全风险导致社会性负担加剧,与此关联,伴随资源型企业的萧条萎缩,资源型城市发展衰退,生态安全风险催生人口外流风险,大庆、鹤岗等资源型城市是收缩的典型城市。协同治理网络的形成,可增强社会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黏性,增强社会公众对于政府治理的信任与信心,有助于缓解生态风险带来的社会收缩效应。
三、困境分析:生态安全风险协同治理的实践难题
近年来,黑龙江省各地依据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地方生态环境与社会发展实际,重点关注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治理有关工作,伴随公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日益迫切,黑龙江省各地环境执法日趋严格,生态安全风险治理工作得到强化。尽管如此,黑龙江省各地生态安全风险协同治理目标远未实现,借鉴SFIC协同治理理论经典模型,系统分析黑龙江省生态安全风险协同治理现状,发现存在协同治理起始条件不充分,催化领导协同治理机制不健全、制度设计粗放执行力差、协同过程利益冲突严重等现实困境。
(一)起始条件
SFIC协同治理模型将协同治理的权力因素、资源平衡状况、多元主体参与的动机及冲突与合作的基本情况视为协同治理的起始条件,由此理论预设,协同治理模式的实现需要在权力资源平衡状态下发生,需要多元主体一致的参与动机和参与行为。这种目标的达成,既无法完全依靠政府之力,也不可能完全依赖社会自治,必须来自政府与社会的合力。然而,黑龙江省在生态安全风险治理过程中,存在较为严重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权力与资源不对等、属地企业居民参与意愿不高、治理冲突状况时有发生等现实困境,协同治理格局尚未形成。中央政府及环保部门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安全风险治理的认识已然上升到政治高度,但是,黑龙江省地方政府生态安全风险治理中仍存在消极被动、生态安全风险防控意识淡薄现象。一些地方存在对生态安全风险认识政治性不强,地方政府和部门生态风险防控意识淡薄,领导干部生态问题认识不到位,对生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重部署轻落实,防控虚多实少等问题。因重度污染天气频发,黑龙江省相关部门曾被国家环保部门重点约谈,在环保督察中发现黑龙江省政府部门监管不力;相关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无视法律,在保护区内私自大肆建设旅游设施,大范围开展商业活动;社区公众缺乏风险意识等问题。长期以来,对于生态安全风险治理呈现被动性,生态保护区内居民缺乏主动作为,主动防范风险意识淡薄。地方生态安全风险防控相关主体的防控效果与中央政府生态安全风险治理目标存在较大差距,社会力量发展相对不足,政府与多元主体共同治理合力尚未形成,协同治理起始条件尚不充分。
(二)催化领导
在SFIC协同治理模型分析框架下,该理论认为领导力在促进各方主动商议、化解合作危机方面应该发挥引导性作用。协同治理中领导力的发挥需要政府具备基层治理能力,善于通过授权等方式推动社会主体参与管理;政府还应具备资源整合、关系协调、协商等能力。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协同治理必须引导大多数利益相关者参与决策,在集体共识决策基础上实现协同行动。多元主体目标协同、多元主体参与、多元主体治理行动协同系生态安全风险协同治理的本质特征,要实现多元主体协同治理,高效统一的领导尤为关键。现阶段,黑龙江省生态安全风险事件频繁发生,生态安全风险防控涉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等众多部门,受部门利益制约及条块分割行政管理体制影响,生态安全风险治理协同领导力相对薄弱,对生态环境风险问题治理缺乏统一领导,部门各自为政。黑龙江省生态安全风险协同防控治理机制未形成,相关部门缺乏统筹,失职失责问题突出,相关部门难以合力,使得生态安全风险防控中存在诸多问题。
(三)制度设计
制度设计为协同治理创建协作的基本协议和合作规则,建立对于社会自发力量的各种引导机制,及时有效地疏导放大社会力量的积极效应、削弱负面影响。只有在这些制度化渠道和平台上,才能真正发挥社会主体参与服务的作用。近年来,中央政府围绕生态治理的各个领域相继制定和出台多项政策用于指导生态环境治理工作,还推动一些政策上升到法律层面,构筑和完善生态安全风险防范的制度体系,各级地方政府一般会有针对性地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具体政策。但是,黑龙江省在生态安全风险治理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领域缺乏制度设计,或是制度不够具体、制度执行力差等问题。以水污染防治领域相关制度设计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为水污染防治领域提供了法律依据。2015年以来,针对水污染防治的关键领域,国家层面高度重视,致力于工业废水处理的行业标准以及水污染物排放的相关国家环境标准建立,与此对应,地方政府关于水污染物排放环境标准也相继出台,关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政策的出台搭建起水污染风险防控的制度环境。2018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何家沟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从工作目标、任务安排、工作步骤、责任分工、保障措施等方面启动哈尔滨市何家沟整治工作。该方案明确提出开展河道底淤泥清理工作,哈尔滨市加大治理力度,2020年底便上报销号,但2021年中央环保督察发现,何家沟入江段仍被判定为轻度黑臭,治理效果令人不是很满意,水污染防治配套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执行不力。
