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止美国“长臂管辖”的对策研究
2022-10-25李雅君
李雅君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875)
近年来,中美两国间的竞争愈发频繁,美国在对华打压策略的目标设定上,有从宏观抽象的“中国经济体量、军事实力和国际声誉等”向微观具象的“中国重点企业和机构”转向的趋势。三大权力机构滥用“长臂管辖权”打压中方企业,“美国制裁中兴事件”及“孟晚舟事件”便是最好的例证。同时,表明美国法律的域外管辖权已从民事领域、行政领域扩展至刑事领域,其欲实现在法律运行的全方面、各环节均实施域外管辖的野心显而易见,这无疑是一种法律上的霸权主义。为保障我国国家安全和国际经济交流合作的顺利开展,积极探索阻止美国“长臂管辖”的对策变得尤为重要。
1 何为美国的“长臂管辖”?
1.1 概念及性质
“长臂管辖权”是法院对不在法院地居住、但与法院具有某种联系的被告所享有的管辖权。由于美国“长臂管辖权”的行使必须依据“长臂法规”(Long-arm Statute)的授权,所以被形象地称为“长臂管辖权”。
美国“长臂管辖权”在产生之初并非用以干涉他国的司法管辖权,仅为国内各州法院对非本州涉诉者(且为民事诉讼)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后因其特殊政体加之根本法的授权,各州依规定享有相对独立的主权,开始在涉及他国的跨国案件中适用美国的国内法和相关措施,并愈发扩大此种适用,置损害他国司法主权于不顾,将利己主义发挥到极致。
由此,“长臂管辖权”在性质上逐渐由中性转变为贬义概念,实质是美国国内法的不当域外适用。并且,这种不当适用在领域和范围上也不断扩大,横涉民事、行政乃至刑事三大诉讼案件,其司法管辖实践经验的性质被完全架空,沦为美国进行大国竞争、地缘政治博弈等的手段和工具。
1.2 适用标准及条件
(1)适用标准。“长臂管辖”的适用标准方面,美国法院判决所采纳标准几经变更。然而万变不离其宗,不论是“效果准则”“行为准则”“混合准则”还是“交易标准”,都可以看出美国法院作出判决的潜在恒定标准是国家利益,而并非满足国际的司法需求。美国司法判例对美国证券法“长臂管辖权”态度的变化,是取决于何时国家或集团利益最大化。
(2)适用条件。一是基本条件:是否存在“最低限度联系”,该联系关注被告与受理法院所在辖区的关联程度,由此原告须证明其“诉讼请求源自或者和被告与辖区的联系相关,而且被告有意利用在辖区经商的便利,因此能够预见会被辖区法院管辖。”但由于这个需要行为发生在法院地,管辖范围太小,后来加入了“效果原则”。二是正当程序条件:在符合基本条件后,还需满足宪法第五条和第十四条修正案中保护人们“不经正当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者财产”的正当程序原则。三是合理性审查:如果法院认定前两项条件均已满足,那么除非“存在令人信服的其他因素,导致管辖不合理”,则“长臂管辖”不成立。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包括“(a)行使管辖对被告造成的负担。(b)该州在审理案件中的利益。(c)原告获取方便有效救济的利益。”
1.3 滥用之危害
如前文所述,“长臂管辖权”一经滥用,就是对他国司法管辖主权的践踏,是对国际经济与法律秩序的严重破坏,更会招致美国主导全球司法裁判、影响全球治理乃至阻碍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之嫌,并且对我国稳度新发展阶段、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建设等都会产生重大的不良影响。
2 美国何以滥用“长臂管辖”?
