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与农民收入结构的动态耦合差异研究
2022-10-23刘义臣沈伟康
刘义臣,沈伟康
(1.燕山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河北 秦皇岛 066004;2.河北地质大学 河北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与资源型产业转型升级软科学研究基地,河北 石家庄 050031;3.西北工业大学 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72)
一、引言及文献综述
(一)问题提出
实现农民持续稳定增收是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也是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组成,农民收入结构指四种收入在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所占比例的情况。
2012年以来,随着支农惠农富农政策的深入实施,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了116.4%,其中工资性收入增长了102.29%,经营净收入增长了72%、财产性净收入增长了68.13%,转移净收入增长了433.17%;2020年四种收入占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0.71%、35.48%、2.44%和21.37%;农民依靠内生能力获得的工资性收入和经营净收入占比达到了76.19%,构成了农民总收入的主要来源;支农惠农富农政策红利推动了转移净收入的快速增长,成为农民增收的第三极。农民收入结构的多元化和各种收入来源的协同化能够助推农民增收,说明收入结构的优化带动了农民总收入水平的提升,结构调整具有明显的收入效应。当前数字经济已成为驱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与各行各业融合发展也成为了新时代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农村经济发展也不例外,2020年底全国农村网民规模为 3.09亿,农村网络零售额由2014年的1 800亿元增长到2020年的1.79万亿元,数字农村快速发展;但是2017—2020年间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长率分别为8.65%、8.82%、9.61%和6.93%,增速出现向下拐点,杨华、程国强等认为自然、经济、社会等环境影响导致农民增收困难存在地域差异,亟需得到妥善解决。
(二)文献梳理
近年来,许多学者对农民收入结构进行了持续跟踪研究。刘自强、姜长云等学者认为实现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可以从优化农民收入结构、保障农民各项收入协同增长入手。万年庆、程名望、关浩杰等认为收入结构仍处于调整优化阶段,二元经济结构转换使农民收入结构调整具有显著的阶段性和空间性差异,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在农民总收入中占比较小,对农民收入结构的总体影响不大;经营净收入和工资性收入是农民持续增收的主要来源,近期经营净收入的贡献率有所下降,工资性收入的贡献率稳定上升;吴国松、申云指出工资性收入的基尼系数值明显高于经营净收入,但经营净收入是农民内部收入差异缩小效应的最大贡献者,能有效促进农民内部收入的均衡发展。
数字经济与农民收入影响机理方面,学者们认为数字红利不断向农业领域及农村渗透和扩散,通过数字基础设施的渗透效应,数字技术的扩散效应、累积效应和乘数效应,促进了经济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形成农村平台经济和共享经济的新业态。王金杰等认为电子商务发展增强了农民利用社会网络能力,激励了农村创业,增加了农民收入,使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向第三产业转移,就业地点更偏向于县域以内,增加了就业稳定性,提升了非农就业率和农户家庭的工资性收入,缓解了信息不对称、推动了农产品销售与区块链技术的融合,增加了农民经营性收入。农民增收后会适度增加数字产品消费,促进农业数字化和农村平台经济发展,从而反作用于数字经济发展。
数字经济与农民收入结构方面,刘晓倩等认为数字经济对农业收入的影响高于非农收入,对农业和非农收入的影响主要来自于数字技术使用,数字技术接入影响不显著;对农民内部的影响存在异质性,受教育水平和收入较低的家庭参与数字经济机会明显不足,数字红利存在“精英俘获”现象,造成数字化收入水平和结构的差异。数字普惠金融对工资性收入影响最大,其次为农业生产经营净收入,对东、中、西部地区的农户收入结构影响呈现异质性。
