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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与北魏女性经济地位的构建

2022-10-08苗霖霖

云冈研究 2022年3期
关键词:鲜卑妇女土地

苗霖霖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黑龙江哈尔滨 150028)

均田制是北魏孝文帝时期创设的对国内平民进行计口授田的土地制度。该制度自太和九年(485年)孝文帝颁布均田令开始,至唐德宗时期创立两税法,彻底废除均田制为止,前后实行了近300年的时间。作为我国古代社会中最重要的土地制度之一,均田制的创立和实施不仅对北魏王朝,甚至对整个中国历史的发展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学者对于均田制的关注和研究较多,张金龙先生在《北魏均田制颁发行时间再议》[1]《北魏均田制实施考论》[2]和《北魏均田制研究史》[3]中对均田制的实施状况进行了分析,认为均田制扩大了北魏的纳税人口数量,防止了土地过度集中,也增加了国家的税收,笔者同意这一观点。此外,还应注意到均田制对妇女受田的规定,直接造成了北魏妇女在国家中经济地位的提升,对后世的妇女社会地位的改善,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笔者试从此角度出发,对均田制女北魏女性经济地位的影响进行考察,以期能够对相关研究有所助益。

一、女性授田的创举

在我国古代社会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由于生理原因的制约,使女性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无法发挥与男性相同的作用,这也直接造成了女性无法获取与男性相同的家庭和社会地位。尤其是由于女性无法拥有独立的经济收入,使她们不可避免的成为男性的附庸,进而导致她们社会地位的不断下降。

在农业经济占据主导地位的古代社会中,男性承担着主要的生产任务,他们也成为农业生产资料的主要占有者,更成为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获取者,女性则由于无法获得独立的土地,也就随之失去了独立进行生产、生活的资本,根本无法获得独立的经济收入,她们只能被迫依附于男性生存,无法获得相应的家庭和社会地位。直至西晋时期占田课田制推行后,这一状况才有所改变。占田课田制:

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为老小,不事。[4](卷26《食货志》,P790)

户调制推行的目的在于增加国家的赋税收入,但却是我国古代国家对女性作为独立的纳税者身份的首次认可,使女性不再依托男性,而是直接与国家建立起联系。作为户调制的配合,西晋还通过占田课田制,对女性占有的土地,给予法律层面的认可,进而有助于她们社会地位的提升。只是由于此时处于土地私有制的发展时期,国家无法限制豪族地主占有大量土地的现象,也就导致占田课田制未能得到很好的贯彻和实施。高敏先生指出:占田不是授田,而是私田。占田课田制中也只是规定了女性可以占有土地的数量,国家却并未直接给予女性土地,也无法保障女性可以占有足够数量的土地。[5]可以说,占田制课田制对女性占田和课田的规定只是停留在制度层面,也并未获得实际的严格执行,但该制度却开了古代国家给予女性土地、征收相应税赋的先河,仍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西晋占田课田制中对女性占有土地的规定,还被北魏统治者所借鉴,成为北魏均田制对女性授田的先声。

东晋十六国以来的战争,打乱了当时的社会秩序。鲜卑族拓跋部则在此间隙乘势而起,在北方地区建立起了势力强大的北魏政权。由于鲜卑族本属我国古代北方地区的游牧民族,其生活方式多是“随水草放牧,居无常处。以穹庐为舍,东开向日”。[6](卷90《乌桓传》,P2979)受此影响,鲜卑族在经济上也以畜牧和狩猎经济为主,并无农业耕种的传统和经验。在北魏建立后,由于其国内并无系统化的旧制可以因循,北魏统治者便广泛吸纳汉族士人参与国家建设。在他们的极力倡导下,北魏上承魏晋旧制,兼才南朝规范,开启了对鲜卑族政权的封建化变革,实现了由行国政权向封建王权国家的转变,为了配合这一转变,北魏还在经济领域内推行了富有创新意义的均田制,不仅推动了本国的农业生产发展,也为后世的土地制度变革打下了基础。

