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循证社区矫正的本土化实践与反思
——基于湖北省优秀个案矫正典型案例的内容分析

2022-10-01崔湘唯陶晋煜湖北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205

关键词:犯罪人矫正循证

周 璇,卢 湘,崔湘唯,吴 琪,陶晋煜(湖北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

随着中国社会的稳步发展和国家治理水平的提高,刑罚轻缓化这一国际趋势开始在我国有所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颁布和执行,体现和贯彻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然而,在开放环境下进行犯罪矫正并非易事,建立科学的矫正方法和理念成为当务之急。如何通过建立完备的案例库、创新评估体系、联动社矫机构之间的协同运作来减少再犯率和预防犯罪成为目前研究的热点。本文以湖北省51个优秀个案矫正案例为分析样本,将社区矫正对象划分为暴力型犯罪与非暴力型犯罪,分类探讨社区矫正人员针对不同的犯罪类型在矫正实践中遭遇的具体困境和运用的适应性策略。

一、循证社区矫正概述

(一)社区矫正的理念与适用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方式,与刑罚本质有着天然的内在联系。关于社区矫正的定位,国内外比较流行的观点主要有两种:一种认为,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方式;另一种认为,社区矫正既是刑罚执行方式也是社会治理方式。上述不同定义的共同点是,都界定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本质,从根本上表明了社区矫正与刑罚本质的一体化关系[1]。社区矫正对象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矫正宗旨是将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

因此,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的社区矫正,它被包含于整个刑法体系中,体现出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与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之间的平衡。在社区中对罪犯进行多维度的监督、教育矫正和帮扶,这是在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的社会环境中,统治阶级基于人道主义对犯罪人适用的,以感化犯罪人,矫正其错误的认知模式,在惩戒的同时更期望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比较温和的刑罚执行方式。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在人道主义与人权保障上不断进行改善的努力。

(二)循证社区矫正的产生原因

1992年循证实践的概念被正式提出,它是指服务者针对服务对象的具体问题,在客观、合理、负责任地使用现有最佳研究证据的基础上,进行实践决策,以达到最好的服务效果。起初循证实践被用于医疗和公共卫生领域,重视个人临床经验与现有的研究依据的结合,以望达到更好的诊疗效果[2]。

20世纪末,随着西方传统矫正模式逐渐显露出弊端,被判处监禁刑的犯罪人被隔离在监狱中,参与流水线式的集体劳动。监狱管理人员对犯罪人的惩罚行为多于教育感化行为,惩罚与规训的意志多见于日常生活安排中。在这种生存环境下,犯罪人的自我和自尊意识逐渐丧失。由于长期处于封闭隔绝的环境,犯罪人逐步放弃对自由等个人成就的主动追求,与社会脱节,在丧失犯罪能力的同时也丧失正常的社会生活能力。这种矫正方式只是对犯罪人进行强制约束而极少开展有效的教育和人格治疗项目,一旦犯罪人走出监狱,随着约束力的逐步减弱,以及监狱化带来的负面影响,其容易产生反社会意识,唤起强烈且畸形的心理反应而再次犯罪。

例如,20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社会从刑罚轻缓化模式重返“严惩”模式,导致进入监狱矫正系统的人数达到1925—1973年平均水平的六倍多,矫正预算也相应增长了六倍[3]。不仅如此,社区矫正人口也大量增加,矫正手段由强调社会恢复转向强调惩罚与管束。社区矫正中使用的强化监管、电子监控、“训练营”等中间制裁项目也未能有效降低再犯率[4]。基于这种困境,研究者将矫正重点转入“犯罪人理念”,实证犯罪学派不强调犯罪行为的定罪判刑,而偏重分析犯罪人的生理特点和社会特征。较之古典犯罪学派,实证学派认为犯罪行为不是自由意识的产物,而是精神失调及对社会失范的结果;同时强调犯罪者是能够被治疗改造的,治疗和改造需要针对个人的具体情况开展[5]。

从古典犯罪学派到实证犯罪学派的发展与刑事司法领域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方式的变革,共同体现出在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的社会,“医疗模式”成为罪犯矫正的新思路,关注罪犯的社会属性,强调生理、心理与社会因素三维度的综合影响。循证矫正的原则是找寻并按照现有最佳证据;矫正的手段则是结合犯罪人的特点和意愿来解决具体问题;如何让犯罪人重新适应社会并且不会再次犯罪是其基本目标,循证矫正把目光集中于对犯罪人进行行为治疗与心理疏导,以此改变他们错误的认知模式,让其认同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加强自我控制能力。

