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观中国化的经济法进路
——以化解社会主要矛盾为目标
2022-09-24杨忠孝王文君
□杨忠孝 王文君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上海,200042)
收入分配理论是关于在有限的环境资源和社会产品的强制性约束条件下,一个国家推行什么样的分配制度,如何调整不同主体之间的分配关系,维护怎样的分配秩序的一系列理解和论述。中国的分配理论源于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观,历经四次与中国具体实践的结合,致力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资源和产品的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最终推动社会稳定、安全、进步。经济法框架体系下的分配理论是从传统的“财富分配”到“法治分配”的理论升华,是从以往的“社会公平”到“程序正义”的公共治理理念的转化,在这一逻辑进程中,凸显了国家回应社会经济生活对于法治建设和法学理论发展的现实要求。
回溯以往收入分配理论研究,代表性文献具有学科性、单一性,主要集中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经济学两大学科,研究视角也局限于财富、社会资源分配的公平性等有限方面。有论者基于公平理论,从收入分配视域探讨相对贫困治理面临的城乡、行业、区域收入差距问题的逻辑思路[1];有论者认为,中国居民的收入分配格局从最初的“飞碟型”演化为“金字塔型”,最后呈现出“葫芦型”,提出二元体制改革、优先振兴乡村、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公有经济并规范民营经济、改革二元保障体制,以朝着“橄榄型”目标迈进[2];有学者梳理了改革开放40 年来我国分配关系变化的理论,指出在多种所有制结构代替单一的公有制经济结构的背景下,随着分配方式货币化、市场化,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出现,加之多方作用力下,新时代我国分配关系将走向“共享型”[3]。从当前学术界有关收入分配公平问题的讨论可以看出,人们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只是初步的,还有很多深层的理论问题需要澄清。细察之,既有研究结果大多趋同,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经济学主体学科的研究实难回应“收入分配理论如何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如何构建相对完善的分配制度体系”的法学疑问。伴随社会经济运行态势变化,学界对收入分配理论的认知,在宏观上需对深度、广度进行拓展;而微观上,收入分配理论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工具,在新时代指导社会经济建设的作用和地位更需重新厘清。此外,当下的研究忽视了收入分配理论最基础的问题:一是如何行使国家权力以化解社会主要矛盾?二是如何行使分配权以促进社会分配格局合理化、公平化?从以上视角对收入分配理论的深层次剖析,将有助于探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解决方案。
一、历史回望: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观中国化的百年历程
马克思虽未对分配领域的公平问题做过专门、系统的论述,但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著中,涉及这一问题的论述却很多,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观念①在马克思、恩格斯的德文原著中,“正义”概念用Gerechtigkeit 表示,在中文版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有时被译为“公平”,有时被译为“公正”,许多学者因此把“公平”“公正”“正义”作为同一概念,本文亦遵循该用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第一,公平是人们对现实分配关系与他们自身利益关系的一种价值判断,而非事实判断,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由现存生产力水平决定的、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4],本身并不存在公平还是不公平的问题,当人们认为某种分配关系公平时,说到底是认为这种关系满足了其自身的利益,当人们指责某种分配关系不公平,其所说的不公平说到底是指这种关系损害了其自身的利益。第二,任何评价都要以某一尺度为依据,公平也是如此,尽管公平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在同一时期的不同社会集团角度看往往具有不同的内容,但无论哪种公平都是以某种尺度为依据的,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交换中,公平的尺度是等价交换原则,而在社会主义社会,分配公平的尺度是“劳动”[5]。第三,自原始社会解体后出现了在分配关系中处于不同地位的社会集团,而同一分配关系又往往为不同的社会集团带来不同的利益,不同的社会集团总是从自身利益出发提出各自的公平主张,每一社会集团都是以自己的公平尺度去衡量现存的分配关系,不同社会集团对公平持有不同的看法,由于人们在公平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公平与不公平总是相互依存。第四,公平是法权观念与道德观念最抽象的表现,公平作为一种评价属于观念形态,归根结底是对现实经济关系与评价主体利益之间关系的反映,法权是现实经济关系的反映,而公平不过是法学家衡量各种法律体系中相同东西的一种尺度,是法权本身一种更为抽象的表现。第五,所谓永恒的公平是不存在的[6],既然公平是不同社会集团对现实分配关系与自身利益关系的一种评价,那么随着经济关系的变化以及由此而导致的社会集团的变化,公平的内容也必然要发生相应的变化,因此,公平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发展变化的。
