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的制度性:论元稹制诰改革
2022-10-13钟志辉
钟志辉
在唐代制诰发展史上,元稹是极为关键的人物。对此,学界的研究已经比较充分,涉及其制诰的背景,制诰的理论,制诰创作地位和影响,元稹、白居易制诰的相似性,元稹制诰改革与古文运动的关系等。对于元稹制诰的新变,如内容上注重对士风的训诫,提供治术的指导,对事实的叙述,及其表现出来的文学特性,上述研究也多有涉及。这为我们理解元稹制诰奠定了基础,并予以本文重要的启发。然而,现有研究主要是把它当作静态的文本,关注其审美特性,而制诰作为王言之制的一种,无论是它的生成、运作,还是功用、目标,都附着着鲜明的制度属性。如果从制度的角度切入,或有助于重新理解元稹制诰改革,这也是目前学界较少关注的地方。
关于制度这个概念和类型,本文综合以下学者的观点。邓小南提倡“活的制度史”,她认为“制度基本上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之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制度既有文本的规定,也有应对现实的操作方式。有运作,有过程,才有制度”(阎步克 邢义田 邓小南等 108—109)。邢义田则认为,制度是有不同类型的,既有经历长久、约定俗成、无意中逐步形成的,也有依据特定权力分配关系、标准和程序而有意建构出来的多重秩序网络(45)。此外,周雪光也指出存在于中国官僚体制中的非正式制度,即“政府官员在日常工作中所表现出的价值取向和行为习性”(228),与邢义田所论的制度有共通之处。本文受此启发,从制度这个角度去探讨元稹的制诰改革,拟从四个方面展开:首先,元稹如何看待制诰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以及在他的制诰观中,制诰内容所具有的制度属性是什么;其次,制度运转的程序和环节如何影响其制诰改革及文风形成;再次,元稹如何对待约定成俗的制诰传统;最后,元稹制诰如何体现其文学思想,及其制诰改革与同时期的古文运动、新乐府创作的联系。由于元稹今存制诰以授官制敕为主,这也是唐代制诰保存最多的文类,因而本文便以此为主要分析对象。
一、 “训导”与“指言”:制诰内容改革
自陈寅恪提出“公式文字,六朝以降,本以骈体为正宗[……]惟就改革当时公式文字一端言,则昌黎失败,而微之成功,可无疑也”(115—116)这一深具慧眼的判断后,元稹制诰的语体改革,即改骈体为散体,就成为最受学界关注的焦点(傅璇琮 590—591;鞠岩 50—57)。虽然这是元稹制诰的重要新变,但在他的制诰观中,内容与形式的重要性存在差异,前者为重,后者次之,而前者恰恰最能体现制诰的制度属性,这是有待进一步分析的问题。其《制诰序》是理解这个问题的关键理论文献:
制诰本于《书》,《书》之诰命训誓,皆一时之约束也。自非训导职业,则必指言美恶,以明诛赏之意焉。是以读《说命》则知辅相之不易,读《胤征》则知废怠之可诛。秦汉已来,未之或改。近世以科试取士文章,司言者苟务刓饰,不根事实,升之者美溢于词,而不知所以美之之谓;黜之者罪溢于纸,而不知所以罪之之来。而又拘以属对,跼以圆方,类之于赋判者流,先王之约束,盖扫地矣。(元稹,中册 1007)
这是从内容与形式两方面论述制诰的演变。他首先从制度特性而非审美特性角度去认识制诰。他将制诰源头追溯至《尚书》,尤其是“诰”“命”“誓”“训”等四种文类。《尚书》中文类众多,尤其以前三种为夥,关于其功用,刘勰认为“誓以训戎”“诰以敷政”“命喻自天”(上册 358),分别是整饬军备、施行政教和授官命职。“训”则仅有《伊训》一篇,为伊尹陈述往古明君之德与天命之理以教导太甲。元稹认为,这四种文类“皆一时之约束”,即为当时的规章法令,也就是本文所说的“制度”。其内容可分为“训导职业”和“指言美恶”,两者又有明确的功能指向,“明诛赏之意”,即褒贬美恶。元稹指出秦汉以后的制诰大体遵循《尚书》确立的规范。然而,受到科举考试的影响,词臣(“司言者”)草诏表现出偏重辞藻雕饰的倾向,导致制诰内容偏离事实,对受官者德行政绩的叙述,令人不知其所以然,从而失去赏罚功能。他还指出,制诰受到骈文的影响,与举人应试所作的重属对、隶事的赋、判无别。也就是说,隋唐以后的制诰偏重审美,忽略了其应有的制度性。从论制诰内容与形式的篇幅大小,可以看出元稹更重视制诰的内容与功能,语体形式则属于次要方面。尹占华认为,元稹追用的“古道”主要不是指形式,而是指内容(蹇长春 尹占华 632),这是符合事实的。在创作上,元稹基本上践行了其制诰观,其制诰语体有散体、骈体和骈散兼行三类,但内容大致不离“训导职业”或“指言美恶”。“训导职业”,即训示官职的责任、意义以及指导选人如何履行职责。“指言美恶”,是直接叙述受官者的功过得失。接下来分析他如何在制诰中贯彻其理念。
