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质、多元与发展
——音乐类“非遗”传承和保护耦合性研究
2022-10-21袁彦伯
袁彦伯 冯 洋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长久以来人类在劳动实践下所创造的文化知识结晶,是与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同等重要意义的文化遗产。2005 年3 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 号)的[附件]《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为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民俗活动、表演艺术、社会实践、礼仪与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包含与之相关的实物、传统手工艺制品等以及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为音乐类“非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表现部分,截至2021 年,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共有1557 项,与音乐类相关文化遗产包括:传统音乐类189 项,传统技艺类287 项,传统戏剧类171 项,曲艺类145 项,民俗类183 项,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109 项。音乐文化遗产在1557 项代表性项目中占比高达70%以上,由此可见,音乐文化遗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占据着重要位置。但随着社会现代化的不断发展以及传承载体的没落,我国流行于乡村的部分音乐文化遗产项目正面临着严峻考验,甚者逐渐濒临消亡。如何打造好音乐类“非遗”,如何科学、客观、系统地传播、保护与发展音乐类“非遗”,已经成为当下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保护、传承和发展音乐类“非遗”,是保护文化多样性,构建社会繁荣发展的重要举措。笔者在本文中将从音乐类“非遗”的主要特征、跨学科发展以及传承和保护措施出发,进一步探讨音乐类“非遗”的传承、保护与发展问题。
一、音乐类“非遗”本质性特征分析
(一)音乐文化遗产本体的“无形性”
音乐作为一种艺术形式和文化活动,具有“无形”“非物质性”的基本特征。与其他艺术形式不同,音乐在传达情感和审美上,需要感性材料和审美形式相结合,通过一种无法用肉眼所见的方式,直接、真实、深刻地表达作曲家或演奏者的内心情感。但音乐并不是纯感性的,就其作为现实世界中对象化的某些音乐形式来说,音乐同时又具备高度的理性化思维,是感性与理性高度融合的艺术形式。由于音乐的物质媒介材料,即乐音,其自身不是视觉可见的具体形象物,只能通过乐音结构本身的内在性和符号意义反映主体(人)的感性的内在心理,因此,音乐本体具有“无形性”的特性。由于音乐本体的“无形性”,也间接体现出音乐的“独特性”及其“不可再生性”。物质性文化具有客观实在性,是通过主体(人)的创造性显现,并通过社会性主体(人)的眼睛、耳朵等感觉器官直观地体验和感受,例如通过不同种族、不同族群衣饰可以进一步判断其族群间的文化差异。与此相反,非物质文化是受物质世界影响并反作用于物质世界,音乐文化遗产在现实世界中是“看不见”“摸不着”
的,只能通过具体人的舞台表演等艺术形式传达给观众,例如我国的古琴音乐、昆曲艺术、新疆的木卡姆等,通过演员的舞台表演、演唱等艺术形式,将所表达的音乐内容呈现给观众,给观众以耳目上的理解和感受。相较于此特点,由于音乐本身所具有的“无形性”,音乐类“非遗”在历史传承过程中的物质材料或媒介更加易变、易消失及其音乐本体的难以保存。因此,在对音乐类“非遗”的保护中,应当把握其“无形性”特征,结合社会学、人类学、传播学、民族学等学科,从历史—社会和本体论双重角度梳理出音乐文化遗产所反映的深层的社会结构和价值观。
(二)音乐类“非遗”的复杂性和流变性
