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前期吏职的“流内官”身份与免役权
——以《天圣赋役令》宋6条为中心的考察*
2022-10-22张亦冰
张亦冰
本文赞同徐氏关于唐代蠲符免役群体范围的辨析及对于唐宋官户赋役蠲免内容、文书凭证变化的认识,但有关宋代诸色吏人免役规定的解释,仍义有未安。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宋令“其见充杂任、授流内官者,皆准此,自余者不合”针对对象的理解。此句既言“皆准此”,意谓“诸户役,因任官应免者,验告身灼然实者,注免”之规定,适用于“见充杂任、授流内官者”。宋代免户下差役者,并不限于流内品官,所谓“杂任授流内官者,皆准此”,所“准”者不仅是免役权,还有“验告身灼然实”这一免役凭证规定。换言之,此条令文的主要意图在于规定凭告身免役者的范围,即:“因任官应免”的品官之户(包括见任、前资、致仕官户,但标准不一)以及“见充杂任授流内官”之户;而所谓“自余者不合”,意味着除“品官”以及“见充杂任授流内官”之外,持有告身的群体不得免除户役。
一、在京诸司吏职及其免役权
在宋初编订的《宋刑统》中,载有对“杂任”的解释与相关规定,但完全照搬《唐律》及唐开元二十五年《杂令》,不足以体现唐宋“杂任”概念的差异。宋代君臣在实际政务中引述唐律“杂任”概念,仅见以下一例:
综上,在京诸司吏人也无法免除州司差役,所得勒留官并非流内品官,并不符合令文所述诸项条件;惟中书堂后官能够以流内官身份、在蠲符制度罢废后须依告身免役。
二、州县吏职及其免役权
但衙前赴阙出为班行后,未必承担本州吏职差遣。元符三年(1100),试尚书兵部侍郎兼权吏部侍郎黄裳进奏,建议调整衙前出职三班使臣的差遣管理方式:
根据黄裳所述,根据元丰条制,衙前出职为三班使臣后,当“到部应副短使,足日收入住程指射差遣”,而元祐制度调整后,“乃许归本州或本路管押纲运,仍依召募得替官员支给路费,系短使者即理短使,系住程者即理在职月日”,由于根据元丰之制,出职使臣须先充任“短使”类差遣,“应副短使一年以上无阙”,方允许理为“住程差遣”;而元祐以后才允许使臣得以归本州本路充任押纲差遣,官府发给路费,还能直接理为“住程差遣”,待遇较元丰制度优越过多,“显属侥幸”,因此建议恢复元丰之制。朝廷听从该建议,“其元祐指挥更不施行”。由此观之,衙前出职班行后不一定充任州司吏职,难以称为“见充杂任”。
最后需要厘清令文中“自余者不合”,即虽持告身但不得据此免役的吏人范畴。如前所述,衙前吏职群体中除客司、通引官外,“官优者曰衙职”,即教练使至都知兵马使等衙前军将;这部分衙前人吏多具有检校官、散试官以及兼宪衔,据《云麓漫钞》记载:
综上所述,在州县公吏群体中,符合杂任而有流内官身份且能通过告身免除户役者,仅有衙前出职为长史、司马等州司上佐。那么,对一位州县公吏而言,其需要经历怎样的职次迁转与出职过程,才有可能获得上述身份与特权,将是下文关注的重点。
三、北宋前期州县公吏获得免役权与流内官的途径
综上,免役与出职为官,是州县公吏职业前途的核心诉求,但除了与州司高层关系密切的官吏子弟、元随以及资产雄厚的地方豪强,大部分依行政能力投充、据劳绩迁转的基层公吏,至少须耗费数十年时间的漫长等待,经过激烈竞争,才有可能完成上述目标。
四、小结
至于《天圣令》宋6条针对唐令旧文的修订,规定具有“流内官”身份之吏职,得依告身免除户役,则可视为对上述制度演化过程的总结,所涉群体范围,主要包括在京师供职的中书门下堂后官以及衙前出职摄州上佐,而仍于州司充吏职者。户下免役权以及出职为“流内官”,是承平时期州县公吏在制度范围内有可能获得的主要经济、政治利益,也是其重要“职业目标”。但对于诸多为重难差遣所困的吏人来说,获得上述权利的制度路径极其有限,州县吏职次的任期规定严格,名额亦多有限制,加之承担职役过程中难免责罚甚至赔费、破产,看似能够依靠自身努力达成的愿景,实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