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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数字治理与企业劳动收入份额*
——基于“金税三期”试点的证据

2022-09-23杨兰品张永叶

税收经济研究 2022年4期
关键词:金税劳动收入征管

◆杨兰品 ◆张永叶 ◆胡 凯

内容提要:税收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政策工具,对劳动收入份额状况及其变化会有怎样的作用和影响?文章基于2009—2020年A股上市公司数据,以“金税三期”改革为准自然实验,采用多期DID的方法探究税收征管数字治理对企业劳动收入份额的影响。研究发现:“金税三期”试点通过发挥税收征管治理效应显著提高了企业的劳动收入份额;机制分析结果表明:税收征管数字治理在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产生治理效果,一是增强了政府税收治理能力,致使企业所得税税率提高和要素投入结构发生改变,进而提高劳动收入份额;二是增强了企业自身治理能力,从而提高劳动技术水平,进而提高劳动收入份额。进一步探究发现,地区财政压力与法治环境对上述影响发挥调节作用。文章的研究结论为发挥税收在促进共同富裕中的作用提供了新的微观解释,也为我国税收治理体系现代化转型和促进共同富裕配套改革提供了决策参考。

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要优化收入分配结构,提高劳动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初次分配公平是实现分配公平乃至共同富裕的基础和前提,而劳动收入份额正是初次要素分配是否公平的重要体现。自2009年以来我国劳动收入份额不断上升,但相较于我国经济发展状况、与主要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较低水平。尤其是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及国内外经济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优化收入分配结构,提高劳动收入份额更为迫切和必要。学界针对劳动收入份额以及相关问题进行了长期的深入探讨。有学者认为税收征管作为税收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对企业劳动收入份额具有显著影响(杜鹏程等,2021)。而传统征管模式及其运作还存在诸多问题。缺乏技术支持、依赖手工稽查,使得征管效率较低,不利于调节企业间、居民间收入分配,从而削弱税收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另外,人为因素的存在,致使征管过程透明度不高,从而各地区、各企业之间税收不公平现象仍然存在。

数字技术的发展为税收治理效率以及征管效率的提升提供了物质条件和技术支撑。金税工程三期(下文简称“金税三期”)是我国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征管改革。该工程自建设以来,一方面实现税收应收尽收,有效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另一方面促进税收公平,减少了因企业避税、偷税、漏税而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相较于传统的征管手段,“金税三期”将大数据技术运用到税收征管中,这一数字化征管模式,如何和多大程度地影响劳动收入份额?基于此,本文以“金税三期”改革为准自然实验,建立多期DID模型,利用2009—2020年上市公司数据,从理论逻辑和实证检验两个角度,探究新时期税收征管与企业要素收入分配的关系,以期拓宽税收对改变要素收入分配格局的理论研究,为深化要素分配改革和应对收入分配中的体制性与结构性问题提供决策参考,也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转型提供实践经验。

本文可能的边际贡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研究视角创新。本文打破从宏观税制结构角度讨论税收要素收入分配效应的传统,从税收征管视角探究税收对微观企业要素收入分配的影响。第二,研究问题创新。现有研究税收征管与收入分配的文献多是基于传统征管手段的研究。本文聚焦于税收治理体系数字化转型,探究税收征管数字治理带来的作用效果,拓展了数字政府建设效果的理论研究。第三,作用机理创新。在“税收征管—企业税负—要素收入分配”路径的基础上,创新性地提出“税收征管—治理能力—要素收入分配”的作用路径,研究发现税收征管数字化通过在政府和企业层面发挥治理作用对劳动收入份额产生影响,更为全面地揭示了税收征管数字化与企业劳动收入份额的内在联系与作用机理。

二、制度背景与文献综述

(一)制度背景

我国自1994年起先后建设完善了“金税一期”“金税二期”“金税三期”。2021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指出要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金税工程也逐步向着智慧税务迈进。“金税三期”正是税收征管数字化、智能化的初步实现。相较于前两期,“金税三期”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覆盖范围更广。“金税一期”“金税二期”主要是针对增值税发票开展交叉稽核,而“金税三期”覆盖了包括增值税在内的所有税种,全面稽查企业的成本费用、收入、库存、利润;二是大数据在税务系统中的应用。前两期的交叉稽核主要依靠人工手动稽核,而“金税三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改进涉税信息获取方式以及数据分析机制,帮助税务机关追踪记录纳税企业生产活动,大幅提升了税务稽查效率和稽查准确度。上述两个特点从“广度”和“深度”两个维度说明,“金税三期”提高了税务部门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效率。因此,“金税三期”这一征管数字化改革,标志着更为严格的税收征管。“金税三期”工程采用渐进式的推广模式,自2013年开始试点推行,到2016年底基本完成全面实行,这种逐步推广的模式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准自然实验”。