(三)文献述评及本文研究思路
现有文献虽然对数字经济与农民收入间的作用机理、内在逻辑等进行了研究,但更多是从定性角度,少量文献实证研究了数字金融对农民收入的影响,鲜有文献研究数字经济与农民收入结构的互动关系。为适应数字经济加速向农村渗透的客观趋势,让更多农民分享数字经济发展的成果,通过研究数字经济与农民收入结构的协同效应,促进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具有较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以数字经济与农民收入结构为研究对象,主要运用耦合协调模型和Dagum基尼系数分解方法,基于相关统计数据构建数字经济与农民收入结构的指标体系,先后对两者的动态耦合程度、规律和差异进行测度,分解耦合差异来源,从宏观上总结数字经济与农民收入结构的协同发展规律,为提升两者耦合协调度提供参考。
二、研究设计
分析数字经济与农民收入结构互动关系的现状和问题是论文的主要创新点,为此选择合适的计量经济学研究方法,借助相关统计数据构建数字经济和农民收入结构指标体系,对两者互动关系进行客观定量分析尤为重要。相关学者常使用耦合协调度模型来测度两个或两个以上系统间良性相互作用程度,该方法在城镇化与服务业、金融与创新发展和产业数字化发展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Dagum基尼系数分解方法主要用于研究区域差异变动规律和来源,在探究数字经济规模、产出效率以及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区域差异上具有较好适用性。可见,论文运用耦合协调模型和Dagum基尼系数分解方法,能较好研究数字经济与农民收入结构的动态协同演变过程。
(一)研究方法
1.耦合协调度模型
为探究数字经济与农民收入结构的有效耦合程度,使用耦合协调度模型进行测度。设()、()分别为数字经济、农民收入结构的变化函数(和为数字经济、农民收入结构进行标准化后结果,通过熵值法合成综合指数),、分别为各自系统影响因子,、分别为对应因子构成系统的权重,见式(1)~(2)。
(1)
(2)
为深入研究数字经济与农民收入结构耦合关系,参考主流学者研究方法对耦合协调度模型进行协同效果测度。设为两系统的耦合度,取值范围∈[0,1],值越大表明耦合强度越高;为两系统的综合发展指数,、分别为对应权重(本文取值为0.5);为两系统的耦合协调度,取值范围∈[0,1],值越大表明系统间交互作用越协调,见式(3)~(5)。借鉴已有研究将数字经济与农民收入结构耦合协调程度进行划分,如表1所示。
(3)
=()+(),+=1
(4)
×[()+()]
(5)
表1 数字经济与农民收入结构耦合协调度阶段划分
2.耦合协调度的Dagum基尼系数分解
Dagum基尼系数及其分解方法将总体差异分解为区域内部差异、区域间差异及区域间样本重叠引起的不平衡贡献,本文使用Dagum基尼系数及其分解方法研究数字经济与农民收入结构耦合协调度的差异变动程度和方向。设地区个数为,划分为个区域,Dagum基尼系数及分解步骤如式(6)~(8):
(6)
(7)
(8)
式(8)中根据DAGUM(1980)的证明推导可得≡,进一步对以下变量进行定义。设()表示数字经济与农民收入结构耦合协调度差距的加权平均数,借助数学期望表示不同区域间总体影响程度;为连续密度分布函数,反映了不同区域的相对影响,具体见式(9)。
(9)
DAGUM将总体差异分解为区域内部差异贡献、区域间差异贡献及区域间样本重叠引起的不平衡贡献(超变密度贡献),即=++,见式(10)~(12)。
(10)
(11)
(12)
(二)指标体系构建
为适应数字经济与乡村交叉融合发展形势,中央政府制订了《数字农业农村发展规划 (2019—2025 年)》,提出“十四五”时期要抢抓农业农村数字化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实施数字乡村建设发展工程”,预示着数字经济将深度嵌入我国乡村振兴过程,赋能农民收入稳定增长。为明确数字经济与农民收入结构间的效应关系,破解其协同发展障碍约束,论文从数字经济接入和数字经济应用构建数字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数字经济接入包括数字基础设施(用移动互联网普及率、移动电话普及率、每万人长途光缆线路长度和每万人移动电话交换机容量度量)、数字服务人才(用计算机和软件从业人员占比度量)和数字普惠金融(用数字普惠金融指数度量),数字经济应用包括个人数字经济应用(用人均电信业务总量和人均软件业务收入度量)和企业数字经济应用(用电子商务销售额、有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企业数比重和每百家企业拥有网站数度量)。借鉴洪名勇、李怡等研究成果,将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下文简称农民总收入)划分为农业收入和非农收入,其中农业收入使用人均经营净收入作为代理变量,非农收入使用人均工资性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之和作为代理变量,则在本文中农民收入结构相应更新为农业收入与非农收入在农民总收入中所占比例的变化情况。
