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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三人行”

2022-10-17冬雪

检察风云 2022年19期
关键词:苏美受贿罪电力工程

文·图/冬雪

“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本指志趣相投的三个人在一起可以相互取长补短,共同进步。然而,如果一帮人堕落腐化,把彼此拉下水,则属于“三人行”的反面典型——陈志飞案就是如此。

贿赂协定与虚假合同

提到陈志飞贪腐案,不得不提一个叫贺中峰的工程商。此人是陈志飞的第一大金主,累计向陈志飞等人行贿1180万元。两人间的贿赂往来颇具戏剧性,不仅在商定贿金时定下协议,事后为防止丑行败露,还签订了虚假的装修合同,由陈志飞付款以掩饰贿赂犯罪。两人这种自作聪明的伎俩,最终没能逃过办案人员的火眼金睛。

贺中峰是个半路出家的生意人,曾在江苏省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他是个脑子活络的人,从2015年开始四处承揽电力工程项目,并于2016年9月以其妻闫某某的名义在徐州市沛县注册成立徐州峰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毅公司”),一度赚得盆满钵满。

2020年2月,时年53岁的贺中峰提前退休,成为峰毅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案被告人利用光伏工程敛财

常年参与公司经营的贺中峰深谙电力工程的门道。他和妻子开的公司不具备资质,竞争力也不强,但并不影响其四处承接电力工程。贺中峰的经营之道就是挂靠、串通投标,并通过给予好处费的方式拉拢腐蚀有话语权的国家工作人员。

2017年上半年,贺中峰为了接一笔大生意,瞄准了时任江苏苏美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美达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志飞和副总经理杨昕煜。这两人对贺中峰的糖衣炮弹并不排斥,甚至主动迎合。贺中峰合同到手,对他有“恩”的陈志飞和杨昕煜自然对高额回报有了期待和想象空间。一方想送,一方想拿,双方达成“默契”顺理成章。

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显示,2017年上半年,在陈志飞及杨昕煜的帮助下,贺中峰通过挂靠有资质单位、串通投标、给予好处费等不正当手段,先后承接苏美达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美达能源公司”)发包的两个施工项目。其间,陈志飞指使杨昕煜与贺中峰商定,好处费为人民币1200万元。

在督促履行“贿赂协议”的环节,陈志飞显得非常主动。2017年7月,他迫不及待地让杨昕煜通知贺中峰兑现好处费200万元,并承担“无票费用”20万元。贺中峰随即于7月28日安排其妻闫某某从银行提取现金220万元,交给陈志飞指定的收款人。2018年4月,陈志飞如法炮制,再次让杨昕煜通知贺中峰兑现好处费100万元,贺中峰立马落实。

陈志飞催款自然是有需要用钱的地方。上述第一笔款项到账后,被陈志飞用于发放追随其创业的核心团队奖金,及用于其实际控制的公司的经营活动;第二笔款项被其用于购买公司资产。

除了直接催要款项,陈志飞还与贺中峰上演了用好处费折抵装修费的戏码。2016年底,陈志飞让杨昕煜安排贺中峰,为其实际控制的南京某公司搞装修,并让贺中峰垫付装修款。2018年,陈志飞与贺中峰对账后商定,垫付装修款为580万元。考虑到贺中峰还欠着自己的好处费,陈志飞遂指使杨昕煜与贺中峰商定,上述装修款从约定的好处费中抵扣。

2018年5月,陈志飞实际控制的江苏龙瑟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须向江苏燕山光伏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山公司”)预付支架款300万元。陈志飞授意杨昕煜联系贺中峰代付。贺中峰遂安排闫某某转300万元至燕山公司账户。

2018年底,贺中峰向杨昕煜索要代付上述300万元的发票,陈志飞获悉无法提供发票后,再次想到了1200万元好处费的事,遂通过杨昕煜向贺中峰表达了“该款从约定的1200万元好处费中抵扣”的意思,贺中峰同意。

2019年4月,陈志飞获悉警方要对其刑事立案侦查,担心收受贺中峰好处费的事败露,遂与贺中峰补签虚假装修合同,于5月20日、6月1日两次共支付贺中峰100万元,并于7月2日将总金额300.94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贺中峰。

多重身份公私通吃

陈志飞有多个身份:苏美达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苏美达能源公司总工程师,江苏苏美达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陕西复兴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复兴南京分公司”)实际控制人。案件卷宗显示,陈志飞通过虚构合同做足了利用多重身份敛财的文章,且敛财手段多样,公私通吃。

2016年4月,苏美达公司承接宿迁的一个光伏发电项目,2016年6月底并网发电。2016年七八月份,陈志飞利用职务之便,指使杨昕煜在苏美达公司与江苏辰宇电气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配套输变电工程分包合同之外,虚构苏美达公司和江苏立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诺公司”)金额为142.324万元的临 时过渡及调度自动化工程分包合同。

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立诺公司将苏美达公司按上述合同支付的142.324万元全部转至陈志飞实际控制的账户。这笔不义之财最终被办案机关认定为贪污款。

除了侵吞公款及与杨昕煜合伙收受好处费,陈志飞还充分利用担任复兴南京分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便利,单独收受巨额贿赂。

2017年初,陈志飞利用担任复兴南京分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职务便利,将该公司承接的河北省平泉县两个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发包给江苏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通公司”)。其间,陈志飞与旭通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浩商定收取好处费485万元,具体按工程款支付进度付款。为掩盖犯罪,陈志飞安排下属刘兴国与程浩对接,虚构一个光伏发电项目,将485万元好处费伪装为工程款。旭通公司分别于2017年11月21日和23日汇款共291万元至陈志飞实际控制的账户。2019年6月26日,陈志飞收到其被调查的消息后,将该款退还至旭通公司账户。

三名案犯悉数获刑

2020年5月27日,陈志飞被留置。2021年2月1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志飞犯受贿罪、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邗江法院)受理该案,于2021年4月12日、2022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卷宗显示,陈志飞累计贪腐金额达2200余万元,且是在短短三年间收受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9年,陈志飞单独或伙同杨昕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接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或索要他人财物合计1604万元;以伪造虚假合同的方式贪污公款142.324万元;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索贿485万元。案发后,陈志飞在调查阶段和审理阶段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10万元和300万元。陈志飞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

2022年5月30日,邗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志飞犯受贿罪、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并处罚金290万元。

陈志飞不服,提起上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扬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上诉人陈志飞在二审审理期间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遂撤销一审判决,对刑期予以适当调整。2022年8月15日,扬州中院终审判处陈志飞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290万元。

本案的行贿人贺中峰和共同受贿人杨昕煜先后在邗江法院受审。法院以犯行贿罪判处贺中峰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以犯受贿罪判处杨昕煜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二人均不服,提起上诉。扬州中院受理后,分别于2022年4月和5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文中除陈志飞、杨昕煜、贺中峰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本文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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