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幕视频平台影视剧二次创作版权问题规范研究
2022-10-03顾礼
摘要:新媒体时代,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我国的文化产业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大众对影视文化的需求逐渐扩大,出于对原作品的喜爱或为了经济回报,越来越多的用户开始对影视作品进行个人创作,从而形成了影视剧二创作品这一新兴用户自创内容。近年来,由影视剧衍生的二次创作视频越发受到受众的青睐,在各个弹幕视频平台上有很多拥有极高播放量的二次创作视频,但制作者版权意识不强,加上我国对二次创作领域并没有清晰规范的法律约束,导致视频侵权纠纷频频出现。基于此,文章从影视剧二次创作视频兴起历程入手,研究二创视频的定义、类型及其存在的版权问题,从法规规制、平台监管、创作者版权意识强化三个角度,对二创视频版权引用提出针对性对策,为二创视频版权管理提供参考性建议。
关键词:弹幕视频平台;影视剧;二次创作;版权问题;版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22)15-0248-03
一、影视剧二次创作视频兴起历程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以及传播技术的逐步升级,传播权利逐渐下放给受众,许多网络用户借助专业的视频剪辑软件制作视频,内容包罗万象,涉及美食、游戏、旅游、服饰、影视等。
随着用户自制内容的增加,弹幕视频网站应运而生。顾名思义,弹幕视频就是带有弹幕的视频。弹幕视频网站不但使用户的自制视频资源有了专业完整的投放平台,还具有区别于其他视频平台的独特特征,即互动性强这一特点。平台受众在观看视频时不再是只能被动地接收视频中的信息,而是可以随时对当前的视频内容发表自己的看法,并将该视频的所有观看者在该时间点发布的弹幕在视频中滑动播放,增强了受众的参与感与互动感。
平台需要有足够吸引力的自制视频来提升流量,因此热门IP影视剧的二次创作视频成了关注的重点。首先,热门IP通常拥有较大的粉丝基础;其次,二创视频时长基本控制在30分钟以内,符合现今用户的碎片化浏览需求,并且优秀的二创作者会介绍影视剧的故事、主创背景等周边信息,同时根据原剧剧情加入自己的分析,从而帮助观看者更好地了解全剧剧情。相较于时长较长、节奏缓慢的原剧来说,经过二次剪辑的二创视频节奏更加紧凑,剧情梳理更清晰,符合现今受众的浏览需求[1]。二创视频内容更加丰富、功能性较强,无论是原剧忠实粉丝想要重温经典,还是普通用户想要快速了解剧情,都可以通过观看二创视频来实现。因此,更契合现今媒介使用习惯的影视剧二创视频愈发受到受众的青睐,最终自然而然成为用户自制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内首屈一指的弹幕视频网站是bilibili弹幕视频网站(简称B站)。但平台本身的审查制度缺乏进一步规范,因此B站的上架视频经常会涉嫌侵权。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法对用户自制的视频以及二次创作的作品存在界定模糊的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2]。只有建立完整的版权制度,才能扩展艺术创作的空间,强化民众的版权保护意识,规整互动文化的秩序。
二、影视剧二次创作视频版权引用问题
(一)二创作品类型划分
创新往往是以既有的知识储备作为基础,具有一定的路径依赖性,这种创新被称为序贯创新,在版权领域,二次创作就是序贯创新的典型样态[3]。在二次创作领域,对影视作品的二次创作是主流趋势。影视二创视频主要包含两大类,一种是出于对作品或某一明星的喜爱,许多粉丝会把原作品的高潮片段或自己喜爱明星的出境片段单独剪辑出来,经过二次整合之后制作成合集重新上传到平台。另一种是影视作品解说类视频,在现今的平台上有许多影视剧解说账号,多以“×××看电影”“×××看剧”作为账号名称,该类视频通常是在不破坏原作品剧情的基础上对内容进行剪辑,并配以自己编写的解说文案制作而成。此类视频拥有广泛的受众基础,原因主要是这类视频时长都在15~30分钟不等,受众通过观看视频可以在短时间内快速了解原作品剧情,符合现今互联网快速输出内容的要求。拥有较多粉丝的视频账号的解说视频文案通常都生动有趣,具有吸引力,并且对原作品剧情的呈现完整度较高,因此要打造一个成功的影视剧解说账号,需要兼具优秀的文案撰写能力和出色的剪辑能力。
(二)二创作品版权引用要求
无论是影视合集类视频还是影视解说类视频,都是从原作品剪辑拼接而来的二次创作视频,涉及相应的版权问题。
在2020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就把原第22条的“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修订为“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修改就是考虑到如今二次创作视频越来越多,需要对内容进行规范。新增内容中提到使用他人作品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理解为对原作品的再创作不能擅自歪曲、抹黑原作品的剧情或价值观[4]。
