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东西部协作型农业产业扶贫政策网络特征及其效果分析
2022-10-24赵德余吴陈孜薇
赵德余,吴陈孜薇
(复旦大学 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上海 200433)
自2001年正式提出“产业化扶贫”的概念以来,中国逐步形成了以农林产业扶贫、旅游扶贫、电商扶贫、资产收益扶贫和科技扶贫等为主要内容的产业扶贫政策体系,旨在通过建立贫困地区的特色产业体系,改“输血”为“造血”,实现贫困个体自我发展能力和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相互强化与协同推进[1]。虽然产业扶贫涉及的产业已从农业扩展至工业和服务业,但前者作为农村贫困地区的最主要产业,依旧占据着重要地位。
在实践过程中,农业产业扶贫的参与主体和利益联结机制日益多元化,各地在因地制宜的基础上逐渐探索和发展出各具特色的农业产业扶贫项目。尽管项目的内容五花八门,但从与贫困户进行利益联结的主要市场主体的角度考虑,“龙头企业+贫困户”“合作社+贫困户”和“龙头企业+合作社+贫困户”构成了当前农业产业扶贫的主要模式。农业农村部的最新数据显示,全国832个贫困县已累计实施产业扶贫项目超过100万个,成功覆盖98%以上的贫困户(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产业扶贫帮扶政策已覆盖98%以上贫困户.(2020-10-25)[2021-4-26].http://www.gov.cn/xinwen/2020-10/25/content_5554065.htm.。然而,多元化发展趋势同时也增加了农业产业扶贫实施过程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同参与者出于自利考虑很可能通过寻租等手段谋取产业扶贫专项资金,致使政策目标的完全扭曲[2]。
资金、人才、管理、技术等要素的充分投入是农业产业扶贫持续稳定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中西部深度贫困地区却极难实现这一点。依托东西部扶贫协作,东部经济发达省市能够有效缓解中西部地方政府的扶贫压力,作为外部嵌入者在化解贫困县和贫困村内各主体的矛盾方面也具有先天优势[3]。但是,农业产业扶贫的参与主体也将同时延伸至更大的区域范围,主体间关系的复杂程度很可能进一步加深。因此,如何在东西部扶贫协作的背景下持续发挥农业产业扶贫的增收功能,是决胜脱贫攻坚战时期必须长期关注的问题。2020年底,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区域性整体贫困和绝对贫困得到彻底解决。次年2月,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乡村振兴成为我国三农工作新的重心。文件指出,乡村振兴必须与脱贫攻坚实现有效衔接,举措之一就是接续推进脱贫地区乡村振兴,实施脱贫地区特色种养业提升行动。因此,如何维持并进一步推进扶贫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将一直是乡村振兴阶段的重要任务。
鉴于此,本文以帮扶方浙江省A区和受扶方四川省B县在扶贫协作过程中开展的农业产业扶贫实践为案例,对W村、Y村和M村选择的贫困户个体、企业和合作社等行动者网络结构的制度化特征进行探讨。首先,明确东西部扶贫协作下农业产业扶贫的目标和实施流程。其次,区分和界定农业产业扶贫模式中行动者构成的网络结构形态和行动逻辑差异,并以此为分析农业产业扶贫政策实施效果的依据。最后,以此研究的经验发现为巩固农业产业扶贫成果以及实现产业扶贫与乡村振兴战略的衔接提供一些政策思考和启示。
一、东西部扶贫协作下农业产业扶贫政策实施特征:一个浙川案例
2017年,A区主要领导带队深入B县考察,双方签订《A区—B县东西部扶贫协作框架协议》,提出扶贫项目建设、就业创业、医疗教育、文化旅游、干部互动互进、加强产业互补“六个合作”以及新招录用工、产业转移、优势互补、社会公益优先支持B县的“四个优先”精准帮扶措施。以此为基本框架,A区和B县自2018年起于每年年初签订工作协议,明确该年度双方扶贫协作的工作要点。
受扶方B县与帮扶方A区政府每年度的项目数量以及每个项目的投资规模均由帮扶方当年度给予的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资金规模决定,因而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资金是农业产业扶贫协作项目确立与实施的基础。在项目及其资金管理方面,浙江省与四川省政府相继发布《浙江省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四川省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对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的内容、规划计划管理、资金管理、监督管理做出明确规定,A区与B县政府也以此为基础制定出《B县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在项目资金规模方面,浙江省、市、区(县)提供的东西扶贫协作项目总资金额度按每年10%的速度持续增长,并由浙江省、市、区(县)三级分别承担总额的30%、30%和40%。