循证矫正针对的是社会中的犯罪人,就如社区矫正在不同法系背景下的适用不同一样,中西方在社会经济、政治与文化背景上的差异会塑造不同特点的犯罪人,也决定了循证矫正如若想更好兼容中国的司法实践,就必须对其进行本土化改造。

二、中国进行循证社区矫正本土化的必要性

(一)西方循证社区矫正的发展以及具体的实施方案

循证矫正作为目前西方国家的一种主流矫正模式,其中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在矫正领域中开辟了一条全新的、更为科学的道路。西方国家总结出循证矫正在社区矫正中的实施主要分五个步骤进行,即提出问题、寻找证据、评价证据、应用证据以及最后的效果评估[6]。

首先,由矫正工作者通过调查研究矫正对象的社会关系、家庭背景、生活史、心理状况、具体犯罪情况等各方面的信息,来对其进行犯因性评估,确定促使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因素等问题。其次,根据调查研究所推断出的主要问题进行整合浓缩,找出关键点后在循证证据库中检索出相关的矫正证据,并根据相关矫正对象的具体特征进行整合;然后严格按照证据分级标准来确定该案例检索出来的证据是否科学有效,能否从理论层面转化为集适用性、可操作性、可复制性为一体的实际矫正项目;再以前面所得出的最佳证据为依据,明确矫正目标,以矫正对象的犯因性为基础,结合其个人意愿,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个性化矫正方案并严格按照规定逐步实施;最后对矫正实施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估,以便对后续矫正措施和方案进行调整,进一步完善循证矫正制度。据美国学者研究表明,自19世纪80、90年代以来,通过循证矫正在社区矫正中的具体实施,刑满释放人员的再犯罪率明显低于未实行循证矫正时的再犯罪率[7]。由此可见,循证矫正在西方社会中的运用取得了很大的成功。

(二)循证社区矫正本土化实施过程中的困境

西方国家在循证矫正上的理论成果与实务技术为我国的矫正实践提供了基本的理念及相对完善的操作模板,但是在具体借用时我们可以发现,将西方已经成形的循证矫正原则、程序和方法完全复刻到我国的社区矫正体系中是行不通的。其中的弊端显而易见,主要凸显在因社会、政治、经济与地域文化而塑造的犯罪人人格差异上,以及社区环境和司法行刑宽容思维的差异上。我国的罪犯在心理、生理、社会状况等各方面的特点与中国的本土环境和社会文化紧密相关,社区矫正人员的思维模式、社会资源和矫正环境的状况也各有不同,一味地按照西方循证矫正模式来实践,忽略我国本土具体情境,很容易陷入“形式上合理”而“实质不合理”的状态中,大量矫正方案只是具有仪式感,而内容和效果都是空泛和存疑的。

人为什么会犯罪?西方犯罪学领域在这方面贡献出大量理论模型:生物犯罪学从进化、生物特性、行为遗传、分子遗传和神经机制五大领域探究反社会行为形成的原因;犯罪社会学从社会解组、社会资本、社会紧张、标签效应、亚文化等多角度解释社会对越轨行为的塑造和强化;环境犯罪学则将日常活动、社区环境、情境决策纳入分析框架[8]。西方犯罪学理论的生成是以大量的实证研究为基础,大量的数据采集和社会调查都是基于西方社会环境。相较而言,我国犯罪学等相关领域还处在较边缘的地位,缺乏系统性地构建本国犯罪学理论模型的基础,因此,我们较常借鉴和依赖西方理论的解释框架,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本土犯罪矫正理论和实践的创造力。

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幅员辽阔,不同的地域滋生出不同的文化传统,然而不管是何种民族的文化,对于法律的态度,都无一例外的带有重刑主义的色彩。重刑主义是对重典治国的迷信,也是对“人性本恶”的一种承认,可以说重刑主义是中国古代传统法律与生俱来的特性[9]。当今,中国法律在进行制度上的转变,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都体现了对刑罚权力的限制和规范,对个人权利的重视与保障。然而,观念的改变是具有时滞性的,重刑主义的思想延续至今已经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对于犯罪人,民众更秉承的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恶人有恶报”的复仇主义,这给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带来了社会接受度上的阻碍。

