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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国有企业纪检工作中纪法衔接的思考

2022-10-10陕西延安王亚军

现代企业 2022年9期
关键词:纪法党纪党员干部

□ 陕西延安 王亚军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力量,而国有企业纪检工作是保障国有企业不变质,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途径。在国有企业纪检工作中,纪法衔接无疑是新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国有企业党政建设的必然措施。国有企业纪检工作是保证国企党性不变,坚守国企初心使命的重要监督手段,在我国进行国有企业改革的情况下,国有企业纪检工作面临着新的局面和新的要求,既要保障国有企业的生产力和经营管理水平,更要保障国有企业的政治站位和政治意识,维护国有企业所保有的国有资产安全性,所以更需要采用以法律为支撑的纪检方法。纪法衔接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时代具有前所未有的必要性,在党纪和法律的双重约束下,能够更进一步约束国企党员干部的行为,保障党员干部的权力不被滥用,维护国有企业的党性和政治纯洁性,打造风清气正的国企政治环境。

一、纪法衔接的概念

纪法衔接指的是将党纪和国家法律衔接起来,二者协同对党员干部进行管理的措施。纪法衔接中,纪主要指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我国对党员干部进行党内处罚的主要依据,是我国的党员纪律条款。法则是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我国的所有法律。纪法衔接是对以往我国纪法分开的灵活继承与发展。在我国以往的党员干部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着“违法先违纪”的现象,严重阻碍了我国党的建设工作。因此,我国选择实施纪法分开的管理方法,当党员干部出现违法违纪情况的时候,先对其进行党纪处罚,然后按照国家法律进行处罚,目的是为了体现国家对党员干部更严格的要求和更重的处罚方式。而纪法衔接就是在纪法分开的基础上为了适应新时期党的建设工作而采取的新措施。

纪法衔接所体现出来的对党员干部实施更加严格的管理和更重的处罚力度这一核心内容没有改变,只是更加注重党纪和法律的衔接工作,保障党纪处罚和国家法律处罚之间的一致性和顺利衔接过渡,避免出现党内处罚和国家法律处罚矛盾的情况。在纪法分开的时期,因为党内处罚的特殊性,曾经成为违法党员规避国家法律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工具,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党的建设的新阶段,需要对党纪处罚和法律处罚进行协调统一,保障二者都能够发挥其作用,同时也能够实现二者的顺利过渡,这就需要纪法衔接这一特殊方法。

纪法衔接的特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合法性。纪法衔接是基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立起来的针对党员干部管理的新方法,其必须满足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所以纪法衔接必然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为了对党员干部实施更加严格的管理,所以采用纪法衔接的方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党员干部只需要接受党纪处罚,而可以逃避法律处罚,恰恰相反,党员干部违法需要接受两种相加的处罚。合法是纪法衔接的最基本要点,也是保障我国党纪管理合法的基本要求。我国的党建工作是在以遵守法律为基础上展开的,法律是党纪实施的保障和支撑,所以纪法衔接其根本是落实在法律上的,对党员干部所进行的处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

第二,党纪优先处罚。在纪法衔接中,党纪处罚是先于法律处罚实施的,这与我国“违法先违纪”的现象分不开,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党员干部的违法行为,必定是在违纪行为的基础上,逐渐演变成为违法行为的,也正是因为这一特点,所以当同时需要对党员干部实行党纪处罚和法律处罚时,党纪处罚往往是处于优先地位的,党员干部要先接受党纪处分,再接受国家法律的处罚,这也跟国家法律对人身自由或者财产进行处罚有关,党纪处罚没有限制党员干部人身自由的权力,而国家法律处罚则有这个权力。

第三,从严从重性。纪法衔接的目的是对党员干部实施合适的处罚,从而达到对党员干部实施更加严格管理的目的,这就要求对党员干部的处罚要从严从重。党员干部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形象代表,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直接影响的是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度。所以我国一直坚持对党员干部实行从严从重处罚。这一点在纪法分开时期如是,在纪法衔接的新时期亦如是。

二、党纪和法律的异同

之所以要在国有企业中实行纪法衔接,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党纪和法律的处罚性质和内容存在许多显著的不同之处,二者中单独一个处罚都无法达到对党员干部更加严格管理的目标。纪法衔接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法律成为党员干部行为的底线,而要求党员干部以更高的行为准则约束自身,承担起党员干部的责任与使命。具体而言,党纪和法律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异同。