北魏建立初期,北方地区政权林立,国家的重心一度放在了对外开拓疆域、对内巩固统治,但是由于国家长期进行大规模的对外战争,在扩展了本国领土的同时,也造成了北魏国内的人口锐减、土地荒芜。与此同时,国家掌握了大量的无主土地,加之其“时民困饥流散,豪右多有占夺”。[7](卷53《李安世传》,P1176)为了实现对土地的开垦和耕种,解决土地和人口分离的状况,北魏建国后也曾尝试对京都附近地区的居民“各给耕牛,计口授田。”[7](卷110《食货志》,P2850)但由于此时豪族地主仍然占据大量的土地、隐秘人口,使该制度并未彻底改变国内土地过度集中的状况,由于土地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居民纠纷也层出不穷。

东晋十六国以来,由于战乱导致普通居民被迫变卖田宅、漂泊异乡,在国内安定以后,这些离乡背井的人们也慢慢返回故土,但是由于他们离开故土时间较长,造成土地、房产所属权认定的困难,加之“年载稍久,乡老所惑,郡证虽多,莫可取据。”[7](卷53《李安世传》,P1176)也导致了国内的争端不断。有鉴于此,汉臣李安世上书孝文帝,就国内的民间土地归属争议问题,提出了“所争之田。宜限年断,事久难明,悉属今主”[7](卷53《李安世传》,P1176)的主张。他的这一主张不仅快速解决了愈演愈烈的土地争端,更便于国家对土地进行重新的丈量,为推行均田制打下基础。

在国家明确了掌握的土地和人口数量以后,孝文帝便开始着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均田制。唐长孺先生指出:均田制的推行,在拓跋族政权看来,乃畿内计口受田等部族旧制的推广;而在李安世等汉族臣僚看来,却是对汉代限田以及西晋占田课田制的沿袭。[8](P126)其时,北魏已经实现了皇权的高度集中,有能力也有实力推行新的土地变革。当时北魏朝廷中的真正掌权者是文明太后冯氏,他对于进行土地改革的意志非常坚决,在她的强烈支持下,均田制得以在全国范围内迅速的开展,均田制计口授田的方式也顾及了鲜卑贵族和汉人世族双方的既得利益,赢得了他们的支持,但国内不明就里的“百姓咸以为不若循常,豪富并兼者尤弗愿也。”[7](卷110《食货志》,P2856)因而,均田制最初没有得到豪族乃至百姓的拥护。但均田令中有关奴婢、耕牛受田的规定,也保证了强宗豪族的利益不会受到过大的侵害,也给予无立锥之地的平民以土地,保证了国家农业的有序开展,因而均田制并没有遭到剧烈的反对。

二、妇女受田产生的原因

北魏均田制“施行后,计省昔十有余倍。于是海内安之。”[7](卷110《食货志》,P2857)均田制授田规定中最具特色的便是明确了对国内妇女的受田的种类和数量。国家通过计口受田的方式给予了女性属于她们自己的土地,不仅使她们拥有了独立的生产资料和经济收入,同时也使她们不再经由男性与才国家建立联系,而是成为国家的直接纳税人。他们通过缴纳赋税与国家建立起直接的隶属关系,不仅增加了她们的可支配经济收入,更在客观上提升了她们的家庭和社会地位。

北魏均田制中有关妇女受田的规定不是凭空出现的,这种现象的出现与鲜卑族长期以来男女平等的民族历史和国家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现实需求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从民族历史上看,北魏是由鲜卑族拓跋部建立的政权,由于女性在鲜卑族历史上一直都有着较高的家庭和社会地位。在部落制时代,鲜卑族普遍实行族外婚制,为了保证来自其他部落女性的生命安全,避免因为她们受到的人身伤害,而造成其母家部落的复仇,进而引发部落间战争,导致部落被吞并或是部民伤亡,性格悍骜的鲜卑部民,逐渐形成了“怒则杀父兄,而终不害其母”[9](卷30《乌桓传》注引《魏书》,P832)的民族传统,其部落约法更直接规定“其自杀父兄则无罪”,[6](卷90《乌桓传》,P2979)这也为鲜卑女性的生命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北魏建立后,鲜卑传统习俗在当时社会中的影响仍然十分显著,主要表现为鲜卑妇女在家庭和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作用,并形成了“邺下风俗,专以妇持门户,争讼曲直,造请逢迎,车乘填街衢,绮罗盈府寺,代子求官,为夫诉屈。”[10](卷1《治家篇》,P48)同时,由于鲜卑女性没有受到儒家传统的束缚,根深蒂固的民族传统对她们的性格和行为也产生了重要影响,鲜卑女性在意识形态中也表现出追求与男子地位平等的心理需求。

