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小区保安打伤,应由派遣公司还是物业公司赔偿
2022-10-10
编辑同志:
因发现自己停放在小区的电动车被盗,我在反映情况时与保安汪某发生争执,汪某一怒之下将我打成轻伤。鉴于汪某已经逃逸,面对我索要赔偿,物业公司表示汪某是安保公司劳务派遣来的,是安保公司的人,我只能找安保公司担责。而安保公司认为汪某虽然系其派遣,但已交由物业公司管理和使用,我只能向物业公司索要赔偿。请问:究竟应当由谁担责?
读者 曾欣桐
曾欣桐读者:
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物业公司属于本案的赔偿主体。在同时涉及物业公司和安保公司的情况下,就保安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主体有所区别:一是物业公司与安保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将小区内的安全保障工作委托安保公司负责,保安与安保公司之间具有劳动关系,由安保公司直接调配、定岗、管理、支付薪酬,物业公司不直接参与管理、调配。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即此类情况下的责任主体为安保公司;另一类是物业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向安保公司聘请保安。物业公司虽然与保安个人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但可以直接对保安实施使用、管理、调配。根据民法典第1191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此类情况下的责任主体为物业公司,安保公司除非因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否则无需担责。本案中,鉴于汪某系安保公司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交由物业公司管理和使用,也就是说属于后一种情形,责任主体无疑只能是物业公司。
另一方面,物业公司必须为汪某“买单”。鉴于你所受伤害发生在汪某上班期间,电动车被盗、交涉电动车被盗事宜也与汪某的职责有关,即汪某当时属于履行职务,物业公司自然应当为其在履行职务中的违法行为及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颜 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