(一)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观与中国具体实践的第一次结合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分配法律制度,诠释了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观与中国具体实践的第一次结合[7]。在不同的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实际控制区颁行了一系列的财税法规,规范财税分配行为,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国家分配制度的建立和巩固积累了经验。通过开展土地革命和没收官僚资本,变革不合理的分配关系,消灭阶级、消灭剥削,公平公正地分配劳动产品和生产资料。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农业税法始终在税制结构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比如土地革命初期颁布的《井冈山土地法》;此外,还成立了专门的财政管理机构,加强财政预算,建立财政管理规章,如1931 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不断调整财税分配制度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后来新中国分配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总体而言,因为近现代以来持续剧烈的变化,中国社会逐渐废弃了旧的国家财税分配制度,形式上开始借鉴西方的财税分配立法,开始出现新的分配主体,税制结构开始调整,各税种之间的比例也有所变化。然而,从根本上看,囿于没有现代分配制度相应的政治、经济、文化基础,中国无法自此开启税收分配法治化的局面,国民个体和企业等分配主体的分配权利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沉重的税收负担既源于尚未完全退却的旧税,又源于增加的新税。
(二)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观与中国具体实践的第二次结合
1949 年新中国成立后,为了适应巩固新政权、发展经济、安定民生的需要,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立即着手新的国家分配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收入分配理论。目的是要在公有制经济的领导下实现私人资本的大发展,为顺利过渡到社会主义奠定物质基础。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提出并坚持“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收入分配方针,新时期国家财税分配制度的宪法性基础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其中规定了财政和税收的基本原则,第40条规定“建立国家预算决算制度,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范围,厉行精简节约,逐步平衡财政收支,积累国家生产资金”“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以《共同纲领》的基本原则为基础,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创制了相应的分配法律制度,如《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等。1957 年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国家的收入分配功能。这一阶段,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中央人民政府基本构建了包括预算、税收、国债法律制度的财政管理体制,但是,距离税种科学化、合理化还有较大差距,国家收入分配的法治化程度还比较低。
与“供给制”的国家分配制度集中强化相反,1952年和1956年进行的两次工资改革通过和平赎买的方式完成对私人资本的改造,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和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后,实行体现按劳分配为特征的农村合作社分红制与城市工资制,否定计件工资和奖励工资,企业仅仅保留生产者的身份,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权利交由国家代行[8]。采用的运作模式是:除了支付劳动者工资以外,其余的全部新增社会财富均以利润的形式上缴国家;反之,国家以调拨或财政拨付的形式向企业提供生产所需的物质资料。
(三)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观与中国具体实践的第三次结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是中国社会发展的里程碑和转折点,自此,改革和发展成为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主旋律和关键词。1978年之后,我们在农村启动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在城市开展以国企改革为核心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究其实质,是原有权利义务的再分配和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原有利益关系格局被打破[9]。伴随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共产党逐步确立“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理论。改革开放,无论是以分配制度为核心的分配模式,还是作为分配模式运行结果的分配格局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一是分配原则多元化。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上,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我们一直把按劳分配原则作为社会主义性质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唯一奉行的分配原则;经济体制改革以后,按劳分配原则一统天下的局面被逐步打破,多种经济成分相继出现,与市场化改革相适应的分配原则应运而生。与多元化的经济成分相适应,在宪法确立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下,逐渐形成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原则,包括按需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等,把参与分配的要素由单一的劳动力要素扩展到劳动力、技术、资本、土地、管理、知识等多种要素,充实和扩大了参与收入分配的生产要素的内容和范畴。适应市场化的、体现效率优先的分配法律原则成为了国民收入初次分配过程中的主导原则;确认国家干预、兼顾公平目标的分配法律原则在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过程中逐渐被确立并实施。