一项权力的滥用往往是多方力量共同“纵使”的结果,要想阻止美国“长臂管辖”的滥用,“知其然”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做到“知其所以然”。以下本文将尝试以主体为划分标准,从三个方面探究此“所以然”。
2.1 美国
(1)国家实力。“霸权国之所以是霸权国,究其根本是强大的国力,并且这种优势有自我强化的潜能,即‘强者更强’。”对此,笔者深以为然,美国在经济、军事、外交、科技和金融等领域实力的全面提高和显著优势乃是全世界有目共睹的。
(2)行政力量。“长臂管辖”之所以能够实现,美国政府的当权者,特别是行政部门的官员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官僚集团的无节制扩张,是古往今来一切国家政治健康发展的重大隐患。
(3)立法力量。“长臂管辖”在出口管制、经济制裁、反跨国商业贿赂、意识形态斗争等领域的行使有赖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因此,美国积极制定和运用各个领域的“长臂法律”,如《出口管制法》《反海外腐败法》《赫尔姆斯-伯顿法》《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维吾尔人权政策法案》等。
(4)司法力量。如前文所述,当“长臂管辖”逐渐发展成为美国霸权主义的法律手段时,其性质由中性转为贬义、利己主义的根本标准凸显、无限扩大解释“最低限度联系”的适用条件等已使“长臂管辖”变得“面目全非”。例如,美国泛化国家安全概念,滥用安全利益管辖和实质利益关系管辖,未对实质利益予以明确规定或限制其解释范畴,只要达到“最低限度标准”就可适用美国国内法,使得“最低限度标准”成为无所不包的兜底条款。
2.2 中国
(1)国家层面。第一,国家实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当前,中美关系呈波动发展态势,我国受到美国“长臂管辖权”的影响愈发频繁。一方面,是我国综合国力不断提高的“副作用”。另一方面,是鞭策我国继续发展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各方面实力的“强力绳”。第二,法律安全意识欠缺。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彰显了我国保证国家安全,进而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坚定决心。然而,其所明确的16种安全当中并未包括法律安全,显然不利于表明我国捍卫法律主权与权威的坚决态度。第三,立法供给不足。一方面,虽然我国商务部制定有专门的阻断法案——《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但该法案目前存在较大的修改和完善的空间。另一方面,除了该专门法案外,我国在立法中也有设置阻断性质的专门条款,如《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4条第3款等,但问题在于,这些条款中往往未能明确规定违反其的法律责任或后果。第四,司法活力不强。除了立法供给不足外,即使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国法院对行使域外管辖权也显得过于谨慎,显然不利于发挥司法机制保护我国根本利益、抑制美国滥用“长臂管辖权”、形成公平合理的国际法规则等功能。
(2)私人层面。如前文所述,美国滥用“长臂管辖”对我国重点领域企业产业的发展造成很大的阻碍,具体表现为:开出巨额罚单、逼迫依照美国法建立合规监管体制、追究高管刑事责任等形式。然而,对此我国涉外企业在事前预防意识和事后应对能力上均明显不足。
2.3 国际
(1)新时代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信息化迅猛发展的新世纪、新时代,跨国商务活动和人员交流愈发频繁,司法话语权和管辖权的争夺成为国际竞争,尤其是大国间竞争日趋激烈的突出表现形式。
(2)国际司法合作的不当适用。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为加快推动全球化进程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武器。但在此过程中也被一些国家钻了空子,借此扩大自身司法管辖范畴,美国便是其中之典例,不当地扩张适用“长臂管辖”是美国滥用国际司法合作的结果。
(3)国际法规则的原则性较强。国际法充分尊重国家主权,“任何国家均享有采用其认为最优化、最合适的原则性规定的自由”,且国际法并未明令禁止除域外执行管辖外一国所实施的域外立法及司法管辖权。而如此不加限制的自由规定原则,难免为美国任意扩大国内法的域外适用范围提供了“可乘之机”。
3 我国如何阻止美国滥用“长臂管辖”?