(四)协同过程
协同过程中实现协同主体间面对面对话,达成相互信任和彼此理解,共同利益驱动,平等对话与互动机制是实现过程协同的重要保障,但是在黑龙江省生态安全风险治理中存在的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等多重利益冲突,使协同治理难以落实流于形式。如黑龙江省挠力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规建设行为,相关部门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的整改意见一直置若罔闻,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多次提出严正整改建议,相关部门仍置之不理,也没有要求整改,对国家生态环境整改任务敷衍了事。地方政府因部门利益和政府自利性的驱使,对生态破坏行为监管流于形式,不惜用生态利益换取地方经济利益的增长,生态安全风险治理其他领域也存在利益纠结,多元利益纠结使相关主体难以协同。
四、路径探索:生态安全风险协同治理体系构建
生态安全风险防控协同治理机制是指在面临重大生态安全风险时,生态安全风险防控主体连结所有相关支持力量,能够迅速反应、积极联动、协同一致、合力防控,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控风险的一系列操作方法及调控机制。评估黑龙江省现有生态安全风险,依据协同治理过程模型(SFIC),结合黑龙江省安全风险治理案例分析结果,从起始条件、催化领导、制度设计、协同过程及协同结果五个维度完善地方政府生态安全风险协同治理体系,如图1所示。
图1 基于SFIC模型的地方政府生态安全风险协同治理
(一)凝聚共识,夯实生态安全风险协同治理的起始条件
协同治理的基础是以共识为导向,与其说,协同治理是一种新的治理模式,不如说协同治理是一种新的治理思维。只有思维层面观念领域达成高度共识,才可能有多元主体行动上的高度一致。因此,需要从价值协同、目标协同、理念协同三个方面凝聚共识,进一步夯实协同治理的起始条件,用高度共识指引协同行动。一是价值协同,价值是人们行动的先导和公共部门的决策依据,深入贯彻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断,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价值导向,通过价值引领加强协同主体间的价值认同,进而加快协同主体行为一致性的步伐。要提升地方和基层政府政治站位,加强生态优先战略主导地位,坚持生态发展优先价值引领,进一步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宣传,使地方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对生态安全维护、生态文明建设达成高度共识。二是增进目标协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的重要论断为地方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明确了基本方向和目标。黑龙江省一些地方政府及企业对于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不作为”及“乱作为”现象较为突出,主要原因在于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发展目标认识不清。因此,应进一步明确生态文明建设任务、措施和时间进度,通过生态强省的战略目标,有效调动全省生态风险防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理念协同,应高举和谐发展与绿色发展旗帜,要遵守新发展理念,结合地区发展实际情况,注重当前重点领域生态破坏问题,全面推进经济社会绿色转型步伐。
(二)协商共谋,完善生态安全风险治理的领导机制
协同治理得以实现的关键是加强催化领导,催化领导意味着通过治理结构的改造和领导机制的完善,赋权引领协同治理网络体系中社会、企业、非营利组织等多元主体参与治理行动,真正实现多元主体从协商共谋到协同共治,充分发挥多元主体共治主动性。生态安全风险协同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必须强化领导,必须充分认识和进一步明确催化领导是实现协同治理的关键。生态安全保护涉及多个要素之间的合作,还需要诸多部门综合治理,要实现生态安全风险防控多环节全过程的协同,通过协商民主、群体决策等方式创新领导方式至关重要。“横向上以健全政府部门间协同机制带动社会多主体协同,纵向以重建行政层级间协同网络牵引社会多层次协同的思路,建设协同型政府及协同型社会。”当前,地方政府应从本地区整体的生态环境着手,严密分析本区域内造成生态安全风险的主要因素,注重发挥社会和市场的作用,完善生态风险重大事项决策体制,打造以应急部门为代表、党政多部门及公众同参与的协同治理局面。生态安全风险防控多元参与主体将保障生态安全作为共同利益和集体目标,要求多地区、各治理主体携手参与。黑龙江省各地区应携手打造多维参与、协同治理的风险联控体系,同时加强地方政府与企业及社区居民等各协同主体间的交流,促进各主体平等协商,提高风险防控合作意识,加强生态安全风险治理相关部门间的合作沟通。
(三)精准施策,优化生态安全风险协同治理制度体系
