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乡村软治理的逻辑理路、再造困境与优化路径
2022-10-22许波荣
许波荣
(无锡市行政学院,江苏 无锡 214000;河海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南京 211100)
解决“三农”问题和“村庄的终结”是乡村振兴的逻辑起点。在乡村空间深度重构、城乡一体化格局日益成型的背景下,原有的直接管控的硬治理模式已无法与时代发展相契合,治理内部结构要素更加多元化,文化重构、精神塑造、人文关怀、包容发展、伦理指引等治理作用日益凸显。新型乡村治理需要软治理的嵌入来补足、推进。《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突出实效改进乡村治理,做到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面对乡村治理主体单一集权、自治空间日益萎缩等现象,乡村治理要注重引入乡村社会心态、道德规范、乡规民约、礼俗仪式等“软”资源,构建以人民为中心的乡村治理模式,建设物质和精神共同发展的美丽村庄。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的村庄区域差异明显、城乡关系复杂,具有化解经济危机的独特价值。党的十九大以来,乡村治理成为新的学术热点,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视角提出了乡村振兴软治理的若干论断和政策建议,为后续研究奠定了基础。
国外对“软治理”的研究可以追溯到国际关系研究中的“soft law”(软法)和“soft power”(软权力)的概念。当“Soft governance”(软治理)概念形成后,就被广泛运用到欧盟治理、教育研究、反贫困等领域。国外乡村振兴中的软治理研究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国别研究。法国“农民的终结”和20年之后“乡村社会的惊人复兴”的史实证明,在工业化、城市化的冲击之下,乡村从“农业生产的场所”变为“生活的场所”进而实现全面复兴是完全有可能的。日本政府通过确立《过疏法》、积极经济开发、培育新农人、复兴传统文化等软硬兼治的过疏对策运动,来挽救败落的乡村。二是主体与要素研究。政府、志愿组织、社会组织等都被认为是乡村治理的实践主体,社区之间的联合协调、社区规约、公共服务的市场化改革与购买服务、医疗卫生服务等被认为是乡村软治理的几个关键要素。新时代社会信任、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空心化等学术概念亦引起众多学者的关注,但国外的研究偏重于经验介绍,尚未建构起成熟的乡村软治理理论。
在中国,“软治理”的概念最初被用来指称国家治理中的文化功能,随后扩展到环境治理、国际关系、政协作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城市社区治理、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建构等领域,并提出了“乡村软治理”的学术命题。现有研究大致分为两个方向:一是理论研究。一些学者综合运用治理理论、社区理论、软法与软权力理论等,从理论上阐释“乡村软治理”的概念、特征、体系构成、制度展开等问题。例如刘祖云、孔德斌认为乡村软治理是在后农业税时代下基于多元化主体结构以软法和软权力为法理基础实施柔性化手段的治理模式,最终目的是打造文明和谐的乡村共同体;李长健从法学角度将软法治理注入乡村振兴实现多元共治。二是实践研究。一些学者以“乡村社会治理缺乏可操作性路径”为研究重点,并将这一问题转化为乡村软治理如何回应乡村社会治理的困境。邹荣从文化重构、精神塑造、人文关怀、包容发展等路径推行软治理实施;严火其以乡村传统文化的重建、法治规则的再造、村规民约的约束等文化服务建设为出发点,强调实现文化软治理,振兴乡村。
可以看出,乡村软治理的嵌入能为乡村治理模式注入活力,是乡村治理模式的创新和改革。但在研究过程中也存在不足,如国内将软治理和乡村振兴结合起来的研究才刚刚起步,对乡村软治理的研究重视不够;过于关注从微观层面解决乡村治理问题,忽视从宏观复杂层面把握分析;对乡村软治理的实施环境、制约因素研究较少等等。
鉴于当前乡村治理“硬治理”泛滥而“软治理”不足,本文在坚持农业农村现代化治理理念基础上,梳理乡村软治理的历史流变与价值意蕴,从“历史—治理—文化”三个层面透视乡村软治理面临的现实困境,强化乡村振兴制度性供给;从政府治道变革、提高基层治理有效性、构建乡村共同体等角度探寻软治理路径,以期有益于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和阶段性目标任务的完全实现。
二、乡村软治理的逻辑理路