要反制美国“长臂管辖权”的任意、恶意适用,促使其合法、善意为之,我国作为主力军,应以增强综合国力为根基,明确法律安全为必须维护的国家安全观念,从国家和私人当事人两方入手,形成政府和企业齐心协力,立法、行政和司法一体合力,最终有效应对美国的长臂管辖。
3.1 根本所在:增强国家实力
无实力则无法坦然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和竞争之场。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国家,如果急于为一些暂时的成就沾沾自喜、自傲自大,而轻视美国的实力,那么不论是反制“长臂管辖”还是其他方面的竞争,都终将“骄兵必败”。
3.2 意识基础:加固法律安全观
如前文所述,为保护我国法律安全免受美国滥用“长臂管辖”之威胁及侵害,将法律安全纳入总体国家安全和系统国家安全中必要且急迫。
3.3 具体路径:须国家和企业共同努力
(1)国家层面。第一,完善立法。首先,完善已制定的专门性阻断法,即前述《办法》,一方面,对阻断所能涵盖的领域进行必要的扩大,而不局限于原有的经济范畴。另一方面,对具体的实施细则应尽快加以完善,以便解决现实中可能出现的复杂问题。其次,适当扩大本国法的域外适用效力,通过立法或修法的方式主动出击,对美国“长臂管辖”形成强而有力的牵制。最后,明确规定违反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尽快完善如《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4条第3款等立法的法律责任条款,免遭美国法院利用,沦为制裁我国当事人的工具。第二,积极司法。如前文所述,我国法院存在对行使域外管辖权过于谨慎的问题。对此,在完善立法的同时,我国在具体个案中应加强对等原则和相关措施的合理、有效运用,积极抵制美国滥用“长臂管辖”的行为,从而达到保护性防御与对抗性反制相结合的效果。第三,重视指导。我国应加强对重点领域企业产业乃至个人在发展过程中全方面、各环节的引领和保护,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控机制及系统性的应对管理措施,引导并帮助其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能力和执行力,维护自身的各项权益。第四,尊重国际法权威,推动构建新型国际规范体系。大国之所以为大国,归根结底是要以整个国际社会为依托和支撑。因此,任何国家想在国际社会中做成任何一件事,都须以充分尊重国际法权威、尊重他国领土和主权、促进国际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为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要想从根本上阻遏各种形式的霸权主义,须动员世界各国齐心协力共建新型国际行为规范体系,扭转现下国际贸易和金融体系过度依赖美元、美国任意扩张“霸权长臂”的不公平、不合理的局面。
(2)私人层面。首先,做好事前预防:增强防控意识,自觉合规经营。一方面,随着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的逐步深入,企业和个人在“走出去”时更应注重自身风险防范意识的提高,在国家的指导下,充分了解“长臂管辖”体系内容、国际冲突法的规定及美国制定的出口管制“实体名单”等黑名单,在与敏感区域保持安全距离的情况下,划清经营范围、明确经营界限。此外,还需要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和需要,部署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做到“知己知彼”。另一方面,“好企业一定是合规经营的企业”,我国涉外企业要想实现快速且健康安全地发展,企业合规文化必不可少。有效合规不仅能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违法犯罪的潜在风险,还能在企业发生违规时,成为减轻甚至豁免其刑事责任的事由。其次,积极事后应对:学习利用相关法律,增强应诉能力。一方面,我国企业和个人在开展涉外经营活动时,应自觉遵守相关国际法和经营地国等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为有效阻止美国滥用“长臂管辖”,应当了解并熟悉其惯用的“长臂法律”,如《海外反腐败法》等。即使不幸受诉“长臂管辖”案件,也切忌自乱阵脚,应在厘清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的基础上,充分研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司法判例,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勿忘总结经验教训,以备不时之需。另一方面,我国企业和个人需要充分了解国际司法协助规则,利用现行国际司法管辖权规则及我国自有的阻断“长臂管辖”的相关专门法案,如《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增强应诉能力,合理规避美国“长臂管辖”对自身正当权益造成的不良后果。最后,唯有将事前预防与事后应对两个方面措施充分完善并落实到位,才能真正构建私人有效阻止“长臂管辖”之滥用的通力自助体系,为自身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