1.农业产业扶贫政策的确立过程
在农业产业扶贫政策确立阶段,自上而下的项目名额及其资金分配过程成为东西部扶贫协作下农业产业扶贫项目确立阶段的第一个步骤。基于上年度获得的项目资金数额,领导小组开会确定本年度的工作重点和各项工作的资金份额,并通知各牵头部门负责立项工作。针对农业产业扶贫工作,作为牵头部门的B县农业局和林业局综合考虑各乡镇的贫困村数量、农业基础等因素,将项目名额与资金预算分配到部分乡镇,再由乡镇政府分配到部分贫困村。根据贫困村的自然地理环境、历史发展路径和资金预算,村两委与乡镇政府共同设计农业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方案并形成项目备选名单,在村民大会中交由全体村民进行表决,获得全体村民大多数通过的项目即为村两委向上申报的农业产业扶贫项目。
在报名资格要求方面,所有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的参与农户都必须符合“贫困户参与数过半,贫困户土地面积过半”的“双过半”原则,优先保证项目实施村庄贫困户的全体参与,非贫困户的参与数量则根据贫困户的人数、土地面积以及非贫困户在其他项目中的参与情况进行确定,充分体现东西部扶贫协作政策的公平性,有利于推动产业发展成果村内共享的实现。如果非贫困户已参与村内其他产业项目,就不再有参与该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的资格。同时,所有参与项目的农户都必须提交《农户自愿实施东西协助项目申请书》,参与名单也会在村内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参与农户的户主姓名、家庭人数、贫困认定、土地面积和补助资金数额等。
以贫困村村两委为起点,自下而上的项目申报过程是农业产业扶贫项目确立阶段的第二步。具体而言,项目方案由乡镇政府报送B县农业局或林业局。牵头部门与东西协作办共同对项目的可行性与效益进行评估,形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开会讨论决定该年度的项目名单。之后,东西协作办根据名单整理各项目的名称、性质、实施主体、建设地点、建设期限、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管理方式、投资及资金构成等内容,形成年度计划并逐级上报,经四川省对口支援办审核后报浙江省对口支援办。审定通过后,B县年度项目和资金计划由浙江省政府下达至A区政府,年度计划中的农业产业扶贫项目由此正式确立。
2.农业产业扶贫政策的实施过程
在农业产业扶贫政策实施阶段,首先,项目设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将基于合同或协议而得到实质性的确立。在流转土地时,参与贫困户必须与转入土地的经营主体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以维护贫困户获得土地流转收入的合法权益,同时保证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当村集体存在投资入股、保障贫困户就业等需求时,村两委也会代表村集体或贫困户与企业或合作社签订合作协议,以维护入股资金的安全性和用途合规性、获得分红以及贫困户优先就业等合法权益。当B县政府为参与项目的贫困户提供额外资金补助或者项目未采取土地流转方式时,参与贫困户需要与乡镇政府签订《东西协作扶贫项目合同书》,以保证土地和资金用于农业产业扶贫项目所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
其次,项目建设工作将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并由村两委全程监督施工。对于农业产业扶贫协作项目涉及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B县农业局或林业局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将其委托给中标单位,并持续为贫困户和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提供技术与产业发展指导。对于农业产业扶贫协作项目涉及的基地建设工作,B县农业局或林业局则一般将其直接交由经营主体负责。