软治理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内生动力的重要源泉。在政治结构中梳理乡土社会中的软治理机制,有助于学界理解和把握中国乡土社会语境中软治理的运行及变迁。
(一)乡村“软法”治理的历史流变
乡村“软法”治理自古有之。传统社会中的“软法”并非科层体制中的法律与法规,而是从家庭、家族到整个村庄的礼治,是“隐形的制度”。完成这套社会治理的整合机制关键是基于地缘和血缘产生的人际信任以及由此构成的伦理道德。自古以来“世袭主义的官僚制”虽以科层官僚进行治理,但其发挥的功能极为有限,由此出现“皇权不下县,县下唯乡绅”的治理策略,催生出士绅阶层——弥合了国家与乡村社会的断裂和区隔。士绅作为“经纪人”是联系政府与农民的纽带。国家的税收通过乡绅得以征收,农民的生存也因乡绅获得保障,士绅让农民“站在齐脖深的河水之中”却不至于“陷入灭顶之灾”。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和相对封闭的生活方式,保证了乡土社会的内外平衡,村民都生活在“熟悉”而又稳健的村庄共同体之中。“软法”之治得以孕育和衍生。
如果说基于礼俗(伦理规则)形成的软治理与儒家的政治理想——建立一个自我管理的道德社会——相契合,那么这种软法到了19世纪末随着中国大门被西方坚船利炮打开而遭到了破坏。因战争引起的内忧外患使得整个国家处于内外交困的境地,整个社会日趋动荡,20世纪初的新文化运动就是对传统文化合法性的彻底质疑。士绅因国家权力下沉,自身软法治理力量不断遭到削弱,逐渐褪去“保护型经纪人”的角色,“卸去”保护功能。与此同时,劣绅驱逐良绅的现象开始出现,稳定的内生秩序日渐弱化。辛亥革命时期曾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就是当时试图通过推行新的司法制度重塑乡土社会的体现,但效果却差强人意。它不仅没有改变动荡的内生秩序,建立起法治秩序,还使得“不容于乡土伦理的任务从此找到了一种新的保障……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加强基层治理,国家的管控能力不断加强。当国家治理的权威渗透到基层时,“官僚性”逐渐显现,原有的以伦理规则为核心的软法开始转变为基于阶级感情的以政治行为和忠诚为核心的关系网。这类软法依附于新“单位”,如人民公社、生产大队或行政村等。这些“单位”不仅从事物质生产,更承担着社会治理的功能,在公共治理与个体之间扮演着传达、调和、应责的角色。人民公社制度、强有力的户籍制度、长期实行的“工分制”都使得村民在方方面面趋于同质化。这一时期,村民对集体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不减反增,究其实质而言,更多的是一种迫于经济上的生存依赖和对权威的绝对服从。因此,这一时期中国乡土社会的治理开始向政治共同体转变,建立起以政治行为为基础的关系网。
改革开放后,就农村社会而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得农民从集体耕作的经营与管理体制中解放出来,虽然这一制度因赋予农民经营自主权和剩余索取权而极大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并推动经济发展,但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瓦解了人民公社体制的产权基础,人民公社迅速解体。伴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单位社会主义所有制”即集体对农民个体承担的普遍性责任,无需履行,依附在人民公社体制上的村组干部的权力权威亦大大消解,嵌入在社会结构和制度结构中的软治理失去了存在基础。当外部法律和公共规则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约束,农民内生的伦理标准和行为规范亦趋于瓦解时,乡村社会秩序的维系便成了问题。
面对乡村社会软治理的困境,人们习惯性的反应是借鉴传统方法应对治理不力。有学者建议实施新乡绅制、合作社制或是网格化管理,但是这些方法在乡村空心化、市场资源流动化、社会关联异质化的新社会环境中是否能应对社会危机、平衡社会秩序?面对新的社会变革,软治理该如何嵌入和强化?如何通过社会关联、文化嵌入、责任伦理等软治理机制解决乡村社会问题?在理论、体系和方法层面,这些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二)新型乡村软治理的时代意蕴
