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
2022-10-19李文娟
李文娟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 长沙 410000)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成熟,整个资本市场的规范性和国际化程度也随之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也逐渐形成并得到发展,这在保障证券市场秩序以及大众投资者的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发现上市公司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内部关于会计信息披露问题较为严重,频频出现很多违背法律规定的事件,所以必须深入探析相关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寻找有效解决措施,从而提高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质量。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
(一)非主动性
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来看,很多上市公司对于信息披露,更多的是将其看成一种负担,不会主动将要求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也不重视信息披露的作用。由此可见,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存在认知偏见,认为尽可能对相关信息少纰漏更有利于公司发展的。上市公司会形成这种观念,主要是因为其在不断地经营管理以及发展过程中,会产生很多相对公司发展而言,较为隐晦的信息,不愿意公开出来,被更多的人知晓。
(二)不真实、不准确
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需要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不能进行虚假的披露、误导以及欺诈的行为,这是信息披露最基础的要求。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些信息披露基础要求的实施效果并不好,具体表现在部分上市公司所公开的相关说明书或者一些报告,真实性与可靠性都非常低,没有披露真实的信息。
(三)不严肃
现代化发展过程中,上市公司要保持正常的运行与发展,每天会产生大量与公司运行相关的信息。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可能会出现为了进一步保障公司的利益或者存在个人行为,在进行信息披露过程中,表现出非常大的随意性,不限时间、地点、的进行信息披露。虽然这些已经披露的信息看起来有依有据,但实际上存在极大的虚假性,这导致中国股市的投机性随之增加。同时,这也说明了整个市场对于信息披露的整个过程,没有制定非常严格的规范进行约束。
(四)不充分、不完整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应该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将公司完整的财务报告透明化,并将实际发生的在规定范围之内所允许的事项公开化。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中国很多上市公司并没有按照规定将完整的财务报表进行公开,比如在关联交易等方面,基本没有公司选择进行信息披露。
(五)不及时
随着人们不断对公司以及与社会相关的信息的认知提高过程中,人们都明白了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与其股票的市场价格,紧紧联系紧紧联系在一起。因为信息的披露通常会对股市价格产生影响作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时效性,能够帮助投资者根据信息所透露出来的消息对投资进行判断。如果信息披露已经过了有效披露时间,可能会存在内幕人员利用时间差获得私人利益的行为。从我国现阶段上市公司所记载的违规案例中发现,上市的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过时的情况次数较多。
二、信息披露问题形成原因
如果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出现虚假等相关问题,这与公司制企业的产生和发展有关。由于公司制企业出现两权分离,公司的股东不直接管理企业,而是由公司现任的经营者,每隔一个时间段,将这个时间段内公司具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汇报,这属于一种公司股东与公司经营者两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这种条件下,经营者所获得的报酬与其经营公司之后,获得的业绩密切相关,所以很多时候公司经营者获为了满足自己的私利,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动手脚,使得披露的信息出现虚假的情况,从而掩饰公司经营过程中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会对股东利益产生极大的损害。长此以往,如果无人发现,也没有对此事进行处理,那么很有可能对公司的发展产生极大的危害。由此可见,之所以会出现纰漏、虚假信息的情况,与公司制企业使用委托代理方式,进行公司经营发展有很大的关系。
