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供应链金融模式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
2022-09-23廖梦怡金宝辉张桃梅
廖梦怡,张 毓,金宝辉,张桃梅
(成都工业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成都 611730)
中小企业为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增强科技软实力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为了减轻中小企业的税负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我国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1]、《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等政策文件。然而,发展资金有限、发展人才短缺、经济抗风险能力弱等因素依然使中小企业发展受限。
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21年11月23日举办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截至2020年12月,我国市场主体高达1.5亿户,99%以上为中小企业。截至2020年9月末,全国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从业人数5 010.2万人,占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业人员的68.2%[3]。根据央行2021年3月发布的《2021年一季度银行家自评量表》的统计,全国贷款总需求指标为77.5%[4]。如表1所示,从各企业贷款需求情况来看,在2020年第四季度,大公司的信贷需求指数为59.3%,而中小企业的信贷指数则达到了74.4%,我国中小型企业在2017—2020年的贷款总需求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且中小企业对融资的需求也远高于大型企业。然而,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先天发展实力薄弱、发展资金受限,对外部市场风险和财务风险的承受力比较弱,又进一步加剧了其融资难度。
表1 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统计贷款需求指数 %
1 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原因分析
在国内外政治、经济、社会环境激烈竞争与环境条件剧烈变动条件下,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等不断攀升,使中小企业经营愈发困难,而造成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如下:
1.1 融资门槛高
与西方发达国家比较,我国的市场经济制度还比较落后,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方面还处在初级阶段。在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方面,我国缺少中长期信贷担保制度。在直接融资上,由于其总体支撑能力偏弱,以及债券市场的分层程度也相对较低,使得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门槛更高。《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5],公司发行债券必须满足3个条件:一是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必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二是公司整体经营状况良好,在发行债券前三年连续创造利润;三是公司发行债券的资金必须专门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然而,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很难满足上述3个条件。
1.2 融资渠道狭窄
程逍哲[6]将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分为股权与债权2种融资,向银行贷款属于债权融资。对企业而言,由于银行贷款具有方便灵活、期限和类型较多等特征,企业更青睐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然而,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在借贷关系中往往会考虑融资单位的还本付息能力,就中小企业而言,由于其规模小、经营不稳定、缺乏信用审核记录以及作为抵押品的资产数量少,使得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愿意为中小企业融资项目贷款[7]。与此同时,银行为了保障自身作为债权人的利益,对需要筹融资的中小企业进行较长时段的资金审核、诚信资质审核,这使得中小企业不易获得筹融资,这无形之中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压力。
1.3 融资成本高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供求双方存在不对称的信息。一方面,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对中小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现金流进行有效估计;另一方面,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需要大量的资金来支撑。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又加剧了二者间的双向约束,提高了融资成本。
1.4 金融服务供给不足
对于中小型企业而言,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减少其负债风险,更侧重于为规模较大、经济实力较强的大公司提供服务。而通常情况下,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主要是中小型银行[8],而中小型银行本身的金融服务能力也存在不足。同时,一些中小型银行由于其人才的匮乏、监管机制不完善以及外部激励约束机制等原因,使其实行跨区经营,容易偏离自己的业务,从而违背了中小型银行的经营理念。
2 供应链金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优势
“供应链金融 ”概念是由Allen和Gregory在2005年世界银行关于中小企业克服增长约束的会议上提出,它在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之间形成一种网络连接,是由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灵活、快捷的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9]。其优势主要包括2个方面。
2.1 降低融资门槛,可以提高资金的可得率
曲丽[10]从物流供应链的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提出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可以借助供应链金融提供的信贷服务。在信贷业务阶段,核心企业(供应商)和物流企业都可以充当中小企业的客户和金融机构的代理人,利用供应链技术拓展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11]。利用核心企业(供应商)或者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监管方或代理人,可以有效地解决银行和中小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道德风险,提高融资的可得率。
2.2 以信用担保模式为基础,可以有效降低放贷风险