二是企业和居民个人分配主体地位的重新确定。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走的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市场化道路,其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对于旧体制,经济生活发生的根本性转变包括:第一,从国家对经济生活的直接控制转变为国家运用经济手段对经济生活实行间接调控;第二,从排斥商品货币关系转变为以商品货币关系为国民经济活动的基本形式;第三,从调动公有制经济一个主体积极性转变为调动社会各方力量的积极性[10]。一方面,正式恢复计件工资制度和奖金制度,另一方面,明确企业按劳分配的具体措施,国家只对企业征收超限额奖金税,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自行决定发放职工奖金,企业职工工资和奖金与企业经济绩效挂钩。这些诸多变化又以经济主体之间法律地位的重新确立而集中反映出来,其中的关键就是企业从各级行政部门的附属物转变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企业收入的分配者;居民个人逐渐成为社会财富的最终享有者和主要控制者。这种分配主体地位的调整以及不同主体之间分配利益的博弈,必然引发分配关系的变化和分配制度的发展与变化。反过来,分配制度的发展变化又会推动分配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优化调整。
三是分配客体的复杂化。改革开放引致的经济关系带来了分配客体形式的复杂化,农民、城镇居民、企业、国家,经过分配和再分配所得的收入形式和结构都有了前所未有的改变。例如,农民的财产收入、投资收益等非农业收入及其在农民收入中的比重不断提高,反映了单一的农业收入为主的格局向多元格局方向发展,城镇居民的收入除了传统的工资性收入,新增了财产收入、股权收入等多种非工资性收入。经过多年改革的国有企业的可支配收入除税后利润等营业性收入,新增了民间融资、银行贷款等债务性收入。按劳分配以外的其他分配方式出现,包括企业通过发债获取的利息收入、私营企业主通过雇佣劳动力获取的非劳动收入、个人通过入股获取的企业分红、企业在经营中获取的风险补偿,等等。此外,国家所能实际支配的收入除企业和居民个人上缴的税收以外,还有以规费为表现形式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国内外借款等债务收入。各类分配主体的新收入形式占比均呈现出越来越大的趋势。
表1 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观中国化的四个阶段
四是国家财税收入分配制度不断发展。面对长期实行的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财税分配体制运行中逐渐显现的诸多弊端,中国共产党决定开始以“放权让利”为起点的财税分配体制改革,国家财税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1980 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其基本内容是按行政隶属关系,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范围,地方实行以收定支、自求平衡、包干使用,也就是所谓的“分灶吃饭”财政体制。同时,重新启用国债,使得国家财政收入、支出、管理机制发生深刻变化;积极推行税制改革,构建中国涉外税收体系基本框架,分两步着力实施“利改税”①“利改税”是我国税收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核心内容是将企业利润上交改为征收所得税,也称为“以税代利”。;对于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实行“拨改贷”②“拨改贷”指我国国家预算直接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由无偿划拨款改为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贷款供应的制度。;中央政府先后开征“两金”③“两金”指的是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缓解国家预算内财力不足的情况。1984 年第二步“利改税”完成,国家财政收入由利税并重转向以税为主,国家与企业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各个部门之间的分配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根据“利改税”以后分配关系上出现的新变化,国务院决定从1985 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即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收入,向分税制靠拢,进而开始1994 年的大规模财税体制改革①这次财税体制改革即为沿用至今的分税制改革,基本内容包括:全面改革税收制度,建立新型的税收体系;实行分税制,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改革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取消向中央银行的透支和借款,财政上的赤字全部以举借国债方式弥补等。。经此,我国搭建起了重构财政运行体制和财税分配制度的基本框架。
(四)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观与中国具体实践的第四次结合(党的十八大以来)
2012 年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为此,中国共产党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作出全面部署。首先,更加注重公平,提出“共享”的发展理念。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新时代的分配制度改革,更加注重解决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现实问题与矛盾,更加注重实现发展的公平正义以及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目标。其次,橄榄型分配格局作为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目标。党的十八大报告有针对性地提出“两个同步”“两个提高”和“一个分配格局”的改革思想,《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在党内文件中提出将橄榄型分配格局作为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目标。再次,具体路径方面,提出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处理好劳动与资本、城市与农村、政府与市场等重大关系,推动相关领域改革向纵深发展。新时代的财税职能,不再局限于经济调控,而是在维护市场统一、优化资源配置、保障社会公平等方面发挥整体性作用。例如,2016 年的营改增大幅降低了企业成本,2018 年实施的《环境保护税法》优化了资源配置,2018 年新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和着手开展的房产税立法工作有利于促进财产分配公平。