(一) 训导职业
不同官职有不同的职责,朝廷选择官员首先考虑受官者能否胜任职责,是否具有相应的品德、能力。唐前期(主要指初盛唐)的官诰,较少强调或者多是泛谈某个官职的职能与其所需的官员的品行,缺乏因职而异的针对性,如孙逖《授郑岩万年县令制》:
中大夫行尚书刑部郎中上柱国郑岩,形神俊秀,理识通明。标干术于公方,饰文词于吏道。累登华省,尝典剧曹。宜迁取则之邑,更展拨烦之用。可行京兆府万年县令。(董诰等,第四册 3142)
这可以视作唐前期制诰的典型,无论是论述受官者的品行才能、仕宦经历,还是交代新授官职的职责(“拨烦”),孙逖用的都是比较程式化的语言。对于万年县的地位,他仅以“取则之邑”一笔带过。元稹《唐庆可守万年县令制》对于万年县的地位的论述则更具针对性:
辇毂之下,豪黠僄轻,扰之则狱市不容,缓之则囊槖相聚。是以前代惟京令得与御史丞分进道路,以其捕逐之急也。(元稹,下册 1154)
作者用较长的篇幅,相对具体地描述万年县治理之难,制词具有因职而异的独特性。
官职有朝官与外官之别,各自的事任、特征和充任所需的个人素质也有差别。元稹会根据职位与地域的差别有针对性地训导职业,如《范季睦授尚书仓部员外郎制》:
汝其往哉,予用训汝:夫廉贾五之,不争之谓也;出纳必吝,有司之常也。贰上下之价,则茫昧者受弊;杂苦良之货,则豪右者受嬴。惟一惟公,乃罔不同;惟平惟实,乃罔不吉。尔其戒之,无替朕命。(元稹,下册 1151)
元稹模拟皇帝口吻去训示范季睦,先论仓部之职的特点,进而指出失职会带来的弊端,最后诫勉他要做到均一公正,廉平严实。又如《裴注等可侍御史制》,“安可回惑顾虑于豪黠,而姑以揖让步趋之际为塞责乎”(元稹,下册 1156),要求他们不必畏惧豪黠与权贵,保持刚直操守。郎官与御史都是京官,其事任与权责主要受官职影响,而且大体可以从相关的律令文本中找到依据。对于刺史、参军或县令等地方官来说,官职只是影响其事任的一个因素,此外他们还需要根据不同地域的风俗民情,来选择施政理念和方式。元稹制诰会着重强调地方特性,训示施政理念,从而改变了以往授官制诰较少根据地方民风来训导职业的惯例。如《韩察等可明通等州刺史制》:
明近于海,懦则奸生;通迩于巴,急则吏扰;沔当津会,滞则人怨。推是三者,引而伸之,然后可以忧人之忧矣。(元稹,下册 1175)
韩察等人被授明州、通州、沔州刺史,元稹概括不同州郡的特征及其禁忌,实际上是训导韩察等人因地制宜,采用不同的执政理念,如此才能替君王分忧。
元稹《制诰序》叙述自己从《尚书·说命》中认识到“辅相之不易”之理,是说像傅说这样的良臣贤相之难得。事实上,官员的选任在历朝历代都是难事。选任既是对充任者既往课绩、劳资的肯定,也包含对其未来政绩的期待。如何激发他们对职事的认同感,则是关乎其未来政绩的前提。元稹制诰强调官职的重要、朝廷的重视以及选任之难,其实就蕴含着提高充任者的认同感的目的。如《卢士玫权知京兆尹制》:
朕日出而御便殿,召丞相已下计事,而大京兆得在其中,非常吏也。诚以为海内法式,自京师始。辇毂之下,盗贼为先。尹正非人,则贤不肖阿枉。奏覆隔塞,则上下不通。(元稹,下册 1123)
从两个方面论述京兆尹的价值,一是可以参加皇帝召集的丞相计事,二是京师治安为天下范式,防盗捉贼之事尤为关键。如果此职选非其人,就会造成恶劣影响。元稹强调职位之要,既是向受官者传达帝王的宠任,也是提醒其职责意识,属于“训导职业”的一个方面。
上述官诰展现了一个新的现象,就是元稹常在制词中叙述更为丰富、具体的职官制度的细节,如官职的地域性,如京兆尹可参与丞相计事等……这些信息在唐前期的官诰中较少出现,甚至在《唐六典》等典章制度中也不可见,它反映的是一种“活的制度”。
(二) 指言美恶
元稹认为,“指言美恶”是制诰古已有之的制度属性。所谓的“美恶”,就是基于个人才行、政绩等做出的评价与判断。这是授官合法性的依据,因而是除授制诰应有的内容,但词臣对此的表述方式和详略程度有差异。一般而言,唐前期制诰对除授者功绩的评述比较简略,元稹则增加了相关的叙事成分与篇幅,如《柏耆授尚书兵部员外郎制》:
元和中盗杀丞相,疾伤议臣,齐冀之间,交以祸端相嫁。耆自青溪窖中,提《转丸》《捭阖》之书,驰于诸镇,使承宗累年隔塞,一朝豁然,纳质献地,克终于善。承宗既没,承元授事,耆又将朕教告,命于承元,万众无哗,一方底定。(元稹,下册 1144)
这道制诰涉及元和十年宰相武元衡被杀事件。李师道与成德节度使王承宗互相嫁祸,王承宗欲起兵造反。朝廷为了息事宁人,遣柏耆往见王承宗,向其陈说大义,后者被说动,于是向朝廷质子献地。王承宗归朝后,成德军发生哗变,栢耆再次前往宣谕并平息了可能发生的变乱。元稹制诰基于柏耆独特经历与功绩,详细地陈述其事迹,陈述中寓含褒美。又如《授王播刑部尚书诸道盐铁转运等使制》:
昔我宪宗章武皇帝,枭琳(杨惠琳——笔者注,下同)于夏,擒(刘)闢于蜀,缚(李)锜于吴,而又继之以(吴)元济、(李)师道之役。十五年间,盖烦费矣。然而资用饶而人不加赋,朕甚异焉。谋及耆艾,以求其故,皆曰:“蜀帅(王)播是时司筦榷者八年,忠而能勤,善于其职。先皇帝咨访委遇,用之不疑。下竭其才,而上专其任也。”是用征自益部,授之刑曹,复以旧务烦之,式所以藉尔奉力之熟耳。(元稹,中册 1103—1104)
作者以元和元年到十四年,朝廷平定杨惠琳、吴元济、李师道等人的叛乱为背景,引述荐举者的言语,说明王播作为盐铁转运使在这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为授予他新的官职张本。
官员除授的依据,既有正面的、积极的,也有负面的、消极的。在升官的诰词中,正面性的评述内容比较多,而对于被贬者,元稹也会比较详细地叙述其被贬黜罢免的缘由。如《范传式可河南府寿安县令制》:
御史府多以法律见征,苟覆视之不明,于薄责而何逭?传式在先朝时,尝为监察御史,会孙革以厩牧竞田之狱来上,朝廷意其未具,复命传式理之。不能精求,尽以前却,使岐人众来告我,职尔之由。须示薄惩,用明失实。(元稹,中册 1204)
监察御史孙革奉命调查厩马使张茂宗侵占民田案,并如实还奏,引起张茂宗及其宦官同党的不满,后者诬告孙革所奏不实。朝廷又令范传式复查此事,但范氏依附张茂宗,不仅推翻了孙革的调查结果,而且还增占民田,导致民怨沸腾。朝廷再遣御史调查,发现了范传式欺罔之事,遂将其贬为寿安县令。“覆视之不明”为范氏被贬之名,制诰的主体为其被贬之实,元稹对后者比较详尽的叙述,体现了他对“黜之者罪溢于纸,而不知所以罪之之来”制诰旧习的改革。
制授、敕授对象一般在六品以上,属于中高级官员,他们往往是因为高级官员的举荐而被选任。唐前期制诰很少提及举荐者或引用其荐语,而元稹制诰意在表达除授的合理性,因此常常提及举荐者,甚至会用较大篇幅去叙述其举荐缘由。这分两种情况,一是直接提及举荐者的姓名,如《高允恭授侍御史知杂事制》,提及举荐者牛僧孺及其荐语:
御史中丞牛僧孺首以……高允恭闻于予曰:“允恭始以儒家子能文入官,在监察御史时,分务东台,无所顾虑。为刑部郎,能守训典。复以人曹郎佐掌邦计,悬石允厘,挠而不烦,简而不傲,静专动直,志行修明。乞以台郎兼授宪简,杂错之务一以咨之。”(元稹,下册 1142)
二是不提及姓名,但交代举荐者身份与职位、机构,并叙述举荐缘由,如《唐庆可守万年县令制》:“执事言:‘尔庆榷束池卤,生息倍称,布露饴散于篱落之间,而盗贼终不敢近。’”(元稹,下册 1154)执事就是宰相,具体名讳则不可知。
元稹论唐前期制诰,批判前人过度追求审美性,“拘以属对,跼以圆方”而丧失制诰的制度性。他在制诰中“追用古道”(元稹,《制诰序》;中册 1007),恢复“训导职业”与“指言美恶”的内容,就是要恢复制诰的制度性。从这个角度来说,制诰的制度性优先于审美性。前面引用的例子既有散体,也有骈体,恰好可以说明,作者虽然批评前代制诰过于重视骈对的风格,但他并非要彻底改变语体,语体所承载的内容才是其最关注的。因此,元稹的制诰改革,内容优先于形式。
二、 程序与效果:制诰改革过程
从《制诰序》来看,唐前期制诰内容、形式已经逐渐凝定。元稹所作改革,从小的角度来说,是文本的改革,从大的角度来说,则是制度的改革,因此会牵涉到它的运作过程。这里所说的“制度”,包括形诸文字的正式制度,也包括约定俗成的非正式制度,即虽不见于文本记载,但在实际操作中,是具有影响力和约束力的规则与旧例。接下来从制度运作的过程去论述其改革:
元和十五年,余始以祠部郎中知制诰,初约束不暇,及后累月,辄以古道干丞相,丞相信然之。又明年,召入禁林,专掌内命。上好文,一日从容议及此,上曰:“通事舍人不知书,便其宜宣赞之外无不可。”自是司言之臣,皆得追用古道,不从中覆。(元稹,《制诰序》;中册 1007)
元稹的改革历经两道程序,即先后获得宰相与皇帝的支持。这牵涉到王言制度的运作,需要加以论析。傅璇琮指出元稹制诰在改骈为散或者骈散兼行方面,可能受到韩愈古文运动的影响(傅璇琮 591),这是合理的推断。然而,韩柳的改革是出于个人意志的行为,不涉及制度运作与权力关系,其改革行为本身不会遭受政治阻力。元稹要改变相延已久的制度旧例,自然会遭遇来自制度、权力层面的压力。因为一道制诰,从其生成到宣署再到施行,需要经历一系列复杂的程序。在这些程序中,皇帝与中书门下构成其无法回避的环节,他们都有权力干预、影响制诰运作。引文“自是司言之臣,皆得追用古道,不从中覆”,就从反面说明,唐前期的制诰内容、文风不用“古道”的习气已然被约定俗成为非正式制度。如果要改革,则必须获得皇帝或者经过中书省的覆奏。因此,元稹的改革路径也就有所不同,即首先寻求最高权力(君权与相权)的支持,否则改革便无从展开。经过元稹的努力,形成了新的不成文制度,后来者可以效仿其做法而无须专门申请权力中枢的许可。