(一)党纪和法律的相同之处

党纪和法律最大的相同之处就在于其反映的是我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党纪反映的是我国人民群众希望将“权力关在笼子里”的利益诉求。我国经历了数千年的封建王朝,封建皇族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是不受限制的权力主体,也因此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尊严都具有管理的权力,人民始终受制于皇族,所以在封建王朝灭亡以后,人民迫切地希望新政权能够将权力关在笼子里,对权力进行约束,以此来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就是党纪存在的目的。党员干部作为我国执行国家管理任务的群体,间接上是人民权力的使用者,所以需要党纪对其进行约束,保障党员干部不滥用权力。而法律反映的则是人民群众对社会组成成员的期望。人民群众希望能够通过法律约束社会大众的行为,保护自身的权益。所以法律和党纪在维护社会大众的权益上,都是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制定的,这是党纪和法律最大的相同点。

(二)党纪和法律的差异性

党纪和法律,一个属于党内规章制度,一个是国家法律,必然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否则就不需要分别制定二者。具体而言,党纪和法律的差异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1.对象不同。党纪和法律最大的不同在于针对的对象不同。党纪是对党员干部的管理约束条例,是党内处罚党员干部的制度性文件,也只能够用来处罚党员干部,只针对中国共产党党员。对于非党员或者其他民主党派的成员,党纪则无权干涉。而法律不同,法律规定约束的是全体中国人,是所有的中国公民和所有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任何人在中国的土地上违反了法律都要接受相应的处罚。从对象范围而言,党纪所能够干涉的对象数量远不如法律。但是对象范围的不同并没有削弱党纪的功能性,事实上,正因为党纪只对党员干部进行处罚,所以在我国的地位超然。

2.处罚方式不同。党纪和法律另一个显著的差异就在于二者处罚的方式不同,党纪始终只是中国共产党内部制定和实行的纪律性条例,并不具备很强的强制性,所以党纪处罚不会涉及到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安全。党纪处罚更多是从政治和思维层面对违纪党员干部加以处罚,通过取消或者限制党员干部在党内的权力,达到处罚的目的。严重的情况甚至会开除党籍,而开除党籍基本上也就意味着政治生涯的终点。而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有权力对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和财产进行处分,这是法律实施的基本保障,也是法律和党纪在处罚方式上最大的不同。单纯违反党纪,可能并不会面临牢狱之灾或者罚款。但是违法必然伴随着经济或者刑事处罚。也正是因为二者这一差异,所以我国历来对党员干部都是严格要求的,党纪规定的内容比法律要求更高、更严,目的就是避免让法律成为党员干部行为的底线。

3.制定的方式不同。党纪和法律在制定方式上也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别。党纪是中国共产党党内条例,是由中国共产党党内制定实施的,由党中央组织制定和修订。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则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在制定的程序和审核方式上也存在显著差异。正是因为制定方式的不同,所以二者的内容也存在明显的差异。

三、现阶段国企纪检工作中纪法衔接面临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国有企业纪检工作中,纪法衔接还面临着一些突出的问题,制约了纪法衔接的有效性。具体而言,我国国有企业纪法衔接面临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制度保障

现阶段我国国有企业纪检工作中纪法衔接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纪法衔接没有制度作为支撑和保障。虽然党纪和法律都有明确的条款规定。但是在纪法衔接这一问题上,国有企业却很少会有制度规定。比如就纪法衔接的优先性问题,当前很多国企纪检工作中都默认党纪处罚优先于法律处罚,因为法律处罚需要经过调查、审理、宣判等多个环节,时间周期长,而党纪处罚可以快速下达,快速执行,所以通常党纪处罚会优先于法律审判执行。但是这就涉及到很多问题,比如在进行最终法院审理的时候,由于违法违纪的党员干部已经接受了党内党纪的处罚,其辩护律师可以以此作为减轻法律处罚的依据,这种现象在以往的国有企业纪检工作中时有出现,很多时候法官都会考虑这个因素,而对违法违纪党员减轻处罚,这就达不到纪法衔接所追求的对党员干部更严格要求,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从严从重处罚的目的。这就是国企纪检纪法衔接没有明确制度规定所引发的问题。在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进行处罚的时候,需要有制度规定,明确党纪处罚和法律处罚的优先级适用情况,保障党纪处罚和法律处罚二者之间不会相互干扰,也不会成为彼此减轻处罚的依据。