二、实践剖析: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观中国化的逻辑共性和宝贵经验
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观中国化的百年历程,既是世界形势风云变幻的百年,也是党领导中国人民摆脱积贫积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断走向共同富裕的百年。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观的中国化并非绝对的平均主义,中国化的分配正义应保障每个个体都能从社会基本结构允许的不平等获利,并且此种不平等必须对这一结构确定的每个个体都是合理的[11]。中国人民致力于共同富裕所取得的伟大成就,诠释了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观中国化的巨大成功,不仅为国家建设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同时也呈现出有关收入分配理论的逻辑共性和宝贵经验,可以概括为三个辩证统一。
(一)从战略布局的角度看,必须始终坚持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阶段性与共产主义道路的曲折性辩证统一
马克思想象中的社会主义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建立在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和生产力水平基础上,商品和货币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单一的公有制和个人劳动的直接社会性。然而,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且这一阶段还将长期存在,生产关系比较落后且具有多层次性的特点,生产力水平还不高,尚不具备实行单一公有制和单一的按劳分配制度的条件,与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还有相当一段距离。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确立的所有制结构是单一的公有制,与之相对应的按劳分配的收入分配制度也被确立下来。计划经济体制下按劳分配理论以平均主义形式出现,不利于国民经济发展。由于过于追求公平平等,分配思想曾陷入绝对的平均主义,分配制度也经历了从按劳分配到按需分配的反弹,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改革开放以后,党中央从中国的具体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论断并明确了基本路线;党的十七大确立以公平为重点的分配观;党的十八大首次明确“两个同步”“两个比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形成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共享发展理念”;党的十九大指出“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保护劳动所得”“按贡献决定报酬”“完善直接税制度”“强化税收调节”;“十四五”规划提出“坚持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劳动报酬提高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基本同步”“更加积极地促进共同富裕”。概括来说,党的收入分配理论经历了从“主体论”到“主体—补充论”再到“主体并存论”进而到“重点论”“双同步论”的逻辑演化进程[10],体现了党基于经济实践情况对收入分配理论不断调整与完善的、曲折的认识过程。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再次明确我国“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的现实问题,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也显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如图1 所示),表明我们党从战略布局上,始终坚持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阶段性与共产主义道路的曲折性辩证统一。
图1 1978—2018年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走势图
(二)从出发点和落脚点来看,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与实现共同富裕的辩证统一
马克思认为一切人的自由发展建立在每个人自由发展的基础之上,把实现全人类解放的共产主义作为最终目标。在收入分配问题上立足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就要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和向往,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改革开放初期,我们党适时提出“白猫黑猫论”“先富带动后富”“社会主义的特点不是穷而是富”“根本目的是实现共同富裕”;党的十二大报告中明确“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主体论”分配观目的在于走出平均主义的窠臼,破解共同贫穷的困境,恢复按劳分配的原则,以实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党的十三大首次明确收入分配关系中的效率和公平问题,提出“既要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要防止贫富悬殊”“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党的十四大提出“兼顾效率与公平”,二者并重,不存在孰轻孰重的问题;从党的十六大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党的十七大提出“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党的十八大提出“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加一“更”字,就是既要注重效率又要注重公平,体现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党的十九大在共同富裕的时间节点上明确了“2035 年基本实现现代化”“本世纪中叶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分两个阶段的战略安排,彰显了我们党践行马克思主义的巨大魄力。