(二)文献综述

劳动收入份额事关民生国计。已有文献从多个角度解释了劳动收入份额波动的影响因素。从宏观层面来看,研究多聚焦在产业结构(Chi和Qian,2013;Zuleta和Young,2013)、贸易开放(罗长远和张军,2009)、要素替代弹性(陈登科和陈诗一,2018)、市场化水平(文雁兵和陆雪琴,2018;Raurich et al.,2012)等。近年来,对劳动收入份额影响因素的研究开始关注微观主体,如融资约束(张杰等,2016)、有偏技术进步(王林辉和袁礼,2018)、企业信息化水平(申广军和刘超,2018)。值得注意的是,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而探究税收与劳动收入份额的研究文献依然不足。本文基于所研究的问题,对以下两支文献进行相关梳理。

第一,关于“金税三期”的研究大抵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其征税效果。“金税三期”实施后企业逃税程度明显降低,这促进了企业间税收公平,但使得企业社保遵从度降低(张克中等,2020;李艳等,2020;蔡伟贤和李炳财,2021)。二是其经济效应。主要表现为“金税三期”对企业内部治理、融资约束、企业创新的影响(孙雪娇等,2021;蔡昌等,2021;吉赟和王贞,2019)。随着研究的深入,开始有文献关注“金税三期”的收入分配效应,魏志华等(2022)发现“金税三期”改革有效缩小了企业内部高管与员工之间的薪酬差距,提高了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公平性。而“金税三期”在初次分配中是否发挥作用和怎样发挥作用并没有文献系统探讨。

第二,关于税收收入分配作用相关研究主要可分为三个方面。首先,从宏观税制结构探究税收在收入分配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不论是间接税或是直接税的收入分配作用,学者们的观点都有所差异(常晓素,2017;俞杰,2019;郭庆旺和吕冰洋,2011;Li et al.,2021;薛钢等,2021)。其次,从税收优惠政策角度探究税收政策与收入分配的关系。关注“营改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发现税收优惠有助于减轻企业负担,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苏梽芳等,2021;徐丹丹等,2021)。最后,从税收征管角度探究税收的收入分配作用。关于税收征管与劳动收入份额的研究,目前并未得到统一结论。薛钢等(2021)从税制结构视角出发,发现征管水平的提高扩大了间接税规模,从而挤占劳动收入份额。不同的是,杜鹏程等(2021)基于要素相对价格视角,以所得税征管范围改革为准自然实验,发现加强税收征管强度有助于提高劳动收入份额。

综上所述,一方面,关于“金税三期”的研究还多停留在纳税遵从和企业绩效方面,对“金税三期”要素收入分配作用的探究还停留在理论层面,缺乏系统和深入的理论推演及实证研究。另一方面,虽然已有研究涉及税收征管要素收入分配作用,但所研究的征管多为宏观层面传统征管手段。基于此,本文尝试以“金税三期”的实施为例,深入探究数字征管模式对企业要素收入分配的作用机理。

三、理论分析

(一)“金税三期”与企业劳动收入份额

为探究税收征管数字治理与企业劳动收入份额的关系,本文借鉴杜鹏程等(2021)的研究,将税收征管数字化水平引入企业生产函数中。一方面,考察数字化征管如何发挥“政府治理”作用,影响企业实际所得税税率,进而改变要素投入比例,最终影响劳动收入份额;另一方面,考察数字化征管如何发挥“企业治理”作用,影响企业治理能力,进而改变劳动技术水平,最终影响劳动收入份额。若企业面临的要素价格外生给定,在既定约束下,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会选择最优要素投入组合,改变生产经营策略,从而影响劳动收入份额。

假设企业处于完全竞争市场中,且在生产中只使用资本和劳动两种生产要素,则企业CES生产函数为:

其中i表示企业个体,t表示年份,δ表示资本与劳动要素的分配参数,δ∈(0,1);Ait表示i企业t年的资本技术水平,Bit表示i企业t年的劳动技术水平,Kit、Lit分别表示i企业在t年的资本和劳动投入,σ表示资本劳动替代弹性。