制诰的非正式制度性,还体现在穆宗要求元稹必须考虑“通事舍人不知书”的情况。经中书门下签署施行的诏令,往往需宣诏者宣读,这是制诰运行的重要环节。穆宗的要求,正是考虑到诏令是否便于运转这一现实。通事舍人,又称“谒者”,据《唐六典》载,其职责为:“掌朝见引纳及辞谢者于殿庭通奏(自注:若有大诏令,则承旨以宣示百僚)。”(李林甫,上册 278—279)又据《太平广记》载:
通事舍人宣诏,旧命拾遗团句把麻者,盖谒者不知书,多失句度,故用拾遗低摘声句以助之。及吕温为拾遗,被唤把麻,不肯去,遂成故事。拾遗不把麻者,自吕始也。(李昉,第四册 1398)
此事发生于唐德宗贞元年间,“麻”是书写制诰的麻纸,分为黄麻纸与白麻纸。充任通事舍人者,就连句度都容易失误,需要拾遗在一旁协助,这个现象值得重视。通检两《唐书》与《资治通鉴》,可知唐前期担任通事舍人者,不乏进士出身或者富有才学的士人,如张昌龄、许敬宗、沈佺期、元行冲、元万顷、王翰等。不过,中晚唐的情形发生了变化,很少有以才学著称者充任该职,个中原因何在?笔者推测可能与中晚唐内诸司使侵占朝官职权的背景有关。
由于骈文句式多以四六为主,相对应的词汇之间有较强的偶对关系,加上整齐的句式的连续使用,读者在诵读时容易形成清晰的节奏,也便于断句。宋人谢伋论制诰等文体,认为“先唐以还,四六始盛,大概取便于宣读”(239),明人吴讷论制诰也指出“辞必四六,以便宣读于庭”(126),都是论述骈文适于宣读的特征。元稹虽然批判“拘以属对,跼以圆方”的制诰文风,但是,如果弃用属对,可能会给“通事舍人”造成宣读的困难。后文列举他的部分制诰有意模仿《尚书》,使用比较拗口的词汇与句式,可能会给习惯骈文的通事舍人增加断句的困难,进而影响宣读的语气、节奏。因此,制度运行的程序,构成了制约元稹“追用古道”的前提,这也是穆宗所提要求的出发点。元稹在《制诰序》提到“余所宣行者,文不能自足其意。率皆浅近,无以变例”(元稹,中册 1007),此言虽有自谦的意味,但也反映了两个问题,一是制诰文风,二是改革的彻底性。关于制诰风格,元稹虽然模仿《尚书》,但是他没有完全剿袭其“佶屈聱牙”(韩愈,《进学解》第一册 147)的风格,而是形成了“浅近”文风。这种风格的形成,在内则与作者的文学思想有关,在外则应是与王言运作的现实有关,文从字顺的制诰显然更便于宣读。真德秀指出制诰“贵乎典雅温润,用字不可深僻,造语不可尖新”(王应麟 407),“深僻”与“佶屈聱牙”相通,这类词汇无疑会增加制词宣读的难度,与之相比,“温润”之词更适合宣读,因而此论应当也是针对制诰需要宣读的实情。关于改革彻底性的问题,元稹批评了唐代制诰过度追求偶对的习气,但他在制诰中并未弃用对偶,大多数的句式都是整齐划一的。这说明元稹只是批判过度追求文学性的王言,但不是要革除审美性。具体来说,在语体方面,他较少使用精致工稳的句子,而多使用骈对色彩较弱的对偶句,如“词源奥深,机用周敏;授之以诏而益办,扣之以疑而益明。慎独以修身,推诚以事朕”(元稹,《授杜元颖户部侍郎依前翰林学士制》;中册 1106),只是保持疏朗的对偶,与后文列举的中宗朝《授苏珦左台大夫制》(董诰等,第一册 197)相较,其对偶的精密性是明显弱化的。在句式上,他将少量的单行散句穿插于整齐的句式之间,而整齐的句式以四字句为主,六字句为辅,杂以其他句式。连续的整齐句式排比而形成的节奏感,是非常清晰可辨的。如前面列举的《范传式可河南府寿安县令》,已引用的部分制词,其构成是先后连续运用了一个九字句、四个六字句、一个十二字句、两个六字句、两个四字句、一个七字句、三个四字句。此外还有未引用的部分,“嗟乎!长人之吏,信在言前,当革非心,无因故态。过而不改,宁罔后艰”(元稹,下册 1204),即一个二字句、六个四字句。对于这道制诰而言,骈文的色彩主要体现在句式方面,排比句是容易形成和谐整齐的段落感的。至于其中的杂言句,因为缺乏相同字数的句子作搭配,孤立无偶,不仅不能形成自身的节奏感,甚至还会破坏前后文的节奏感,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断句的困难。不过,这些句子数量很少,以及词汇比较浅近温润,所以造成的宣读困境也是有限的。元稹的制诰大都是如此样貌。因此,通事舍人宣读的实际情况,是他自叙“无以变例”,也就是语体改革不彻底的重要原因。由此可知制度运作的过程与环节,是如何影响相关文章的措辞、表达、风格,以及其改革效果的。
三、 古道与旧例:制诰改革的取径