遵循指标选取的全面性、科学性、可获得性和可操作性原则,结合数据的完整性,选取2014—2019年全国30个省份(由于数据缺失,不包含香港、澳门、台湾和西藏地区)为研究样本,数据源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农村统计年鉴》、《中国城市统计年鉴》和EPS数据库等,数字经济评价指标如表2所示。
三、实证研究结果
(一)耦合前提分析
表3汇报了考察期内30个省份数字经济与农民收入结构数据的描述性统计结果。期末的数字经济指数为0.26,农民总收入、农业收入与非农收入(下文简称三种收入)均值分别为16 802.42元、5 552.76元、11 249.66元,与期初相比增长率分别为160%、52.44%、33.72%、63.75%。可见,数字经济指数迅速增长,数字经济发展水平有效提升,农民总收入也实现了快速增长,数字经济可能与农民总收入存在互动关系;农民收入结构方面,非农收入占农民总收入比重达到了62%以上且仍处于持续上升态势(期末达到了66.95%),农业收入占农民总收入比重低于37.67%且具有继续下降趋势(期末为33.05%),农业收入对农民总收入的贡献小于非农收入贡献;增长速率呈现出“农业收入<农民总收入<非农收入”格局;相对收入增幅来看,农业收入增幅/农民总收入增幅的值是24.22%,非农收入增幅/农民总收入增幅的值是75.78%,农业收入增幅是非农收入增幅的31.97%,非农收入增幅也远远大于农业收入增幅。非农收入增速和增幅均大于农业收入,非农收入对农民总收入增长表现出强劲拉动作用;而农业收入增速和增幅波动较小,对农民增收发挥着稳定器作用。
表2 数字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
表3 指标描述性统计结果
从逐年变化趋势看,如图1所示,数字经济与三种收入的变化均稳定增长,数字经济与农民总收入的斜率和趋势高度相似;数字经济与农业收入、非农收入也存在相似变化趋势。进一步使用相关系数检验得知,数字经济与三种收入相关系数值均达到0.97以上,且在1%水平下显著,说明数字经济与农民收入结构可能存在协同发展效应,下文将使用耦合协调度模型进一步验证。
图1 数字经济与农民收入结构指数的时序变化
(二)耦合协调发展水平测度
2014—2019年30个省份数字经济与农民总收入、农业收入和非农收入耦合协调度(分别简称为、1、2)均值分别为0.44、0.5和0.4,总体处于磨合阶段,其中2处于磨合过渡前期,、1处于磨合过渡中期。结合表4从时间维度看,、1、2均有了显著提升,呈现逐步优化态势,说明数字经济与农民收入结构存在耦合上升关系,两者交叉融合的深度增加,验证了协同效应的存在。从三个耦合协调度看,除北京、上海和天津三个直辖市外,其余地区的耦合协调度均具有以下规律:同一地区期初和期末数字经济与农业收入耦合协调度均高于相应的非农收入,表明数字经济与农业收入的融合效果好于非农收入,可能原因是农村的直播带货、电商销售和淘宝村等线上直销渠道减少了农产品流通费用,提升了品牌价值,促进了农产品销售,提高了农业收入;农村二、三产业发展需要以第一产业的现代化发展为基础,当前我国农业现代化水平较低,限制了农村二、三产业发展规模,这与越来越多的新生代农民选择在本县第二、三产业就业的需求相矛盾,从而降低了数字经济与非农收入耦合程度。
结合农民总收入数据看:①2019年各省份的均值为0.55,小于均值的省份数有22个,占比73.33%,其中甘肃最低为0.39,北京最高为0.91;表明数字经济与农民总收入的耦合协调度整体偏低,且存在显著地区差异。原因可能是数字经济、农民总收入的标准差均值逐渐增加,2019年分别达到了0.13和0.21,两者标准差的波动差异形成了耦合协调度的地区差异。②2019年2均值为0.5,耦合协调度水平依然偏低(、1均值分别是0.55、0.61);可能原因是数字经济发展仍不充分(2019年指数均值仅为0.26),部分县域二、三产业发展仍处于新旧动能转换阵痛期,发展效率不高,吸纳农民就业能力有限,影响了工资性收入;农村土地制度不完善,“三权分置”制度红利还未显现出来,制约了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惠农转移收入政策起步较晚,补贴范围更偏向于农业产业化和农业企业领域,惠及范围小,转移净收入占农民总收入比例仍较低。
表4 数字经济与农民总收入、农业收入、非农收入的耦合协调度