本文重点考察数字化征管的治理效应,可分为“政府治理”和“企业治理”两个层面。从“政府治理”来看,数字技术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可明显提高税务部门对涉税信息的获取能力。税务机关征税能力和征税效率得到显著提升。这增加了企业逃税的边际成本(张克中等,2020;李艳等,2020),有效减少企业偷税漏税行为,进而对企业实际所得税税率产生影响(蔡伟贤和李炳财,2021)。考虑到不同要素在税收抵扣时的抵扣力度不同,即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劳动成本在税前可全部扣除,而由于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限制,只有部分资本成本可抵扣企业所得税。因此,可将企业所得税视为对资本收入征税(郭庆旺和吕冰洋,2011)。由于企业所得税这一特性,企业实际所得税税率的提高等同于资本与劳动相对价格提高,导致企业在选择最优要素组合时,倾向于劳动要素,进而提高劳动资本投入比。为了验证上述效应,这里假设资本支出可在当期抵扣的比例为λ,λ∈(0,1),令企业所得税税率为t,t=t(a),a为税收征管数字化水平;此外,外生给定产品价格P,则企业税后收入TP=[1-t(a)]PY;假定工资率为w、资本租金为r,考虑到资本支出部分抵扣,则企业税后总成本为;得出企业税后利润为:

企业利润最大化条件为:

得:

除了上述政府层面治理效应,数字化征管也具有明显的企业治理效应。大数据在税务系统中的应用会减少企业不当避税行为,进而倒逼企业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对企业内部监管而言,数字化征管有效减少大股东对企业利润的侵占,股东只能从企业经营改善中获利,因此更有动力对管理者的经营绩效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企业外部监管而言,“金税三期”改革有效约束企业盈余管理行为(孙雪娇等,2021),提高企业透明度,对管理者隐瞒应税收入、转移公司资源等机会主义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在数字化征管模式下,一方面,企业管理者所面对的内部与外部监管环境更为严格;另一方面,更为精准和公平的数字化征管使企业管理者所面临的经营压力更大。为提高企业绩效,应对更为激烈的竞争,管理者往往会“高薪引才”,即提高企业人力资本的投入(施新政等,2019),以期提高劳动回报率。在企业生产中,“高薪”表现为劳动收入份额的提高,“引才”表现为劳动技术水平的进步。为刻画“高薪引才”这一举动,这里将企业劳动技术水平定义为征管数字化的函数,即。若劳动技术水平与征管数字化水平正相关,则说明数字化征管能够发挥“企业治理”效应,通过提高公司治理能力,提高劳动技术水平,进而改变劳动收入份额。则式(4)中劳动收入份额为:

为探究税收征管数字治理与劳动收入份额的关系,将上式对税收征管数字化水平求导得:

H1:“金税三期”将提高企业劳动收入份额。

(二)调节效应理论分析

政府财政压力对税收征管数字治理与企业劳动收入份额的关系发挥着调节作用。直观上,当政府财政压力较大时,政府倾向于加强税收征管力度,进而会提高该地区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于本文所研究的“金税三期”政策,在财政压力较大时,政府不仅会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也会同时加强对其他税种的征管力度,而其他税种不具有可视为对资本收入征税的特点。由此较大财政压力会增加企业经营成本,减少经营利润,使企业缺少“高薪引才”的资金支持,从而更容易弱化“金税三期”政策对企业劳动收入份额的提升作用。更进一步,研究表明,我国依靠投资主导推动经济增长(余永泽,2015),政府为缓解财政压力往往会人为影响要素相对价格,加速企业资本深化。而数字化征管引致的资本相对价格提高被政府这一行为冲减,劳动要素相对价格优势被削弱。因此,在财政压力较大的地区,税收征管数字治理对企业劳动收入份额的提高作用被弱化。由此本文提出:

H2:在财政压力较小的地区,“金税三期”政策对企业劳动收入份额的影响更强。

税收执法是保障税收征管深化落实的重要工具,这也就意味着法治环境会影响税收征管数字治理的作用效果。首先,法治环境影响税收征管规范化程度。完善的法治环境为税务执法人员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监督约束机制,可有效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减少税收征管政策不确定性。在强有效的监督中,企业难以通过寻租而避税。这使企业的“隐性成本”减少,为企业节省经营成本从而提高劳动收入份额(于文超等,2018)。其次,当企业所处地区法治环境较差时,由于税收竞争等原因,当地政府可能会弱化税收征管、违规提供税收优惠(刘慧龙和吴连生,2014)。税收征管的治理效应也就随之减弱。最后,较好的法治环境使征管过程更加透明,企业纳税信息与税务机关征税信息披露更加完备。这增加了股东对税务部门及企业的信任程度,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由此企业层面的治理效应得以强化。总之,法律作为外部监管手段对企业各利益相关人和税务执法人员的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将“政府治理”和“企业治理”协同起来,优化数字化征管的治理效果。由此提出:

H3:当法治环境较好时,“金税三期”政策对企业劳动收入份额的影响更强。

图1 税收征管与企业劳动收入份额逻辑关系

四、研究设计与数据

(一)模型设计

本文重点要检验的是大数据在税务系统中应用对企业劳动收入份额产生的影响。“金税三期”政策逐步推广实施的特点,为研究提供了一个准自然实验,所以本文选用多期DID模型,验证“金税三期”改革如何影响企业劳动收入份额,具体模型如下:

其中,i代表企业,t代表时间,LSit代表各企业各年份的劳动收入份额,变量reformit=post×period表示“金税三期”政策虚拟变量,control表示控制变量,分别表示时间、企业个体、企业所在地区固定效应,εit表示扰动项。

(二)样本选取

因2008年会计准则有较大变动,为保证回归结果的可靠性,本文选取2009—2020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对原始样本数据进行以下处理:(1)删除金融行业的样本;(2)删除ST和ST*的企业;(3)删除存在缺失项的数据;(4)剔除实际所得税税率小于0大于1的样本;(5)剔除劳动收入份额小于0大于1的样本。为了避免极端值的影响,本文对所有连续变量在双侧1%水平上进行缩尾处理。

本文手工收集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公布的“金税三期”系统单轨上线时间,以此作为政策实施的时间点,构建“金税三期”政策变量。财政压力变量数据来自于EPS数据库;法治化水平变量数据来自于樊纲和王小鲁《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指数报告》。其他变量的相关数据均来源于国泰安(CSMAR)和Wind数据库。

(三)主要变量定义

1.被解释变量。本文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衡量劳动收入份额。借鉴白重恩等(2008)的思想,令狭义劳动收入份额(LS1)=应付职工薪酬贷方发生额/(应付职工薪酬贷方发生额+净利润+固定资产折旧),其中应付职工薪酬贷方发生额包括了企业支付给员工的货币工资、非货币工资、奖金福利等,所以这一变量能够全面反映企业的劳动收入;而“净利润+固定资产本期折旧”则反映资本收入。广义劳动收入份额在狭义劳动收入份额的基础上加入政府收入,即广义劳动收入份额(LS2)=应付职工薪酬贷方发生额/(应付职工薪酬贷方发生额+净利润+固定资产折旧+应交税费)。

2.解释变量。“金税三期”自2013年开始单轨上线实施,为了考察“金税三期”影响的净效应,本文选取“金税三期”单轨上线时间作为政策实施的起始年。考虑到系统上线、人员对接需要一定的时间,将单轨上线时间为下半年的地区的政策实施起始年推至下一年。由此在样本期内,各地区“金税三期”单轨上线的时间如表1所示,设置实验组虚拟变量post,由于最终“金税三期”覆盖了所有地区,所以样本期内企业最终全部进入实验组,post赋值为1;设立实验期虚拟变量period,政策实施起始年之前取值为0,之后取值为1,定义政策变量reformit=post×period。值得注意的是,在五个计划单列市中,青岛、大连和深圳“金税三期”单轨上线时间与其所在省份不同,本文将它们单独做处理。

表1 “金税三期”单轨上线时间

2016年7月 上海、辽宁(不含大连)、福建、江西、青岛2016年8月 北京、天津、黑龙江、湖北、陕西、大连、江苏、浙江、深圳

3.调节变量。借鉴胡光旗等(2021)的方法,令财政压力(fp)=(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fp越大,表示政府面临的财政压力越大。使用樊纲和王小鲁的《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指数报告》中的“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指数衡量地区法治环境(court),部分年份缺失的,通过外部计算获得。court越大,表示当地的法治环境越好。