新制度的生成多建立在旧制度之上,如何处理既有的律令、规范,这是改革者无法回避的问题。元稹要变革重审美性而轻制度性的旧例,为此他远溯《尚书》为典范,意图恢复已经“扫地”的“约束”,这似乎表达了作者明确的态度,即他所追用的古道与唐前期的制诰文风是相对立的。白居易《余思未尽加为六韵重寄微之》评元稹“制从长庆辞高古”,自注云“微之长庆初知制诰,文格高古,始变俗体,继者效之也”(《白居易诗集校注》第四册 1801),也将元稹制诰与此前的“俗体”对立起来。但是从创作来看,元稹对于《尚书》的模仿并非亦步亦趋,对于唐前期制诰也非绝对排斥,而是吸收了其中符合其理念的成分。
白居易认为“制诰,王言也。近代相沿,多失于巧俗。自公(元稹)下笔,俗一变至于雅,三变至于典谟”(《白居易文集校注》第四册 1928),指出元稹制诰由俗变雅,最终恢复《尚书》所确立的典范。对此,可从两方面去理解。内容上,前论训导职业与指言美恶的几个方面,都能在《尚书》中找到相应的成分。形式上,元稹对《尚书》的语言表达是有所模仿和扬弃的。模仿的有三个方面。首先是词汇,他大量使用“吾”“予”“汝”“予小子”“冲人”“尔”“若”等标志身份的人称代词,以及“於戏”等语气词,这些都是《尚书》常见的。其次,他在句式上也模仿《尚书》。比如《范季睦授尚书仓部员外郎制》“汝其往哉,予用训汝……尔其戒之,无替朕命”(元稹,下册 1151),当是模仿《尚书·盘庚》:“王若曰:‘格汝众,予告汝训,汝猷黜乃心,无傲从康。’”(孔颖达 357—358)这种表述形式,营造了如君主耳提面命的叙述效果,拉近了君臣之间的关系。虽然制诰作为“王言”,本应该在其中体现君王的在场,但是这种在场,却有显隐之分。在唐前期制诰中,君王似多是以隐身的状态向对象不明确的他者叙论,如中宗朝的《授苏珦左台大夫制》:
乌台峻秩,望总铁冠。苍佩崇班,威高石室。诚副相之荣级,实次卿之通任。前岐州苏珦,词吞楚泽,量湛黄陂。既光大厦之材,堪入巨川之用。西京展骥,道掩题舆。右辅凭熊,风超露冕。朱帷雾撤,初停州县之劳。白简霜凝,宜屏权豪之气。(董诰等,第一册 197)
从文本来看,这道制诰似乎是第三者在概述苏珦德行政绩,缺乏明确的叙述主体和叙述对象。这与《尚书》和元稹制诰的表述有显著的差别。究竟是亲切地模仿皇帝语气向臣子发言劝喻,还是选择以第三者的身份训导叙述,其中就存在对“代天子立言”职分的体认程度的差别。如果从返本溯源的角度来看的话,元稹模仿《尚书》而作的制诰,无疑更为接近制诰的原本。
《尚书》的誓、诰、训等文类,记载了不少君王或者辅臣的话语,篇幅甚至占据大半以上。元稹受此影响,在制诰中引入了君臣的言辞话语,这是他模仿《尚书》的第三方面。如《杨嗣复权知尚书兵部郎中敕》:
引用的话语为宰相对杨嗣复才能的评价,篇幅占整道制诰的泰半。又如前引《高允恭授侍御史知杂事制》,引述牛僧孺对高允恭家世、仕宦、德行的叙述评价,亦占据近半的篇幅。
身份代词的使用、句式的模仿、话语的引入,改变了此前制诰以评论为主的表达方式,增强了叙述的色彩,赋予了制词所涉内容的真实性,这是践行了作者讲究“事实”的理念(详后)。
值得注意的是,元稹虽然模仿《尚书》,但并非亦步亦趋,而是有所扬弃。首先就是前面所论的“浅近”的文风,无疑就是对《尚书》“佶屈聱牙”风格的摒弃。其次是他能有所发扬,甚至做到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宋人王禹偁曾与同僚评比唐代元和、长庆年间“诏诰有胜于《尚书》者”,认为元稹“杀人盈城,汝当深诫;孥戮示众,朕不忍闻”两句源自但胜于《尚书·甘誓》“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潘汝士 21)。后者为夏启在讨伐有扈氏前,训誓军士,如果不遵从帝命,不仅他们自身会被杀戮于社主前,其子孙也会被牵连诛杀(孔颖达 328),其中透露出明显的威吓与残忍之意。而元稹的诰辞则戒敕牛氏勿好杀,凸显了帝王的好生仁德,其措辞语气更为雅正温和。两者两比,高下立判。
元稹对于唐前期的制诰,虽持激烈的批评态度,但他对其中的某些成分仍然是有所沿袭和吸收的。首先,初唐除授三品以上官员,多举行册礼仪式,词臣会撰写相应的册文,如:
尔其悬衡处物,虚心待士,求贤审官,循名责实,祗承朝宠,可不慎欤。(《册唐临吏部尚书文》)
皇帝若曰:“于戏……尔其勤加恤隐,勉思为政。审之以刑狱,驭之以公平。革剽悍之风,归淳质之轨。钦兹宠命,可不慎欤。”(《册段宝元越州都督文》)
皇帝若曰:“于戏……玉门远控,金城遐阻,人兼北狄,地杂西戎,刺举为难。”(《册乔师望凉州刺史文》)(董诰等,第一册 167、168、169)