从经济因素上看,鲜卑族男性与女性社会地位的平等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游牧经济中社会分工的影响。在我国古代的游牧民族中,畜牧经济在民族中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在畜牧业的生产方式下,男性主要承担着畜牧、狩猎、作战等工作,而女性则负责饲养牲畜、制作皮货,甚至家庭的日常生活也一般由女性进行照料,这也造成了鲜卑妇女既要充当母亲、妻子,承担起家庭的服务性劳动,又是社会性生产活动的重劳动力,参加家庭和社会的物质生产。鲜卑女性在长时间的生活中,将“服务性劳动与生产性劳动集于一身,家务劳动与社会劳动合为一体。”[11]这也造成鲜卑社会中男性与女性在财富创造中趋于等同,相同的社会和家庭贡献,也为女性拥有与男性相同的家庭和社会地位奠定了基础。

从社会原因上看,北魏是在十六国时期混战中新兴起的国家。鲜卑族男性大都有着勇武善战的传统,在与中原汉族以及其他少数民族政权的战争中,鲜卑领袖屡次率部取胜,不仅扩展了本国的领土和疆域,更掠夺了大量的土地和人口。另一方面,战争也造成了东晋十六国以来,北方地区人民受到战争的波及而流离失所,甚至出现了大量的“州郡之民,或因年俭流移,弃卖田宅,漂居异乡”。[7](卷53《李安世传》,P1176)在北魏建立并统一北方后,这些由于战乱而漂流异乡者逐渐回归家乡。这样就在北魏国内一方面出现了很多无主的土地,这些荒芜的土地由国家直接控制,可以直接进行使用和分配;另一方面又有很多无地耕种的农民,他们没有属于自己的土地,也就没有了生存的资本,在无形中对于国家的安定产生了影响。此外,当时国内的豪族家庭更是占据着极多的土地,这也引起了无地贫民的不满,阶级矛盾在国内愈演愈烈。有鉴于此,北魏统治者需要在顾及各方面既得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分配方式,将国家掌握的无主土地合理的分配给无地耕种土地的农民,从而达到“使土不旷功,民罔游力。雄擅之家,不独膏腴之美;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7](卷53《李安世传》,P1176)这样既能保证几近荒芜的土地能够得到有效耕种,使国家的农业生产得到有序的开展;又能使无地的贫民有地可耕,保证了他们家庭的生存和繁衍。此外,国家还也可以通过对领取国家土地的流民征收赋税,扩充国家的财政收入。可谓是一举而三得。

从政治原因上看,北魏建国后,由于受到鲜卑族传统的影响,女性有着极强的参政意愿,更多次出现了太后参政或干政现象,无论是道武帝的生母、献明皇后贺氏,还是太武帝保母、惠太后窦氏,以及文成帝乳母、昭太后常氏,她们都曾或多或少的干预过北魏的朝政。特别是在文成帝逝世后,其皇后冯氏更是在献文帝、孝文帝两朝都曾临朝听证,将女主政治推向了新的高潮。尤其是在冯太后与孝文帝祖孙二人共同临朝主政时期,社会中对他们称以“二圣”,开凿于这一时期的云冈石窟中的一龛二佛造像,便是“二圣”临朝社会现状的直接反映。与此同时,男女平等的思想也在此时北魏社会中盛行。均田制中对妇女授田的规定,正适应了当时的北魏社会中,女性追求与男性平等地位的心理需求。

从思想状态上看,北魏是鲜卑族建立的封建政权,在进入中原以前,他们一直处于部落制时代,其基层社会组织是邑落,“邑落各有小帅,数百千落自为一部”,[9](卷30《乌桓传》注引《魏书》,P831)由部落大人进行管理。部落大人由全体部民共同选举产生,当选者不仅要求“有勇健能理决斗讼”,[9](卷30《乌桓传》注引《魏书》,P831)更要善于“断法平端,不贪财物”。[9](卷30《乌桓传》注引《魏书》,P838)部落大人一旦失去了这些特质,出现“性贪淫,断法不平”[6](卷90《乌桓传》,P2994)的行为,便会遭到部民的抛弃,甚至有时还会导致邑落的脱离,进而造成整个部落的溃散。集体选举领袖的体制也直接造成了鲜卑族落制时代中平均主义盛行,这种平均主义思想的影响更一直延续到王权时代。

