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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企业在湄公河流域国家的发展合作

2022-10-15任欣霖孔建勋

东南亚研究 2022年4期
关键词:东道国五国湄公河

任欣霖 孔建勋

2018年3月,中国成立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其主要职能是拟定对外援助战略方针、规划和政策,推进援外方式的改革等。这是为了更好地从国际援助转向发展合作的政策选择。自2015年第70届联合国大会通过《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以来,传统的国际援助超越了“发展援助”的范畴,逐渐形成“发展合作”的新理念,将援助同贸易、投资、气候变化等多种方式结合起来,以适应多边主义的全球新型秩序和治理架构。但是,学界关于“发展合作”的概念依然存在模糊性,从“发展援助”向“发展合作”的升级过程亟需厘清思路。

从发展合作的行为体来看,目前国内外学界普遍关注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发展合作,但对诸如跨国企业这样的非国家行为体在发展合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一方面,跨国企业在发展合作中的作用尚未引起学界的重视。既有研究主要关注国家行为体之间的合作计划,在非国家行为体领域则主要关注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等所扮演的角色,鲜有研究论及跨国企业在发展合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实际上,跨国企业通过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方式,不仅加强了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经济文化联系,而且在人类发展、社会进步、环境保护等方面引入国际标准,展现出发展合作的有效性,塑造着负责任的国际企业形象,为双边乃至多边关系搭建沟通的桥梁。可见,作为非国家行为体的跨国企业在发展合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跨国企业在发展合作中的角色定位也尚未明晰。相比非政府组织、基金会等其他非国家行为体而言,跨国企业在发展合作中所扮演的角色相对模糊,需要结合具体合作行为进行分析。首先,中国于2018年3月正式成立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从此极大地转变了以往主要由商务部、财政部和外交部组成部际协调机制并由商务部对外援助司具体负责实施的管理模式。因此,在中国从对外“发展援助”向“发展合作”升级转变以及共商共建共享“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下,学界须对海外中资企业在其中的角色定位有个明确的认识。事实上,与传统意义上的跨国企业有所区别的是,中资企业存在着国营或民营的不同性质,且通常被统称为海外中资企业,因而上述性质的企业都需要囊括在相关研究之中;其次,援助有效性理论更多时候被运用于国家,对于企业而言,有学者提出可以用“量化企业社会责任”(Quantifie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的方式测量企业创造的物质性溢出效应,但同时该观点缺乏相关数据的支撑

本文基于发展合作的分析框架,利用湄公河流域五国中资企业的第一手调查数据,将“量化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估从理论探讨推进到实证研究。近年来,中国与湄公河流域国家的发展合作在澜湄合作机制的推动下迅速发展,然而,该地区地缘政治形势复杂,域外大国干扰不断,湄公河流域五国的中资企业在承担中国与域内各国间合作项目的同时,也面临着东道国复杂的利益关系、政治文化环境的影响等各种风险。因此,本文拟以湄公河流域五国的中资企业作为研究对象,管窥非国家行为体的发展合作,分析中资企业在湄公河地区发展合作的成效及其影响因素,同时就增进澜湄合作,减少海外投资风险,巩固“亲诚惠容”的西南周边外交关系,实现区域性共商共建共享的高质量发展进行政策思考。

一 研究综述与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国家间或区域性的发展合作逐渐引起学界的关注和讨论。自从联合国在“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中提出以“合作”代替“援助”,学界开始从不同角度关注如何将发展援助升级为发展合作,但迄今为止仍未形成较为统一的共识。一方面,“发展合作”几乎仍然是“发展援助”的同义词,或者更狭义地说,等同于“官方发展援助”。例如有学者在阐释发展合作的理论时,探讨的依然是“国际发展援助”的范畴;甚至有学者指出“国际发展援助”与“国际援助”“官方发展援助”“对外援助”“发展合作”等几个概念可以交替使用。另一方面,也有学者主张发展合作比发展援助包含更为丰富的含义,发展援助意味着一种不平等的关系,而发展合作中双方是平等的关系。甚至有部分学者提出富有新意的概念,诸如“发展引导型援助”“平行经验转移”“中国特色的官方开发金融”等。另一部分学者则从全球视角提出相对普适的定义,其中林毅夫和王燕借鉴货币工具分类方法,将发展合作按融资来源划分为官方发展援助(ODA)、“ODA+其他官方资金(OOF)”、“ODA+OOF+类OOF贷款”和“ODA+OOF+类OOF贷款+类OOF投资”等。郑宇主张用更具包容性的“发展合作融资”来代替“官方发展援助”概念,以此显示发展合作的多源性、互惠性、自主性,甚至提出区别于传统的发展援助与南南合作的“新型国际发展合作范式”。魏玲从广义上界定了发展合作,认为其是相关国际行为体基于平等伙伴关系,结合地方实际情况,以消除贫困、提振地方经济为导向的合作实践。周弘表示发展合作开始真正超越传统的界限,从概念到行动接纳更多的行为主体,相关研究进入一个崭新的场域。还有国外学者指出发展合作是一种旨在明确支持国家或国际发展优先事项的活动,不以利润为驱动,优待发展中国家,并以寻求加强发展中国家自主权的合作关系为基础