以上为高宗朝的册文,其中,身份代词与感叹词的使用,叙述授任地方的治理之难与君王的诫勉,与元稹制诰结构相似,可以说明他对旧例的沿袭。不过,册礼存续时间较短,“自神龙之后,册礼废而不用,朝廷命官,制敕而己”(刘昫等,第六册 1804),即在中宗以后就基本停废了。册文被制敕取代,但是上述几个成分没有转移到制敕中。同时,册礼针对的是“三品已上,德高委重者”(刘昫等,第六册 1804),包括都督、刺史等,使用范围非常狭小。元稹恢复这些结构,并将之扩展到三品以下官员的除授制敕中,无疑会在形式上增强中高级官员的荣誉感。
其次,长庆之前的制诰也可见训导职业与指言美恶的结构,尤其是初唐前期的。如高宗朝流放滑州刺史萧龄之的诏书《流萧龄之岭南诏》,称萧氏“心如溪壑,聚敛无厌。不惮典章,唯利是视。豪门富室,必与交通。受纳金银二千余两,乞取奴婢一十九人。赦后之赃,数犹极广”(董诰等,第一册 141),细数其欲壑难填的罪行,这与元稹“指言美恶”的表述相通。高宗朝以后的制诰或有保留这两个成分,但是整体而言,措辞逐渐偏向于简略、宽泛甚至浮夸。对于这种文风,玄宗曾表达不满,在答张九龄的谢表中他就提到,“昔掌王言,以宣国命。顷来相习,多事游词”(张九龄,下册 803),足以说明唐前期的典型制诰,就是多用不切实际的游词浮说。
以上分析了元稹如何处理《尚书》与唐前期制诰传统,除此之外,我们也应该探求同时期的人对元稹制诰可能产生的影响,其中白居易尤其值得关注。
白居易前后两次担任词臣。第一次是在元和二年,他被诏入翰林。在此后五六年间,他起草、模拟了不少制诰,即保存在其文集中的“翰林制诏”(《白居易文集校注》第二、三册 873—1184)。有的制诰出现因职因地而异的表述,如《除裴堪江西观察使制》:
江西七郡,列邑数十。土沃人庶,今之奥区。财赋孔殷,国用所系。兹为重寄,宜付长才。同州刺史裴堪,素蓄器干,久经任遇。日者资其忠谅,入为谏议大夫。藉其良能,出为左冯翊。曾未周岁,政立绩成。区区一郡,未尽其用。钟陵要镇,可以委之。夫简其条章,平其赋役,徇公率正,以临其人,而人不安,未之有也。祗服厥命,往修乃官。仍兼中宪,以示优宠。(《白居易文集校注》第二册 974)
“江西七郡……宜付长才”部分叙述江南西道的重要性,“简其条章……徇公率正”部分则是诫勉裴堪如何履行职责,都属于训导职业的部分。不过,无论是与元稹相比,还是与他自身第二次代言相比,白氏此时所作制诰更加接近唐前期的,尤其是语体,基本都是骈体。
第二次是元和十五年至长庆二年间,他陆续担任知制诰、中书舍人、翰林学士,与元稹知制诰时间几乎重合。其间制诰与前期相比,具有明显的新变。他将此次制诰集合为“中书制诰”,分为“旧体”与“新体”,前者的语言风格、措辞内容与元稹制诰极为相似。那么,如何看待元白在制诰改革方面的关系呢?笔者认为,鉴于元白交往之频繁以及彼此共同追求“实”的文学思想等因素,我们不能简单判断彼此的授受关系。元稹可能受到白氏早期制诰的影响,并从中吸取合理的成分,这也为他反省制诰的弊病提供了契机。从《制诰序》来看,元稹在代言之前对制诰弊端已经有所认识,原因可能就在这里。当元稹将自己的理念贯彻到制诰中,与其同期代言的白居易认可并实践其理念,因此两人的制诰才表现出显著的共通性。元稹所说的“自是司言之臣,皆得追用古道,不从中覆”,其中应当包括白居易。
由前论可知,元稹的改革是对长庆前制诰的扬弃,而非绝对的革新。他没有彻底摆脱他所批判的制诰的特点,双方存在一定的共性。从这个角度来说,元稹的改革是不够彻底的。但我们不应否认其改革的意义。他的贡献,与其说体现在革新的彻底性方面,不如说体现在改革的自觉方面。他综合吸收了《尚书》与唐前期制诰的合理成分,在理论层面予以总结和反省,并在实践中创造出适合制度运转又能为后来者效仿的新体式。正是这种自觉的改革,使其与前人不自觉、缺乏理论认识的改革行动区别开来。
四、 事实与褒贬:制诰改革的用意
唐前期的制诰多施用笼统、宽泛、普适的浮词套话去评价选人政绩德行,这种表达方式逐渐形成惯例,即不成文的规定。措辞越具有普适性,就越便于词臣模仿参考,而它指称的内容、对象也就越笼统、越抽象,与事实的距离感也越大,从而形成浮游于事实表面的套话。读者无法根据这些措辞去了解选人真实、丰富的仕宦履历与绩效,制诰的褒贬功能也就无从发挥。
在《制诰序》中,元稹指出制诰制度的功能是“明诛赏之意”,但是因为词臣“不根事实”的创作,导致褒贬功能无法发挥。由此也说明,制诰功能依赖于制词“根于事实”的表述,也就是“知所以美之之谓”“知所以罪之之来”。元稹制诰训导职业的部分,无论是诫勉官员如何履行职责,强调官职的重要性,还是反映铨选制度运转的细节,都着重强调官职的特异性,所使用的措辞更具有针对性。就指言美恶来说,他比较详细地叙述选人的德行政绩、荐举者的姓名以及荐举缘由,充分体现其追求“事实”的思想。在表述方式上,他模仿《尚书》记言传统,大量使用标志君王身份的代词,突出制诰为“王言”的特性,强化了文本的纪实色彩。引用君王或者臣僚的言语,则交代了更为具体的选官事实。此外,其浅近平易的文风,可以避免因为引用过多典故、艰涩词汇而造成语义隐晦,也有助于明晰地传达事实。
