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法治体系建设重点领域与有效路径
2022-10-21张昉骥肖忠意
张昉骥 肖忠意
进入21世纪的第三个十年,全社会经济数字化进程持续深入,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与物联网等数字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与此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我国持续释放国内市场的超大规模和制度优势,抢抓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性机遇,加快建设数字化基础设施,推动了数字技术和产业集群发展,已成为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2020年中国数字经济实现了9.6%的增速,规模达5.4万亿美元,排名仅次于美国,即便如此,数字经济占国内GDP比重尚不足40%。站在历史发展的维度来看,中国数字经济仍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未来数字经济的发展孕育着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巨大潜力,也必将成为拉动经济的重要力量。
当前,数字经济已渗透到经济关系的各个环节,正前所未有地重构国际国内市场经济结构、重新配置资源要素和供求关系,全球经济竞争格局正处于数字经济的调整之中,数字经济必将成为全球主要经济体争夺话语权的新兴场域。我国应继续加快现代化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建设,推动本国数字经济与世界经济规则有效衔接,以数字经济的快速稳健发展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数字经济法治治理应处理好的几组关系
第一,数字经济与法律规则的关系。法律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底线”,也为数字经济运行设定了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和轨道。数字经济中数字生产资料的积累和交换、生产方式等改变,以及对经济秩序良性发展的促进作用必然需要以确定性的法律治理为基础,才能保障经济红利分配兼顾效率与公平。作为数字经济的先发国家,中国应加快建立健全守正、创新的数字法治体系,加强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互动,在全球数字经济治理中发挥引领作用。
第二,数字经济与经济贸易规则的关系。数字经济依托互联网、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信息沟通和交流平台,不仅将加速贸易规则的优化,而且会对加速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贸易一体化和自由化产生深刻影响。数字货币的商品定价权、数字支付的安全性以及数字货币汇兑的可靠性等,离不开各国制定适当且灵活的法律制度,并尽力达成协调统一的法律框架。
第三,数字经济与总体国家经济安全的关系。数字经济发展催生了海量的企业、产业链和宏观经济数据,全景数据交换的速度和规模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激增。因此,必须创新数字经济系统性风险防范措施。数字经济发展应秉持“总体国家经济安全观”,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的原则,重视数字化转型、网络化重构、智能化提升、产业化升级过程中凸显的安全威胁和风险,平衡数据主权和数据跨域流动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科技发展中的机遇与挑战,完善数字经济风险处置机制,筑牢数字经济的总体安全法律防线。
第四,数字经济竞争与合作的关系。当前,飞速发展的数字经济已超越传统经济中物理时空的范畴,达到一个新的维度。无论国际还是国内,良性竞争与合作都需要有法律法规保驾护航。这需要我们促进国内与国际两个维度之间建立数字经济规则,发挥政府、企业和市场三方的力量,突破主流竞争模式的运行缺陷,借助数字交互,开启、促进和加速双向互动的良性合作机制,把数字经济各个参与主体打造成为利益、责任和命运共同体。
数字经济法治治理的重点领域
数字经济是以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旨在提升效率和优化结构的系列经济活动。数字经济宏微观市场中主要存在数字政府、数字企业和数字用户三个参与主体。发展数字经济客观上要求相关数字法治的变革和社会整体治理模式的优化,为人民群众充分享受数字时代的经济社会发展红利提供法律保障。
在宏观治理层面,发展数字经济对数字管理协同发展的行政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借助数字手段和技术,政府组织机构大幅提高了其信息处理效率和能力,因势利导完善社会治理垂直化运行框架,这有助于改善机关组织的运行体系,优化资源配置方式与结构,进一步提升政府组织整体行政能力。数字技术融合到政府和司法治理中只是数字治理的最初一步,而数字治理中的关键一环则是强化顶层设计。针对不断产生的数字企业和产业、数据要素的收集和交易、数字金融工具、数字整体安全、数字市场的监管边界、数字法商人才、数字生态等方面,构建系统性数字法治框架,有序推进相关数字立法工作,不断完善政府数字治理能力,进而为有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保障。因此,需要通过加快数字经济发展法治试点和推广力度,抢占数字经济发展的法治先机,释放法治对数字平台垄断等方面的监督作用,完善数据主权法律基础和管理制度,构建数字要素有序合理流动的安全保护和审查制度,从而夯实有利于新时代国家数字经济宏观生态系统的法治基础。
在微观安全层面,数字技术和数据分析是数字经济的核心生产力,数字安全是经济社会安全的基础。随着各产业链数字化转型的深入,数据呈现爆炸式增长,数据生产终端、数据中心、产业链数据交互以及数据交易中心和市场将极大促进数据流动和企业传统发展模式的改变,推动以高质量数据为驱动的经济发展变革。数字产品的开发与应用将快速发展,数字产品将成为广大消费者的生活必需品,消费热点也将更加虚拟化、个性化、多样化。强大的数字经济浪潮将不断推动消费模式向数字化、平台化转变。与此同时,经济社会整体的数字化进程可能进一步催动数字金融产业链的重构,推进数字支付和移动支付等新金融服务体系的发展。随着生产、消费和金融在数字经济发展中更加深度融合,产业链、供应链、消费链等场域中数据信息的储存,及其在不同部门之间“数字链”的交互和交易活动都将更加频繁,数字基础设施的安全性和隐私信息的安全保障将成为整个经济社会重点关注的领域。
