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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设研究

2022-09-27李美萱信阳农林学院

中国食品 2022年18期
关键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

⊙ 文|李美萱 信阳农林学院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充分暴露出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文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入手,充分分析了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法逐步推进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设,有效保证食品安全,切实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近年来,有关食品安全的事件频繁出现,从2004年劣质奶粉导致的“大头娃娃”事件,到2008年三鹿奶粉造成上万名婴幼儿患上肾结石事件,奶粉行业频繁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给全国上下数以万计的家庭带来了挥之不去的阴霾。之后,地沟油事件、“瘦肉精”事件、“僵尸肉”事件等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屡禁不止。

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暴露出的是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不到位。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而法律法规是约束企业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会直接影响到食品安全的监管结果。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执行效力自然会大打折扣。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政府监管为主,政府监管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力量。但是由于我国的食品产业存在小散乱的特征,只凭政府的监管力量难以进行全面监管,由此造成食品安全事件频发。而要想提高监管效果,就必须发动广大群众,大家一起参与到监管中来,形成社会共治格局。但在社会共治方面,我国还未形成明确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虽然目前设置了有奖举报制度,但是与此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比如,相关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中并没有明确社会大众如何举报、如何保护举报人的隐私及权益等,这就导致公众不知道如何举报或是害怕受到打击报复而不敢举报,这都是导致社会力量不能发挥出监督管理作用的主要原因,从而不利于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委员会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最高协调部门,要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并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事宜。目前,具体的监管工作可以细化分为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药五大部门,这五大部门对整个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分工,在相互配合下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即不同种类的食品由不同部门进行管理,食品的生产、流通、售卖等不同环节的监管也受不同的部门管理。而随着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推进及完善,又将质监、工商、食药三大部门整合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但实际上进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过程中还是由卫健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以及市场监管部门三个部门共同完成。从整体上看,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呈现出分段监管、多头监管的局面,这反而导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效率低下,因为食品安全监管需要有连续性,而分段监管、多头监管会切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链条,交叉监管、重复监管会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严重浪费,最重要的是还可能会出现监管盲区,这些都会影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真正成效。另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也会直接影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效率,如果执法人员素质差、能力低,对于相关的专业性知识掌握得不全面、不专业,自然不利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食品安全问题的预警和追溯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相对来讲,我国食品安全追溯和食预警机制的构建起步较晚,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种种问题。比如,卫健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以及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信息不共享,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无法进行快速、有效的传递,甚至不同部门公开的信息不统一、不一致,这都会影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性。此外,食品安全问题的预警和追溯机制非常依赖技术手段,对于食品企业的规模也有一定要求,但是现阶段我国食品企业规模大小不一,部分经营者会因为无法负担得起追溯系统的技术费而不采用该系统,自然也会出现食品安全追溯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

三、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设

通常,食品安全信息涵盖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中,食品安全信息主要指食品在生产及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类指标,包括食品原料、成分、添加剂、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有效期等,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则包括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类信息,包括监管部门职责、监管方式、监管范围,监管动态以及监管效果等。公开食品安全信息能够有效帮助公众提高对不同食品的鉴别能力,有助于消费者理性消费,甚至能够帮助消费者科学、合理地鉴别食品,进而有助于淘汰不合格产品,驱逐不合规的食品生产厂家,在一定程度上提升食品安全状况。同时,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公开和披露也能够让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更加透明化,时刻受到社会各界的监督,从而极大程度上避免出现监管不作为等问题。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规定了各级监管部门要对食品安全信息进行公开,但仍然存在信息资源不足、权威性不高以及信息透明度不高等问题。因此,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必须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强制披露制度,通过立法来强制食品生产厂家公开食品安全信息,让流入市场的食品都明确标明食品原料来源、成分、添加剂、生产工艺、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一旦出现任何不实信息都必须进行严厉处罚。

其实,政府力量相较于社会力量而言更具权威性,因而政府应该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让消费者了解到食品的真实、具体的情况,也要让监管部门明确统一的标准,实现食品信息的一致性和同步性,这对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有很大的帮助。在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制度的过程中,可以通过构建共享资源信息网络来实现相关信息的公开以及透明化,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通过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来分享相关的食品检验技术、生产技术、监督管理技术等。共享资源信息的建立能够打破我国食品监管工作分段监管、各自为政的局面,也能够有效消除监管盲区,让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连续性和效率大幅提高。

从行政法治的角度来看,责任与权利不分家,权责一致。政府的行政权力是人民授予的,政府应将权力应用于对社会的管理。如果政府滥用职权,不能造福于民,等于违背了权责一致性,对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也是如此。首先,应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责。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需要依法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监管,需要规范食品安全标准,同样也包括承担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信息公开、消费者权益维护、对不法商家的查处以及食品安全教育宣传等多项责任。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必须要明确自身责任,严格履行职责,将消费者的权益放在第一位。其次,要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凡是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甚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都应给予其严厉处分。直接涉事人员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关工作或是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同样也要受到惩罚,这样一来不仅能够有效规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相关人员的行为,而且也能给整个部门施加一定压力,让相关工作人员提高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视程度,进而有效提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效率和成果。最后,还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社会监管机制,充分利用社会力量进行食品安全监管,让公众充分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来,一来能够扩大食品安全监管的范围,二来也能够加强对相关部门的监管。

综上所述,通过了解社会上各种类型的食品安全问题,我们能够深入了解到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通过分析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不难发现,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果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那么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就是必然的。为了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可以从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制度、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入手,来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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