中国社会已有大量鲜活的软治理实践案例,这些治理经验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其所体现的思想理念是区别于刚性治理、反应式治理的重要特征之一。作为社会治理的一种表现形式,软治理可以以隐蔽的形式使政府的治理方式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从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基础建设入手带动治理结构调整,通过柔性疏导、协商民主、文化挖掘、乡贤治理等多种社会微领域的机制创新,依靠共同体的威信、信誉和舆论加以保障,“自上而下”地提高农村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改进乡村治理。软治理的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主体上看,软治理倾向于地方政府与社会自治组织、公民协商共治,更多指向自治或者依靠自愿,他们形成的规则不能违背国家法律。第二,从内容上看,软治理更为灵活、更重激励,主要偏向于柔性疏导、多元协商共治、核心价值引领、伦理整合等方式来解决问题,不规定硬法那样的强制制裁的法律后果。第三,从过程来看,软治理不仅缓和主要相关者之间的摩擦,避免矛盾升级,更在于能够建立一种长效的民主互动机制,让群体之间的矛盾通过合作规制化解,增强社会的弹性稳定。第四,从效力上看,软治理约束力的实现靠身份契约、遵纪守法、村庄共同体意识等“软资源”来保障,依靠个体自律、乡土规训、舆论规制来监督,不靠国家强制力约束。第五,从程序来看,软治理的规则制定能避开科层体制内繁冗驳杂的程序,节约人力物力成本,有效弥合中央宏观制度与地方具体政策的落差,为灵活性和非预期性的结果提供弹性空间。由此可以看出,乡村软治理意味着国家权力的适度收缩、乡村自治空间的快速成长,意味着自治、法治、德治“三治”渐渐融合。其实践意义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调适结构,促进内外资源效能整合。对于基层政府而言,外部资源是一定的,乡村本土资源也是有限的,在乡村治理过程中需要一种灵活性机制来调适、促进内外资源有效整合达到功能最大化。国家赋权地方政府进行社会治理创新旨在促进地方政府利用中央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协调好各方主体利益,以微观机制的创新拓展宏观体制的生存空间。乡村软治理本身具有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方式柔性化、治理规则软法化、考核评价人本化等灵活性特征。在“政府+市场+社会”机制高效配置“下乡”的外部资源下,软治理能有效衔接村庄内外部的各种资源,盘活村庄的内部资源,使外源性动力嵌入到乡村振兴过程中以实现内源化,进而促进内外资源的有效整合,创新乡村振兴动力结构。
2.柔性运作,弥补硬治理生硬冷漠。软治理可以作为对硬治理的补充。第一,硬治理具有治理主体单一、权力滥用、协商治理难等弊端,在硬治理阙如或实施硬治理的条件不成熟时,软治理可以先行一步,为硬治理推广提供试验田。第二,相对于硬治理过度强硬的特点,软治理可以更灵活、顺畅地处理一些棘手之事,保证乡土社会治理的稳定性与回应性。第三,两者优势互补,协同发挥治理效能。强调软治理并非意味着要放弃硬治理,刚柔并济的治理理念才是有效推进乡村治理必备的思维方式。它可以把民众聚集在一起,通过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对话,将感性认知上升为公共理性,达成利益共识。
3.文化指引,构建乡土社会精神家园。虽说传统社会基于地缘和血缘形成的“特殊信任”在现代社会转型下的“陌生社会”难以发挥作用,但市场以另一种“合意”或“共同意志”的秩序和有效活动推动着一种人造理性的“普遍信任”出现——基于契约精神、诚实守信、法律规则。一场由身份到契约的历史转型,是重构乡土社会秩序的契机,也是打造乡土社会精神家园的契机。软治理带来的是社会生活所依赖的公共伦理,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赖,是人们对共享预期的信任。软治理背后的公共利益、确定性、信任、原则和预期等抽象之物,虽然不同于资本、好处、地位等具体可见的利益,但却涉及所有人关心的生存环境,他们和良好社会所需要的强制力手段一样重要。
三、新型乡村软治理的再造困境
乡村软治理,主要依靠协商、引导、疏导、关怀等方式化解乡土社会矛盾冲突,提高治理效能。但乡村软治理除了现有的权威性不足、刚性思维根深蒂固、乡村社会资本薄弱等缺点外,还面临如下再造困境。
(一)历史视角:内外资源分化割裂,乡村内生性动力不足