我国是多民族国家,民族文化的不同使得音乐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之间构成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复杂性,其所表现的不只是简单阐述所描述的音乐现象,更多的是对相关地域、历史背景以及相关社会文化现象的着重阐述,通过舞台表演、演唱、演奏等方式呈现在大众面前。例如我国的昆曲艺术,其剧本、演唱、表演方式都具有历史的深厚沉淀,是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同时也为我国的京剧、川剧等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音乐的发展具有流变性,是随着不同时期、不同社会背景及时代的变化而变化,是与社会发展与时代潮流相合拍的。通过不同国家、不同地域的艺人相互沟通、交流,使得相对应的本土音乐文化进行跨民族、跨地域的传播与发展,呈现了音乐独特的流变性。此类的流变,保留了音乐的传统特质,体现了其继承与发展、一致与差异的统一性。以燕乐为例,燕乐起初起源于我国,中日的文化交流使得燕乐传入了日本,与日本本土相关民族文化、风俗传统、民族特色相结合,是对燕乐的进一步发展。此外,着重对音乐本体及在历史空间中所产生的音乐现象等进行理解、分析和研究,对音乐在某一历史阶段的变化和所处每个历史阶段的变化逐步展开研究,有效把握不同历史时期背景下的音乐文化差异和种群、族群的群落性差异。抓住时代发展的潮流,把握音乐类“非遗”发展的可塑造性和流变性。与此同时,为音乐类“非遗”注入新鲜血液,在国家的保护下以及我国每位学者和传承人的共同努力下,使得音乐类“非遗”能够更加全面地传承与发展。
(三)音乐类“非遗”以“人”为本的特征
除对音乐本体研究之外,音乐中的“人”在其传承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人本性,是以“人”为主体并在感性上的对象化的产物,并通过主体与主体、主体与客体间的相互连结,以“口传心(身)授”“口口相传”的符号化方式进行传承与发展。因此,在对音乐类“非遗”的传承过程中,社会性的“人”就显得尤为重要。这里所指代的“人”具备两种含义,一是个体的“人”,在传播和传承过程中主要以单个人的形式存在。由于其知识、阅历以及熟练程度的差异,不可避免地出现同一地域的不同个体对同一乐曲的不同表现形式,导致区域性的音乐本体呈现了个体差异化。二是群体的“人”,构成了其“群体性”的基本特征。王文章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单是个人的行为,而是集体智慧和集体创造的产物,通常是以一定的居住地、社区、民族或国家为单位,并在这样的范围内流传、延续和传播。”群体性的人的特征,具有强烈的社会性和主观能动性,同时也是研究地域化音乐形态及其跨地域化的音乐形态必不可少的。任何事物都有利弊之分,其利主要表现为不同个体之间的差异,使得乐曲在传承过程中呈现不同的表现形式及历史内涵,其结果可能会促成新乐种的形成,例如广泛吸收曲剧、豫剧等传统戏曲而形成的河南大平调等;其弊端主要体现在由于族群的差异化,导致原有乐种无法适应现有族群音乐文化的“流行”发展,使得音乐本体在此类文化融合现象中极易发生本体(音乐本身)的瓦解现象,严重者可能濒临消亡。因此,在对音乐类“非遗”的研究过程中,应该准确把握其有利因素,着重分析其弊端,既不能只看到有利之处,也不能只关注其弊端本身,将利与弊巧妙结合,才能更有效地传承与发展音乐类“非遗”。
二、多元视角下音乐类“非遗”传承和保护研究
(一)考古学
考古学是一门通过实物史料研究相关社会历史的科学学科,这里的实物史料是指历史所遗留下来的各类遗迹、遗物,通过考古学家的发现和发掘并对其进行研究,以阐述古代社会发展的面貌。譬如:1985年以来,考古学家在河南省舞阳县贾湖村新石器时代
遗址中,发现的骨笛就有数十件之多。这些骨笛制作规范、讲究,还保存有制器者有意设计、调整音孔距离的划痕,其中一支骨笛在七千多年后的今天,仍然能吹奏发音,其乐音至少能构成六声音阶。 王子初指出:“音乐考古学则是根据与古代音乐艺术有关的实物史料研究音乐历史的科学,是音乐史的一个部门;音乐史属艺术史,也是历史科学的一个专门分支。”音乐考古学的主要目的在于对音乐史的研究和考证,特别是在缺少相关文献资料或者无文字记录的情况下,力求客观、准确地揭示人类音乐发展规律。在跨学科领域中,结合音乐考古学学科的理论实践方法,把对历史遗留下来的实物等作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此来探求音乐类“非遗”的历史遗留及历史传承问题。音乐类“非遗”的学科建设与音乐考古学的实践价值息息相关,是同音乐考古学共同发展并逐步完善的具有交叉性质的学科。倘若将音乐考古学与音乐类“非遗”割裂开来,音乐类“非遗”自身的内在价值也将会毫无依据和可信度。
(二)文献学
