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起火责任不明,数百万损失谁来承担?
2022-10-14吴海/文
吴 海/文
小许是小王的发小,自主创业干得风风火火。但最近好像遇到了难事,这天小许找小王聊天诉苦。小王觉得奇怪,就问道:“许哥,感觉你心情不太好啊,这是遇到了什么事吗?”
只见小许叹了口气,又摇摇头说:“兄弟,我是有苦说不出啊。唉!”小王看小许的样子像是遇到了大事,连忙开解道:“这创业啊,道道坎坎肯定会遇到的,你一个人憋在心里也不能解决问题,不如说出来,我给你出出主意。我们小区现在邻居关系可好了,我一直跟着他们在学习,就算我不行,我也能找到人帮你。你就随便聊聊呗,一个人天天这样也不是个解决的办法。”
小许点点头说:“你说得对,其实我最近是真的感觉有点背。本来生意有了点起色,就租了一个仓库,用来放建筑装潢材料。谁想到上个月仓库起火了。我的仓库和隔壁的仓库都全部被烧毁了,损失特别大,但我现在也不知道后面要怎么弄。起火的时候,消防、公安都派了人来,但我的损失却不知道要找谁赔钱。”
“那火灾发生后,严不严重?事故认定书下来了吗?”为了帮小许厘清头绪,小王试着引导小许提供线索。“我们是租了小雅广告公司的仓库。这次受灾的一共有三户,包括我们和小雅公司自己。认定书确定的起火原因可以排除自燃、外来火源、遗留火种、雷击,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人为纵火引起的火灾。火灾中受灾三户,火灾主要烧毁铝天花扣板、亚克力板、广告牌成品、洁具、10台加工设备等物品,过火面积约两千多平方米。还是挺严重的。”小许说道。
“那么这个房子是属于小雅公司的吗?”小王问。
小许想了想说:“并不是,小雅公司是向皓月商贸公司所有的仓库承租了东北部位,然后又从中切分了一小块租给我。”
小王听后,让小许先去约一下小雅公司的负责人,看看大家是否可以协商。同时,小王答应陪同小许一起与小雅公司的人员进行谈判。
小雅公司倒也没有逃避,派出了员工小张与小许对接,这天大家约了线上沟通。一上来小张就说:“许哥,虽然你是向我们租的仓库,但我们其实也是向皓月商贸公司承租的,租金也交给房东的,这事情不能只有我们出面。何况,你家和我们公司都是火灾的受害者,这事故认定书还说不排除人为纵火可能,我们实在没有办法承担这个损失啊。”
小许听后脸色都变了:“你们这个也太不负责任了吧,怎么能把自己的责任都推卸给别人?现在也没有听说抓到纵火的人,这火是从你们仓库烧起来的,我这边铝天花扣板、亚克力板、广告牌成品、洁具、10台加工设备等物品全都烧毁了,必须由你们给我个说法!”
小王向小雅公司了解了仓库和起火当天的情况,得知火灾中受损的三户分别为小许承租的仓库、小雅公司承租的仓库及小雅公司承租仓库北侧的一个仓库。小许的仓库存放有洁具、加工设备等物品。小雅公司的仓库用作加工广告灯箱的厂房,仓库存放有机器设备、原材料及成品。两家仓库之间用石膏板隔开。事发当晚,起火点为小雅公司仓库内东北角,仓库内没有消防柜、消火栓。在扑救后,因火势未得到控制,蔓延至小许仓库内。火灾中,小许与小雅公司承租的仓库已全部烧毁,小雅公司北侧仓库的南侧已过火,但过火较轻。
由于损失惨重,小王建议大家如果协商不成还是起诉。于是小许把小雅公司、皓月商贸公司一起告进了法院。在法院受理后,小王申请对损失进行评估。法院委托了评估公司进行了司法鉴定,并出具了价格评估报告书一份,显示评估价值为300万元。
小雅公司坚持认为自己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认为这起火灾系第三人造成,与自己公司无关。其次,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应由房屋所有权人皓月商贸公司承担,其主观上具有过错,是导致火灾发生并且蔓延的因素,依法应由房屋所有权人和转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小雅公司主观上无过错,其行为与火灾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此外小许仓库存放有纸杯等易燃物品,火灾发生后未蔓延至小许仓库时,小许未采取有效措施,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依法应当对损失的发生和扩大承担相应的责任。
皓月商贸公司也不同意承担责任,答辩道:“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承租方应当做好消防、安全、卫生工作,消除安全隐患,租赁期间在租赁范围内引起的火灾等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均应由承租人承担和赔偿,出租方概不负责。如果火灾起因是他人纵火,因为出租方没有为承租人小雅公司租赁的厂房提供看护、确保无他人纵火的义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火灾起因系小雅公司租赁的厂房内部配电线路故障引起,因厂房内部配电线路的布局、配置、线号,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配备都是由承租人负责,我们也没有过错,所以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仓库原结构也是符合消防要求的,发生火灾完全就是租户的问题,不是我们的问题。”
法院通过审理查明,起火时间是2022年1月8日0时18分左右,起火部位是皓月公司东北角。由于各方对损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遂引起本案纠纷。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小雅公司承租的仓库起火后未能及时扑灭,后蔓延至小许承租的仓库,致仓库烧毁。小雅公司作为起火仓库的实际使用人及管理者,其将仓库作为加工广告牌的厂房,应当预见到可能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但其未在仓库内设置相应的消防设备,未尽到消防管理责任,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亦未采取积极有效的灭火措施,导致小许财物受损,其对小许的财产损失存在过错,应当对小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许仓库内堆放大量物品属易燃物,其亦未在仓库内设置相应的消防设备,其对自身损失的扩大亦有过错。综合以上情况,本院酌定小雅公司对小许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许对己方损失自担30%的责任。
关于小许要求皓月商贸公司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及小雅公司关于出租方对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的辩称,均基于小许、小雅公司与出租方均建立有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皓月商贸公司作为出租方应负有的相应义务系基于租赁合同所产生,与本案的财产损失赔偿纠纷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一并处理,对小许的相应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如小许及二被告之间均确实存在租赁合同方面的纠纷,各方均可以双方的租赁合同相关约定另行处理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一审判决由小雅公司向小许承担财产损失210万元,案件发生的受理费、鉴定费也由小雅公司承担70%,小许承担30%。小雅公司上诉要求改判,但二审法院认为如果小雅公司认为存在第三人纵火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据支持;对于小雅公司认为出租方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二审法官认为小雅公司在承租涉案房屋作为仓库时,已对该房屋进行了仔细查看,也对仓库内的设施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并予以认可,涉案仓库即使没有消防设施,也不影响防火器材的存放和使用,在仓库中存放何物及如何使用是仓库承租人自主权,故出租方在仓库租赁时没有过错,小雅公司要求出租方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释义:
对于火灾认定书中存在结论不明的情况,如果起火处实际使用人认为存在他人纵火的,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这是民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本案中为何出租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呢?首先,这是一起侵权责任纠纷,那么法院关注的就是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其中的因果关系如何。皓月公司作为房屋的出租方,如果在交付房屋和租赁时期不存在过错,那么就无需承担责任。小雅公司作为仓库的实际使用人,又未采取消防措施,则应对火灾承担主要责任;小许也因堆放易燃物,对火势的蔓延也需承担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