4.控制变量。参考已有文献,本文选取以下控制变量:企业规模变量(总资产取对数)、资本密集度、企业年龄、资产结构(资产负债率)、营业费用比、资本产出比、企业成长变量(净利润增长率)、行业集中度(赫芬达尔指数)①采用行业内的每家公司的营业收入与行业营业收入合计的比值的平方累加计算赫芬达尔指数。。

本文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

五、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基准结果分析

本文采用多期DID的方法评估“金税三期”政策试点实施对企业劳动收入份额影响的净效应。其基准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为减少一些未考虑因素的影响,本文控制了地区、个体和时间固定效应。列(1)为狭义劳动收入份额的回归结果,显示政策变量(reform)的系数显著为正。相较于均值,政策实施以后劳动收入份额提高了3.4%。列(2)展示了广义劳动收入份额的回归结果,政策变量(reform)的系数依然显著为正。其经济含义为:“金税三期”政策实施对劳动收入份额较其均值提高了3.41%,表明“金税三期”政策试点显著提高了试点企业的劳动收入份额,促进了收入分配公平。(3)(4)列分别在(1)(2)列的基础上加入控制变量。结果显示:(3)(4)列政策变量(reform)的系数都显著为正,进一步证明“金税三期”政策试点对试点企业劳动收入份额有显著提升作用,验证了假设H1:“金税三期”将提高企业劳动收入份额。

表3 基准回归结果

注:***、**、*分别表示p<0.01、p<0.05,p<0.1,意味着分别在1%、5%、10%的水平上显著;括号内数值为使用年份—省份聚类的标准误。如后文无特殊说明,依旧如此。

(二)稳健性检验

1.平行趋势检验

基准回归的结果表明,“金税三期”政策试点显著提升了试点企业的劳动收入份额。而双重差分的结论依赖平行趋势假设的成立,因此为了检验处理组与对照组的劳动收入份额是否在“金税三期”政策试点之前就已存在显著差异,本文在基准回归的基础上开展多期DID平行趋势检验,具体模型为:

该模型解释变量为处理组虚拟变量post与年份虚拟变量dummy2的交互项,若处理组与实验组在“金税三期”政策试点之前不存在显著差异,则式(8)中交互项系数(处理效应估计值)在“金税三期”政策试点前(t<0)不显著异于零,而在“金税三期”政策试点后(t>0)显著异于零。回归结果如图2所示,图2中的a和b分别为狭义劳动收入份额与广义劳动收入份额的平行趋势检验图。可以看出:无论狭义劳动收入份额或是广义劳动收入份额,在“金税三期”政策试点的当年效果并不显著,直到第三年,“金税三期”的效果才逐步显示出来。这是因为“金税三期”在上线后,调试、新老系统对接、安排员工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金税三期”的改革效果存在一定滞后性。尽管如此,还是不难看出,在“金税三期”政策试点前与政策试点后,处理效应估计值的显著性存在明显差异,这也就说明本文使用的多期DID模型满足平行趋势假设。

图2 平行趋势检验

2.安慰剂检验

由于基准回归结果也可能是一种无意义的随机结果,这种结果与“金税三期”的实施无关,而是随着时间推移,由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企业劳动收入份额提高。为排除这种可能性,本文借鉴Chetty et al.(2009)的做法,在样本中随机抽取“金税三期”的实施年份,从而构建一个安慰剂检验虚拟变量did。由于政策实施年份是随机生成的,因此安慰剂虚拟变量did不应该对劳动收入份额产生显著影响,即安慰剂虚拟变量did的回归系数不会显著偏离零点。反之,若安慰剂虚拟变量did的回归系数显著异于零,则表明模型设定存在偏误。本文按照上述操作重复500次,图3的a和b分别报告了狭义劳动收入份额和广义劳动收入份额的安慰剂检验结果。其中垂直的虚线表示实际估计系数值,由图3可以看出大部分随机抽样结果的估计系数值位于零点附近,仅有少数结果的估计系数值大于实际估计系数值,且P值普遍大于0.1。由此可以证明本文基准回归结果并不是一种随机结果。

图3 安慰剂检验

3.替换主要变量

本文选取的企业劳动收入份额在不同文献中度量方式存在差异。为了克服因变量度量偏差引起的模型偏误,本文通过改变原有被解释变量的度量方式进行验证,以增强文章结论的稳健性。首先按照魏下海等(2013)的做法,将原有劳动收入份额进行Logistic转换并取对数,得到替换ls1=ln(LS2(1-LS2));然后依照王雄元和黄玉菁(2017)的做法,定义替换ls2=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营业总收入;最后按照徐丹丹等(2021)的做法,得到替换ls3=应付职工薪酬贷方发生额/营业总收入,其中应付职工薪酬贷方发生额包括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回归结果分别报告在表4第(1)(2)(3)列。可以看出被解释变量替换后,核心解释变量的系数只是数值有所改变,结果依然显著为正。因此本文的基准回归结果具有稳健性。