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条件。就价值诉求层面而言,实现分配公平正义必须要坚持共享发展的理念。细察之,效率侧重于“富裕”,公平侧重于“共同”,前者致力于做大“蛋糕”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而实现共同富裕,后者致力于切好“蛋糕”让全社会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以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目标贯穿整个过程,诠释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尽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党对收入分配理论的认识因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不同而呈现出有差异的特点,制定了不同的收入分配政策,但是,我们党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与实现共同富裕的辩证统一。
(三)从认识基础来看,必须始终坚持社会生产力水平与收入分配政策的辩证统一
历史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实践是认识的来源,也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历次党代会报告的变化,体现了我们党从对按劳分配性质的再认识到理论突破再到创新发展的收入分配理论演变过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曾经陷入了只有按劳分配才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收入分配理论的窠臼,忽视了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没有结合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来寻找符合具体实际情况的收入分配方式。1977 年,经济学界掀起了一轮关于收入分配理论的讨论热潮。随着理论讨论和认识的深入,党中央开始在制度层面重新确定收入分配原则。改革开放初期,农村地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城镇地区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始改革工资制度,党的收入分配观破除了“平均论”①1977 年4 月、6 月、10 月,我国经济学界举行第一、二、三次全国按劳分配理论讨论会。1978 年5 月,《贯彻执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一文在《人民日报》发表,按劳分配的名誉得到正式恢复。1978年10月,第四次按劳分配讨论会进一步深入讨论经济规律与分配制度的关系。相关论述可参考:阎瑞雪:《破而后立:1977—1978 年分配问题上的思想转型》,《中国经济史研究》2018 年第4期;罗丽:《按劳分配理论问题座谈会侧记》,《经济学动态》1978 年第7期;韩钢:《最初的突破——1977、1978年经济理论大讨论述评》,《中共党史研究》1998年第6期。。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聚焦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协同推进,致力于构建以中等收入群体为主体,高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比重都比较小的橄榄型分配格局。党的十三大至十六大期间,为了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应对国内外的机遇和挑战,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效率”成为这一时期的侧重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工资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新工资制度,国有企业在市场化改革中探索具体的收入分配方式,非公经济按生产要素分配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党的十七大、十八大时期,我国经济效益不断提高,但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也逐渐凸显,我们党适时调节过高收入、扩大中低收入者的比重、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注重公平”成为这一时期侧重点。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我们党基于中国国情科学作出了理性判断,指出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并与时俱进地提出“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党对不同时期的分配关系的认识离不开对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科学把握,作为实践的行动指南,又反过来促进收入分配政策更加合理、科学,制度设计不断完善,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党始终坚持社会生产力水平与收入分配政策的辩证统一。
三、未来展望:收入分配理论的可循环着力点
社会财富和利益的分配是一个大系统,我国社会分配中的问题也呈现出明显的系统化特征,但是,要想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还要摆脱仅从系统工程的角度作总览式、理念性论述,而应考虑初次分配中如何构建可循环分配体系,再分配中如何畅通国内大循环系统,进而作出对策性分析。
(一)初次分配注重公平公正共享,协调法律制度促进社会分配格局合理化,构建可循环分配体系