从社会安定情况来看,中国社会的安全性较之西方更高,但是作为一个处于发展中阶段的人口大国,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也存在着一些隐患,比如城乡差异增大,城市流动人口大幅增多和城市人口多样性增加等,在中国这种“关系型社会”中,文化是不同群体身份认同的重要纽带。因此,人口多样性水平的增加极有可能降低不同群体间的身份认同,并进一步影响彼此间的信任。也就是说,在城市化越高的地方,亲密联结和社会信任感会降低[10]。当人在社会中缺少社会归属感时,会产生极大的心理落差和被孤立感,若再加上文化水平较低、社会资源缺乏等一系列外部环境压力的叠加,这类人的越轨风险高且社会适应性差。现代社会的离散性、流动性和原子化趋势让社区矫正的工作充满了挑战。

同时,除了因政治经济环境、地域文化而产生的应用难题外,自2003年开始在我国试点的社区矫正制度,由于发展时间较短、实践经验不足,在循证矫正方面依然存在着一些障碍。首先是证据资料方面,由于我国没有建立规范的循证矫正模式,矫正评估证据数据库缺失,本土化犯罪学理论、实证研究薄弱,实践中大都依照西方的犯罪学知识框架和矫正方案,矫正过程中也不注重过程化管理和进行实证检验,因而无法系统性评估矫正方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这直接导致了我国在犯罪矫正领域专业化和科学化程度不高。

其次是矫正人员方面,循证矫正是针对罪犯的犯因性进行矫正的一种矫正方法,其具体实施涉及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医学及教育学等多个领域的专业知识,这也就要求我们的矫正人员具有专业的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虽然国家和社会开始越来越重视罪犯的矫正工作,但我国的矫正人员无论是从数量还是专业素质上都远远不能满足高质量矫正工作的需要。

最后,涉及循证矫正各方单位的协调和联动工作。循证矫正是一个极为复杂和系统的庞大工程,它的具体实施需要管理者、研究者、实践者和矫正对象四方之间相互配合、互动协作才能真正发挥出它最好的效果。在我国的实际操作中,循证矫正的管理者即司法部、司法局、监狱以及监狱管理局等部门,大多人员配置不足,专业化背景不高,特别是真正直接面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基层司法所人员面临的困境更大;同时,由于社区矫正在我国还属新生事物,相应的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还没有充分培育和开发,可以借助和联动的资源非常匮乏。

三、西方循证社区矫正原则的本土化观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条提出,社区矫正工作应当“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对社区矫正人员再犯风险和矫正特点进行分类是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关键一步。根据犯罪学相关理论研究,通过判断罪犯行为是否具有暴力性,可以将犯罪划分为暴力型犯罪与非暴力型犯罪。对暴力的划分,是犯罪矫正过程中对危险性进行预测的重要程序之一。本研究通过对湖北省第三届社区矫正个案矫正典型案例评比会议中的51个案例进行内容分析,探究社区矫正在基层工作中的难点、困境以及矫正方法上的本土化改造。通过对51个案例的文本分析和内容解读,精选18个优秀案例并按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类型进行深度讨论,案例的描述性特征参见表1和表2。

(一)暴力型罪犯的社区矫正案例解析

1.矫正对象特点与矫正难点

本文所称暴力型犯罪人员仅指由于实施暴力型犯罪成为社区矫正对象的人员。适用于社区矫正的暴力型犯罪人员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但由于其独特的犯罪类型,此类人员成为社区矫正管理中的重要关注对象。适用社区矫正的暴力型罪犯多因个人冲动和心理异常而产生违法行为,他们在愤怒管理、人际交往、社会认知上都存在困难和偏差。同时,这类人还往往伴有一些长期生活困扰,他们生活机会很少,社会资源匮乏,有非常强的相对剥夺感,而这种剥夺感会激发大量的挫折和愤怒等消极情绪。因此,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应当着重注意为其提供生存就业机会,提升人际和社会交往能力,从源头上减少其犯罪可能性,同时确保有专业人员进行心理治疗的介入,扭转他们在情绪和认知上的失能。

2.此类对象循证矫正的本土化探索

我国社区矫正中循证矫正的应用日益加强,其主要包括五个要素:证据、矫正、变量控制、人员参与以及评估[11]。在暴力型犯罪人员的矫正中,社区矫正人员积极利用五要素开展矫正工作,尝试摸索属于该类矫正对象的矫正体系。