从历史视角分析,二元结构是一种客观存在,并无优劣之分,本是多元社会的自然表现。城乡二元结构也并非一个完全割裂的社会经济体系,而是既对立又统一的体制。但在现实生活中,城乡二元结构常被诟病。社会的急速转型使得原先超刚性的社会稳定滋生危机,一些社会学家曾用“倒丁字形结构”“断裂社会”等概念描述迅速城市化的过程所催生出的新社会形态。因城乡在功能定位、资源配置和制度安排等方面的不同,大量资本集中在城市,形成资本溢出效应。城市文明向农村的扩散、城乡收入的拉大、土地制度的激进变迁等都使得农村空心化现象越来越严重。无论是资本、土地还是劳动力,这三要素大规模流出,导致农村成为被历史遗忘的角落。城乡关系失衡产生内生性风险,乡村振兴内生动力不足。
党的十九大以后,中央提出乡村振兴战略,资本、权力、人才等各类“下乡”资源给乡村振兴提供了强大的外源性动力,但通过资源注入来实现乡村振兴,不是真正的乡村振兴。外部资源转化为内生动力是战略实施的痛点难点,主要问题在于政府多部门分配的公共投入深陷“条块分割,尾大不掉”的体制困境,政府项目下达到基层的本意是普惠农民,但项目资金却以“精英俘获+部门寻租”的方式被“分享”,群众不满愈演愈烈。乡村振兴外部资源得不到内生动力的推动与转化,村民流动、离土离乡离农现象越来越普遍。其作为个人经济理性选择也无可厚非,但这也使得“三农”这个社会发展的“稳定器”不稳,农村“过疏化”带来了村落社会的崩坏。内外资源无法整合盘活,致使乡村振兴内生动力不足。
(二)治理视角:协商治理迟缓乏力,乡村治理有效性下降
城市化背景下单向社会流动,使得乡村旧有的公共治理结构无法适应“流动的村庄”。乡村公共治理与个体之间因缺乏关键的机制——连接个体、协调回应、担当应责——无法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真正担当治理责任的基层组织失能,乡村治理有效性下降。
一是治理主体职责不清。基层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因职能划分不清常常关系失和,“说一说、议一议、评一评”成了党组织和村委会的常态。组织的羸弱使既有的控制规则开始呈现虚化的特征,基层政府成为远离乡村的“悬浮型政权”,村委会成为“维持会”,基层陷入“治理能力不足”的困境。二是协商治理条件不足。流动的农民无论是在流入地还是流出地都难以被旧有的组织网络所覆盖,他们大多游离于乡村公共事务之外;留守的儿童、老人、妇女协商能力孱弱,协商民主的意愿和积极性不够强烈。多方主体不能积极参与到合作共治中去,协商民主的格局就很难形成。三是协商治理机制不健全。现有的基层治理,只是模仿过去的单位制发挥管束作用,并未触及问题的本质——公共与个人之间的应责、衔接、沟通、协调与回应。刚性的法律约束、自上而下的行政力量介入,使得政府、村民、自治组织的互动交流受到妨碍和压制,协商治理无法做到常规化、制度化。
(三)文化视角:乡土文化衰败断层,乡村共同体正在消逝
传统的“既是社会共同体又是意义共同体”的村庄正在发生急剧变化,而由于不同地区原有的文化传统差异,各地农村变迁与转型的路径虽有所不同,但一个共同的后果则是传统时期村庄秩序整合所依赖的伦理道德约束开始失灵。当前农村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社会关系的失衡,是基本价值的失准,是文化的失调。伴随城市化快速推进、城市文明隐形扩张,传统乡土文化被忽视、被破坏、被取代现象日益严重。客观上,村庄内部私人家庭、私人生活的普遍出现使得个人主义、实用主义改变了村庄秩序,传统的集体主义、互帮互助等观念日渐淡化,工具主义、享乐主义、功利主义甚嚣尘上。农民之间也因缺少稳定关系所形成的信任合作,无法在闲暇中进行有效的交往实践,随之而来的是价值的荒漠化、精神领域的虚空化。
由此,乡土社会形成了一个结构性困境,在经济改革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却缺乏有效规范农村乡土秩序的共同体。换言之,在振兴乡村过程中,国家权力嵌入村庄取缔了传统文化权力网络在乡村的运行,国家重视法律、土地制度等正式制度的供给而忽视了乡村文化、责任伦理、道德规范等方面非正式制度的供给。如何重构现代乡土社会公共生活的“规范基础”,寻求多元化社会格局下乡村的身份认同和共同价值,让农民找回价值依托和精神意义,是当下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四、新型乡村软治理的优化路径
基于城乡关系的融合发展、基层治理中的规范重构、文化领域的乡村文化建设,乡村振兴需嵌入、强化软治理实施路径,以弥补“硬治理”的不足,提升乡村治理的有效性。
(一)加强治理主体治道变革,实现软权之治
内外资源的整合盘活关键在于统筹城乡一体化。推行城乡一体化仅靠刚性治理远远不够,或许会破坏原有城乡二元体制下的弹性因素。治理主体需要治道变革,在资源“下乡”的高效配置下,通过基层治理创新——“路径依赖”和低成本——实现半正式和非正式的政治运作,统筹城乡一体化。