追求事实是元稹一以贯之的文学思想。长庆元年,穆宗令元稹撰写德政碑,以嘉奖魏博节度使田弘正归朝的义举。对于这个任务,元稹曾有过深思熟虑。他认为如果诉诸雕藻与典故,“苟务文章,广征经典”,就无法达到宣德的效果,“非唯将吏不会,亦恐弘正未详,虽临四逹之衢,难记万人之口”。因此他决定“叙事直书”,“不隐实功,不为溢美”(元稹,《进田弘正碑文状》;中册 953),这与其“指言美恶”的思想相通。元稹论白居易文章云“碑记叙事、制诰长于实”(元稹,《白氏长庆集序》;下册 1281),“实”与虚词、浮说相对,指风格质实,内容充实。这也是借评论他人的文章来表达自己的制诰观,“叙事直书”或“指言美恶”的表达效果就是“实”。
元稹恢复制诰“指言美恶”的功能,通过叙述事实来表明升黜官职的合理性。其制诰难免存在隐恶虚美成分,但总的来说是摆脱了唐前期制诰程式化的表达习气,以更为具象化、更具个人性的事实陈述与评价来达到褒贬的目的。这反映了他的以文学影响政教的思想,而其实现方式则象征着文章改革的新现象。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把它与同时期的文学活动联系起来考察。
中唐具有复古倾向的文学活动,还包括韩柳的古文改革、元白的新乐府创作。韩柳二人主张文章载道、明道,各自理解的“道”或有不同,但是针砭时弊、济世安民的理念则是共通的。元稹因感于李公垂所作《乐府新题》,“取其病时之尤急者”(元稹,《和李校书新题乐府十二首序》;中册 717—718)而和之,此举当是要发挥诗歌批判社会、匡扶时政的功能。受此影响,白居易创作新乐府,其用意更为明显,“惟歌生民病,愿得天子知”(《白居易诗集校注》第一册 78),即继承采诗传统,书写时弊民困,献纳朝廷,希望能影响朝廷决策。这是一种通过文学由下而上地影响政治的思路,也是传统士大夫以文干政的主要方式。然而,从实际效果来看,这两次文学活动遭到很大的非议和阻力,并且似乎没有影响决策层。韩愈改革文体的主要目的是排佛与反对藩镇,他因为上表谏止宪宗迎佛骨而被贬谪潮州,就说明排佛的行为没有获得权力的认可。其古文改革虽然吸引了一批同道,但据其自述“仆为文久。每自则,意中以为好,即人必以为恶矣……时时应事作俗下文字,下笔令人惭,及示人,则人以为好矣……不知古文直何用于今世也”(韩愈,《与冯宿论文书》第二册 816),可知其审美崇尚与时代相抵牾。当古文没有获得足够的权力与受众支持的时候,其功用也就有限。柳宗元所属的“二王八司马”集团主导“永贞革新”以改革弊政,该集团的某些政策与柳宗元本人的主张一致,柳氏的思想或在其中发生作用,但这不易坐实(孙昌武 102—103)。元稹乐府诗所引起的社会反应似于史无征,但白居易在李绅、元稹基础上创作的《新乐府》及其他讽谕诗却饱受争议。元和十九年,他自述其《贺雨》《哭孔戡》《秦中吟》等讽喻诗,遭受众多非议,以至于权豪“变色”,执政者“扼腕”、军阀“切齿”,“不相与者,号为沽名,号为诋讦,号为讪谤”(《白居易文集校注》,《与元九书》第一册 324)。由此,我们就不难想象那些同样具有讽喻色彩的新乐府诗的下场。这也说明如果士人没有获取权力的支持,仅凭个人意愿,是很难以文干政的。以上两次文学活动,均发生在元稹知制诰前,而且他自身也是参与者,揆以常理,他应当会从中吸取鉴戒和教训。他的制诰改骈为散,当是受古文运动的影响。元稹新乐府的创作理念是“直其词”(元稹,《和李校书新题乐府十二首序》;中册 718),白居易新乐府的措辞“直而切”、内容“核而实”(《白居易诗集校注》,《新乐府序》第一册 267),则是他们达成褒贬讽喻目的的方式,这与元稹制诰追求“事实”、恢复制诰褒贬功能的理念有相通之处。但是在具体的程序上,元稹却选择了不同的路径。在初知制诰时,他没有立即改革“俗体”,而是先后争取丞相与皇帝的支持。借助皇权、相权的威严,便可减少阻力和非议,进而顺利地将复古理念贯彻于创作中。他的改革影响了其他司言者,从而扭转了制诰的巧俗文风。换言之,他是利用自身处于政务运转核心即知制诰的身份,通过公文这种媒介,由上而下地实现文学的褒贬功能。这与意图由下而上地干预政治的古文运动、新乐府创作相比,代表着显著的新变。
