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法治:体系、教义与法典化
2022-10-22杜健勋
杜健勋
一、环境法律规范的宪法使命
(一)环境国家的宪法时刻
(二)环境治理作为国家的正当性基础
二、环境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
法律是一种规范,因而需要认真对待。法教义学主张从规范性来认识法律现象,并且通过法律理论为法律实践提供规范性的标准,建构理论模型、探索法律方法、程序等。秉持这样的法学研究方法论,研究环境宪法规范下的环境法教义学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就尤为重要。虽然关于中国环境法律体系与文本的实效还存在不同观点,但如果我们要面对中国环境法治的现实,在既有环境法律体系与制度之下,将利益纷争限定在规范的场域,将价值争议技术化为规范性争议,则完全可以对环境宪法框架下的环境法律规范进行价值衡量、利益调整与共识重建,并且在此基础上通过环境法律体系化实现宪法设定的生态文明国家任务。
(一)融合环境政策思想的环境法教义学
环境政策在环境事务的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环境政策也指导着环境立法。如果认为法教义学只能对环境立法的体系与框架进行解释,和立法的妥当与实质无关,很显然割裂了环境法体系与环境政策之间的关联,将环境法律的适用与环境法律的社会任务分别对待,前者只与环境法体系有关,后者只与环境政策有关。这样一来,环境价值判断、合目的性与结果理性等环境政策与环境法律完全分离,环境法教义学当然也就不能为环境立法提供意见。但是,环境立法更多是在环境政策的指导下进行的。随着环境立法层次的提高,特别是环境保护宪法时刻的到来,这种割裂性的认识已经使法的安全性与正义处在一种紧张的关系之中。如果合理正当的环境政策不能进入环境法律体系,这就使得尽管环境法教义学得出的结论是稳定和明确的,却可能达不到法正义的合理性要求,环境法教义学技术化与精细化的工作远离环境社会现实。因此,现在环境法教义学的研究工作之一便是在环境法律与环境政策之间寻求沟通,使环境政策受到宪法控制而成为宪法秩序下的实定法内在的因素。
在吸纳环境政策思想的基础上,解释具体环境法律条文的意思及法律体系的原理脉络,发掘环境立法的背景与思想,从而得出一个协调的环境法教义学框架,这是普遍形成共识的环境法教义学的方法论。美国1969年的《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其立法目的即为订立国家环境政策,并通过国家环境政策促成国人与其生存环境之间富饶且舒适之和谐关系,随后,《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超级基金法》)出台,成就了美国历史上著名的“环境立法十年”,这是典型的通过环境政策连接环境法律的立法路径。法教义学原初就有引领立法的基本功能,法教义学寻求的不是一般学术意义上的体系性,而是法律的体系性与实践导向,服务于法治实践。环境法教义学如果吸收了环境政策的思想,就不仅仅可以为环境司法提供解决方案,更可以指导环境立法,形成对立法的引领。沿着以下思路展开环境政策与环境法律之间的互动,环境政策的思想进入环境法教义学体系,通过教义学技术性缜密的论证,剖析现行法律规定与法学理论之间的差距,找出环境政策与现行法律之间的冲突,在相互碰撞中进行修正与整合,最终以理性、成熟与符合逻辑的方式呈现出来。
(二)认真对待环境法律规范
(三)环境价值共识凝聚
三、通过环境法教义学的环境法治实现
(一)宪法规范体系下的环境法制
(二)形式法治与环境治理
这是纯粹的环境法教义学论证过程,摒弃法外因素包括政治、历史、伦理,甚至社会的影响,以法的安定性与自治性为思考路径,沿着“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总量控制—环境质量标准—环境质量目标—环境法目的—环境宪法”的思路进行逻辑周严的论证,会使法外因素可能对法的适用恣意受到控制,特别是使法律适用免受政治正确的影响,损害法律判断的可预期性与稳定性,最终损害法治本身。因此,形式法治对于技术性浓厚的环境法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如果连通过技术保障、未牵涉政治议题、没有伦理审视、内容限定、最低程度的环境形式法治都无法实现,具有宏大价值诉求与议题争议的实质法治将更加不可能实现。通过法教义学对立法目的与现行法律的解释,形式法治要求公正无偏私地执行法律,法律秩序由此得以形成,这给各种环境行为提供一种稳定的预期,只要严格遵守环境标准安排生产与排放,便不会触发法律的惩罚机制,环境行为主体由此可以有预期地规划其生产排放行为。同理,环境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的,形式法治要求国家也应当遵守它所制定的法律规范,这对国家行为构成约束,国家行为也由此变得可以预期,国家对环境的治理是以先定的环境法律规范为依据的,是公开的,同样问题同样对待,各种“选择性执法”将不再有正当的理由,在这个意义上,形式法治能够遏制公权力的专横并抵制法律向政治与现实妥协。这一切有赖于法教义学对于复杂法律规范的解释,通过解释为法律适用提供逻辑一致的框架,确定性的指引实践问题的解决。法教义学通过对法律体系仔细的解释与对司法裁判认真的总结,可以使得在进行环境治理时有一个大体法治框架,这可以使得环境司法有可遵循的基本模式,在面对相同环境问题时,沿着过往成功的解决路径即可,没有必要思考所有的解决方案,保证法治所要求的一般性与安定性,而不是掺杂了政治、社会等法外因素的影响导致议题纠缠。如果对相同环境问题的解决有背离法教义学框架不同以往成功的思考路径,则必须进行详细的论证与说明,通过法教义学的形式法治也降低了法律适用的成本,在最低限度上形成社会共识与法治价值凝聚。
(三)融贯性环境法律体系的建构
第一,法教义学可以促进环境法律体系内部的价值融贯性。融贯的法律体系是一个逻辑严谨的概念体系,并且以法律原则统领法制结构,通过融贯的法律体系可以建构形式上符合正义要求的法秩序,法教义学是建构概念体系与法律原则的主要法学方法论。立于环境宪法“新发展理念”和“生态文明”的秩序性基础,环境法律规范应当在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的价值体系下,进行合宪性解释,以价值一贯的理念理解环境法上的概念与法律原则,以期环境法律秩序在宪法秩序内生长。环境宪法以国家义务为内容并且基于国家任务的根本要求来实现立宪目的,国家环境保护义务作为主线贯穿于所有环境立法之中。《环境保护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之后,各单行的环境法律规范在此基础上,分别对政府的环境保护义务进行了类别化与详细化规定,这符合宪法秩序与立宪目的,如果对某项法律规范存有两种以上解释,那么更接近宪法原则的那种解释应当获得更多支持。因此,通过法教义学对环境法律规范体系化的理解,可以对立法与修法提供更好的建议,同时也可以以逻辑周严的方式呈现建立环境法律秩序的价值主线。
四、代结语:以环境法教义学推动环境法秩序型构
为了维护市场的自由与秩序,通过以法律制度为基本框架的规制是不可避免的,如此市场才能保持持久的生命力,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以追求经济的持续成长为内在动力,社会秩序以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价值目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问题日渐凸显,并成为经济社会秩序形塑的障碍,因此,环境秩序的建立与养成变得极度迫切,环境、经济与社会三位一体的成长机制正是念兹在兹的追求。环境秩序是提供人类生存发展的规范和制度的总称,其终极目标是追求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因而环境保护并非点状、局部性、短期性的污染防治,而应当是全面性、广泛性、长期性的环境永续与生态保育,以为经济社会的永续成长提供坚实的基础,实现人民美好生活的愿景。因此,建立生态框架下的经济社会目标和追求环境秩序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各国发展中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