1.基层党组织要进行组织创新,将支部建在村上,盘活内外资源,形成路径依赖。基层党组织是乡村振兴内源性动力的直接推动者。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首要任务是承接国家资源下乡、改善村社治理、做好公共服务供给。从长远意义上讲,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实现村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构建一个主动参与公共事务的政治共同体,以实现村社善治。因此,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归根到底是要让支部建在村上,将党组织嵌入到熟人网络中去,以党建为引领,汇聚起全党上下、社会各方(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等治理主体)的强大力量,从而撬动村庄社会资本,提高内部治理的最大合力,激活村庄共同体。
2.地方政府要创新“启迪民智、开发民力”的乡村软治理建设,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助力低成本自治。政府是乡村振兴战略的主要实施者,除了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实现资源流动增产增量等硬性指标外,还应通过制度化供给助力农民主体地位的确立,向责任型、有限型和服务型政府转变。政府应该重视乡土社会千差万别的文化资源和传统社会协调机制,将中央财政专项开支用于各地改善村治试验,重点探索以综合型合作社为经济基础的“乡绅(乡贤)+村规民约”的低成本自治;同时鼓励党政机关、社会组织、学校和市民群团等多元外部主体经常性下乡,奖励有利于城乡融合的支农活动;与其他利益集团进行公开谈判,合法地维护农民阶级的权益。
3.培育新乡贤、“城归”、第一书记、大学生村官等精英群体以及职业农民。乡村精英的回归是乡村全面振兴的必要条件。乡村建设要实现“去精英化”的大众民主,培养一批“有思想创新、有实干能力、有群体骨干”的基层人才队伍。基层乡村干部要关注基层执法队伍中语言、背景等“地方性”元素,了解风俗人情,理解村民思考和行为的方式,尽可能把对以往乡建经验的归纳总结提升到理性认识高度。不同乡村精英集团利益诉求和博弈策略各异,要通过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在不同乡村精英集团之间形成建设与治理村庄的合力,培养他们成为乡建领域的思想共同体,进行有中国地域特色的、多元化的乡建运动,助力乡村振兴。
(二)创新“三治”融合机制,实现软法之治
现有的乡村治理规则需要遵循乡村治理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的治理逻辑和要求,以技术、制度、规则创新为基本方针,构建新型软治理机制,实现软法之治。
1.以创新民主技术为操作导向,拓展基层治理的空间向度,发挥协同治理效应,促进基层自治。信息技术的革新使得公民的信息权得以实现,现代政治衍生出的诸多重要概念如“公民权利”“协商民主”“民主监督”在乡村治理中不应只是从理论层面得到展现,更应该从实践路径得到保障、从政治层面得到实现。互联网为其提供技术赋权,通过技术手段赋权增能让民众掌握决策和服务的主动性,提升主动参与动机及参与能力,自下而上不断释放自治活力。通过民主技术构建“基层政府—基层党组织—社会治理组织—基层群众”关系网络,尤其是重塑以基层政府为核心的治理主体权威。官员清廉、良好的政治绩效(尤其在公共服务供给方面)和社会信任的溢出效应会增强地方政府的公信力。通过具体的协商制度、协商规则、公正程序、公开平台、协商议事等多样民主技术保障多元主体协同治理。
2.以符号系统重构为基本导向,构建新型乡规民约,推动乡村法治。乡规民约有着独特的发生作用机制,其正常运作的发生力量不受传统与现代时间分段的影响,不会因传统性因素的衰弱或消亡而影响其发挥,也不会因新生事物的出现而受颠覆性冲击,它们是村民意见表达和公共参与的凝练。乡规民约等乡村符号系统的重构能够增加乡村社会网络的密度,构建起新的乡村治理体系。符号象征、信号传统、符号与信号互动等现代乡约的运行机理,指导村民根据社会变迁和时代需求重建乡规民约。同时,借助数字化赋能、精细化服务和网格化治理来推动乡规民约的实施,为实现乡村价值和乡村利益服务。
3.以乡村集体记忆、舆论和秩序为把握方向,形塑村庄内部风俗习惯,实现乡村德治。村庄内部的风俗习惯并非凭空形成,在精神家园的构建上,它来源于村庄的集体记忆、舆论和村庄内部公认的规范,具有地域性和特殊性。村庄的集体记忆、舆论是乡土秩序能够形成无形权威这一逻辑链条的重要发生机制。因亲缘关系网络状的连接,集体记忆的存在、舆论的影响力具有延续性和持久性,它会形成无形的权威来“规范”集体中人的行为。通过乡土集体记忆、舆论和社会秩序,开展移风易俗行动,创造全新的乡村生活形式,在城市和乡村共建、共治、共享“社会行为规范体系”,强化村民的行为规范,增强村民乡土情结。
(三)重建新型乡村文化体系,实现软术之治