各国对发展合作的认识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中国自2018年成立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至2021年发布《新时代的中国国际发展合作》白皮书,对外援助顺应时代要求,逐步向发展合作转型升级,中国的国际发展合作也被定义为“在南南合作框架下,中国通过对外援助等方式在经济社会发展领域,包括人道主义援助方面开展的多双边国际合作”。日本将其定义为“国际合作活动”;美国对此虽然没有官方的界定或分类,但是其对外援助定义范围远大于ODA。因此,“发展合作”的概念界定总体上仍然存在碎片化和模糊性的问题,其升级重构尚需要更加清晰的理论框架。就现阶段而言,发展合作是对外援助的升级形式,其体现出更为广阔的国际视野。在中国语境下,中国国际发展合作的重要形式和主要内容仍是对外援助。参考中国目前的国际发展合作话语体系和实际行动,本文将相关研究着眼于落实提供公共产品、加强援助力度和完善区域合作机制的务实举措中去。

发展合作存在多元化的行为主体。根据现有文献,发展合作的参与主体分为国家行为体和非国家行为体两大类型。其中国家行为体既包括以发达国家为主的传统援助国(例如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等),也包括发展中的新兴援助国(例如中国、印度、巴西、南非、沙特阿拉伯、泰国和土耳其等)。传统援助国都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展援助委员会的成员国,这些国家较早成立了与本国发展合作相适应的管理机构。而新兴援助国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合作日益活跃,扮演着变革的角色,同时还兼具援助国与受援国的双重身份。非国家行为体主要包括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国际组织以及慈善基金会、非政府组织等机构。多年来,像洛克菲勒基金会、福特基金会、比尔及梅林达·盖茨基金会之类的慈善基金会,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为主旨从事慈善活动的私营企业以及全球基金(例如全球抗击艾滋病毒/艾滋病、结核和疟疾全球基金)的积极参与,使发展合作非国家行为体的构成更加多元化。

目前,既有研究大部分聚焦于非国家行为体中的国际多边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发展合作中的贡献,但鲜见关于跨国企业在发展合作中扮演的角色的讨论。实际上,跨国企业是全球发展合作的重要行为体,也是援助有效性评估的重要参照物,其在海外履行的企业社会责任与发展合作相辅相成,甚至在跨国合作过程中承载着建构国家形象的责任。跨国企业通过引入不同的社会和环境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所在国或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影响自身的商业利益,甚至面临着复杂的海外风险。跨国企业在发展合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应引起学界的重视。

一方面,“一带一路”倡议为中资企业提供了发展合作的新平台;另一方面,海外中资企业既是中国与东道国共商共建共享“一带一路”项目最直接的践行者,同时也是“一带一路”公共外交的主要行为体。在中国国际发展合作的框架下,中资企业承担众多援建项目,在改善基础设施、提供就业岗位和能力培训等方面给予各种支持,成为发展合作的积极参与者。在东道国,中资企业发挥着两个方面的角色:首先,海外中资企业是中国国际发展合作的参与者乃至国家形象的塑造者。海外中资企业的人员结构主要由中方企业主、员工和东道国员工构成,企业长期受到当地民众的直接观察,其背后不仅体现着中资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品牌形象和企业文化,而且隐含着当地人心目中的中国国家形象。其次,海外中资企业是东道国的风险反馈者。中国的国际发展合作道路随时面临当地复杂的政治人文环境,而海外中资企业身处其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安全利益风险,合理评估海外中资企业所处的营商环境,有利于摸清既有合作项目运营的可持续性和未来合作项目开发的可行性,提升中资企业应对风险的管控能力,进而为中国改善发展合作治理体系提供良好借鉴。