表4 稳健性检验回归结果

4.剔除同期干扰政策的影响

本文的样本期为2009—2020年,在此样本期间我国开展了“营改增”改革,这一重大税收改革的实施在理论上也会影响企业的税负水平和企业生产行为。因此,需要排除“营改增”政策的影响。在样本期内,“营改增”政策自2012年在上海开始实施,2013年在北京、天津、江苏、安徽、浙江、福建、湖北、广东八个省市实施,至2016年全面推行“营改增”。本文按照上文所述方法构建一个关于“营改增”改革的政策变量did2,将所有地区列为实验组,政策试点年份及其以后年份列为实验期,政策变量did2为实验组与实验期交互项。“营改增”是按照地区和行业两个维度展开实施的,在上述原模型中加入新的政策变量剔除了地区维度的影响,进一步控制行业固定效应,消除行业层面的影响。从表4第(4)列可以看出在剔除“营改增”政策的影响之后,核心解释变量依然显著为正,增加了基准回归结果的可靠性。

除“营改增”改革以外,样本期内,有可能影响企业劳动收入份额的其他干扰政策还包括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改革、“高管限薪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自2014年开始在六大行业试点实施,与上文方法类似,本文选择构建一个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变量did3,将政策变量加入模型中以消除其影响。表4第(5)显示了回归结果,发现在剔除这一政策影响后“金税三期”对企业劳动收入份额依然有显著影响。“高管限薪令”是针对国企高管薪酬的改革,由于本文采用的劳动收入份额计算方法包含高管薪酬,因此这里考虑将这一政策影响剔除。参考魏志华等(2022)的研究,将2009年及国企样本剔除。剔除后“金税三期”的政策影响如表4第(6)所示,依然显著为正。在剔除一系列列干扰政策后,“金税三期”对企业劳动收入份额依然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这增强了基准回归结果的稳健性。

5.PSM-DID估计

“金税三期”政策试点选择的非随机性可能会引起实验组与控制组的系统性差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使上文回归结果更加稳健,本文采用倾向匹配得分与双重差分结合(PSM-DID)的方法选择控制组以消除企业的异质性问题。具体来说,政策试点选择可能会受市场化程度、企业特征等因素的影响。由于本文所使用的控制变量包含上述影响因素,因此选择控制变量作为协变量,使用Logit回归模型估计倾向得分,进而根据倾向得分值采用核密度匹配方法进行匹配,最后对匹配后的样本进行回归。结果如表4列(7)所示,可以看到核心解释变量系数虽然数值稍微变动,但仍然显著为正。由此进一步证明上文的结果是稳健可靠的。

(三)调节效应检验

为验证财政压力的调节作用,本文参考已有文献以财政压力与政策变量的交互项表示其调节作用。由表5列(1)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较大的财政压力削弱了税收征管数字治理对企业劳动收入份额的影响,验证了上文H2。

表5 调节效应回归结果

reform×court 0.001**(0.000)reform 0.020***(0.004)0.004(0.005)fp -0.008(0.008)court 1.192***(0.069)个体固定效应 YES YES年份固定效应 YES YES地区固定效应 YES YES N 22,380 22,380 R2 0.782 0.782 0.001(0.001)cons 1.204***(0.069)

同样采用法治环境与政策变量的交互项表示法治环境的调节作用。表5列(2)的回归结果显示:交互项系数显著为正,表明在法治环境较好的地区,税收征管数字治理对企业劳动收入份额的影响更大,验证了H3。