另外,由于国企纪检纪法衔接缺乏制度支撑,给纪检人员的工作开展造成了很多困难。因为在执行党纪的过程中,国企纪检部门作为直接参与的对象,必须保障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纪性。这就需要纪法衔接制度作为指导,如果没有制度作为保障,因为国企纪检工作的复杂性,所以就有可能在纪检工作当中再出现违纪违法的情况,引起连锁反应。

(二)纪法衔接中的追诉期问题

在纪法衔接中,面临着一种特殊的情况,那就是党员干部违反法律但是经过时间过久,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期,法律法规无法对其进行处罚。针对这种情况,如果仅仅采取党纪处罚的方式,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罚就会显得过轻,无法达到纪法衔接的目标。因此追诉期问题也是纪法衔接中的一个重大问题。

(三)纪法衔接内容不够明确

国企纪检工作中纪法衔接的另一个问题就是纪法衔接的内容不够明确,虽然党纪和法律都有着明文规定,但是二者衔接的过程中,如何进行判定和选择却不够明确。比如对于违纪违法的行为,无法准确判断以怎样的违法程度移交给检察机关。尤其是涉及到金钱违纪行为的时候,如何根据金钱数额进行处罚裁定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比如贪污腐败500元、1000元这样的小数目,在法律上不构成立案条件,检察院和法院都无法对其进行处理,但是这始终是贪污腐败的情况,必须及时加以处理,这就需要党纪发挥作用,利用党纪对这类行为进行处罚和约束。

四、国企纪法衔接的实践策略

(一)从思维方式上入手

树立大局观,强化法治思维,加强宣传力度,使纪法衔接的要求深入人心。要坚定不移讲政治,政治性是纪检工作的根本属性,纪检工作必须始终将讲政治摆在首位。党纪不仅要立起来,更要硬起来,从源头上彻底打消党员领导干部认为党纪处理无关紧要的错误思想。要提高案件的处

效率就应当树立协调配合的大执法理

观,树立用刑事诉讼标准来衡量监察执法工作质量的观念,尽力破除两个环节中存在的对接难、标准不一等问题,在执法观念上将两者衔接起来,为职务犯罪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打好基础。

(二)建立纪法衔接工作机制

将纪法贯通的要求落到实处,不仅要有认识上的统一,还要依靠工作机制双重保障。对于国有企业纪检部门来说,就是要明确和细化纪检系统内部各部门的分工和岗位职责,使每一项工作都可以落实到具体岗位,同时还要建立流畅完善的工作流程,使调查、取证和处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能得到良好的协同配合。从外部而言,需要加强国企纪检机关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等工作上的协调与衔接,尽量避免出现衔接不全面,协调不严密,相互推诿的现象发生。

(三)处理党纪处罚和其他部门的关系

实现纪法衔接要处理好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行政处理、司法处理之间的关系。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均属于组织行为,可优势互补。两者既可以结合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但无论怎么使用都要做到谨慎权衡、宽严相济。单独使用组织处分,或是党纪处分与组织处理并用,不仅有利于教育和挽救党员领导干部本人,警示教育其他党员干部,而且有利于提高纪检部门办案效率,增强案件查处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行政处分针对的是违反行政纪律的行政行为,具有内部约束力。对受到行政处分的党员,执行部门还应及时移送纪检部门,使其受到应有的党纪处分;对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时,纪检机关也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和组织进行移送。这样,通过及时有效执行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可以把执纪与执法贯通起来,让两者共同发挥作用。司法处理是司法机关对违反国家法律的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和判处刑罚,适用于所有公民。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凡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党纪就不再重复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行为就不再属于违纪,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四)强化监督约束机制

第一,建立物资公开竞标制度、重大决策失误追究制度、重大人事任免制度和重大工程招投标制度等关键制度。通过制度完善,将内部权力置于完善的制度监督之下。第二,建立健全内部民主评议和民主生活制度。充分发挥民主监督职能,.通过党内民主带动企业内部民主,经常性开展相互监督和自我监督活动,通过更广泛意义上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实现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第三,推动企业内部公开制度和招待费用内控机制。凡是与国有企业内部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及决策,应做到可公开尽公开,防止暗箱操作和钱权交易,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腐败案件的发生。第四,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和干部轮岗制度。将干部的任免置于职工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实现纪检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国有企业纪检工作中,纪法衔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必然趋势,是大势所趋,也是今后国企纪检工作开展的主导思想。而面对我国国有企业中纪法衔接存在的问题,更需要在今后,通过建设制度、加强思想认知等方式进行优化提升,最终实现高质量的纪法衔接,提高国企纪检工作的有效性,推动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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