总之,在探讨全球发展合作中的中国角色时,海外中资企业是不容忽视的重要行为体。本文在构建海外中资企业发展合作分析框架的基础上,利用“海外中资企业与东道国员工综合调查”(OCEES)数据库中湄公河流域五国(缅甸、泰国、老挝、越南和柬埔寨)中资企业的相关数据,从企业视角的“企业履行”和东道国员工视角的“员工认知”两个方面,分析湄公河流域五国中资企业在发展合作方面的表现。

二 研究设计与假设

(一)概念操作化

既有研究指出,国家行为体在发展合作中的参考变量主要是基于宏观经济的硬性指标和援助主体客观指标的援助有效性评价体系。而作为非国家行为体的中资企业的“发展合作”的内涵及其评估鲜有学者论及,因此,本文首先尝试对海外中资企业发展合作的概念进行可操作化处理,将这一抽象概念分解为可测量的指标与可被实际调查资料检验的假设,同时由相应指标归纳出海外中资企业发展合作的类型化框架。

海外中资企业本身作为行为主体,在东道国开展发展合作的具体类型主要有两种:一是涉及各类有关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援助,二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项目,如教育培训、医疗卫生等领域的援助。但是,衡量海外中资企业发展合作有效性的细化指标仍然尚未明确。通过梳理既有文献可知,跨国企业参与发展合作是从国际发展援助转变而来,而跨国企业参与发展援助的路径主要包括溢出效应、企业社会责任和发展合作伙伴关系,其中的企业社会责任路径是指跨国企业主动为东道国社会提供相关公共产品。具体而言,随着企业间联系日益密切、资金日益充足,跨国企业在全球很多地区逐渐发挥了“影子政权”的功能,即为公众提供本应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正如国外学者在探讨企业社会责任时所说,跨国企业实际上是一种“类政府”。此外,在衡量企业发展合作的有效性方面,有学者指出,衡量发展合作成效的准则除了运用于国家,还可以适用于企业,其中企业创造的物质性溢出效应可以用“量化企业社会责任”的方式来测量。不过,仍然缺乏衡量跨国企业发展合作成效的具体指标。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研究将借鉴“利益相关者”理论尝试构建海外中资企业发展合作的测量指标。由“利益相关者”理论可知,对企业而言利益相关者主要分为三类,即资本市场利益相关者、产品市场利益相关者和组织中的利益相关者,东道国员工就具有双重利益相关者的属性,他们既是产品市场利益相关者,又是组织中的利益相关者。因此,结合“量化企业社会责任”和“利益相关者”的研究思路,对海外中资企业发展合作而言,东道国员工可以成为企业和社区之间的纽带,他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中资企业发展合作的成效。实际上,已有学者提出国家层面上援助有效性的主观认知指标,认为需要增加受援国民众自身对经济发展状况认知的“柔性指标”,考虑受援国主体(民众)的具体需求及其对发展的主观认知。本文在衡量海外中资企业发展合作的有效性时,考察具有双重属性的东道国员工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观认知,即“员工认知”;同时,海外中资企业作为发展合作主体的客观价值,即“企业履行”,也是一个重要方面,所以本文还将引入企业实际履行的社会责任,与主观认知形成比较。

(二)调查问卷的问题设置和指标设定

“海外中资企业与东道国员工综合调查”(OCEES)项目中企业问卷和员工问卷都设置了相互匹配的企业社会责任指标相关问题,分别询问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本企业自2017年以来在哪些领域履行了企业社会责任”,所有问题的回答项均为二分类选项,即“是”与“否”。企业问卷和员工问卷相互匹配的企业社会责任相关问题如表1所示。

表1 企业问卷与员工问卷相互匹配的企业社会责任相关问题设置

以上测量项目既包含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具体内容的落实,也包含东道国员工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认知,分别对应本研究所要测量的两个指标:“企业履行”和“员工认知”。