在传统的财务理论中,交易的不确定性、交易成本和投机性等导致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互信关系难以建立。而对于供应链金融信贷担保的实际运用,秦江波[12]认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把其核心业务银行信贷充分融入到供应链企业的买卖和贷款活动中,并以其自身的信用为依托,提升中小企业的商业信用,从而促使核心供应链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形成良性循环。但在现实经营活动中,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避免信用风险不仅是银行提供合理融资的前提,更是对其经营管理的一大挑战。而供应链模式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因交易不确定性、逆选择等因素造成的放贷风险。
3 搭建供应链金融发展模式,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供应链系统将企业的采购、生产业务与销售业务有机地结合并使其形成链状的网络结构,同时利用这种网络结构解决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效避免信贷风险的同时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压力。在此供应链融资模式中,核心企业(供应商)为具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可以有效弥补中小企业可质押物少、信用等级不足的缺陷,其总体运作模式如图1所示。
图1 供应链金融运作模式
3.1 构建采购阶段的供应链金融,搭建预付账款融资模式
如图1所示,预付款融资模式也就是所谓的“保兑仓”融资模式,在采购阶段,供应链中上游企业(供应商)会向中小企业(经销商)提出提前付款的要求,而下游中小企业(经销商)则可以凭借仓单进行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作为支付货款的短期信贷支持,这样可以缓解资金的紧张,避免承受一次性付款的资金压力。其具体运作模式如下:
下游中小企业(经销商)与核心企业(供应商)在签订相关采购合同后,由中小企业(经销商)将所签订的购销合同抵押给银行,银行审核双方的交易记录。若审核通过,则与核心企业(供应商)签订相关协议,承诺在中小企业(经销商)无法支付贷款时,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代为偿付并赎回货物。然后,金融机构与第三方物流签订仓单质押与货物监管协议。随后核心企业(供应商)将货物送至指定的物流仓储,并取得仓单,核心企业(供应商)将取得的仓单进行质押,并由金融机构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下游中小企业(经销商)需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获得部分提款权。此后,由下游中小企业(经销商)分批支付货款,从仓库中提取货物。
在该模式下,参与供应链金融业务的主体较多,各主体之间形成了错综复杂的资金流、货物流等,加大了内外部的监管难度和风险。当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预付账款,而核心企业(供应商)并不能按期提供货物,出现物流监管纰漏等问题时,会导致银行行使质押权滞后,甚至完全落空。在此模式下要求中小企业合作的核心企业(供应商)必须是实力雄厚的企业,因为强势供应商的履约供货能力、商品质量、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等有保障,能有效避免贸易风险,使中小企业贷款相对容易。此外,由于金融机构对于中小企业的授信时间较长,因此对质押物的存放期限、保值性以及流动性有较高的要求。
3.2 构建生产阶段的供应链金融,搭建动产质押融资模式
动产质押,也就是所谓的“融通”融资,指的是处于流动资金短缺、存货短缺时期,中小企业以库存商品作为抵押、质押或逆向担保,从金融机构中获取生产所需资金,再以其所生产产品对外销售的销售收入作为抵押物或信用基础。这种方法可以扩大企业的融资渠道,有利于公司的资产和资金的正常流动,具有较小的长期银行风险[13]。目前,此模式主要被分为2类,第1类为质押担保融资模式;第2类为信用担保融资模式[14]。
3.2.1 质押担保模式
质押担保模式是指中小企业、金融机构、物流公司三者签订协议后,金融机构通过对物流公司进行一定标准的评估,授予其一定的物流权限,需要融资的企业直接将存货质押给物流公司,在物流公司对货物进行检查和担保后,通知金融机构对融资企业完成借贷服务。此模式将物流公司作为担保方,使得中小企业资金压力能够得到缓解的同时,金融机构能够降低融资风险。
3.2.2 信用担保模式
信用担保模式是指在融资方、金融机构和物流公司等第三方之间缔结质押协议,融资公司将其动产,如原材料和存货,转让给金融机构指定的第三方物流合作伙伴,在物流公司对动产进行质量和价值的评估后,将评估后的证明文件交予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融资方的信用和物流公司提供的材料决定贷款的发放与否。若发放贷款后,金融机构无法在期限内偿还贷款,金融机构可以委托物流公司将质押的动产进行拍卖,以减少贷款损失(见图1)。
在此模式下,更凸显出物流公司等第三方企业在供应链金融中所处的地位,物流公司的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是影响质押担保模式风险的主要因素,也是评估的关键。由此,商业银行在授信时,应结合物流公司等第三方企业自身的运输业务,重点审核其运营能力、偿债能力等。
3.3 构建销售阶段的供应链金融,搭建应收账款融资模式
应收账款融资模式是指上游中小企业(供应商)将与核心企业(经销商)供货环节的应收账款抵押给金融机构,上游的中小企业凭借应收账款的金额设定贷款限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到核心企业(经销商)进行相应的还款(如图1所示)。具体运作模式如下:
中小企业(供应商)与核心企业(经销商)通过采购环节产生应收账款,中小企业(供应商)为弥补资金缺口,将这一应收账款转移到主要的银行机构,并将此转让通知核心企业(经销商)。与此同时,金融机构也会向核心企业(经销商)发送转让通知。经销商收到通知,分别向中小企业(供应商)和金融机构发送确认通知后,金融机构向供应商进行授信放款,以此缓解供应商的财务压力。最后,核心企业(经销商)在应收账款到期之前向金融机构支付相应金额的货款。
此模式相比于前2种模式风险更低,银行的接受意愿更高,但仍需注意以下问题:因在应收账款模式下,主要对象是核心企业,因此应收账款的对象最好是国企、政府、上市公司以及龙头企业等优质客户,否则容易产生坏账;且作为唯一质押物的应收账款必须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可转让性以及买家确权;此外,应收账款收账期不宜过短或过长,倘若应收账款收账期过短,则企业不能充分利用借款资金的货币时间价值,而收账期过长又会导致企业容易出现坏账。
4 结论
综上所述,目前中小企业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原因主要包括:融资的准入门槛较高、现有的融资渠道单一、融资成本高以及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等,为使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得到合理的解决,政府须在中小企业、金融机构、核心企业和仓储物流公司等不同主体之间建立起一座桥梁,并渗透至企业采购、生产和销售的各个环节中,运用供应链融资的方式,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建立科学合理的金融担保体系。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应尽力降低其融资的内部约束,健全其内部管理机制,提升企业的管理质量;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也应积极响应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发挥银行贷款融资成本低的优势,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提供合理保证;对于供应链金融模式中的各方主体,应加快推进供应链金融平台建设,明确各方在供应链金融模式中的责任与地位,加强上、中、下游供应链体系中各方主体之间的协同与合作,在建立健全不同主体的相互牵制机制的同时,也应加强外部媒体监督、大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策略,促进供应链金融模式下各主体在采购、生产、销售、质押等各环节的公开、透明。通过不同主体在供应链金融模式中的协同作用与外部监督作用,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和信贷风险,切实解决中小企业在融资中所面临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