虽然在社会不断发展过程中,我国企业制度也在不断的进行完善和优化,但是由于存在委托代理模式以及信息披露的不及时性问题,导致的逆向选择等原因,给公司进行信息虚假披露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因此,通过实施有效的措施,合理的规范与约束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是十分必要的。
其实,从我国在信息披露的整体情况来看,企业出现这种情况与其内部因素与外部因素都有关。
(一)内部因素
第一,发展环境不成熟,急于上市筹资。对一个企业的经营与发展来说,通过上市的方式能够有效促进企业在国际上良好的发展。多个案例证明,国外很多发展成功的大企业大部分都为上市公司。而且从欧美等国所拥有的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来看,这些国家的证券市场发展史可以追溯到一、二百年前,现在已经发展成了较为成熟的市场规模。而我国股份制的形成时间却只有一、二十年,处于正在发展阶段还未成熟。这使得我国部分企业以及管理部门的管理者,不了解股份制和股票上市的内容和作用,没有通过公司的管理对股份制进行深入思考,形成一套属于自己的对此方面非常成熟的认知。例如,由于对股份制的概念不清楚,有些人将其看作股票上市,或者有些投资者抱着以小钱换大钱的侥幸心理进行投资行为,没有对股票知识进行深入地学习,体现出一种过度投机的行为,这导致企业具有非常强烈的上市愿望。同时,企业在实施上市计划时,也没有十分全面的考虑到上市之后可能会出现的不利因素及其带来的后果,也不重视国家对信息披露方面制定的法律法规。
第二,公司利益驱动。由于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具体表现为:公司管理者对公司具体运营情况一清二楚,为了维护公司社会声誉,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在市场竞争中获得胜利,通常会对财务报表进行相应地美化,可能会采取会计造假、伪造利润等方式;或者为了尽可能获取到上市的机会,制造出虚假的股本以及公司业绩;或者为了能够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股价,对公司所获得的利润以及业绩进行夸大以及谎报;或者为了能够避免发生特别处理或者被相关部门摘牌的情况,对公司所获得的绩效以及利润进行修饰和伪造,以上情况都会导致信息披露误导问题。
第三,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从我国现阶段上市公司实际的质量结构来看,具体表现为国有股一股独大,在公司管理以及规范约束公司机制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公司内部没有严格有效的监督机制以及明确的自我规范。另外,一些上市公司没有设置必要的内部会计岗位以及实施有效的管理控制措施,没有足够的会计基础,缺乏有效的监督力度,导致内部审计监督职能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外部因素
第一,信息披露规范性。我国所执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准则制定,落后于市场实际发展情况,这导致两者出现时间脱节问题。其中,有一些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准则虽然已经发布,但是存在准则内容规定模糊或者可行性较低、准则以及相应的制度之间有一些内容相互矛盾的问题,这种规定之间的不明确性,造成上市司无法非常明确的执行,这就产生了规则漏洞。与此同时,没有制定全面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信息的规范性。
第二,会计师专业水平不足。注册会计师专业水平低,造成审计监督的质量较差问题有两方面原因:一是现在很多审计从业人员,对于潜在的风险没有足够的认知,不重视审计的作用;二是一些注册会计师没有职业道德,不重视审计的责任。
第三,监管体系不健全。当前,我国证券监管机构体系不全面,监管力度较差,具体表现在监管范围上有一定的盲区、发布时间滞后的问题。除此之外,实施监管的方法以及所执行的处罚程度都缺乏切实可行的标准,这些不足之处给我国证券业的发展造成了影响。因此,我国证券业的外部监管亟待优化。
三、消除信息虚假披露的对策
(一)加强公司治理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要解决信息虚假披露的问题,在实施相应治理手段过程中,主要从公司管理者和财务总负责人,这两个源头实施相关措施。首先要定期对两者做好与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制宣传以及职业道德宣传等工作,使他们从心底里意识到自己所肩负的岗位责任,并从根本上意识到信息虚假披露所带来的风险,建立诚信、守法的理念,从根本上解决公司的虚假信息披露问题;其次,必须制定严格的制度,以降低虚假信息发生的概率;最后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结合实际,建设全面的公司内部会计控制体系,严格管控公司的所有经济活动,明确所有财务行为,以保证所有信息产生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
(二)加强外部监管