(三)研究假设

中国与湄公河流域各国在人文、交通、政治、经济等各方面有着其他域外大国难以比拟的密切联系。一方面,中国与湄公河流域国家均属于澜湄合作机制的成员国,彼此间经贸往来和合作密切,尤其是中国与流域各国资源互补性强。另一方面,澜湄合作第二次领导人会议通过的《澜沧江—湄公河合作五年行动计划(2018—2022)》确认了中方的倡议,将“3+5 合作框架”升级为“3+5+X”合作框架。从2018年开始,基础设施和工业化等各类合作项目纷纷开工,为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因此,增进澜湄合作,是流域内各国实现互利共赢的必然选择。

但是,近期美国政府加大了与湄公河流域国家的合作力度,旨在抵消中国在流域国家日益增强的影响力,尤其是针对湄公河水资源问题的炒作、对中国上游水电项目的攻击等,产生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从原来的西方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到现在美国政府亲自上阵,中国在湄公河地区的发展合作不断面临新挑战。海外中资企业作为主要的非国家行为体,同时作为湄公河地区“制度竞合”的利益相关者之一,在该地区横向、纵向竞争和双边、多边的合作中都可以影响澜湄合作,因此,通过对其发展合作的调查和评估,有助于探索澜湄合作机制下有效推动发展合作的新路径。

本文以湄公河流域五国中资企业为研究对象,依据海外中资企业国际发展合作的分析框架,从“企业履行”和“员工认知”两个方面探究湄公河流域五国中资企业参与发展合作的成效和影响因素,并为澜湄合作机制下有效推动发展合作做出政策思考。基于此,本文围绕以下两个层面提出研究假设:

1.企业履行

海外中资企业的企业规模和高管学历的差异会影响其在东道国实施具有针对性和相关性的发展合作行为。中国国际发展合作是由对外援助转型升级而来,而海外中资企业是中国援外项目的重要载体。首先,从企业的组织属性来看,海外中资企业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跨国企业,它不仅包括民营企业,也包括国营企业。中国对援建成套项目企业的资质要求比较高,参与援建成套项目的企业主要是大型央企或国企;提供援外所需物资的企业则主要是中小型企业;而开展技术合作的企业既包含大型央企或国企,也包括中小型企业。可见,在企业层面引入企业规模变量将在一定程度上检验其与发展合作的相关性,以及不同规模企业的发展合作行为意愿。其次,从企业高管的个人背景来看,企业的行为往往反映企业高管的价值观和管理偏好,而教育经历对于个人认知和价值观有显著的影响,由此可推论,企业参与发展合作的行为将会与高管的教育背景产生重要联系,而其中关键的变量即高管的学历层次。因此,本文在“企业履行”层面提出以下假设:

H1a:企业规模越大,中资企业在东道国参与发展合作的“企业履行”程度越高。

H1b:高管的学历层次越高,其所在中资企业参与东道国发展合作的“企业履行”程度越高。

2.员工认知

海外中资企业里不同岗位职级和入职年限的东道国员工通常对其所在企业与当地的发展合作有着差异化的认知。从本研究的概念操作化过程可知,中资企业在东道国参与发展合作同承担企业社会责任息息相关。从员工的认知层面出发,已有研究表明,员工认知的企业社会责任会对员工的行为和态度产生正向影响,但是,鲜有研究指出不同特征的员工对跨国企业的发展合作认知程度如何。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文献可以发现,岗位职级和入职年限是影响员工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满意度的两个重要因素,因而本文尝试采纳这两个因素检验湄公河五国中资企业的当地员工对其所在企业参与发展合作的认知。首先,有学者指出,不同层次的员工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有所不同,主要体现为对企业经济责任方面的差异化认知,且企业基层员工和中高层领导的认知差异巨大。由此可推论,受职位身份的限制,海外中资企业的东道国员工对企业的发展合作存在不同程度的认知,其中处于管理岗位的员工对所在企业的发展合作行为的认知程度更高。其次,入职年限代表员工进入所在企业的工作年限,通常伴随员工入职年限的增加,其对企业的发展状况会更加了解,不同入职年限的员工对企业发展合作的效果很有可能形成差异化认知。因此,本文在“员工认知”层面提出以下假设:

H2a:东道国员工岗位职级越高,其对中资企业发展合作履行状况的“员工认知”程度越高。

H2b:东道国员工入职年限越长,其对中资企业履行发展合作状况的“员工认知”程度越高。

三 数据与方法

(一)数据来源与操作方案

1.数据描述

为了检验上述研究假设,本文采用 “海外中资企业与东道国员工综合调查”第一波数据。该调查以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公布的对外投资企业名录为抽样框。考虑到不同国家中资企业的数量差异巨大,为兼顾个别国家中资企业较少的现实情况,本调查采取不等比分层抽样技术(disproportionate stratified sampling)进行国别样本分配。此外,为减少商务部对外投资企业名录抽样框与各国调查时点上总体之间的差异,在调查执行中充分考虑各国的实际情况,与中国商会、企业代表处确定新的企业名录作为各国的中资企业抽样框,采取配额抽样、滚雪球抽样等多种方式进行抽样。在数据收集方面,国内派出的团队与东道国的学术机构合作,招募东道国高校师生共同进入中资企业进行数据采集。其中,中方人员调查企业层面的数据,东道国师生调查当地员工的数据。在调查过程中,调查员利用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开发的计算机面访系统(CAPI)对被访对象进行询问,并在各个环节予以严格的质量监控和数据核实,以最大限度减少抽样误差。调查最终采集了东南亚、南亚、中东、非洲等18个国家的861个中资企业样本和13,205个东道国员工样本的数据,其中涉及缅甸、泰国、老挝、越南和柬埔寨等湄公河五国的企业有效样本为278份,员工有效样本为5157份。该数据库的原始数据已经STATA统计软件进行初步清理,本文将运用MPLUS统计软件对相关数据做进一步分析。

2.操作方案

由海外中资企业的“发展合作”这一概念的操作化可知,海外中资企业参与发展合作的具体成效可以参考“量化企业社会责任”评估标准进行测量,本研究将企业社会责任细化为9个具体测量项目,即教育援助、培训项目、卫生援助、交通设施、修建寺院、水利设施、文化体育设施、文体交流活动、社会服务设施,从“企业履行”和“员工认知”两个方面对其进行考察,具体而言,即通过对OCEES调查中湄公河流域五国中资企业涉及的9个具体测量项目进行因子分析来判断中资企业参与发展合作的具体成效,中资企业参与发展合作的影响因素则通过对“企业履行”和“员工认知”两个指标进行回归分析来判断。总之,湄公河流域五国中资企业的发展合作研究将依据指标性质引入两个层次的潜在变量,即“企业履行”和“员工认知”。

(二)变量说明

1.被解释变量

本文将湄公河流域五国中资企业在当地履行的企业社会责任作为被解释变量。首先,湄公河流域五国主要是指缅甸、泰国、老挝、越南和柬埔寨,所以需要使用OCEES项目数据库18个国家中这5个国家的数据。其次,企业、员工的数据选取可相互对应的9个维度指标(教育援助、培训项目、卫生援助、交通基础设施、寺院修建、水利设施、文化体育设施、文体交流活动、社会服务设施)。最后,通过验证性因素分析,从企业数据的9个观测指标提取“企业履行”的发展合作的潜在变量,从员工数据的9个观测指标提取东道国员工对发展合作的“员工认知”的潜在变量。

2.解释变量

在中资企业层面,本文研究企业规模的大小和企业高管的学历层次对于“企业履行”的发展合作的影响;在东道国员工层面,本文研究员工的岗位职级和入职年限如何影响其对于所在企业发展合作的认识。因此,解释变量包括企业数据中的企业规模和高管学历,以及员工数据中的岗位职级和入职年限。

3.控制变量

通过梳理文献并对照问卷内容设置,本文引入多个变量以控制这些因素的干扰。在“企业履行”层面,首先,从组织特征出发,控制企业的行业性质和跨国属性;企业工会作为连接企业与员工之间沟通的纽带也纳入考虑;此外,为控制地区发展状况的差异,本文也引入企业所在地区城市类型。其次,从企业高管背景出发,考虑到异质性的影响,控制与高管个人相关的性别、年龄、任期和海外留学经历。在“员工认知”层面,首先,参考引入人口学实证研究中常见的控制变量,即性别、年龄和受教育程度;其次,行业工会是维护员工权益的重要组织,处于工会内部的员工也许对企业履行发展合作的认知程度更高。因此,本文的控制变量可归纳为:企业层面的行业性质、跨国属性、企业自身工会和所在地城市类型,以及与企业高管个人背景相关的性别、年龄、任期和留学经历等;员工层面的控制变量包括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行业工会身份等(所有变量的界定参见表2)。