数字经济法治建设的有效路径
一是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在中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始终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健全中国数字经济法治体系、打造现代化数字法治为导向,提升国家数字化治理能力,激发数字市场活力,提高数字企业竞争力。第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讲话精神,在数字经济市场化发展过程中坚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属性。第二,维护市场经济数字化大生产趋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切实完善数字经济法治建设,推动数字产权制度改革、数字要素市场改革、数字价格改革等,同时,通过依法治理并保障数字要素有序流通和公平竞争,释放要素资源动能,加快数据产业链、价值链重构与转型升级,不断解放和发展数字发展下的全社会生产力,为我国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核心保证,并提供可资参考或借鉴的国家数字法治案例。
二是健全与数字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筑牢数字经济法治基础。首先,以建设数字经济强国为导向,加强数字经济法治体系的顶层设计,加快制定数字经济法律总框架,渐进式推进数字经济活动中相关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公开等各个环节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立改废释。其次,完善数字经济立法相关的法律供给,不仅需推动“数字经济法案”“数字服务法”“数字市场法”等数字经济发展相关法律的制定,而且需要加快完善与数字经济市场竞争秩序、交易规范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制度,从而进一步释放法律对数字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最后,还要在数字经济立法中发挥企业在规则制定中的积极作用,警示企业在数字经济中加强合规性体系建设,激发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作用,协同提升法治实效以避免法律风险。
三是强化法治执法能力,夯实数字经济法治规范。为了更好地支持数字经济的发展,政府和司法机关应主动转变职能,结合传统监督手段和先进技术,尽可能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其一,提升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政务服务能力,监督相关部门依法办事,严禁擅自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和违规执法。其二,提高数字经济市场执法的司法包容性,对于现行法律法规尚未涉及的数字经济新业态,允许企业在总体风险可控范围内试错。其三,加快建立更加有效的数字法治执法框架,加大对数字经济相关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具体而言,一方面需要增强市场主体对法律的遵守度、信任感和可预期性,加强数据流动、数据安全、涉密信息管理等环节的数字司法治理执法力度;另一方面,司法机关的数字法治实践也需要规范,其涉及的数据收集、共享、分析、发布、决策等均需建立合规合法的流程体系,全方位提升数字经济法治体系治理能力。
四是加快法治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数字经济法治环境。数字经济法治环境的优化依赖于良好的数字法治基础设施。我国数字法治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从宏观角度着手。其一,加强政策、监管和法律的全局性统筹协调,破除“信息孤岛”现象,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和平台制定统一的数字法治信息化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其二,加强数字法治基础设施硬件和软件的研发,通过技术机制、软硬件结合机制、访问控制策略等,推动本地化的数字法治数据库、数据交换机、大数据运算中心以及人工智能法治应用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过程自主可控,强调关键数字基础设施安全运营,保证我国数字法治主导性优势。其三,统一布局数字法治的安全屏障,加强网络安全保护,维护数据主权和国家安全,研发适应新时代数字经济全方位要求的数字法治监督保障技术体系,做好风险预警能力、安全防护能力、应急处置能力等方面建设,形成完整的法治安全链条,营造良好的数字经济法治环境。
五是增强全球性法治视野,引领数字经济法治话语权。面对全球数字经济治理的需求,我国应积极参与并引领国际数字法治体系建设,主动与周边区域和国家就跨境数据流动、数字税收、数字贸易准入和结算、数字财产保护等关键性议题开展对话与合作,着力打造开放、包容、健康的多边数字经济法治创新合作模式。一方面,我国应进一步明确法定数字货币的市场地位、法律地位、法偿性,加快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数字资产市场管理、数字货币金融管理、数字货币安全、数字货币跨境流通等相关金融制度的立法进程,并对国际贸易中数字货币支付和流通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保障全球数字经济安全。另一方面,我国应守正创新探索可供移植的中国示范规则及解释,推动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双边、区域和多边谈判,强化国内法治在构建全球数字经济法律体系中的角色与作用,进而不仅畅通国内经济大循环,且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的新发展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