表5报告了耦合协调度等级状态与省份数之间的关系。数字经济与农民总收入耦合协调度,拮抗阶段省份数由期初12个持续下降为期末0个;磨合阶段由期初16个上升到期末24个,且在2017年有一个波动过程(2个省份提升到了协调阶段);协调阶段则由期初2个上升为期末6个,数量稳定上升。数字经济与农业收入耦合协调度,拮抗阶段省份数由期初1个下降为期末0个;磨合阶段省份数呈现先平稳后下降趋势,省份数由期初29个下降为期末14个,说明两者耦合协调度有了快速发展;协调阶段省份数实现了快速增长,由期初0个发展到期末16个,占所有省份的53.33%。数字经济与非农收入耦合协调度,拮抗阶段省份数由期初21个下降为期末0个,耦合协调度水平有了整体提升;磨合阶段省份数由期初7个上升为期末24个,占比80%;协调阶段省份数由期初2个上升为6个,数量稳定上升。表明耦合协调水平有了快速提升,拮抗阶段均实现了清零;80%省份的与2、46.67%省份的1处于磨合阶段;在耦合协调度处于协调阶段省份数中,1省份数遥遥领先(16个,占比53.33%),和2省份数相同(6个,占比20%);1处于较高耦合协调发展水平省份数量领先于和2,但并未牵引更多省份的处于协调阶段,可能由于农业收入在农民总收入中占比较低,非农收入占比较大。
表5 耦合协调度的发展趋势
(三)耦合协调度区域差异及来源
为深入分析耦合协调度差异来源,将30个省份划分为东、中、西部三个区域,利用Dagum基尼系数方法描述和分解耦合协调度差异来源。表6报告了全国整体及三大区域数字经济与农民收入结构耦合协调度的基尼系数趋势和特征。、1、2总体差距()分别从2014年的0.19、0.1和0.23下降到2019年的0.1、0.06和0.12,均呈现稳步缩小趋势。可能原因是考察期内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年均增长24.31%,三种收入年均增长率分别为10.55%、4.36%和13.68%,数字经济与农民总收入的协同效应增强,数字经济借助数字生产要素增加了农民总收入,缩小了数字经济与农民收入结构耦合协调差异。
区域内差异上,、1、2的东、中、西部差距均在缩小,不同的是和2在2014年东部差异小于西部,此后东部差异均大于同期西部差异,而中部差异始终最小,基本符合“东>西>中”特征,而1差异分布始终符合“东>中>西”。该现象可能原因有:①东部省市发展速度参差不齐,比如北京、上海数字经济和农民总收入均处于全国领跑地位,客观上扩大了与区域内其他省市的差距;②数字经济方面,结合对应区域内标准差发现,东中西部区域内数字经济接入子系统标准差依次为0.15、0.02和0.03,东部标准差值是中西部的6倍左右,数字经济接入的波动幅度主要来源于数字服务人才(标准差依次为0.24、0.04、0.05),均具有“东>西>中”特征;③收入方面,东、中、西部区域内农民总收入的标准差依次为5 120.17元、798.27元、1 466.93元,东部波动幅度大约是中、西部波动范围的4.52倍,也具有“东>西>中”特征,又因为东、中、西部非农收入均值占农民总收入均值比例分别为73.47%、57.79%和56.75%,非农收入是农民总收入变化的最主要来源。
表6 耦合协调度区域差异 Dagum基尼系数结果
区域间差异上,、1、2的东-中、东-西、中-西部的差距均在缩小,但和2的差异分布符合“东-西>东-中>中-西”特征,而1基本符合“东-中>东-西>中-西”分布结构。可能原因主要有:①上文中指出非农收入是农民总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也会造成其在区域间差异分布上存在相似性;②从区域间波动幅度上看,农民总收入标准差满足“东-西(5 702.94)>东-中(5 203.43) >中-西(2 256.96)”,非农收入标准差也满足“东-西(5 888.54)>东-中(5 768.72) >中-西(1 723.55)”。农业收入标准差满足“东-中(0.13) > 东-西(0.12)>中-西(0.06)”,对应收入结构的差异分布可能是影响耦合协调差异的关键。
表7报告了全国层面数字经济与农民收入结构耦合协调度差异的分解及来源:①从时序上看,和2差异来源具有一致分布规律,总体差异首要来源是区域内差异,其次为区域间差异,两者贡献度总体呈下降趋势,但其标准差均低于0.02,波动变化幅度较小。这说明数字经济与农民总收入、非农收入耦合协调度的区域间和区域内差异是逐渐缓和的(与前文一致),但二者的结构比例长期保持基本一致水平,可能原因是受地理位置、区位优势和教育水平等先决条件影响,例如西部地区的数字基础设施投入不足、海拔位置高等因素影响数字经济相关设备使用效率,加上地广人稀、数字服务人才缺乏、地区间存在的数字鸿沟等原因,使数字赋能非农收入增长的路径受阻。②1的差异来源贡献率分布相对平均,依次是超变密度、区域间差异和区域内差异,但超变密度和区域内差异波动变化幅度较大(标准差超7%),区域内差异波动变化幅度较小(标准差为0.31%),可能原因是我国的农业形态以小农经济为主,存在数字化转型成本高、风险大、数字经济应用程度低等问题,导致数字经济与农业收入的互动性虽有发展,但互动程度依然不高。③差异来源的变化速度方面,1、2的区域间和区域内贡献率年均速度方向为正,超变密度年均速度方向为负;的区域间和区域内贡献率年均速度方向为负,超变密度年均速度方向为正;、1和2三者区域内速度均快于区域间,反映了区域内省市耦合协调差异的缓和程度高于区域间,原因可能是区域内各省市在空间上距离较近,更容易形成数字技术扩散效应,发挥中心地区辐射周边近邻地区的带动效应,而区域间则受技术传导能力不足、传导成本偏高等限制,差异缓和能力缓慢。