表2 变量的界定

(三)模型方法

1.项目反应理论模型

作为被解释变量的企业社会责任分别由企业层面和员工层面相互匹配的9个可测量的具体指标构成,而且这些指标的测量层次为二分类变量,无法通过常用的因子分析方法提取潜在变量。因此,本文利用MPLUS统计软件,通过项目反应理论模型(Item Response Theory,IRT)来获取分类变量的验证性因素分析的潜在变量,即0-1的9个二分类变量转化为1个连续变量,其数学表达式如下:

其中,是概率参数,表示“企业履行”或“员工认知”的阈值,表示“企业履行”或“员工认知”的因子负荷系数。

2.多元回归分析

通过上述IRT模型获取“企业履行”和“员工认知”的潜在变量(连续变量)后,分别用各自的解释变量建构多元回归模型。设有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以及由个个体构成的随机样本(12,…,),模型公式如下:

=++…++

其中为常数项,,…,为各解释变量的待估参数,为残差。

(四)结果论证

1.描述性统计分析

图1是通过选取OCEES数据库中有关“企业履行”层面发展合作指标的二分类变量中“是”选项百分比所建立的图表。据该图可知,海外中资企业在湄公河流域五国开展的发展合作类型主要有教育援助(45.29%)、社会服务设施(31.39%)、文体交流活动(25.11%)和寺院修建(24.66%),且其中大部分都属于社会发展领域。

图1 湄公河流域五国中资企业在当地开展的发展合作类型分布(N=223)数据来源:OCEES数据库, 2020年10月8日。

图2是通过选取OCEES数据库中有关“员工认知”层面发展合作指标的变量中“是”选项百分比所建立的图表,反映出湄公河流域五国中资企业当地员工所了解的企业在当地开展的发展合作类型分布状况。从趋势线可以看出,湄公河五国中资企业参与当地发展合作时投入的各种类型在当地员工中有较为均衡的认知,当地员工的总体认知状况良好,其中卫生援助(44.76%)和文体交流活动(44.98%)较为突出。

图2 湄公河流域五国员工知道所在企业在当地开展的发展合作类型分布 (N=5121)数据来源:OCEES数据库, 2020年10月8日。

综合图1和图2的分析结果可知:第一,中资企业在湄公河流域五国实施的发展合作重视社会发展领域,显现出其以关心民生为出发点来解决当地社会发展相关问题的发展合作意愿;第二,湄公河流域五国中资企业在当地的经济发展领域和社会发展领域所进行的发展合作在当地员工中认知程度良好。因此,无论基于企业的作为还是员工的反馈,湄公河流域五国中资企业在当地的发展合作状况目前总体良好,做到了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主动关注社会发展的相关议题。

由于数据存在部分缺失值,变量的频数与总有效样本数之间有一定差距,但是,从平均数的大小规律仍可以预估在“企业履行”层面和“员工认知”层面的不同特征下,湄公河流域五国中资企业的发展合作成效。一方面,从“企业履行”的因子测量分布来看,样本变量的平均数值域为-0.213-0.179,跨度较大。其中,解释变量的组织属性显示,企业规模越大,其平均数值越大;而高管背景则呈现学历水平越高,其平均数值越大。两者初步说明湄公河流域五国中资企业规模越大以及高管学历越高,其参与当地发展合作的成效越好(详见表3)。

表3 “企业履行”和“员工认知”指标统计描述

另一方面,从“员工认知”的因子测量分布来看,样本变量的平均数值域为-0.084-0.329,跨度大于“企业履行”的平均数值域。其中,管理人员的平均数0.180明显大于非管理人员的平均数-0.030,表明湄公河流域五国中资企业里的管理人员对于所在企业参与当地发展合作的认知状况优于非管理人员;而入职年限的平均数按大小排列依次为5年以上>3-5年>3年以下,表明入职年限越长,湄公河流域五国中资企业当地员工对所在企业参与当地发展合作的认知状况越好。

