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国家(地区)和组织燕麦质量安全标准比对分析
2022-10-11安晓宁王晓明
刘 婧,安晓宁,王晓明
(1.吉林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吉林 吉林 132013;2.中粮米业(吉林)有限公司,吉林 吉林 132101)
燕麦(拉丁学名:Avena sativa L.)属禾本科植物,在全球五大洲的42个国家(地区)都有种植,其总产量仅次于小麦、水稻、玉米、大麦、高粱,居第6位[1-2]。燕麦富含黄酮、蛋白质、矿物质和纤维素等营养物质,具有抗氧化、抗炎和增强抵抗力等作用[3]。由于燕麦的营养成分丰富均衡,在第二届国际燕麦会议中,美国谷物学家罗伯特将燕麦推崇为“全价营养食品”[4]。近年来,随着国际农产品贸易的深入开展,世界各国(地区)纷纷出台了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且不同标准间存在较大差异。在国际贸易中,燕麦的食品安全风险主要来源于农药残留、重金属残留和真菌毒素三个方面。因而,了解国际组织、不同国家和地区燕麦的农药残留、重金属残留和真菌毒素限量标准,并与我国相关标准进行比较分析,对于有效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提升我国燕麦质量和安全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燕麦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比对分析
1.1 燕麦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中国目前使用的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是国家标准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中涉及燕麦的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共有80项,其中31项限量专门针对燕麦,48项限量针对麦类,1项限量针对谷物。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有关燕麦的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发布在CAC官方网站提供的在线数据库中,涉及燕麦的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共有61项,其中28项限量专门针对燕麦,33项限量针对谷类[5]。
韩国食品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收录在《韩国食品公典》中,涉及燕麦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共有67项,其中51项限量专门针对燕麦,16项限量针对谷物[6]。韩国对未制定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所有农产品,均按照“一律标准”,即农药残留限量不超过0.01mg/kg的标准进行监管[7]。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由一个共同的部门——澳新食品标准局(FSANZ),负责制定和维护两国食品标准与法规,有关燕麦的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包含在《澳新食品标准法典》的附表20《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中,附表20中的农残限量要求仅适用于澳大利亚,其中涉及燕麦的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共有124项,有11项限量专门针对燕麦,113项限量针对谷物[8]。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的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是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第73号法律公告《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规例》中涉及燕麦的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共有81项,其中37项限量专门针对燕麦,44项限量针对谷物[9]。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燕麦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包含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1/2020号行政法规《食品中农药最高残留限量》中,其农药残留限量要求主要针对蔬果类和豆类,并没有对谷物提出农药残留的限量要求。
1.2 燕麦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比较
1.2.1燕麦农药残留限量对比分析
中国、CAC、韩国、FSANZ、中国香港关于燕麦中农药残留的限量要求对比如表1所示。
从表1中可以看出,中国大陆与中国香港在燕麦农药残留限量总数上较为相近,与FSANZ燕麦农药残留限量总数有较大差异。FSANZ燕麦农药残留限量总数为中国大陆的1.6倍。在已制定了残留限量的农药种类中,中国与中国香港农药种类数相同的最多,为49项,其中45项限量指标完全一致,占中国燕麦农药残留限量总数的56%。在均制定了燕麦农药残留限量指标上,FSANZ严于中国的限量指标数量最多,为13项。从中国独有限量指标上可以看出,中国与韩国的燕麦农药残留限量差异最大,其中有54项为中国独有限量指标,其后按差异从大到小分别为FSANZ、CAC、中国香港。从对方独有限量指标上可以看出,FSANZ制定的燕麦农药残留限量与中国差异最大,其中有92项为FSANZ已制定而中国未制定指标,此项差异从大到小依次为韩国、中国香港、CAC。
表1 不同国家(地区)或组织燕麦中农药残留限量对比
1.2.2燕麦农药残留限量值的限量区间比较
分析对比中国、CAC、韩国、FSANZ和中国香港标准中农药残留限量值的限量区间设定情况,主要包括了0.01、0.1、1 mg/kg等限量值。对不同限量范围下各国家(地区)或组织标准中的农药数量进行统计,结果见表2,可以看出FSANZ标准中农药残留限量小于等于0.01 mg/kg的比例最高,为19%。综合来看,各国家(地区)或组织标准中农药残留限量值主要集中在0.01~0.1 mg/kg范围内。