中国古代文学的不同文体,产生的语境会有不同,这也会导致它们表现出不同的特性。如我们文学研究者最为关注的以吟咏情性为主的诗文,在其创作过程中,作者个人的主观意愿起到主导作用,这类作品也表现出显著的审美特性。另一类以实用性为主的文体,它们的数量巨大,在古代文人的文学创作与政治生活中,意义也相当重要,如本文所论制诰以及章表奏议。我们不能否定作者个人爱好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但是还应该注意到的是,这类文体更多地会受外在因素的约束,如本文所论的制度,因而也会附着显著的制度属性。这种属性,不仅是指这些文本是制度运作的偶然性产物或者可有可无的结果,还更多地指它们本身就是制度的载体或者体现,密切地契合制度运作的各个环节与细节。换句话说,就是文本与制度构成相伴相生的关系。我们不能否认其审美特性以及从审美的角度对其加以研究的必要性,但如果从产生的语境切入,关注制度运作与文本的关系,那么我们对它们的生成过程、美学特征、流传演变等,就可能产生新的认识,而这些认识是仅仅从审美角度去研究所无法获得的。本文从制度角度切入研究元稹的制诰改革,即是这样一个尝试。
① 参见刘曙初:《制从长庆辞高古——论元白对制诰文体的改革》,《古籍研究》2(2005):81—94;郭自虎:《元稹与元和文体新变》,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5—58页;鞠岩:《唐代制诰文改革与古文运动之关系》,《文艺研究》5(2011):50—57;周艳波、岳五九、胡作法:《元稹制诰文简论——兼谈元白与中唐古文运动之关系》,《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011):83—86;周京艳:《中唐元、白制诰研究》,《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49.4(2012):86—94;胡佩杰:《元稹制诰研究》,辽宁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年;刘万川:《唐代中书舍人与文学》,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61—173页;田恩铭:《文官职位与元稹的身份意识》,《关东学刊》2(2020):110—116。
② 胡佩杰指出元稹制诰能结合社会、政治现实,表达君王的期望、建议措施(42—43);刘万川指出元稹的制文将前人好铺排罗列转变为“合理入情”(168—171);郭自虎对元稹制诰的线性叙述、曲折结构、对君王的真实心意的表述、修辞手法的使用等,有比较细致的分析(35—58);范洪杰指出元稹制诰批判清流无为、弊病重重的士风,将训诫与政治指导结合起来,阐述治术指导内容(41—49)。关于元稹制诰的“治术”内容,也是本文所论的重点之一,但切入点、分析的文本以及得出的具体的观点与范洪杰文有所不同。
③ 以中书舍人为例。舍人起草诏令,进呈皇帝御画日,然后中书省将皇帝御画日后的制书重写一份向门下省宣奏奉行,门下写好覆奏后再向皇帝覆奏,皇帝御画可,再返回门下省。门下省将皇帝御画可后的诏令重写一份,下放到尚书省施行。在这过程中,中书令、侍郎、舍人与门下侍中、侍郎、给事中,或者相关的执掌中书门下的宰相,会在制书中署名。翰林学士草诏之后,也需要经过中书门下签署施行。(刘后滨 316—322)
④关于骈文的形式特征,张仁清《中国骈文发展史》总结出五点,“一曰多用对句,二曰以四字六字之句调作基本,三曰力图音调之谐和,四曰繁用典故,五曰务求文辞之华美”(16)。元稹制诰的骈文色彩更多地体现为前两点,故本文主要分析这两方面。
⑤ 对于高层官员的贬谪制诰,出于迎合掌权者的旨意的动机,词臣可能会比较详实地叙述其罪状。如李德裕被贬崖州,崔嘏起草诏书,“坐书制不深切,贬端州刺史”(欧阳修 宋祁 5343),就从反面说明,君主的憎恶或者政敌的打压会影响词臣对被贬斥者罪行的措辞表述。如果排除这一重因素,词臣出于避祸心理,担心激烈的指斥会引来忌恨和报复,则未必会选择激切的言辞,而倾向于用大而化之的套话。
⑥ 尹占华指出,白居易元和初任翰林学士时,创作的制诰基本都是骈体,元和十五年知制诰时,创作的“旧体”,是学习元稹的结果(蹇长春 尹占华 631),此论不为不当,但似乎没有指出白居易对元稹的影响。因为这涉及元稹对“旧例”的接受,故本文捎带论及。
⑦ 关于元稹制诰对同时代人及后人的影响,参见傅璇琮:《唐翰林学士传论》,沈阳:辽海出版社,2005年,第591页;鞠岩:《唐代制诰文改革与古文运动之关系》,《文艺研究》5(2011):50—57;范洪杰:《本源〈尚书〉:元稹制诰改革重审》,《文学评论》1(2022):41—49。
⑧ 傅绍磊认为,元稹是因为攀附元和逆党而获重用,从而担任知制诰,元稹起草的部分制诰因此成为元和逆党打击政治对手的工具,从而丧失其中立、客观的立场和态度(52—60)。本文不尽认可他对具体事例的分析,但是揆以情理,元稹制诰可能存在隐恶虚美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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