生态安全风险防控仅有宏观性制度支撑是不够的,具体可行的治理制度体系是生态安全过程协同的软环境。环顾黑龙江省生态安全风险治理实际,各领域生态风险依然存在,治理效果令人不满意,主要是因为协同治理制度体系不完善。尽管制定了生态安全相关领域风险治理应急预案,但是应急预案较为粗陋,相关制度执行偏差严重,基层生态治理中象征性执行、观望式执行较为普遍,这也是生态安全风险持续存在的症结所在。针对黑龙江省资源枯竭等风险现状,当务之急是建立黑龙江省生态安全风险治理的制度体系,精准施策为多主体联防联控提供制度依据。一是要完善生态安全风险防控利益协调与补偿制度。黑龙江省作为资源输出型省份,用生态资源输出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巨大贡献,建立资源型城市利益协调与补偿制度,探索通过加大中央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完善对资源型枯竭城市及相关主体补贴原则、标准、方式等补助制度体系,并按治理责任、难易程度、受益情况等保证制度落实,对范围内人、财、物等进行合理分配,对化解资源型城市生态风险和社会风险有重要意义。二是要完善生态安全风险防控问责制度。黑龙江省各地在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时,仍存在某些地方政府相互间推脱责任,或在上下级指导与同级协作时部分相关部门权责划分不明晰,使得环境风险协同防控系统在生态治理中难以实现预期效果,失职渎职行为存在。尝试建立完善涉及生态安全风险重大决策终身责任制,对有关生态环境的每项重要决策长期留存归档留底。
(四)开放共享,增强生态安全风险治理过程协同
建立生态安全风险治理数据信息协同共享机制,完善相关数据共享机制。在生态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工作中,要加强政府之间、部门之间的合作,有赖于畅通的信息流通与信息对称,基于大数据信息系统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可以提升联合应对生态安全风险能力。地方政府还应加大对信息的监控进而保证信息的可信度、准确度及共享性,建立与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公众及时链接的共享机制,加强信息互动与共享,便于了解公众意愿,化解冲突,促进各政府部门快速、精准地作出应对决策。地方政府应注重环境风险信息沟通平台的搭建,以便于风险信息被立即收取、交流和更新,应急大数据平台建立发展思路应与绿色发展理念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相一致。要搭建权责一致合作协同平台,在尊重各个主体地位和价值的基础上创建合作平台,以生态环境善治和生态强省建设为共同目标,提升自身能力,坚定公益原则,提高政府部门生态安全风险防控公信力和影响力。完善合作方式,注重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环境规划、环境综合整治、区域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明确权责依据内容,创立有关生态风险防控共治协调平台,赋予其统筹决策与组织权能,并做到生态安全风险防控过程中明确相关主体角色定位与权责划分,力求权责一致。一方面,在日常环境风险管理防控工作中明确受谁管理,合理进行地方政府与同级、上下级政府间的权责划分;另一方面,注重纵向分权体系的顶层设计,减少各地权责交叉现象,打破全面环境风险管理的困境。
(五)防控结合,实现生态安全风险治理长效协同
生态治理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长久持续防控才能使生态风险得到根本化解。在SFIC治理模型基础上,注重结果导向,构建基于起始条件、催化领导、过程协同和制度协同的协同治理体系,形成预防与管控有机结合的协同治理闭环系统,从防控结合角度巩固协同治理成果。基于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督察发现,有关部门监管乏力,履职尽责不到位;有关部门监管明显缺失,对违法违规治理工作不作为、慢作为倾向严重,运动式监管、临时性监管居多,在面对中央环保督察和上级部门检查时消极应对,缺少长效治理机制,使水污染、大气污染等很多生态治理陷入治理再污染的恶性循环。因此,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生态安全风险监督机制势在必行,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外,必须为新闻媒体和广大公众参与到监督中创造条件,合作约束与监督机制对于保障生态安全风险治理主体间合作的持续和稳定至关重要。优先提升重点领域生态安全风险防控监管机制,深化重点区域分类防控,对于保障生态安全十分必要。黑龙江省生态资源丰富,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时对本区环境风险源进行联合检查和监督,尽早发现重点、难点问题,对各资源地区的重点生态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健全生态安全风险防控整改长效机制,采取定期监管督查为主,对重点问题严密监控加大督察力度,采取公开挂牌督办方式对未按要求、未及时完成整改问题进行监督。强化生态安全风险治理长效监管机制,完善相应制度措施,颁布制定地方性法规;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对各市(地)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体系中,在地方领导干部和部门绩效考核中引入生态安全风险防控和生态治理效果评价关键指标。
综上所述,协同治理模式作为基层环境治理中的普遍模式,对于缓解生态环境危机,实现环境治理目标有着重要作用。针对地方政府生态安全风险协同治理困境,需要转变治理理念、创新治理思路,完善生态安全风险防控起始条件、加强领导协同和制度设计,做好过程协同和结果协同,有助于提升地方政府生态安全风险治理能力,是全面推动经济社会绿色转型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