最后,项目验收组将在村两委确定施工完毕后针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其中,项目验收组由县、乡镇、村三级人员构成,县级人员来自项目牵头部门和发改局下设的东西扶贫办,乡镇和村级人员则来自乡镇政府和村两委。验收内容包括,基础设施完成度与建设质量、种苗每亩种植数量、种苗成活率等。项目牵头部门将根据项目产业基地建设情况和后续监管工作形成行政验收意见,并督促中标单位或经营主体在给定期限前完成整改。项目验收通过后,下设对口办的A区发改局将东西扶贫办反馈的验收情况上报A区政府,A区政府将相应资金交付B县,并由B县发改局将资金发放至中标单位和经营主体。项目审计工作则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发改局分别委托不同的第三方机构开展。
3.东西部扶贫协作下农业产业扶贫政策的基本特征
与传统的农业产业扶贫实践相比,东西部扶贫协作背景下农业产业扶贫的最大变化就是实现了东部地区的丰富资源与先进管理经验在西部地区的真正“落地”,由此形成以下两个最基本的特征:
第一,资金支持多元化。在东西部扶贫协作进行之前,中西部地区的农业产业扶贫政策实施效果高度受困于当地政府资源支持力度的有限性。从短期扶贫效果来看,由于难以在项目确立阶段快速吸引资本注入,导致贫困户的项目利益联结机制的建立缺乏经济基础。从长远期发展能力来看,选择参与项目的产业经营主体在政府有限支持和巨大支出压力的作用下,很可能在完成合同规定的建设工作后即刻退出,导致产业完全不具备可持续性。在东西部扶贫协作行动开展之后,东部地区强大的经济实力能够直接扩大产业帮扶资金的规模,从而有效减少产业经营主体在农作物挂果期到来前几年内的支出负担,企业等市场主体的项目参与意愿将因此实现一定的提升。但是,东部地区的强力援助也并不意味着中西部地区变为彻底的资源接受方。东西部扶贫协作评价指标体系明确对东部和中西部地区政府的财政援助金额及其占比、增长情况做出要求。因此,中西部地区政府仍然在农业产业扶贫政策中占据主导地位,正常向产业经营主体提供必要的资金补助和其他优惠政策。因此,此背景下的农业产业扶贫政策实现了帮扶资金规模的扩大化与来源的多样化。
第二,资金管理规范化与制度化。过去,农业产业扶贫项目的资金管理缺乏制度支撑,导致项目开展缓慢,资金得不到及时使用,最终严重阻碍了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的实现。同时,政府对产业扶贫项目资金的监管存在漏洞,致使产业经营主体利用农业产业扶贫政策套取扶贫资金的现象频发,扶贫资金的安全性受到严重威胁。第一轮东西部扶贫协作启动后,东部和中西部地区的各级政府均出台了有关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的政策文件,对项目资金的用途、审批和监督等内容做出了严格规定。基于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严格的年度考核,帮扶方与受扶方政府实现了对项目的全流程监管。领导小组审批、县乡村三级验收与双方政府独立审计等程序有效减少了产业经营主体浪费甚至骗取帮扶资金的可能,扶贫协作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得到极大的提升。
二、农业产业扶贫政策实施目标与基本假说
农业产业扶贫是通过推进农业产业化,为深度贫困人口提供长期稳定增收渠道的根本性脱贫攻坚举措,其基本目标是实现农户增收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而贫困村整体经济实力大幅度提升并实现脱贫摘帽是农业产业扶贫政策实施后的理想状态,基于此,本文引入社会福利函数,将贫困村总福利最大化定义为东西部扶贫协作下农业产业扶贫政策的总体目标。
关于贫困村总福利水平函数,农业产业扶贫政策的主要受益者为贫困村全体农户,本文将其具体划分为贫困户和非贫困户。在农业产业扶贫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企业、合作社等产业经营主体和村集体、贫困户、非贫困户构建各类关系,彼此影响、相互推动,其获得的各种收益就直接影响着农村社会总福利水平的变化情况。其中,村集体获得的收益将以各种形式惠及全体村民,因而不再在函数中体现。贫困户、非贫困户、企业、合作社的相关变量分别用上标p、n、e、c来区分。U、y分别表示效用和收入。
因此,贫困村总福利水平函数Sw可以表达为效用U的函数:Sw=φ(Up,Un),其中Up、Un分别表示贫困户、非贫困户的效用,那么:
贫困户的效用就是所有贫困户的收入之和yp的函数,非贫困户的效用就是所有非贫困户的收入之和yn的函数,即:
Up=Up(yp);Un=Un(yn)