初次分配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提高企业的生产积极性[12],引导不同类型的组织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增加一线劳动者的报酬。一是修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提高试用期工资、最低工资和养老金的最低限制。在知识经济时代,劳动者通过交换劳动力来维持生计、保障劳动力恢复、促进人口再生产等“谋生”的成本和难度不断提高[13],与“必要劳动”相对应的价格也应当随之上升;在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不仅要考虑人民群众生存需要,更应秉承“以人民为中心”[14]“共享论”[15],兼顾个体发展与社会进步成果共享的“六稳”“六保”以及“放管服”改革理念,切实提高人们的获得感。可以通过制定部门规章的方式,要求企业制定完善的工作岗位职责、考核办法、工资标准,因为劳动者在不同的企业或单位工作,企业实行独立核算,劳动者的劳动贡献最终是由用人单位来考核。二是公安、教育、农业农村等部门,推动改革户籍制度、高中阶段全面实行义务教育、本科和硕士生扩招、大学奖助学金提高标准并扩大覆盖面、农村宅基地流转、乡村治理等领域规章的修改完善,以促进“十四五”期间缓解或消除生产要素原始分配的不公平性,丰富低收入者的要素组合。三是修改就业促进法、电子商务法,各级人大制定相应法规,降低就业门槛,科学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便民劳务活动”“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标准,拓宽职业培训金的适用范围,提高培训补贴水平,鼓励推广微观分配层面出现的员工持股、凭劳动贡献获得的增量股权等增加劳动报酬的新形式,提高个体劳动、企业联合劳动与社会必要劳动的转化率,改善劳动质量,提升劳动过程中被社会认可的有效劳动。总之,一方面,通过提高个体劳动的创新程度、复杂程度以提升其在既定时间内创造的财富质量和使用价值,另一方面,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技术革新,使社会认可企业联合劳动为较多的社会必要劳动,劳动报酬份额才会提高。
(二)再分配注重内需,协调法律制度确保社会分配关系公平化,畅通国内大循环系统
初次分配受到市场自治因素的影响或制约较多,经济法作为一种利益资源和权利的再分配之法[16],应更加关注再分配干预中涉及国家分配权的预算分配制度、税收分配制度、财政支出分配制度(含社会保障制度),缩小城乡差距以解决内需结构性失衡。一是全国人大制定“社会保障法”,修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耕地占用税法、预算法,优化增值税制度、调整消费税制度、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深化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健全环境保护税和资源税。各级人大、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的市场主体和分配主体地位,以及由他们享有的农、林、牧、渔业资源权利及其产品分配权利,防止国家和城市少数公权部门对农村和农民个人权利的恣意侵犯。具体而言,首先,要进一步延长农村土地的使用年限,使农民能够充分利用土地获得财产权价值最大化;其次,加快农村宅基地确权颁证,农村财政确切登记,保障农民的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带来的财产性收益,给农民赋权以推动农村市场经济体系建设,加大财政支持转移支付力度,增加预决算公开类目,规范公开程序;最后,提供补贴和就业技能培训,鼓励农民运用物联网、大数据发展电商、平台经济,完善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政策措施,拓宽农民收入来源,运用好“第三次分配”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17]。二是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6 条第3 款“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为“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或农产品加工、健康养老、环保旅游等第三产业”,真正推动农村税费体制改革,符合建设美丽乡村、乡村振兴的理念,同时,建立农村市场经济体系。三是进一步放宽限制非城镇户口在非一线城市落户的限制,推动户籍制度改革以实现“人”的城市化。许多学者认为有效的户籍制度改革具有双赢作用,有论者对要素收入分配受户籍制度影响的效应作了实证研究,得出结论认为如果户籍改革有效,不仅利于要素收入分配格局的改善,还会降低社会对农民工的歧视[18]。中西部的城镇化会快速拉动消费增长,沿海发达城市的进一步城镇化则会提高农民工的福利性待遇,通过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和发展现代农业,结合农民进城和资本下乡,平衡内需结构进而畅通国内大循环系统。
总之,通过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收入分配制度来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应选择的是制度与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提升经济效率的内洽性。收入分配理论的可循环着力点应当在一个整体性架构范围内:核心价值取向方面,坚持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观,即社会公正与人的全面发展;制度功能方面,保护公民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和占有财产的权利,规范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激励各类经济主体,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制度构建方面,从顶层设计层面、经济调节层面(如社会保障、税收等)、利益共享机制层面、财产权利制度构建层面、行政法律法规层面等综合探索多层次的制度设计。
结语
由分配平等达至社会平等是马克思主义平等观的特质[19]。回顾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观与中国国情共同演进的百年历程,呈现的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中国具体实践四次相结合而不断中国化的分配理论。中国共产党从最早传播、学习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观到执政初期指导经济建设再到结合中国国情创新、发展,使收入分配理论彰显原则多元化、企业和居民个人分配主体地位的重新确定、客体的复杂化、国家财税收入分配制度不断发展的新变化。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协同推进,已逐渐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收入分配理论的未来着力点在于初次分配注重公平公正共享,协调法律制度促进社会分配格局合理化,构建可循环分配体系;再分配注重解决内需结构性失衡,协调法律制度确保社会分配关系公平化,畅通国内大循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