该法案中提到,二次创作属于第二小类,即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次创作的影视类视频可以视为一种引用行为,但必须满足“适当引用”“已经发表”这两大核心要求,并且必须注明出处或者来源。“已经发表”这一点十分明确,但“适当引用”这一点十分模糊,对引用量并没有具體的允许范围[5]。纵观各弹幕视频平台,影视剪辑类的二次创作视频虽然配有创作者自己编写的文案,但视频画面基本通篇引用自原作品,已大大超过“适当引用”的范围,实际构成了侵权行为,但视频网站并未对这些视频进行下架处理,并且视频作者也没有被版权方起诉。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二次创作视频的作者虽然并未向原著方购买版权,但他们制作的视频是对原作品的二次宣传,可以在提高原作影响力的同时有效扩大传播边界,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三)二创作品版权过度使用问题
并非所有的二次创作视频都不会受到版权方的追究,2017年拥有250万粉丝的影视剪辑视频主“谷阿莫”便擅自取用电影片段进行创作,违反了著作权法,被迪士尼、车库娱乐、又水整合、KKTV影音平台及得利影视5家公司联合诉上法庭。法庭上,“谷阿莫”提出调解意向,此案至今仍在调解过程中。“谷阿莫”视频中的画面基本全部取自原作品,而其被起诉的主要原因也是大量引用原作品的原始画面进行二次创作。“谷阿莫”表示自己的引用都在合理范围内,只是在二次创作,目的是解说、学习、研究使用,是在著作权合理使用原则范围内。
但在“谷阿莫”制作的部分视频中,将电影本身贬得“一文不值”,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电影的声誉,影响了版权方的利益,已不符合“使用的正当性”这一条件。“谷阿莫”并非个例,基本上所有的影视剪辑视频主制作的视频都面临此问题,由于是基于原视频进行二次创作,所以视频中的内容势必要摘取自原作品,如何保证所制作的视频不涉及侵权问题,就需要视频主有更强的版权意识。
由“谷阿莫”引发的二创视频版权纠纷案件仅仅是众多版权事件中的一个缩影,目前多数版权事件问题的根源主要在“引用的限度”上。二创视频从本质上来说是对已存在的著作物的文字、图像、影片、音乐或其他形式艺术作品进行再次创作,并且不能明显地、刻意地以某一作品为焦点,将其重新演绎出别的含义[6]。由定义可知,虽然二创视频是创作者根据自己的想法和理解对原作品进行二次加工后产出的作品,并不應简单理解为对原作品版权的完全侵犯或抄袭,但制作的基础仍然是原作品,因此版权方和制作者产生纠纷的核心原因是二创视频中过多出现原作品画面,涉嫌“过度引用”,以及创作者对作品过于主观的解读,对原作品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总体来说,对影视剧的二次创作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既可以激发更多人的创作兴趣,带动新一轮的消费,又有利于原作品的推广宣传。但对二次创作内容,还需要有更加细致严谨的条例约束,对引用程度、创作目的等关键问题应有更加清晰的界定和标准,既保护版权方的合法权益,也给予创作者足够的创作空间,推动整体产业环境向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
三、影视剧二次创作视频版权引用规范途径
(一)完善相关法律,强化版权意识
对任何一个新生行业来说,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政策都是保证该行业良性发展的必要前提。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版)使用了“视听作品”这一表述,扩大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将短视频、二创视频等新兴作品纳入,督促相关视频制作者在个人创作中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对刚刚起步不久的二创行业来说,新规的发布有助于减少版权纠纷,帮助行业快速成长。创作者在制作内容时也有规可依,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引用。
对二创行业来说,不但需要规范的政策进行约束,还需要个人树立版权意识。因此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二创作者也应自觉学习行业法规,强化版权意识,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保证自己产出的内容不会侵犯原创方的版权,避免陷入侵权纠纷。
(二)平台加强规制,增强版权管理意识?