六、进一步研究

(一)机制分析

上文结果表明税收征管数字治理显著提高了企业劳动收入份额,那么这种影响是通过怎样的机制实现的呢?本部分将从实证角度验证理论分析的机制是否真实存在。

1.政府层面治理效应检验

验证“政府治理”的存在与否需从两个经济机制进行检验:第一,“金税三期”改革是否会提高企业实际所得税税率;第二,“金税三期”改革是否会改变企业的劳动资本投入比例。表6中列(1)展示了“金税三期”对企业实际所得税税率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改革后企业实际所得税税率显著提高,即。进一步探究“金税三期”政策对企业劳动资本投入比的影响。按照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给出的定义,企业要素投入比例为企业生产中投入的资本要素/生产中投入的劳动要素。这里选择固定资产净额/员工人数来刻画企业资本/劳动投入比①考虑到劳动/资本变量数量级过小,这里使用其倒数即资本/劳动进行验证。为提高结果可读性,将这一指标缩小一万倍。。表6第(2)列为其回归结果,政策变量系数显著为负,说明改革后劳动资本投入比例显著增高,即。至此验证了上文所说的“政府治理”:数字化征管通过提高企业实际所得税税率和劳动资本投入比例,提高了企业劳动收入份额。

表6 机制分析回归结果

2.企业层面治理效应检验

“金税三期”政策实施除了在政府层面发挥治理效应,也对企业治理产生影响。为刻画企业治理水平,本文借鉴周茜等(2020)的做法,从监督、激励、决策三个方面选取高管薪酬、高管持股比例代表公司激励机制;用独立董事比例、董事会规模、二至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以及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代表监督机制;用董事长与总经理是否两职合一来表示总经理的决策权力。在此基础上,加入代理成本、真实盈余管理水平、财务违规次数和违规频率来表示企业外部监督机制。基于上述指标使用主成分分析法,选用第一主成分分析来表示企业治理水平(gov),指标越大表示企业治理水平越好。为刻画企业劳动技术水平,本文选用技术工人占比(skill-em)这一指标。技术工人占比提高,是企业“高薪引才”的表现,进一步将引申劳动收入份额提高。表6列(3)、列(4)分别展示了“金税三期”政策对企业治理水平和技术工人占比的回归结果。结果表明:“金税三期”政策实施后,企业治理水平和技术工人占比都有显著的提高,即验证了。至此,“企业治理”得到验证。即数字化征管通过提高企业治理能力和劳动技术水平,提高了劳动收入份额。

(二)异质性分析

为进一步探究“金税三期”政策试点对不同类型企业以及企业内部不同主体收入份额的影响是否存在差异,本文按照员工类型、要素密集度和收入主体对企业进行分类。

1.员工类型

参考徐丹丹等(2021)的做法将企业支付给工人的工资分为高管薪酬和普通员工薪酬,即应付职工薪酬=高管薪酬+普通员工薪酬,则高管的劳动收入份额(高管ls)=高管薪酬/(应付职工薪酬贷方发生额+净利润+固定资产折旧+应交税费);普通员工的劳动收入份额(普通员工ls)=普通员工薪酬/(应付职工薪酬贷方发生额+净利润+固定资产折旧+应交税费)。由于高管与普通员工在劳动性质上存在差异,普通员工的变动成本相对较低。这就使得,企业在面临要素替代时,会优先考虑对普通员工的雇佣量及工资做出改变。因此,我们推断税收征管数字治理对普通员工劳动收入份额的提高作用更大。表7中第(1)(2)列分别展示了“金税三期”政策试点对普通员工劳动收入份额和高管劳动收入份额的影响。可以看出,列(1)的“金税三期”政策回归系数明显大于列(2)的回归系数,这也就验证了我们的推论:“金税三期”的实施对普通员工劳动收入份额的提高作用更大。因此也可以说明税收征管数字治理尤其改善了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

表7 异质性检验回归结果

reform 0.013***(0.003)0.073(0.044)控制变量 YES YES YES YES YES YES YES个体固定效应 YES YES YES YES YES YES YES年份固定效应 YES YES YES YES YES YES YES地区固定效应 YES YES YES YES YES YES YES N 22,380 22,380 6086 5768 10,388 22,380 22,380 R2 0.783 0.797 0.826 0.774 0.774 0.716 0.687 0.000***(0.000)0.024***(0.007)0.005(0.006)0.009*(0.005)-0.013***(0.004)-0.000(0.003)cons 1.086***(0.069)0.095***(0.002)0.886***(0.106)1.121***(0.160)1.384***(0.100)-0.209***(0.074)