我国现存音乐类文献资料极为丰富,它与音乐考古学、音乐图像学等相关学科,共同构成了我国音乐史料文献的主体部分。“文献”一词最早记载于《论语·八佾》:“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征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征也。文献不足故也,足,则吾能征之矣”。我国文献学学科发展历史悠久,早在周代时期《诗经》的汇编到正统史书以司马迁的《史记》为起始的《二十四史》、描述音乐典章制度的官修文书的“三通”或“九通”等,这些都记录并保存了极为珍贵的历史文献史料,其中《二十四史》里的“乐志”“礼乐志”“音乐志”等更是对古代音乐的典章制度、乐律理论等的详细阐述,同时也是不可多得的官方正统文献史料。《中国音乐文献学》中指出:“音乐文献学是以音乐文献和音乐文献工作为研究对象,以音乐文献历史、音乐文献整理、音乐文献的交流和利用等为主要研究内容的学科。”针对音乐学“非遗”的调查和研究,需要相关学者合理运用音乐文献学学科,并结合音乐训诂学、古谱学等相关学科领域,通过对某一特定历史时期文献的总体把握,探究相关音乐文化所产生的现象及历史变迁等问题。不仅如此,还应对文献的真实性进行深入探究,通过口述史、实物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文献记载,进行“去伪存真”,力求更加准确地阐述某个地区的某一音乐文化所显示出的历史文化背景及社会现象。
(三)社会学
法国哲学家孔德在其作品《实证哲学教程》中首次提出“社会学”概念,并开创了社会学这一学科。所谓社会学,是人类行为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其目的是探索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及人与人、群体与群体的相互交往和相互影响的结果。社会学所研究的对象为因人与人相互交往而产生的风俗、结构、制度以及形成和削弱这些风俗、结构、制度的内部与外部力量,以及研究参与这种交往的群体和组织对于人们的行为和性格所产生的影响。音乐社会学是音乐学与社会学相交叉的一门科学,既属于音乐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属于社会学的一个分支。罗传开教授指出:“所谓音乐社会学,简而言之,就是研究音乐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的科学。”作者就音乐社会学的定义、研究对象、国外的主要流派等进行了阐述,是国内目前见刊最早的介绍有关音乐社会学的文章。对于音乐类“非遗”的研究,可通过音乐社会学获得该社会发展历史环境下所显示的音乐活动类型,比如在研究某一地区的音乐时,应先了解有多少相关音乐类学校、音乐团体(包括专业与业余团体)、音乐个人和小组等能够表演该音乐;应调查与此类音乐相关的社会现象、录音、影像和从事其他类型音乐活动的居民以及他们的职业成分;最后还应对音乐材料(演奏曲目、伴奏乐器、录音材料等)进行调查与分析。音乐类“非遗”是以历史—社会为时间跨度,以社会性的人或群体、部落和音乐本体为主要研究对象,因此,作为具有交叉性质的音乐社会学,为音乐类“非遗”提供了科学性的研究方法,对音乐类“非遗”的学科建设、保护措施研究等均具有重要价值。
(四)音响学
无论对音乐本体的分析,还是对音乐的历史变迁等问题的研究,都需要对“声音”的把握与理解。这种构成“声音”的材料同属于一种物理现象,也是研究作为音乐载体的声音的一门自然科学,即音乐音响学。据相关文献记载,音响学最早存在于古希腊时期,毕达哥拉斯使用弦音计(Monchord)进行有关音程与协和的关系的实验,初步了解到音程与弦长比率的关系,继而提出了“五度相生律”理论。随着科学技术的应用以及音响学与数学理论、物理学理论等学科的结合,进一步完善了音响学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意义。音乐音响学又称为“音乐声学”,是着重从声学角度研究音乐音响现象的科学,也是同物理学、数学、心理学、统计学等相邻学科相结合的交叉学科。我国对音乐声学的记载可追溯到儒家经典《礼记·乐记》中:“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声相应,故生变;变成方,谓之音”。