2.验证性因素分析结果

本文所观测的变量为“企业履行”和“员工认知”中的9项发展合作指标,潜在变量是通过IRT模型分析和参考相关理论构建的“企业履行”和“员工认知”。具体来看,无论在“企业履行”层面,还是在“员工认知”层面,9个观测变量的因子载荷均大于0.4,即可以分别表征“企业履行”和“员工认知”两个潜在变量。从整体的模型拟合度指标来看,“企业履行”层面的CFI值为0.927,RMSEA值为0.051,模型拟合良好;“员工认知”层面的CFI值为0.968,RMSEA值为0.087,模型拟合合理。因此,本研究中构建的“企业履行”因子和“员工认知”因子适合作为发展合作的公因子开展进一步的回归分析(具体参见表4)。

表4 “企业履行”和“员工认知”的发展合作因子负荷

3.多元回归分析结果

本研究在结构方程模型回归时采用的是极大似然估计方法(maximum likelihood)。由表5的回归分析结果可知,模型1-6拟合度合理,增值适配度指数CFI值均大于0.8,绝对适配度指数RMSEA值均小于0.08。其中,在“企业履行”的嵌套模型中,模型1-3均显示解释变量、控制变量和被解释变量呈现如下关系:首先,在企业规模中,虽然中型企业与“企业履行”正相关的关系并不显著,但是由于相关系数的递增,仍可以表明企业规模越大,湄公河流域五国中资企业参与当地发展合作的“企业履行”程度越好,且其中大型企业的“企业履行”成效极其显著;其次,在高管学历中,本科及以上学历者相比本科以下学历者与“企业履行”呈现较为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此外,以组织特征和高管背景为出发的控制变量对“企业履行”并没有显著的影响。

表5 “企业履行”和“员工认知”的发展合作回归分析结果

(续上表)

在“员工认知”的嵌套模型中,从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的关系上看,模型4、模型5和模型6都显示,湄公河流域五国中资企业的管理人员相比非管理人员与“员工认知”呈现极其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湄公河流域五国中资企业当地员工的入职年限中,已经工作3-5年甚至5年以上的员工相比只工作了3年以下的员工与“员工认知”呈现具有递增趋势且极其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从控制变量和被解释变量的关系上发现,模型5和模型6的湄公河流域五国中资企业当地员工中,相比女性,男性与“员工认知”呈现并不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而伴随年龄从16岁至65岁的增长,当地员工年龄段与“员工认知”呈现出递增的正相关关系,不过关系并不显著;但是当地员工受教育程度始终呈现本科及以上学历者与“员工认知”极其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此外,同时控制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和行业工会后的模型6显示,相比未加入工会者,加入行业工会的当地员工与“员工认知”呈现极其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综合以上回归分析结果可以说明,在“企业履行”层面,第一,解释变量与“企业履行”始终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其中,企业规模越大,高管学历越高,湄公河流域五国中资企业参与当地发展合作的“企业履行”成效越好。第二,控制变量中不同组织特征的湄公河流域五国中资企业对发展合作的“企业履行”存在一定差异,但相关性并不显著。第三,控制变量中不同高管背景的湄公河流域五国中资企业对发展合作的“企业履行”差异也不显著。在“员工认知”层面,第一,解释变量与“员工认知”都呈现极其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其中,当地管理人员和入职年限长的当地员工对所在企业参与当地发展合作的认知度更高。第二,控制变量中不同性别、年龄的当地员工对湄公河流域五国中资企业参与当地发展合作的认知度有一定差异,但是相关性不显著。第三,控制变量中受教育程度和是否为行业工会会员与“员工认知”有极其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受教育程度越高、加入行业工会的当地员工对所在企业参与当地发展合作的认知度越高。因此,本文的假设检验中,企业层面的研究假设H1a和H1b以及员工层面的研究假设H2a和H2b在嵌套模型中都得到了充分验证。

四 澜湄合作机制下有效推动发展合作的思考

(一)湄公河流域国家中资企业推动发展合作的进路

从本研究的论证过程可发现,湄公河流域五国中资企业在发展合作道路上有过较为积极的尝试。首先,湄公河流域五国中资企业除承担带动经济发展的责任外,还在社会发展类事务上努力履行发展合作,相应的员工认知也收获了良好的反馈。但是,湄公河地区长期面临非传统安全问题的威胁,使得当地民众在教育资源、人力资源和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有着较为敏感的需求,但是,大部分湄公河流域五国中资企业在发展合作项目长远目标的设定中难以满足上述几方面的需求,容易为短期收益而投入像基建类或现金类的援助,由此陷入单一化的发展合作思维。因此,突破短期收益的发展合作目标和单一化的发展合作思维,是未来澜湄合作机制下湄公河流域五国中资企业亟待解决的现实难题。