表2 不同国家(地区)或组织燕麦农药残留限量区间比较
2 燕麦重金属限量标准比对分析
2.1 燕麦重金属残留限量标准
目前,中国使用的食品中重金属限量标准是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燕麦所属的食品类别为谷类,标准中关于谷类的重金属残留限量指标共有4项。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有关燕麦的重金属残留限量标准是Codex Stan 193—1995《食品和饲料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标准》,其中有关燕麦的重金属残留限量指标共有2项。
韩国关于燕麦的重金属残留限量标准收录在《食品法典》的《食品通用标准和规范》中,其中有关燕麦的重金属残留限量指标共有2项。
FSANZ有关燕麦的重金属残留限量指标包含在《澳新食品标准法典》的附表19《污染物和天然毒素的最高水平》中,其中涉及燕麦的重金属残留限量指标共有2项。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使用的食品中重金属残留限量标准是香港特区政府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物安全中心公布的2018年第113号法律公告《2018年食物掺杂(金属杂质含量)(修订)规例》,《修订规例》中涉及燕麦的重金属残留限量指标共有5项。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的食品中重金属残留限量标准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第23/2018号行政法规《食品中重金属污染物最高限量》,其中涉及燕麦的重金属残留限量指标共有3项。
2.2 燕麦重金属残留限量标准比较
中国、CAC、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关于燕麦重金属残留限量要求对比如表3所示。
表3 不同国家(地区)或组织燕麦重金属残留限量对比
从标准的数量上看,中国香港对燕麦中重金属残留的限量要求最多,为5项;铅是各个国家(地区)或组织均有限量要求的重金属项目,仅中国香港对燕麦中锑的含量进行了限量规定。从标准的限量值看,对燕麦中铅、镉、铬有限量要求的国家(地区)或组织,限量值均相同。澳新对砷(总砷)的限量要求与中国、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相比,较为宽松。
3 燕麦真菌毒素限量标准比对分析
3.1 燕麦真菌毒素限量标准
中国关于燕麦中真菌毒素限量标准是国家标准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该标准中关于燕麦的真菌毒素限量指标共有2项。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有关食品的真菌毒素限量标准是Codex Stan 193—1995《食品和饲料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标准》,该标准中未制定有关燕麦的真菌毒素限量指标。
韩国关于燕麦的真菌毒素限量标准收录在《食品法典》的《食品通用标准和规范》中,其中有关燕麦的真菌毒素限量指标共有5项。
FSANZ有关燕麦的真菌毒素限量指标包含在《澳新食品标准法典》的附表19《污染物和天然毒素的最高水平》中,附表19中涉及燕麦的真菌毒素限量指标有1项。
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燕麦的真菌毒素限量标准包含在《香港食物法例》第132AF章《食物内有害物质规例》中,《规例》中涉及燕麦的真菌毒素限量指标有1项。
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燕麦的真菌毒素限量标准包含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3/2016号行政法规《食品中真菌毒素最高限量》中,其中涉及燕麦的真菌毒素限量指标有2项。
3.2 燕麦真菌毒素残留限量标准比较
中国、CAC、韩国、澳新、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关于燕麦真菌毒素的限量要求对比如表4所示。
表4 不同国家(地区)或组织燕麦真菌毒素限量对比 μg/kg
从标准的数量上看,各国家(地区)或组织针对燕麦设定的真菌毒素限量指标比较有限。韩国对燕麦中真菌毒素的限量要求最多,为5项;CAC未制定燕麦的真菌毒素限量指标;只有澳新对燕麦中麦角的含量进行了限量规定。中国针对燕麦中的真菌毒素只规定了黄曲霉毒素B1和赭曲霉毒素A的限量值,对于黄曲霉毒素总量、呕吐毒素、玉米赤霉烯酮和麦角等未做出限量规定。因而,在燕麦出口时更应关注进口国有限量要求而我国尚未制定限量要求的真菌毒素,严格控制燕麦中真菌毒素的含量。
4 结论和建议
4.1 加强生产种植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在燕麦生产种植过程中,应按照不同出口国家或地区的相应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和进行残留监控。例如,对于指标要求控制在0.01 mg/kg以下的农药,应避免用于生产种植,若使用该类农药,则极易引起燕麦的农药残留超标[10]。燕麦生产企业应做好自检自控体系建设,提高自检自控能力和水平,注重收购、加工、储藏和运输等各个环节的质量把关,避免农药残留、重金属残留和真菌毒素限量超标,提升产品的质量安全。
4.2 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燕麦质量安全标准
在比较了中国与CAC、韩国、澳新、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关于燕麦的质量安全标准后,可以发现不同国家(地区)或组织规定的限量要求在数量、限值严格程度上不尽一致,对于限量要求与国际标准存在较大差异的,我国应加强该类标准的制修订和相关评估工作[11]。此外,中国大陆对未制定限量标准的农药方面还属于空白,建议借鉴韩国的做法,对标准中未制定限量标准的农药采用0.01 mg/kg的“一律标准”,以扩大中国大陆农药的覆盖范围,使标准更加全面和系统,以促进中国大陆标准与国际接轨,减少国际贸易摩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