这里,单个的贫困户、非贫困户分别用下标i、j表示,w、yt、ya、ym分别为贫困户或非贫困户(用上标p或n表示)的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其中,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该类收入直接与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正向相关。转移性收入包括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贫困户或非贫困户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农户间的收入转移,因而与政策支持力度正向相关。财产性收入是农户从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中获得的收入,其增长以产业经营主体取得的收益为基础,企业或合作社收入越多,农户获得的租金和红利收入等都将具备更充分的经济保障。经营性收入指农户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而获得的收益,在本文主要表现为农产品销售收入,因而会受到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和需求、农作物种植规模、政策支持力度等因素的影响。同时,单个贫困户或非贫困户的农作物种植规模也会在较强的政策支持力度下有所扩大。
因此,考虑条件性约束,贫困户或非贫困户的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可以分别表示为:
w=w(T);yt=yt(G)
ya=ya(ye,yc);ym=ym[P,Q,G,l(G)]
其中,T:基地务工农户的工作时间;G:政策支持力度;ye:企业经营收入;
yc:合作社经营收入;P:农产品市场价格水平;Q:农产品市场总需求;l:项目参与农户用于产业经营的土地面积。
对于产业经营主体,其经营收入水平也同样受到农产品市场价格和需求、农作物种植规模、政策支持力度的影响。产业经营主体通过流转获得的土地面积越大,其农作物的种植规模越大。同时,产业经营主体有效的成本投入将有助于经营收入的增长。
因此,企业经营收入ye、合作社经营收入yc可以分别表示为:
ye=ye[P,Q,K,L,G];yc=yc[P,Q,K,L,G]
其中,K:产业经营主体投入总成本;L:产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总面积。
三、农业产业扶贫政策的静态扶贫效果假说
根据东西部扶贫协作下农业产业扶贫政策的确立与实施过程,本文将其中行动者之间所有可能形成的关系进行整合,构建出一般性行动者网络模型(见图1)。该部分将基于德立文(Peter DeLeon)提出的合作型政策网络分析范式,定义行动者网络普遍拥有的一般性结构特征,论述其对贫困户总福利水平的影响,从而为接下来基于行动者网络模型的实施模式静态扶贫效果分析提供依据。本文讨论的静态扶贫效果主要是指扶贫产业形成初期,产业基地尚未进入丰产期时,贫困村农户依靠该扶贫产业项目所实现的增收程度。
图1 东西部扶贫协作下农业产业扶贫的一般性政策网络模型
合作型政策网络分析范式侧重于集体行动与合作博弈的分析思维,认为行动者追求个人或集团的功利最大化,寻租、合谋、机会主义等策略性行为对政策结果的影响是决定性的。德立文认为政策目标的实现与否取决于政策网络中的所有行动者是否都采取和政策目标相一致的行为。当行为与目标具有一致性时,行动者之间能够开展有效率的合作,构成合作型政策网络。为明确合作型政策网络的基本定义,德立文总结出此类网络中的各种关系所普遍具有的、能够被识别和测量的七种基本结构特征,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起一系列针对利益相关者间互动关系的基本假设,从而为特定政策网络是否具备成为合作型政策网络的条件以及是否能因此有助于实现政策目标建立起严格的实证分析机制。具体而言,政策网络结构特征包括:①行动者异质性;②关系互惠性;③水平权力结构;④关系多重互补性;⑤关系正式性与信任度;⑥网络透明度;⑦结构上等同的领导力。表1显示了上述结构特征在合作型政策网络和非合作型政策网络中的具体差异。当行动者具有很强的异质性,互动关系在整体上呈现出高水平的互惠性、多重互补性、正式性与平等性,网络透明度水平很高时,其构成的政策网络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合作型政策网络的基本特征。
表1 合作型政策网络的基本假设(2)Peter DeLeon and Danielle M.Varda,《Toward a Theory of Collaborative Policy Networks:Identifying Structural Tendencies》,The Policy Studies Journal,Boston:Wiley Periodicals,Inc.,2009,Vol.37,No.1,p.71.