表7 Dagum基尼系数差异来源分解及贡献程度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基于2014—2019年省级面板数据,使用耦合协调模型、Dagum基尼系数及其分解方法,先后研究了数字经济与农民总收入、农业收入、非农收入之间的动态耦合关系,耦合协调差异的变化规律和差异来源分解。主要研究结论如下:第一,数字经济发展水平不高,非农收入已成为农民总收入最主要来源,但其与数字经济的耦合协调度均值最低。第二,同一地区数字经济与三种收入耦合协调度呈现稳步上升态势,均值中农业收入最高,农民总收入次之,非农收入最低,处于协调阶段省份数分别为6、16和6,非农收入已成为影响农民总收入耦合协调发展水平的主要因素。第三,东、中、西部耦合协调差异的总体值、区域内差异、区域间差异均呈现逐步缩小趋势,数字经济与农民总收入、非农收入的耦合差异规律相似;区域内差异,数字经济与农民总收入、非农收入的耦合差异基本上符合“东>西>中”特征,数字经济与农业收入符合“东>中>西”特征,东部的耦合协调差异最大;区域间差异,数字经济与农民总收入、非农收入的耦合差异分布符合“东-西>东-中>中-西”特征,而数字经济与农业收入耦合差异分布基本符合“东-中>东-西>中-西”。第四,数字经济与农民总收入、非农收入的耦合协调差异首要来源是区域内差异(超70%),其次为区域间差异(23%以上),但两者贡献度总体呈下降趋势;数字经济与农业收入的耦合协调度差异来源贡献率分布相对平均,首要来源于超变密度(均值为44.84%),其次是区域间差异(均值为30.45%),最后是区域内差异(均值为24.71%)。
结合上述结论,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补齐数字经济发展短板,加快数字经济发展
为补齐数字服务人才不足等短板,省级政府应统筹当地城乡经济发展、经济外向度,产业结构和科学技术投入的关系,缩小城乡间数字经济发展差距,完善城市反哺乡村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畅通城乡人才、要素和资源流通渠道,推进生产、消费和服务的线上资源整合,优化农村数字经济发展环境,提高数字经济对农村产业的渗透率,发挥数字经济的技术扩散效应,通过农村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的发展路径,有效提升农村产业发展效率和融合发展水平,进而带动农民收入增长。
(二)提升数字经济与非农收入的良性耦合程度
为降低“数字鸿沟”不利影响和数字经济对中低技能劳动者相对收入权的弱化,使农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的成果,应着力提升数字经济与非农收入的耦合协调度。各级政府应尽快完善适应数字化发展形势的职业农民培养体系,提升农民的数字经济应用能力;提高农村地区的宽带普及率和网络稳定性,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平台发展,优化企业下乡发展的软硬环境,扩大农村二、三产业发展规模,为农民创造更多就业岗位;继续完善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制度,促进更多经营性土地入市交易,增加农民的财产收入;激活农村生态和文化的经济价值,壮大村集体经济,引导惠农财政资金更多向民生领域倾斜,逐步提高农民转移收入。
(三)加速中西部数字经济与农民收入结构的耦合协调发展
中西部数字经济与农民收入结构耦合协调度落后于东部,为此,中、西部各省级政府应抢抓“东数西算”战略机遇,借鉴北上广浙数字经济发展经验,奋力追赶东部发展步伐。中、西部应立足本地经济发展实际,加大数字经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重视信息技术行业发展,增强农村数字技术的可及性;使用数字技术开发农业的多种功能,发挥农业特色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生态农业;借助数字的共享性和可复制性,降低农民信息不对称成本,使用数字教育平台培育农民数字素养,为农民创业提供数字化平台、农民就业提供更多的信息供给,丰富农民的增收渠道。
① 数据源于农村统计年鉴。
② 数据源于商务部和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③ 参考张宽的研究成果进行划分,东部省份有:上海、北京、天津、山东、广东、江苏、河北、浙江、海南、福建、辽宁;中部省份有:吉林、安徽、山西、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黑龙江;西部省份有:云南、内蒙古、四川、宁夏、广西、新疆、甘肃、贵州、重庆、陕西、青海。
④ 数据源于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与就业白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