对“声”和“音”分别进行概述并指出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从明朝时期朱载堉在世界范围内率先解决了“十二平均律”的计算问题,到近代刘半农先生用现代算数解释了明朝朱载堉的“十二平均律”,经过国内外学者的共同努力,音乐音响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在对我国传统音乐分析调查中,巧妙运用音乐音响学,通过对音所产生的条件、音的种类、人耳的生理结构特征、乐律学的分析并结合音乐心理学、音乐美学、音乐人类学等学科,将理性与感性相结合,有效把握所研究音乐本体的物理特性。以笙乐器为例,在对其乐器的研究中,不仅要描述乐器的形状、制作材料,还应运用音乐音响学,对该乐器的发声原理、音域等物理性质和乐器声学进行探析,以此达到对笙乐器的科学认知。因此,在对我国传统音乐文化的研究方法上,结合音乐音响学这一自然学科是十分必要的。
三、音乐类“非遗”传承和保护措施
(一)提高重视程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总书记的关怀和部署下,各地深入展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挖掘和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音乐类“非遗”的保护和传承发展离不开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视。首先,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相互协同,成立相关研究机构,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充分深入人民群众之中,加强对我国音乐类相关乐器、乐俑等古文物的考古挖掘工作,并加大力度对我国在历史上遗留的古代乐谱、文献等相关资料的整理研究,与政府部门协同做好相关文献、文物整理工作。其次,音乐类“非遗”在宣传、传承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我国政府部门应加大对音乐类“非遗”相关传承机构(尤其为濒危性音乐文化遗产)和研究机构的资金投入,为传承人才以及相关研究人员给予资金及物质上的后盾支撑。再次,不定期在市区、县城及乡镇举办音乐演出,让艺人充分走入人民群众中。传统音乐是在民间产生,并在民间进行传播和发展,不定期邀请民间艺人及其传承弟子到民间演出场所进行演出,扩大音乐演出的受众人群,提高传统音乐的影响力,促进音乐类“非遗”的良性传播与发展。
(二)重视传承人才教育培养工作
音乐类“非遗”离不开以人作为载体的传播与传承,传承人在音乐类“非遗”的传承过程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现代化、全球化的社会发展中,为迎合现当代大众的心理以及资本的逐利,将我国优秀传统音乐进行恶意改编,放弃了传统音乐的内在文化内涵,导致了更为严重的“俗化”现象,严重破坏了我国原生态的传统音乐文化。恶意改编现象频繁发生,与传统音乐文化良性发展背道而驰,容易使欣赏人群对我国传统音乐文化产生误解,导致音乐文化现象的差异化,一边不了解传统音乐文化潜在内涵,一边对其进行加工改编,此现象对我国传统音乐的传播与发展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此外,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相关文化工作领域招收文化工作者的高学历化,导致音乐传承人才的缺失现象愈发严重。许多传承人因现实学业或表演收入较低等问题,放弃继续学习音乐的机会,造成传承人才的严重缺失及断层现象。另外,部分学生家长重视学生理论课的学习,认为学习音乐只是一门兴趣爱好,应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文化课上,学习音乐将来也“无用”的心理,使得进一步培养音乐类“非遗”传承人面临着重重困难。对此,笔者以为,应当妥善解决传承人所面临的现实工作问题,改善部分民间传承人的现实状况,保证传承人能够尽心打造好音乐类“非遗”的文化品牌。同时,将我国优秀的音乐类“非遗”更广泛地传播出去,需要每一位传承人的共同努力,也是我国音乐学者们责无旁贷的历史使命。
(三)音乐类“非遗”走进校园舞台
我国民族众多,不同民族之间有着不同的音乐文化,同一民族也有着多种音乐文化种类。因此,我国音乐类“非遗”的种类和数量极为庞大。让音乐类“非遗”走进校园,指定专门的音乐会和采访演出,通过