图1显示,东西部扶贫协作下农业产业扶贫政策网络均表现出等同领导者缺乏,权力结构以垂直性为主的结构特征。权力在分布上呈现出自领导小组向B县农业局等部门、乡镇政府以及自B县农业局等部门、乡镇政府向贫困村内部各行动者逐级递减的特征。在垂直层面上,决策、审批项目的权力主要集中于领导小组,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的管理与发放由帮扶方A区政府负责,项目的具体落实则由B县发改局、项目牵头部门、乡镇政府和村两委共同负责。在水平层面上,发改局下设的东西协作办起到协调各部门行动的作用;村庄内部,村两委、产业经营主体和贫困户之间的地位也较为平等。考虑到不同农业产业扶贫政策实施模式在水平权力结构和结构上等同的领导力上极为相似,接下来的案例分析比较将不再对以上两种政策网络结构特征展开具体讨论。
对于行动者异质性、关系互惠性、关系多重互补性、关系正式性与信任度、网络透明度,本文分别用x1、x2、x3、x4和x5表示。农业产业扶贫政策静态效果假说具体如下:
1.行动者异质性
行动者异质性即政策网络中行动者属性的多样性,包含不同行动者之间的属性差异性和行动者内部不同个体间的差异性。一方面,行动者之间的高异质性有助于汇集不同群体资源并发挥各群体的自身优势,从而为解决复杂顽固问题提供可能。东西部扶贫协作背景下,参与农业产业扶贫政策的行动者包括双方政府、市场主体以及贫困村内部的村两委、贫困户等利益相关者,构成的行动者网络具备较强的异质性。基于此,农业产业扶贫政策体现政府支持引导、市场创新运作与群众参与的结合,其网络的实际与潜在资源的拥有类型与规模相较于政策实施前均提升至更高水平,形成的增收创收潜力也远超单个行动者的能力。另一方面,有威望的个体能够组织带领其他个体形成集体行动,因而行动者内部不同个体间的异质性也有助于促进行动者的参与积极性。
具体而言,高异质性有助于提升各行动者对农业产业扶贫项目的信心,激发企业、合作社等产业经营主体的参与和投入意愿,进而可能促进其经营收入ye和yc的增长,为贫困户和非贫困户财产性收入ya的获得和增长提供基础。因此,产业经营主体投入总成本K可表示为关于行动者异质性x1的函数。本文提出如下假说:
研究假说1:农业产业扶贫政策网络中,行动者之间以及内部的属性差异越大,越有利于提升贫困村总福利水平。
2.关系互惠性
关系互惠性指政策网络内资源双向交换的存在情况。当行动者与行动者之间的资源流动呈现出双向交流的特征时,两者关系就具有互惠性;反之,当两者关系仅呈现出一方向另一方输送资源的单向性特征时,该关系就不具有互惠性。传统的救济式扶贫表现为直接向贫困户发放扶贫物资,该方式有利于在短期内缓解生产生活困难,但无法实质性提高贫困户的抗风险能力,因而扶贫效果有限。金伯利和普罗文(Kimberldy R.Isett,Keith G.Provan)[4]发现,当网络关系呈现出双向的互惠性特征时,该关系的可靠性将得到显著提升。行动者经由网络互动受益的同时,其向其他行动者提供的支持也将有助于维持双方的合作关系。李小艺等[5]指出,基层政府、村干部与贫困户基于“互惠性协同”构成常态化“利益联盟”,有利于实现易地扶贫搬迁的稳定可持续。与之相反,缺乏互惠性的单向关系往往会损害贫困户基于农村人情社会而形成的传统互惠观念并加剧资源给予方的不公平感[6],导致合作失败。换言之,互惠性关系是形成和维系网络的重要手段,能够显著影响农村扶贫政策的实施效果。
在农业产业扶贫项目形成和实施的过程中,农户、村两委与产业经营主体之间的互惠性关系有利于提高农户流转土地的积极性,同时也意味着三者之间有较大可能形成并维持更加稳定、公平的关系,从而降低违约可能,增加产业经营主体的专用性投资意愿。因此,产业经营主体的流转土地总面积L、投入总成本K均与关系互惠性x2正向相关。当农户为产业经营主体时,农户用于产业经营的土地面积l也将可能因关系互惠性x2的实现而扩大。本文提出以下假说:
研究假说2:农业产业扶贫政策网络中,互惠性关系的数量越多,越有利于提升贫困村总福利水平。
3.关系多重互补性
