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农把式”评职称为乡村振兴赋能
2022-10-21罗哲
罗 哲
职称通常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凭借其自身的工作经验、专业技能与能力等所获得的等级称号,能够反映个体的专业技术水平。长期以来,部分服务于基层的农村实用人才因学历、论文身份和年龄等限制无法获得专业技术职称,其身份认同感与基层归属感相对薄弱。乡村人才职称评审关系到农村实用人才的切身利益,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是深入推进新时代农业农村现代化,激发乡土人才职业荣誉感,进一步挖掘与保留本土人才的重要保障。
“农把式”评职称是激发广大乡村人才干事创业热情的突破口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一篇大文章”,要“在乡村形成人才、土地、资金、产业汇聚的良性循环”。其中,人才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不可或缺的关键要素,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离不开一支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爱农村的农村实用人才队伍。然而,大部分农民在工业化与城镇化发展过程中都离开了农村,导致农村本土人才严重匮乏,农村空心化与老龄化等问题普遍存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二〇二二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强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建设”。为了更好地保障乡村振兴战略顺利推进,必须重点关注农业领域人才发展情况,进一步完善人才返乡下乡激励政策。这就要求打破乡村人才的职业发展瓶颈,建立与乡村人才掌握的知识技能和服务农村的建设能力相适应的评价机制,选树一批“土专家”“田秀才”,为广大乡村人才全面助力乡村振兴创造有利条件。
新时代人才强国建设要求破除人才发展体制机制障碍,切实推动人才评价工作科学化、规范化。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加快形成导向明确、精准科学、规范有序、竞争择优的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人才评价机制”,同时要求“健全以职业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实用人才评价制度”。探索人才评价方式的改革必须适应经济发展与人才发展的需要,并且服务于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为充分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需要针对不同领域、不同职业的群体建立具有特色、针对性较强的评价标准。同样,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农村实用人才队伍也离不开规范科学的评价体系,这就必须尊重农村实用人才发展规律与职业技能特点,探索建立农村人才的职称评审制度,注重突出实绩与能力导向,对不同类型的农村人才进行分类,以便客观公正地对其进行评价。
随着生产力的不断进步,传统粗放型、低效率的农业生产方式已经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生产与经营过程中面临巨大竞争,广大农民的知识与技能结构亟待更新与提升。因此,推进农民职业化既是社会分工与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实现农民从身份向职业转变的必由之路。早在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就曾提出要“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此后,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指出要“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紧接着,农业部于2017年发布《“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正式将新型职业农民定义为“以农业为职业、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生产经营并达到相当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并提出了分类分层开展培训、规范认定管理等要求。为此,必须建立适应农民职业化的制度环境,落实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培训、评价与考核等方面的政策,规范农民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过程,提升农民的职业身份认同。
“农把式”评职称为广大乡村人才打造更加广阔的职业发展平台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我国“三农”工作的开展不仅要求保持总量增长,更要实现农业农村科技含量增加与行业结构优化,这对农民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壮大农村人力资源队伍、提升农村人力资源质量、发挥农村人力资源潜力,成为突破农业农村发展瓶颈的关键。“农把式”评职称就是要坚持评价的实用性,通过将农村人才评价与农业农村发展方向相结合,达到准确和有效识别人才、科学评价人才的目的。因此,“农把式”评职称充分参考了农民在农产品种植与市场开发、农业经营与技术推广等方面的实际表现,通过设立符合农民生产经营活动特点的职称评价标准,破除学历资历、论文奖项、年龄身份等门槛,从而让具有过硬农业理论知识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农村实用人才脱颖而出。