要确保在上市公司执行的质量监督工作中,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作用。首先中介机构自身必须明确所肩负的责任,强化自身的职业道德素养以及工作能力。另外,负责管理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肩负起规范中介机构行为的职责。若中介机构在运营过程中发生违背职业道德或者违法行为,那么管理部门必须坚守初心,绝不姑息,实施强有力的处罚措施。
(三)加强信息披露监管
股票市场是瞬息万变的,对一些不能满足条件通过股份参与管理的普通投资者来说,相关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是这些投资者获取信息并做出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建立全面的信息披露制度,不仅能够消除股票市场出现的信息不对称、信息虚假以及内幕交易等问题,也能够进一步提高股票市场的规范性和真实性。这就要求相关人员必须严格审查公司业绩信息与关联交易信息,如果出现虚假、欺瞒现象,必须要根据相关法律进行严惩,最好将其纳入民事赔偿制度内容中。如果上市公司纰漏了虚假信息之后,导致投资者增加损失,那么上市公司应该对这些损失进行负责,可通过经济赔偿的方式,弥补投资者的亏损。除此之外,为了使上市公司能够及时合理地进行信息披露,要将此方面内容纳入相应的规范制度中,并要求这些上市增加信息披露的频率。
(四)执法处罚方面
为了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质量,我国政府就信息披露方面先后制定了多项法规和制度,如《会计法》、《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披露细则》等,如果上市公司能够严格执行,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信息质量,有效降低蓄意造假信息的情况。现阶段的问题为一些企业明知故犯,知法犯法,所以必须进一步加大力度,严格检查相关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如果出现企业和个人知法犯法,在披露信息过程中进行违规操作,必须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这些法规与制度在企业与个人心中的震慑威力,以警示后来者,对自身行为进行严格约束与控制。
(五)政府职能方面
按照相关理论,政府不仅是市场经济规则的制定者,同时也肩负监督者的身份,本身应脱离市场运营。但是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运行模式,这种情况使得政府必须参与市场运行,所以只有政府和企业的肩负的职能真正分开之时,才能提高两者对于信息披露方面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才能脱离市场经济,使得处于市场中的所有竞争者能够平等的进行竞争。
(六)制定机制方面
在股票上市过程中,中国证监会不仅需要负责审查新上市公司的资格,也需要管理日常上市事物,其职能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对于相关信息的需求,处于互相矛盾状态。此外,中国证监会相当于资本市场的监护者,督促资本市场在运行过程中整体保持稳定运行状态。一方面,如果由于企业自身工作原因,造成的资本市场事故问题,那么中国证监会必定不允许企业利用披露伪造的虚假信息上市;另一方面,中国证监会属于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所有执行的工作都必须紧跟中央制定的政策。
从我国大中型企业运行效益来看,如果企业运行情况不佳,且中国证监会也没有制定相关约束以及限制机制,那么其在履行政府职能以及扶持一些企业过程中,可以忽视信息的真实性,将所有的精力都放在落实中央宏观政策方面;其次,必须对中国证监会中的一些成员离职之后,再就职问题进行相应的限制规定,比如对再就职时间、再就职行业等做出相应的规范约束。
(七)信息质量方面
首先,关于信息披露问题,必须结合中国国情,要充分考虑信息披露的可靠性、真实性;其次,信息披露必须具有时效性,如果信息披露不能保持及时性、有效性,那么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况可能性非常大,这种情况会影响投资者根据已经纰漏信息进行投资的准确性;再次,在进行信息披露时,也必须注意可比性,尤其是在相关的会计政策改变之后,应该就一段时间的财务内容,制定两份会计报表,一份根据更改之前的会计政策进行编制,一份则根据会计政策改变之后的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以确保会计报表可比性;最后信息披露必须重视清晰明白。我国资本市场基本由中小投资者组成,存在没有足够的财务分析师支持这些投资者,对信息披露进行正确解读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想要提高自身投资的准确率,就必须具备能看懂相关财务报表的能力。
四、结束语
总之,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着较大问题,造成了很多不利影响,必须实施有效的措施,从源头上对其进行控制。相关部门在治理过程中,不仅要从公司外部实施相应的措施,也需要从公司内部对会计准则进行完善,提高监管方式的有效性,增加惩罚力度、规范中介机构等。此外,在所有实施的治理措施之中,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制度,能够有效增加披露信息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