首先,从证据方面进行分析。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前需要了解矫正对象的个案情况,初选出一套具有个体适应型的矫正措施。通过样本案例可以发现,暴力型犯罪社区矫正对象大多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因此针对此类对象,社区矫正实践中通常选择首先对其开展普法教育与文化教育,提高其法律与文化素养。根据对暴力型犯罪的典型矫正案例分析可知,针对此类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在初期,都定期开展集中教育,普及法律常识,增强其法律意识,使其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并从内心认可社区矫正机构的介入。

其次,在正式开展社区矫正后,利用前期筛选出的“最佳证据”对矫正人员进行科学矫正。例如表1中案例3,在对矫正对象开始矫正前先进行了风险评估量表打分,针对不同得分层次的社矫对象开展不同的矫正模式。当该社矫人员降为低风险等级时,可实行宽管。在进行日常管理时,有的放矢,仅要求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定位手机不关机、不停机、不越界、积极参与理论学习。

再次,是变量控制,矫正对象在矫正过程中具有不同状态,因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矫正过程中不断根据矫正对象个人意愿以及实际情况作出矫正方案的调整和优化,以便更好地帮助矫正对象回归社会。例如表1中的案例6,司法所前期经过研究后决定对其进行农业生产方面的帮扶,但是该社矫人员仅30岁,对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有一定的排斥心理,并且由于之前未从事过农业生产,不具备相应的农业生产技能。对此,司法所迅速调整就业方向,结合社矫对象的个人意愿,会同人社和劳动就业部门对其进行就业培训工作,提高其就业技能,并积极联系周边企业,为其日后寻找工作做好前期铺垫工作。

社区矫正过程中的社会参与情况对矫正效果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每个主体在社区矫正中都有不同的职能定位,相互配合,才能更好地实现矫正目标。在暴力型犯罪中,矫正人员的矫正不能仅仅依靠社矫机构以及社矫人员。常见的机构配合涉及司法所、慈善公益机构、医疗机构、社工机构、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指导中心、法律援助中心的联动。

例如表1案例5中,社区矫正对象为低保户,区司法局会同民政部门为其争取到棉被、大米等急需生活物资和现金,解决其生活困难问题。而在案例7中,当地司法所联合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局、县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前往福利院开展社会关爱捐赠及公益劳动活动,增加其社会责任感。案例8中,司法所组织每个月“三集中”教育学习时,聘请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和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专业人员,有计划地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律常识、公民道德、时事政治等教育学习,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道德修养和抑制不良欲望。

表1 暴力刑罪犯社区矫正案例概况

在循证矫正原则中,评估应贯穿于社区矫正的全过程,包括社矫对象每一阶段的变化、风险性评估、矫正方案科学性高效性的评估、以及再犯性的评估。例如案例5,根据其社区矫正现实表现、计分考核分数和风险评估评定等级,综合其身体的情况,当地司法局社矫办批准了司法所关于该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级别调整的审批表,三个月后其调整为普管社区服刑人员。

(二)非暴力型罪犯社区矫正案例解析

1.矫正对象的特点与矫正难点

非暴力型犯罪人员的犯罪可细分为故意与过失两种犯罪类型,其中故意型犯罪是犯罪人为达到主观目的从而主动去实施或者放任不利情况发生的行为,大多是为获取钱财而进行的经济型犯罪。而过失型犯罪的犯罪人主观上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进行犯罪或主观上无故意目的而过失造成犯罪的结果。由于不同类型的罪犯发生犯罪的背景与环境不同及犯罪人本身的个性差异,其所面临的矫正难点也不尽相同。

对于第一类故意型犯罪人员,其犯罪都是出于主观故意,犯罪目的是为了金钱利益或一时冲动,针对此种犯罪人员,其矫正难点在于纠正其长期形成的“违法”思维,甚至将违法行为进行自我合理化解释的错误认知,要让其意识到法律的严肃性,能对其犯罪行为进行悔过从而改过自新。对于后一类过失型犯罪人员,由于其主观无故意犯罪的意图或者进行犯罪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背了法律,因此在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后,应将重点放在解决矫正对象的实际生活困难上,侧重帮扶且减少不必要的干预和管控。