二创视频通常可以给平台带来巨大的流量和经济利益,因此长期以来弹幕视频平台对侵权行为的监管并不是特别到位和及时。但是,随着新规的颁布以及版权管理力度越来越大,平台不能再以不知情为由放任侵权视频在网络上肆意发布传播。为了响应新规,平台应主动完善视频上传审核机制,细化审核标准,采取技术审核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有版权问题的视频坚决下架,主动承担起版权管理的重任,净化二创视频生态圈[7]。
随着互联网平台逐步发展壮大,目前多数互联网头部弹幕视频平台购买了许多影视作品的版权,因此平台可以对拥有的版权作品进行整合、筛选,构建一个平台内部的版权应用素材库,提供给平台二创作者使用。通过素材库的建立,可以保证在不涉及版权问题的前提下给予二创作者最大的创作空间,实现创作者对优秀作品资源的共享,促进版权拥有人、平台、二创作者等群体共同成长,有效解决频发的侵权事件,帮助二创行业健康发展。
(三)创作者适当引用,开发新式二创作品
对影视合集类视频和影视解说类视频来说,制作的初衷以及使用的目的首先都是供创作者自己娱乐欣赏。这些视频虽然对原作品进行了加工剪辑,后期配以文案解说,但归根结底依然是对原作品的二次整合利用,视频作品的原创性或独创性有待商榷。
不同于简单的影视剪辑类视频,有一种同样取材于影视剧片段的新兴视频制作类型具有巨大的受众基数——鬼畜视频。B站设有鬼畜专区,每个制作精良的鬼畜视频基本都有百万以上的播放量。鬼畜视频虽然原始素材多数取自影视剧,但引用量十分少,有时可能仅仅是几秒钟或十几秒钟的片段。视频制作者通过对这些片段进行变速、重复、音轨重新编排等处理,按照自己的想法进行整理组合,最后呈现的作品与原始片段常常具有极大的差别。鬼畜视频倾注了制作人的大量心血,需要制作原创的旋律,辅以配套的文案,整体作品是作者意志情感的体现,具有较强的独创性,符合原创内容的保护原则。鬼畜视频虽然素材片段节选自影视剧,但最后的作品拥有不同于原作品的特点和优势,并且被赋予了新的功能,这一新兴视频类型是作者创作力的展现,应给予其保护。鬼畜视频中的素材选自影视剧,视频的爆红也有利于原作品的再次宣传,而具有高口碑的影视剧则会为鬼畜视频作者提供更多可发掘的素材片段,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一条良性循环的文化传播链。
四、结语
影视剧的二次创作视频可以说是社会政治、经济以及传播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种新兴文化。国家对新生文化应在鼓励创新的原则下进行正向引导,全面禁止二次创作或者全面允许二次创作的“一刀切”做法,不利于整体产业的良性发展,只有根据产业具体生态以及社会大环境制定科学严谨的规范措施,才能促使文化市场繁荣发展。
弹幕视频网站要积极响应政府的新规新策,目前视频网站基本是以人工审查视频为主,因此需要审查人员提升专业能力、强化版权意识。在如今自制视频传播范围广、影响力大的时代背景下,应为作品版权提供保护,强化用户版权意识,规范平台审查运营模式。弹幕视频网站可以构建自己的素材资源库,并授权给视频制作者,这样可以在较大程度上避免版权纠纷频发。但从平台角度来考虑,这对版权问题仅仅起到缓和的作用,要想整体规制并为文化产业持久发展注入活力,还需要政府在制度上加以规范。只有以政府管控为主,辅以平台监管,加以受众意识强化,才能共同促进新兴文化产业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伟君.论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后“转播权”内涵的变化[J].知识产权,2021(3):27-33.
[2] 余佩诗.网络环境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界限:基于对谷阿莫系列短视频作品的探讨[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1):110-112.
[3] 李佳妮.论著作权合理使用中的“适当引用”:以谷阿莫二次创作短视频为例[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21(S1):53-57.
[4] 周婷婷.电影微解说的著作权问题研究[D].上海:上海师范大学,2020.
[5] 吴鲸.论影视谐仿行为的著作权法规制[D].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9.
[6] 白书豪.研究合理使用制度下的二次创作视频[J].法制博览,2020(34):129-130.
[7] 唐艳.论二次创作的著作权法规制与保障[J].知识产权,2016(11):46-52.
作者简介 顾礼,硕士在读,研究方向:传媒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