2.要素密集度

企业要素收入分配与企业要素密集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相较于资本密集型企业与技术密集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在生产时对资本和技术的依赖程度更低,因此在资本相对价格提高时,更容易使用劳动去替代资本。由此得出推论:“金税三期”政策实施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劳动收入份额有更为明显的提高作用。为验证这一推论,本文根据行业特点将企业分为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①样本企业的行业分类信息来自于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表7的(3)(4)(5)列分别为三种密集型企业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在“金税三期”政策实施后,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劳动收入份额显著提高,而资本密集型的劳动收入份额无显著变化,技术密集型企业的劳动收入份额虽在10%水平上显著,但其效果要小于劳动密集型企业,这验证了我们的推论。

3.收入主体

为验证不同收入主体在“金税三期”政策实施后的收入份额变化,本文将收入主体分为三类:劳动收入、资本收入和政府收入。上文基准回归验证了“金税三期”改革对劳动收入份额的显著正向影响。为进一步验证其他收入主体的收入份额变化,令资本收入份额=(净利润+固定资产折旧)/(应付职工薪酬贷方发生额+净利润+固定资产折旧+应交税费);政府收入份额=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贷方发生额+净利润+固定资产折旧+应交税费)。表7第(6)(7)列分别展示了资本收入和政府收入变化情况。可以看出,“金税三期”政策的实施显著降低了资本收入份额,而对政府收入份额没有显著影响。这一结论同时也验证了上文所说的“政府治理”,企业在改革后增加了劳动资本投入比例,从而劳动收入份额相对提高,资本收入份额相对降低。

七、结论及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本文采用2009—2020年A股上市企业数据,以“金税三期”在全国逐步推广为准自然实验,采用多期DID的研究方法,考察了税收征管数字治理对企业劳动收入份额的影响,得出以下结论:税收征管数字治理显著提高企业劳动收入份额,优化收入分配结构,有利于促进共同富裕的实现。具体而言,税收征管数字治理产生两个层面的治理效应:一是“政府治理”,通过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增加企业实际所得税税率和企业劳动资本投入比例,进而提高劳动收入份额;二是“企业治理”,通过增强企业治理能力,提高企业劳动技术水平,进而提高企业劳动收入份额。调节效应分析显示,“金税三期”的作用效果在政府财政压力较小、法治环境较好的地区更为明显。进一步考察发现,税收征管数字治理对不同类型企业的影响不尽相同。按照员工类型来看,税收征管数字治理主要是提高了普通员工的劳动收入份额,而对高管的劳动收入份额影响相对较小。按照要素密集型来看,改革主要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劳动收入份额发挥作用,对资本密集型企业无显著影响。按照收入主体来看,“金税三期”政策实施提高了劳动收入份额,降低了资本收入份额,而对政府收入份额无显著影响。

(二)政策建议

本文的研究结论为税收政策在收入分配中的运用提供了实践经验,为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转型、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供了有益参考。

1.坚持推动税收征管数字化、智慧化转型,建立与经济发展相匹配的税收治理体系。数字化税收征管有着传统征管手段所不具备的治理和监督效果。正是这一作用效果,在企业收入分配中,会缩小资本与劳动收入差距,促进收入分配公平,进而促进共同富裕。因此,在构建现代化税收治理体系时,除了关注税收本身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还应考虑到其所带来的治理效果,注重大数据技术的运用,坚持推进“以数治税”,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治理与监管作用。

2.注重劳动者技能与素质培养。劳动生产率与劳动收入份额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是劳动者报酬增加的内核驱动力,而提高劳动生产率离不开劳动者知识技能的提高。本文的研究结论表明,企业在外部环境与内部环境趋紧时,更倾向于选择高技术水平的工人。因此在新冠疫情冲击及国内外经济形势严峻的情况下,除了运用外部政策调节收入分配结构,也要注重劳动者本身的素质培养,为劳动收入份额的稳定提高做谋划。

3.加快企业财务人员数字化转型。税收征管手段的现代化升级需要企业财务人员与之相匹配。数字化不仅仅是税收治理体系的发展方向,也是企业提高其治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培养与数字化相适应的财务人员,确保企业熟悉税收征管系统,以减少企业由于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效率损失。

4.完善税务执法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数字化征管的作用效果,要求税务执法人员既要将税收征管政策落实到位,又不能过度执法。上文结论显示,在法治环境较好的地区,“金税三期”的治理效果更大。因此,随着税收征管的数字化转型,税收征管的相关法律要及时更新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避免税务执法无法可依、处罚裁量无章可循。同时,税务执法监管体系也应随之创新,有效监管税务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树立明确的执法边界,将监督机制贯彻落实到税务执法过程中各个环节,不断提高税务执法精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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