重建新型乡村文化体系的着力点在于能够通过有效的公共文化建设,找到打开居民生活的钥匙,以此来重塑经济转型中缺失的公共价值,重建乡村邻里之间和谐互助的生活场域。
1.多元主体合作共治,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政府在公共文化领域虽然可以形成自上而下的强大推动力,但这股力量只是运用政治权威来实现对公共事务的刚性“管理”,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治理”。真正意义上的“治理”需要多元主体合作共治,通过政府与自治组织、社会资本、新乡贤等乡村治理主体协商合作,基于乡村善治理念来实现公共事务治理。因此,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建需要两股甚至多股力量投身于乡土社会结构转型中,在文化治理与公共意识的形塑、文化生活的制度构建、民生工程的开展、政策体系的制定与落实的实践中,推动该项服务的制度文本与日常实践不断与时俱进,更好满足村民的精神文化需求。
2.创造性转化农村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农村公共文化建设。近年来,全国各地都在兴修族谱、修建祠堂、开展宗族活动等,这一定意义上是离乡的孤独农人寻求精神慰藉的体现。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创造性转化农村优秀传统文化成为乡村共同体建设“精神家园”的实践选择。基层政府要以乡风文明建设为契机,从需求端堵住低俗文化的入侵,规制农村低俗文化;利用宗祠、寺庙、戏台等公共文化设施开展传统祭祀、礼仪教化、民俗表演等民间活动;村党支部、村委会、村庄理事会、农民合作组织、宗族亲友组织、乡镇政府等多元主体之间进行信任型合作,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通过民风民俗的宣传、宗祠族谱的复兴、乡土礼仪的传承等多种方式来构建精神家园。通过公共文化场域的搭建,鼓励多元主体互动参与,逐渐形成以伦理精神为基础的乡村善治网络,推进乡村精神共同体的构建。
3.建构乡村现代文化产业体系,以文化赋能实现乡村振兴。实现乡村文化振兴首先要正确认识乡村的特色优势,利用本土资源发展特色产业,生产特色产品,以文化赋能带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通过挖掘文化、旅游、生态、美食、手工、名人等资源,充分利用历史遗迹、自然环境、风土人情等优势,打造“X+文化”产业品牌。同时注重对现代技术的应用,通过数字化建设、互联网联动,推动地方文化产业不断发展。
结语
乡村软治理是乡村治理模式的创新,是基层治理转型进一步深化的模式选择。乡村振兴战略,虽给乡村注入了大量的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硬资源”,但外源性激励、动力较之于改革创新成本仍然有限,振兴乡村主要源于内生性动力,即通过嵌入信任、责任伦理、契约精神、村庄共同体意识等“软资源”,培育乡村振兴的内源性动力,创新乡村振兴动力结构。同时,软治理弥补了硬治理的生硬冷漠,实现了基层治理的柔性互动。真正的中国城镇化模式,是富有弹性的多元一体的经济社会体系。城市是发展极,负有拉动经济增长、提高国家竞争力的任务;农村是稳定极,是保障粮食安全、维系农民家庭再生产的场所,负有化解经济动荡、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城乡之间一动一静、一刚一柔,相互配合,恰恰是我国快速发展的动态密码。所以,推行城乡融合发展,需要大量社会民间组织、市民群团等多元主体的广泛参与,协同发力培育“三治”融合治理机制。乡村软治理有着维护乡土秩序、规范主体行为、发挥文化指引的功能。对于现代化进程中的乡土中国来说,以法治为主体的刚性治理占统摄地位是无疑的。但法律以强制方式建构法治秩序缺乏足够的乡土认同,且遮蔽了礼治秩序的积极意义。强制推行的法治会因缺乏民间土壤而丧失应有的社会基础和法律权威。要想构建成熟的乡村秩序,仍需重视以习俗、人情、道德、公约等形式流传下来的地方性道德知识,这是人们长期生活积淀下来的经验性认同,是自发形成的维护共同秩序的行为规范。当然,运用软治理并非放弃硬治理。实现乡村社会的规范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并协调好硬治理和软治理两者的作用和关系,通过主体、组织、制度、技术、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创新和完善,将自觉、规则和文化等治理要素充分调动起来,赋予乡村治理更多治理能量,提高乡村治理的能力和效率,最终走向乡村治理现代化,实现村社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