关系多重互补性指政策网络中各关系包含资源种类的多样性。根据嵌入理论,行动者过去的良性互动有助于双方在其他政策领域形成新的良性互动,即大量的交换互动来源于持久且可信赖的关系[7]。通过将新互动嵌入原有的社交网络,双方的互动内容或者说交换资源的类型趋向多样化。蔡猷花[8]、吴松强等[9]均发现,企业间交换资源数量与双方关系强度呈正相关,而强关系将有助于提高企业创新绩效。在农业产业扶贫政策网络中,资源可划分为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其中,有形资源主要包括物质、资金和服务,无形资源则主要包括信息、权力、信任度、参与机会、专业知识和科学技术等内容。资源交换类型的多样化有助于实现行动者网络内部投入的持续性以及不同行动者间要素与资本的互补,从而增强农业产业扶贫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因此,显著的关系多重互补性有助于实现贫困户和非贫困户的增收渠道、产业经营主体获得资源类型的多样化,即关系多重互补性x3与农户获得的各类别收入以及产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收入正向相关。为排除关系数量的影响,本文采用单位关系的资源交换数量,分别对村庄内部行动者间关系的多重互补性以及村庄外部与内部行动者间关系的多重互补性进行考察。本文提出如下假说:
研究假说3:农业产业扶贫政策网络中,单位关系的资源交换数量和种类越多,关系多重互补性越强(合作稳定性越强),越有利于提升贫困村总福利水平。
4.关系正式性与信任度
关系正式性与信任度通过政策网络中存在的合同协议、规章制度、办事流程、考核办法以及约定俗成、良性的互动交流得以体现。在“公共网络”环境中,正式关系的确立能够规范双方行为,降低投资主体的沉没成本风险以及信息不对称对生产组织可能造成的经营风险,因而成为合作双方为保持关系稳定性、降低交易成本而做出的理性选择[10]。然而,正式性关系的显著优势并不意味着非正式关系不需要存在。诚然,经由非正式关系形成的“关系契约”具有天然的封闭性和局限性,在组织规模化发展与稀缺资源出现的情况下很可能失效[11]。但是,行动者间基于人际关系往往能够自发形成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并为正式关系的建立与维系提供基础和动力,而这些往往都是由双方的高信任度推动的[12-13]。麦卡利斯特(Daniel J.McAllister)[14]将信任区分为两种形式,其一是由关心、关切引发的基于情感的信任,其二是经由过去良好的合作经验而形成的基于认知的信任,而该形式可通过评价或满意度进行测量。在农业产业扶贫政策中,建立具有特定利益分配机制的合约有利于保护个体农民的利益,并降低农场经营主体的劳动监督成本[15]。同时,传统农村的熟人社会形态也决定了高信任度在推进相关政策实施上的重要性。
在农业产业扶贫政策网络中,农户、村两委与产业经营主体签订的正式协议有助于提升关系正式性与信任度x4,从而为农户从产业基地获得的工资性收入w和财产性收入ya提供法律保障。信任度方面,农户、村两委与产业经营主体之间的信任基础将有利于降低产业经营主体的投入总成本K,提升效率。而政府与产业经营主体之间形成的高信任水平在增强政策支持力度G方面也具有积极作用。此外,当农户自身为产业经营主体时,为保证项目验收通过而采取的邻里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可能也有助于增进正式性,进而促进经营性收入ym。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说(3)正式关系的存在意味着行动者之间协作机制的约束力或可实施性处于较高水平,它并不等于否定了非正式关系的重要性。在农村场域中,高信任度一般有利于加速促成正式关系。反之,较强的关系正式性并不意味着信任度一定处于较高或较低的水平,即研究假说4a与研究假设4b不是相互矛盾的。:
研究假说4a:农业产业扶贫政策网络中,具有约束力的正式契约数量越多,关系的正式性越强,越有利于提升贫困村总福利水平。
研究假说4b:农业产业扶贫政策网络中,行动者对其他各行动者的整体评价越高,相互之间的信任度水平越高,越有利于提升贫困村总福利水平。
5.网络透明度