2.此类对象循证矫正的本土化探索

对于非暴力型罪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也基本遵循了对矫正对象进行动态的风险和需求评估过程。如表2案例4中的开设赌场罪罪犯,犯罪动因是经济需求,犯罪人是在朋友的高薪诱惑下,到他人设立的网络赌博群里担任财务人员,在事发前并未意识到自己在网络群做资金管理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因此社区矫正方案设计的矫正目标为培养其法律意识并通过其缺少的家庭温情感化他,对他进行心理疏导,提供就业指导以鼓励其再就业,帮助其走上正确就业道路,找到自身价值。表2案例9中的投放危险物质罪矫正对象,犯罪动因是一时冲动,又因犯罪主体是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村妇女,此案的矫正目标是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和社会价值观念,着重帮助其妥善处理人际关系,引入系统化的心理治疗,从而让其重燃生活的希望。

循证矫正是寻找并按照现有的证据,结合矫正人员的特点和意愿,找寻更具针对性和系统性的矫正方案,从而获取最佳效果的矫正活动。结合以往相关类型的矫正实例,进行对比分析,从中选择出符合当下案例的最佳方法。例如表2中的案例8,针对该社矫人员被吊销驾照,没有生活来源,但其本人又对车辆熟悉的情况,社区矫正机构鼓励其学习驾驶矿山机动车辆,帮助其树立信心,最终达到了顺利解除矫正,且通过为别人开铲车改善了经济状况。

矫正计划从开始确定到最后完成不是一成不变的,尽管总体在时间安排上有所规划,但矫正过程是一个动态的安排,应当根据社矫人员当前的矫正效果实时进行管理与调整。例如表2的案例1中,前期该社矫对象由于犯罪被惩治后,认为周围的人会因他的罪犯身份对他避而远之和警惕防备,因此在矫正过程中缺乏自信,不能对自我产生认可。在此情况下,司法所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让他以志愿者身份参加各种公益性活动,培养正确的劳动观念,增加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同时,通过心理辅导帮助他释放不良情绪,消除自卑感,消除恐惧社会的心理障碍。在基本达到重塑自我后,矫正机构开始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帮扶,帮助他进一步融入社会,最后做到了社矫对象不再因个人身份产生自卑感,同时有固定收入,并且积极帮助身边人热爱生活的矫正效果。

表2 非暴力刑罪犯社区矫正案例概况

四、结论与讨论

循证矫正是由西方传入我国的一种较新的矫正方法。由于其是产生于西方环境背景下的“舶来品”,且中国与西方有着巨大的社会文化和政治传统差异,直接机械套用会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因此必须得结合中国本土实际,将循证矫正本土化才能发挥其最好的效果。从本文所观察和分析的优秀案例中可以看出,中国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既有对西方循证矫正方法的部分借用,也有大量扎根在基层和犯罪人生活情境中的本土化手段。中国文化传统重乡土、人情和经验,循证矫正讲究科学、理性和实证,如何将两者有机结合,探索出一套符合中国社会环境的犯罪矫正模式是未来学术界和实践界的关注重点。

一方面,犯罪矫正需要讲究科学,不能只靠经验和感觉来指导。这需要我们大量追踪和保存犯罪矫正数据。这要求基层的社区矫正工作做好个案管理和日常实践经验的总结。拥有高质量和大规模的“数据”系统,中国本土化的犯罪矫正理论才能进行科学的论证和发展。另一方面,犯罪矫正是对人的改变,矫正工作需要理性,但也不能忽略过度理性化带来的显著弊端即“去人性”。循证矫正作为科学理性主义的产物,也会使矫正模式陷入僵化和形式化的风险之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需要在理性和感性之间找到平衡点。中国基层社区矫正工作者经常面对的是特定场域和文化体系中的犯罪人特征和行为习性,他们通过灵活和变通的地方性手段,深入矫正对象的日常生活情境,摸索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矫正方法。总之,中国循证矫正本土化的发展路程还很长,罪犯矫正的成功与否既需要科学理性也需要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感性直觉与反思,充分认识到这两方面,我们才能在不断的实践过程中创造出更加符合中国特色的循证矫正体系。

猜你喜欢

犯罪人矫正循证
《循证护理》稿约
《循证护理》稿约
和谐人际关系的构建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
“体态矫正”到底是什么?
减刑假释实行申请制之倡导
矫正牙齿,不只是为了美
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制度分析
矫正牙齿,现在开始也不迟
改良横切法内眦赘皮矫正联合重睑术
循证医学的人文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