专业传承人的表演及演奏,使学生们能够初步了解我国音乐类“非遗”的优秀文化精神。同时,在各大高校教学实践中,还应设置音乐“非遗”类相关课程,构建音乐类“非遗”专业学科,定期邀请专业传承人或直系弟子传承人到校授课,让学生们能够直接接触到我国音乐类“非遗”的文化财富,感受我国音乐类“非遗”的独特魅力,进一步填补我国高校音乐类“非遗”相关课程的缺乏现象。目前,我国高校越来越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与发展,例如:中央音乐学院在2010 年为全院研究生开设音乐类“非遗”相关专业选修课,桑德诺瓦指出其课程内容是将基本理论与案例分析、教学与实践相结合,加强对我国音乐类“非遗”的重视,旨在为音乐类“非遗”的传承与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充分发挥高校的科研创新优势,将音乐类“非遗”纳入作曲理论技术、民族音乐学等相关研究领域,在坚持“守正创新”的前提下,鼓励对我国传统音乐文化遗产进行“再创作”及其改编、翻唱等,扩大在数字媒体的自身影响力,从而有效促进音乐类“非遗”的创新发展。
(四)音乐类“非遗”与数字化元素融合发展
科技水平的进步为音乐文化遗产的传播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短视频、影视播放等App 的不断出现,为我国传统音乐文化的传播提供了良好的服务平台。此外,进一步加强高校图书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建设,高校图书馆数字化建设更有利于为音乐类“非遗”进行静态保护,“静态保护是一种博物馆式的记录与保护工作,主要是通过数字化建设和采取录音、摄影等传统的有形形式的抢救性挖掘、整理、收集。目前代表性的静态保护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数字化研究。”将传统与现代相结合,体现在音乐类“非遗”的传承与发展应该坚持与时俱进,在保留音乐类“非遗”中的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结合现代化、多元化社会的发展趋势,挖掘并合理利用音乐类“非遗”资源,打造独具特色的地方优秀传统音乐文化,有效推动音乐类“非遗”的创新发展及扩大其传播途径。
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历史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不仅属于我们这一代人,也属于子孙万代。”保护音乐类“非遗”,是保护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发扬我国文化自信的重要体现。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研究绝不是一蹴而成的,需要经过一代又一代研究学者和传承人的共同努力,对我国深入民间的传统音乐及相关考古文物、历史文献资料进行挖掘、整理、分析和保护,加强对我国音乐文化遗产的探索。本文通过对音乐类“非遗”的特征分析,强调音乐文化遗产本体的无形性、复杂性、流变性和人本性等基本特征,并以此为其横向基点。同时,音乐类“非遗”应当扩大学科视野,拓展学术思维,吸收跨学科研究方法。音乐类“非遗”的跨学科研究意义重大,不仅促进了我国乃至世界的民族音乐的保护性与传承性发展,还将音乐史学、音乐美学、音乐传播学等音乐学学科内部的理论方法和实践依据相互融合和共通。
[1] 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 年版,第69 页。
[2] 黄翔鹏:《舞阳贾湖骨笛的测音研究》 ,《文物》1989 年第1 期,第15 页。
[3] 王子初:《中国音乐考古学》 ,福建教育出版社2003 年版,第3 页。
[4]《 论语·八佾》,《影印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 年版。
[5] 方宝璋、郑俊晖:《中国音乐文献学》,福建教育出版社2006 年版,第15-16 页。
[6] 罗传开:《音乐社会学》 ,《音乐研究》1981 年第4 期,第99-100 页。
[7] 桑德诺瓦:《〈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理论及案例分析〉课的设置理念与若干思考》,《云南艺术学院学报》2011 年第2 期。
[8]容艺洋、曹国梁:《高校音乐类“非遗”项目静态保护实践——以兰州城市学院非物质文化遗产研展馆为例》 ,《音乐生活》2020 年第5 期,第3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