针对上述难题,在数据分析结果的基础上,本文提出澜湄合作机制下有效推动湄公河流域五国中资企业发展合作的三条路径选择:

第一,大型中资企业应继续坚持在湄公河地区的各类发展合作,中小型中资企业则需要加速理念的转变,依托澜湄合作机制,积极投入当地多方面的发展合作。本研究结果说明,大型海外中资企业在湄公河地区投入经济发展类合作和推动社会发展类合作方面有显著成效,这一类海外中资企业需要坚持其发展合作理念。中小型企业则需要改变观念,以更加开放的眼光,通过澜湄合作机制努力争取专业和资金上的支持,兼顾短期有益和长期有潜力的合作项目,更好地平衡经济与社会两类发展合作的投入。

第二,在保证澜湄合作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湄公河流域五国中资企业高管团队的素质。高管的价值观会影响中资企业在湄公河地区的目标策略,而本研究说明,高学历的高管对发展合作的“企业履行”会产生显著的正向作用。因此,在澜湄合作机制的保证下,从企业内部培养相应的高学历人才,吸收到湄公河流域五国中资企业的高管团队中,这将为湄公河流域五国中资企业的发展合作注入前进的动力。

第三,为促进海外中资企业在湄公河地区发展合作的可持续性,还需要主动关注当地民意。湄公河地区中资企业需要经常倾听本企业不同岗位职级、入职年限和受教育程度的员工心声,听取行业工会内外员工和周边民众的建议和意见,在澜湄合作机制的基础上,在保障援助资源安全的前提下,不断改善发展合作计划和项目的实施,努力提升发展合作的水平,以湄公河地区中资企业切实可行的实践增进澜湄合作的有效性。

总之,海外中资企业在湄公河地区的发展合作要依托澜湄合作机制,培育多维度的思维模式,统筹好经济与社会两方面的发展合作,既要重视短期有益的发展合作,也要兼顾长期有潜力的发展合作目标。

(二) 以“国家—企业—国际组织”联动提升发展合作

澜湄合作机制主要涉及国家、企业和国际组织多个行为体,面对湄公河地区复杂的地缘政治环境,提升该地区的发展合作水平不是单一行为体可以完成的,需要国家、企业、国际组织联动应对。

在国家层面,在澜湄合作机制的框架下,中国与湄公河流域国家的合作议题涉及广泛,如果每年按期举行六国领导人会议,将会有力地推进各项合作的进展,为该次区域合作提供可靠的保证。但是,中国在湄公河地区面临制度拥堵的困境,需要克服“制度竞争”和单纯“制度合作”产生的负面问题,其中就有学者针对上述困境和问题提出“制度竞合”的发展路径。因此,如何保持合作与竞争的动态平衡将成为中国在湄公河地区推动发展合作的一大挑战。

在国际组织层面,随着澜湄合作的持续深入发展,中国应更加重视与国际组织开展合作的机会,然而,目前澜湄合作机制尚未与全球性国际组织建立对话合作联系。此外,中国的社会组织一直面临着国际社会的质疑和误解,美国、日本等域外大国的非政府组织在参与湄公河流域国家社会治理中得到的认可度却相对较高,这也提示中国可以借鉴其经验来提升中国社会组织的国际化水平,以便在“一带一路”建设和澜湄合作中更好地与政府协调共进。因此,建立澜湄合作机制与全球性国际组织的对话平台,提升中国社会组织在湄公河地区的国际形象,是中国在湄公河地区推动发展合作面临的另一挑战。

总之,湄公河地区作为中国周边外交发展的重要方向,无论从地理方位、自然环境还是相互关系来看,对中国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意义,“国家—企业—国际组织”亟需联动应对地区发展合作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首先,中国要发挥引领者角色,在澜湄合作机制下增进三方合作甚至多方合作,适度推进合作项目建设。其次,中资企业要努力实现本地化,真正融入当地社会,造福当地民众。再次,中国的社会组织要积极参与湄公河地区的社会治理,及时反馈在该地区发展合作中面临的风险,化解东道国和国际社会对中国的负面影响。“国家—企业—国际组织”的良性互动,可以突破一元化发展合作思维,成为中国在澜湄合作机制下推动发展合作的有效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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