“农把式”职称认定是对农村人才的一种身份认可,职称的获得赋予了各类农村实用人才公平参与社会竞争的机会,有助于提高其社会认可度和职业荣誉感,并充分激发其干事创业热情。拥有职称的职业农民能够凭借其个人能力与工作经验得到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认可,从而减少其在就业过程中的身份歧视与求职壁垒,获取更多职业发展机会,充分实现自身的价值。因此,“农把式”职称评定与职业农民的职业生涯息息相关,能够在职业农民的职业生涯内建立起一种长效的激励机制与晋升渠道。职业农民职称一般是由各地人社部与农业农村部门评定,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含金量与影响力。获得职称的农民能够享受资金补助、学习培训与政策扶持等优厚待遇,从而提升其社会地位。这将有利于实现农民从一种身份到一种职业的转变,吸引更多人才回乡发展,壮大乡村振兴人才队伍。
“农把式”职称评定不仅仅是对农村人才的身份认定,也是在为农村人才培养制定标准。一方面,对于乡村人才培养而言,职称标准具有方向指引作用。“农把式”职称评定将建立一套明确且符合农业农村发展实际的职称等级制度,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提供参考标准与培育目标,这有助于降低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成本。另一方面,特定领域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标准一经确立,就具有标杆作用。各类农村实用人才为获得更高的职称则会主动对照该标准开展学习与实践,不断丰富自身的生产与劳动技能,掌握现代化农业生产经营的相关知识。在此基础上,“农把式”职称评定还能发挥职业农民带动效应,通过评定获得职称的职业农民可以参与或组织农民培训,带动其他农民共同学习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提高乡村本土人才的培育效率与质量。
促进“农把式”评职称为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发挥更大作用
我国各地在“农把式”职称评定实践中尝试对评审制度进行改革,考虑到部分拥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农民受教育程度不高,大部分地区在职称评定时破除了“唯学历”“唯论文”等倾向,注重参评人员的实践业绩,并通过组建业内高水平专家评委团队实施“业内评价”。但上述评定方式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评审过程人为因素过重、评价标准没有规范化、评定体系不够细化等问题。为此,各地应在先行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单一的专家评审转变为“考试+考核”的模式,实现定量与定性评审标准的有机融合。同时,需要注重职称设置与评审的适用性,切实推进农村实用人才分类评审。如吉林省在实践过程中就为乡村人才“量身定制”农经师、农技师、农艺师等9个职称专业,让“农把式”职称评定既服务于当地发展需求,也能精准满足人才需要。
“农把式”职称评定不仅要发挥对农民职业身份的肯定作用,还要为农民带来真正的政策红利。各地应尽快完善职称评定的后续政策,针对各类职称设置相应的补助与评先评优等配套政策,强化技术职称在职业发展与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实际运用。例如山东省就曾明确表示为获得职称的职业农民提供技术服务、融资支持、产品服务等。一方面,要持续提升职业农民能力,为获得职称或获得参评资格的职业农民提供培训学习的机会,通过国情研修培训、专业技能集训等方式,满足职业农民自我提升的需要,增强其内生发展动力。另一方面,要实现人才评价、培训与使用的有序衔接,结合培训项目建立完整通畅的职称晋升通道,完善生产型、经营型、技能带动型、技能服务型与社会服务型等不同实用人才的职级序列,严格落实支持乡村人才创新创业的各项政策。
为有效开展“农把式”职称评定,有必要摸清新型职业农民、农业职业经理人、乡村工匠、文化能人等不同类型的农村人才的情况,对农村实用人才分类建库。对于纳入人才库但尚未获取相应职称的农村人才,要通过数据统计与走访调研深入掌握其个人才能与职业发展情况,帮助其参加针对性较强的技能培训,以便获取专业职称及证书,切实提升个人技能水平。对于已获得相应职称的农村人才,也要结合其实际情况明确其权利与义务,实现动态入库与长效管理。例如,山东省东营市在建立农民职称制度的同时组建了本地乡土专家库,为所有获评农民建立专门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同时,与所有专家签订《服务乡村振兴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承诺书》,要求其履行带头应用先进技术、组织农民技能培训等五项职责。对不承担相应义务的获评农民,取消其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这种做法能够保持“农把式”职称评定的权责平衡,实现对乡村人才的动态激励与约束。
发挥“农把式”评职称作用的关键在于解决“谁来评”的问题。为此,应严格落实各乡镇的人才职称评审自主权,组建一支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基层服务专家和行业代表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专业评审委员会,鼓励其结合本村镇发展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职称评审细则,开展“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以便为乡村发展评选技能耦合、经验丰富的实用人才。同时,还应加强政策宣传,向有特殊贡献的乡村人才开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为农村人才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职称评定总量少,人才参评意愿不高是我国“农把式”评职称实践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其产生根源主要在于政策宣传力度不足,农村从业人员动员力度不够,外出务工人员没有获取相关信息。因此,应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农把式”职称评定的宣传力度,针对服务基层、具有突出贡献的农村实用人才提供便捷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