北魏在建国初期由于外部政权环伺,其国家的重心便放在了开拓疆土和稳定统治上。随着与中原汉族政权接触的日益增多,北魏皇帝也注意吸收汉族士人为国家建设服务,并在他们的帮助下逐步完成了国家的封建化进程。

北魏建立前,鲜卑族仍然处于部落体制之下,在国家建立后,他们便随着国家的封建化变革,迅速进入到了王权社会,不进造成北魏部分制度中留有的部落制时代的印记,无法短时间内彻底磨灭;传统鲜卑社会中的平均主义思想在此时也仍然还有一定的影响。

在鲜卑传统的平均主义思想的影响和需要开垦荒地现实需求下,[7](卷110《食货志》,P2850)为了促进其都平城(今山西大同)的繁盛,北魏建国后便在京畿地区迁入居民十万余人,“以充京都,各给耕牛,计口授田。”[7](卷110《食货志》,P2850)北魏的这项政策不仅直接促进了当地的农业生产发展,还对维系当时社会稳定、缓和民族矛盾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此外,“计口授田”也是我国古代历史上,首次按照家庭人口数量进行的土地分配,也为日后均田制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埋下了伏笔。

此后,北魏皇帝更通过频繁的对外征战,吞并了周边政权,统一了我国北方地区。随着国家版图的不断扩张、人口的不断增加,北魏不仅掌握了较多的无主荒地,也出现了较多的无立锥之地的流民,这种状况的长期存在将不仅无益于农业生产的发展,流民的无序移动还会对国内安定存在着隐患。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亟需将流动的人口和无主的土地进行重新组合,以迅速提升国内的农业生产能力,并解决流民的生存问题。受传统平均主义思想影响的均田制,便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

综上所述,鲜卑族在建国前过着游牧迁徙的生活,畜牧业在国家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在北魏建立后,国家版图不断扩大、土地和人口也日益增加,出于改变鲜卑居民游牧生活习惯和解决流民生存问题的现实需要,需要迅速实现农业生产的复兴和发展,此时大量涌入的汉族人口带来了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解决了鲜卑族不善农耕的困境。在汉族和鲜卑等民族的共同努力下,北魏国内的农业经济的比重不断增加,并逐步取代了传统的畜牧业在国家中的统治地位,成为国家的主要经济形式。

三、均田制对妇女受田的内容与影响

在北魏统计了国家掌握的无主荒地后,为了安置国内的流民,促进农业生产快速发展,太和九年(485 年),孝文帝采纳了汉臣李安世的主张,正式颁布了均田令,并“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之田,还受以生死为断,劝课农桑,兴富民 之本。”[7](卷7 上《孝文纪上》,P156)北魏均田制具体内容包括:

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

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

诸有举户老小癃残无授田者,年十一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逾七十者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者虽免课亦授妇田。

诸民有新居者,三口给地一亩,以为居室,奴婢五口给一亩。[7](卷110《食货志》,P2853-2854)

通过这些记载可知,在均田制之下,北魏男性可以获得的土地数量为:露田40 亩,麻田10 亩,共计50亩;妇女获得的土地数量为:露田20 亩、麻田5 亩,共计25亩。

从受田数目上看,北魏对妇女受田的数目只是男性的一半,这种男女授田数目的差异,不仅与汉族家庭中女性地位低于男性、女性需依附男性生存的传统认知有关,更主要的是考虑到农业生产需要更多的体力,而女性在这方面明显不如男性,对她们授予与男性相同数量的土地,也无法达到完全耕种、实现土地有效利用的目的。