网络透明度指各行动者对政策相关信息以及政策网络中其他行动者的行动、目标与参与动机等信息的了解程度。狄马乔和鲍威尔(Paul DiMaggio,Walter Powell)[16]将信息交流方式(information flow)作为机构间合作的一个维度。托马斯(John C.Thomas)[17]指出,“仅仅以获取公民信息为目的的公民参与”是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初级形式,“以增进公民政策接受性为目的的公民参与”则是为交换信息或给予一定决策权力而采取的更高级形式。基于此,村两委与村民间的走访、村民大会等交流互动方式就表现为上述两种参与形式的混合。信息公开透明是行动者参与决策的基本前提,当村民利益与政策目标相一致时,参与式决策能够更好体现其利益诉求,从而促成决策的高效与执行的成功[18]。同时,各行动者在信息获取上的全面性以及在自身信息公开上的彻底性能够显著降低政策网络中的信息不对称性。
网络透明度x5较高时,所有行动者都对农业产业扶贫项目的利益联结机制极为清楚。当利益联结机制具有较高的公平性时,贫困户和非贫困户参与项目和流转土地的意愿均能显著提高,进而推动流转土地总面积L或农户用于产业经营的土地面积l的增加。产业经营主体能够及时了解相关政策信息和村两委、参与农户采取的各种行动,从而降低产业经营主体的投入总成本K。当农户作为产业经营主体时,其经营性收入ym也将有所增加。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说:
研究假说5:农业产业扶贫政策网络中,各行动者对其他行动者以及政策相关信息越了解,网络透明度越高,越有利于提升贫困村总福利水平。
综上,政策支持力度G、产业经营主体的总成本K、产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总面积L、参与农户用于产业经营的土地面积l可分别进一步表示为:
G=G(x4);K=K(x1,x2,x3,x4,x5)
L=L(x2,x5);l=l[G(x4),x2,x5]
贫困户或非贫困户的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可分别进一步表示为:
w=w(T,x3,x4);yt=yt[G(x4),x3]
ya=ya(ye,yc,x1,x3,x4);ym=ym[P,Q,G(x4),x3,x4,x5,l(G,x2,x5)]
企业收入ye、合作社收入yc可分别进一步表示为:
ye=ye[P,Q,K(x1,x2,x3,x4,x5),L(x2,x5),G(x4)]
yc=yc[P,Q,K(x1,x2,x3,x4,x5),L(x2,x5),G(x4)]
四、农业产业扶贫政策的动态可持续假说
静态扶贫效果假说的关注重点在于某段时间内行动者网络所具有的相对稳定的结构特征及其对贫困村总体福利的激发程度。诚然,短时间内大规模的资源投入与高协作性行动者网络的实现确实能够加速贫困村的脱贫进程,但这并不意味着贫困村总福利水平能够因为农业产业扶贫项目的实施而永远保持稳定的增长。因此,除了讨论贫困村总福利水平函数中各种变量对福利的短期增进效果,本文还将同时关注农业产业扶贫政策的长远期发展能力,利用系统动态分析方法构建动态可持续假说,论述反映农业产业扶贫政策实施的系统动态分析模型中的正向与负向循环在相互作用中如何实现贫困村总福利水平持续向好或不断弱化。
1.产业发展效益激励效应(正循环)
产业扶贫就是将贫困户的增收点扎根于产业发展之中,这种扶贫方式具有鲜明的经济属性,因而必须遵循市场和产业发展规律,以市场而非政府指令为导向。对于任一农业产业扶贫项目,其可持续性的实现与否就直接体现在产业经营主体能否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盈利,而经营收入的实现必须以有效的资源投入为前提。从购买、栽植种苗到管理、采摘、加工和销售农产品,经营主体必须保持持续的成本投入。然而,经营主体的资源是有限的,且并非所有投入都一定能实现经营主体预期的效益。将上述逻辑转化为系统动态分析表达,可总结为:产业经营主体的投入行为受资源限制无法生成无极限的正反馈,而是对应形成自我抑制的负向循环或回路,即产业发展成本抑制效应(负循环)。同时,经营主体的投入行为均以增加经营收入为最终目的,当投入行为成功激发产业基地的生产效率与质量不断提升、产品质量产量有效提高等有益于经营主体积累和继续投入资源,因而能够实现自我强化的正向回路时,该产业项目持续存在并发展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此类正循环即为产业发展效益激励效应。反之,当预期的正反馈无法达成时,经营主体很难基于产业实现盈利。在此情况下,即使是来自外部环境的微小变动,都很可能成为导致该产业项目彻底失败的“导火索”。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说:
研究假说6:在农业产业扶贫系统动态分析模型中,产业发展成本抑制效应(负循环)激发的产业发展效益激励效应(正循环)越强(数量越多),越有利于实现贫困村总福利增进的可持续性。
2.内部行动者参与激励效应(正循环)
由于许多农作物的生长周期可达数年,在此期间经营主体必须保持资源投入,但又无法促成正向回路,因而处于农业发展初期不可避免的持续亏损阶段。为保证项目利益分配机制的正常运行,确保贫困户在此阶段获得契约规定的收入,同时减轻经营主体的资金压力、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开展东西部扶贫协作的双方政府有为主要行动者提供产业发展帮扶资金的必要。由于贫困地区往往在资源禀赋和市场环境等方面存在劣势,对外部投资者的吸引力很差,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力度将有助于提高部分外部投资者的农业产业扶贫政策参与意愿,因而成为许多扶贫项目的“启动键”。然而,政府帮扶并非自发行为,其在上级考核压力和自身利益的驱使下形成的也是自我持续弱化的负向回路,即政府帮扶抑制效应(负循环)。作为来自贫困村外部的有限支持,此类负循环的目的在于激发产业发展的内生动力,增强产业经营主体、村两委与参与农户等行动者在扶贫项目参与和投入上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这种体现产业发展内生动力的正向回路即为内部行动者参与激励效应(正循环)。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说:
研究假说7:在农业产业扶贫系统动态分析模型中,政府帮扶抑制效应(负循环)激发的内部行动者参与激励效应(正循环)越强(数量越多),越有利于实现贫困村总福利增进的可持续性。
五、结论与讨论:从产业扶贫到乡村振兴
本文基于具体的扶贫项目案例(从确立、实施到验收通过的一两年内)所构成的行动者网络分析,阐述其网络结构特征对农户福利的具体作用机制,并对案例的静态扶贫效果做了初步的假说性评价。当然,限于篇幅和资料限制,本文对于所构建的诸多行动者网络假说还缺乏足够充分的案例资料或数据的检验和论证,这项工作将在以后的研究中进一步加强。
在扶贫攻坚战之后,如何推进扶贫产业发展与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衔接是当下三农工作的重心之一。首先,特别对于那些脱贫地区而言,过去的农业产业扶贫政策目标与当前的乡村产业振兴目标可以进行有效地衔接,即两者都是实现贫困村或脱贫之后村庄总福利水平的提升。其次,产业扶贫和乡村产业振兴的影响因素是一致的,其内在逻辑具有高度的衔接性。如通过构建贫困村也同样是脱贫后村庄的总福利水平函数,可知其与全体农户收入直接相关,而农户收入受到政策支持、市场环境、务工时间、产业经营主体收入、土地规模等约束性条件的共同影响。同时,产业扶贫或产业振兴的效果假说及其静态分析也显示,某时段内行动者网络所具有的结构特征也会直接或间接作用于低收入(类似于过去的贫困户)和非低收入(非贫困户)的各类型收入。可见,乡村产业振兴可以继续着力于提升产业扶贫的经济组织制度模式或行动者网络结构的效率特征。应该说,乡村振兴战略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本文所提出的扶贫产业可持续假说也有助于在系统动态分析视角下思考或分析乡村产业振兴如何才能持续促进村庄居民的总福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