此外,在对女性的授田中,北魏还特别关注到了守节寡妇这一特殊的群体。守节的寡妇在丈夫去世后,主要承担起了抚养老人和教育子女的责任,但是由于她们生产能力有限,家庭普遍比较贫困。国家在授田中也对她们给予了特殊的优待,不仅授予守节寡妇与普通妇女相同数目的土地,更减免了她们的税赋,使她们获得的土地上所有的收益都成为她们的个人财富,以此增加其家庭的经济收入,降低经济负担,客观上保障了她们的基本生活质量。

北魏在授田时,为了使流民最大程度的获得安置,保障他们的日常生活所需,还按照家庭人口的数量,赐予他们建设房屋的土地。均田制中规定:北魏家庭中每三口人可以获得一亩土地,作为建设房屋的宅基地。国家对宅基地的授田中,并不分区分性别和年龄。也就是说,这些宅基地中不仅有男性的份额,也有女性的份额,这也在客观上实现了对妇女的居所的保障,避免她们由于家庭内的种种原因而被迫流离失所,不仅保障了家庭结构的稳定,更提升了整个社会的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使国内“百姓殷阜,年登俗乐。鳏寡不闻犬豕之食,茕独不见牛马之衣”。[12](卷4《城西》,P178)

北魏均田制对妇女受田的做法,使妇女在家庭中能够拥有一定数目的个人财产,确保了妇女在经济领域占有一席之地。在均田制之下,女性获得的土地来自国家,这些土地作为女性的个人财产,受到了国家的法律保护,不能随便为他人所侵占。女性在掌握了土地这一重要的生产资源后,通过农业生产获取收益,用以作为她们的生活资料。她们只需将土地收益中的一部分交给国家,而剩余的部分便可作为她们个人的经济收入,并可依照个人意愿进行支配。

女性也由此成为国家的直接纳税人,她们无需通过依附男人与国家建立起联系,而是以租调的形式直接与国家建立起了隶属关系,其土地的收益扣除续交缴纳给国家的税赋,剩下部分的便是女性的个人收入,这也保证了女性在家庭经济中的经济独立,从而确保了她们家庭地位的稳固,并成为北魏妇女自我意识提升的重要因素。可以说,均田制开了我国封建社会中对妇女受田的先河,是封建国家在夫权社会中承认妇女经济独立性的表现。

由于经济上的独立,使她们不再完全依附于男人,成为男人的附庸。均田制对女性的授田规定,不仅提升了北魏女性的社会地位,也在客观上造成女性拥有参与政治的能力和愿望。如果说北魏妇女参与政治、从事社交与当时鲜卑族妇女在意识上要求与男人品等的要求有关。那么,我们也有理由认为,妇女这种平等意识的长期存在也是与北魏时期妇女经济上的独立也密不可分。尤其是北魏在前期的对外战争中,过多的消耗了国家的物力和财力,为了弥补财政的不足,征收赋税就成为了此时的当务之急,而对妇女授田则扩大了国家赋税的征收范围,有助于国家税收的增加。因此,均田制对妇女受田规定的创立正是北魏男女平等的社会需求与扩大税源的客观要求共同造就的结果。

结语

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484 年)颁布的均田令,标志着均田制开始在北魏施行。均田制历经整个北朝、隋代,直至唐德宗时期创立两税法之后,才被彻底废除,前后实施了近三百年的时间。作为我国古代重要的土地制度之一,它不仅对北魏王朝本身的农业生产发展,乃至汉化变革都有着重要影响,甚至对整个中国古代历史的发展、演进都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从女性史研究的角度上看,均田制的制定和实施将北魏妇女的社会地位又向上推进了一大步,不仅造就了女性的经济和人格方面的独立,更直接提升了她们的持家和参政热情。也正是因为这种特殊的社会地位和特定的社会背景,北魏数度出现女主临朝称制局面。更重要的是,均田制的规定一直延续了整个北朝时代,从而使北朝时期的社会中存在着与当时汉族社会明显的区别——妇女在社会、家庭生活中地位相对较高,并成为“邺下风俗,专以妇持门户”[10](卷1《治家篇》,P48)的经济保障。

北朝女性相对较高的家庭和社会地位的影响一直延伸到了唐代,并成为唐代女性普遍拥有较高家庭和社会地位的重要渊源,更成为唐朝女皇临朝的社会根源之一。可以说,均田制不仅促进了我国古代社会农业的发展,也对古代社会的演进有着同样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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