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的几点研究
2022-09-22马英春田振忠燕同祥
马英春 田振忠 燕同祥*
(1.寿光市渔政渔港站 山东寿光 262714;2.寿光市海洋渔业发展中心 山东寿光 262700)
目前,增殖放流是被国内外公认的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养护水生生物的手段之一。自2005年至今,为改善水生生物资源日益衰退的严峻情况,我国开始进行全国性的大规模水生生物的增殖放流行动。自行动开展至今,已经成为了一项由政府主导的可持续性活动,且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支持。但在具体放流工作中仍存在着很多问题亟待解决,所以必须寻求强化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管理体系的有效路径,以保证这一工作的可持续性、健康、快速发展的目标顺利完成,实现我国水生物生态系统的平衡和整体生态环境的改善。
1 目前我国增殖放流工作存在的问题
1.1 战略和法律地位较低
有序开展和落实增殖放流工作已经是国内外工人的保护水域生态资源和环境的最佳手段之一,其不仅是当代渔业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水域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有效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内在要求的主要路径,是提高渔业管理部门形象和地位的有效途径,更是完成渔业资源整合和转调的重要平台和载体[1]。但从目前增殖放流工作的开展来看,其虽然得到了国家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但不论是从重视程度还是支持度上来看,其与植树造林战略仍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渔业法》中也鲜少有见,其战略和法律地位依然很低,这些问题都会对增殖放流工作的开展、落实和后期的可持续健康发展造成很大的阻碍。
1.2 管理体制不够完善
增殖放流的管理工作是一项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其涉及生态、渔业和渔场环境、水产养殖等多个专业学科。也就是说,想要具体开展和落实增殖放流工作,保证这一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依靠专业的管理和工作人员,通过不断的实践来总结和积累经验,才能做到真正有效。而目前除山东和辽宁外,我国根本没有专门负责增殖放流工作的省级管理机构,大多数都是由当地的各级渔业部门进行监管,在管理人员配置上也较为随意,这也直接导致了增殖放流工作难见成效。还有一些地区在工作的开展和落实上存在着“重形式,轻效果”的情况,对于放流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1.3 放流规模小,资金投入机制不够完善
我国增殖放流目前的发展水平、效果和质量与现代渔业建设的要求、水域生态的保护和建设任务的要求都十分不符,其投入量与水生物资源的衰退率、广大渔民提高生活质量奔向小康生活的愿景有着非常大的差距。从各地所能征收上来的增殖保护费和处罚所得的资源补偿费用规模上来看,资金十分有限、流向单一,水生物资源的生态补偿制度尚未建立,就算是有些地区进行了尝试,但也因各类因素的阻碍导致制度无法施行或是效果不佳[2]。
1.4 对社会放流没有完善的规范和科学的引导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物质文化水平提高的同时,其保护生态平衡的意识也随之增强,以企业、宗教、民间团体或是个人自发所组织的放流(放生)活动蔚然成风,这些社会力量也随之成为了保护水域生态平衡、实现渔业资源养护目标的重要力量。但其中仍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如因放流组织人员对增殖放流的基本知识不够了解,导致整个放流活动出现了淡水、海水互放,产地不同的物种互放,大菱鲆、鳄龟、锦鲤等外来物种或是杂交物种的放流等乱象的出现,这些不仅背离了以放流来实现维护水域生态平衡的初衷,甚至还会对整个水域或是整个地区的生态安全造成很大的威胁。2013年,农业部开展了公益性农业科研专项渔业项目调查,结果显示,一些诸如外来杂交鲤(鲟)等物种已经定居在了黄河下游的河道当中,其中克氏原螯虾(俗称小龙虾)、牛蛙等物种很大一部分集中在山东的菏泽至聊城的河段当中,这些物种的出现对于本就已经十分脆弱且原生物种已经极度濒危的黄河水生态系统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2 对我国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提出的几点建议和参考意见
2.1 提高增殖放流的战略和法律地位
增殖放流是当下渔业发展的必经之路,是改善渔业环境的重要途径,更是保障国家水生态平衡的重要举措,其对国家的生态文明和发展建设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想要从真正意义上提高放流工作的战略和法律地位,可以借国家修订《渔业法》之机,单独将水生物增殖业进行更全面、更详细、更系统的阐述,将增殖放流的各项条例进行扩充,而非只是作为一个简单的条款,以此来作为提高放流工作的战略和法律地位的有效工具。同时,也希望各省市渔业部门提高对增殖放流工作的重视,创设各类诸如“经验总结会”“表彰先进活动”等,来查找放流工作阶段性的不足,提高工作人员的干劲等[3]。
2.2 设立独立专业的增殖放流咨询和管理机构
咨询和管理机构的设立需要将养殖、资源、捕捞、水域环境与生态、水生物疾病防控等众多内容综合考虑其中。咨询机构需配备各学科的专家,组成咨询委员会,其主要作用如下:定期对全国范围内的增殖放流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验,并能够做好分层设计和系统规划;对放流工作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给出可行性的整改和提升意见或建议;对增殖放流的发展方向进行规划;对放流技术的革新进行攻关立项;对生态安全进行全面的防控;对全国范围内的增殖放流工作效果进行系统的评价,且能够及时地提出整改方案。根据放流工作的开展和落实的整体情况与发展趋势,进行预警性研究,提出最适合当下放流工作可持续发展的科学有效的方向与对策,保证放流工作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管理部门也应由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构成,确保工作的每一步都具备高专业性,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放流目标。
2.3 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增殖放流规模
建议政府机构尽快建立以自身投入为主的放流资金投入机制,且将资金投入机制多元化,如将海域使用金、燃油补贴资金、放流资金、社会捐助和公益众筹资金、水生态资源补偿费、国际援助等作为重要补充。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设置。
第一,将增殖放流资金列入到各级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当中,增加放流资金投入力度,国家对工作开展较为突出、贡献较大的省市给予更多的资金支持。
第二,借国家调整燃油补贴机制之机,加大对放流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
第三,在国家各类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方案和规划相继出台之际,加快固化水生物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脚步,将所有征收上来的生态补偿资金用于对水生物资源的专项养护上。
第四,拓展资金凑集渠道,鼓励各行各业、人民群众、社会团体等广泛参与进来,提高全民对增殖放流重要性的认识,成立独立的水生物增殖放流资金,有效将社会资金引入增殖放流工作当中。
2.4 创设完善的管理体系,对放流组织进行规范化、科学化的引导,确保放流生态安全
创设完善的管理体系,对放流组织进行规范化、科学化的引导,有效防止外来物种和杂交物种的入侵,是目前构建水生态文明的保障。为顺应社会团体的放流需求,确保放流生态平衡,科学、规范地对社会放流进行引导,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
第一,创设完善的管理体系。在国家建立增殖放流管理机构的同时,地方也应积极成立独立的放流管理部门,定期组织放流知识宣传活动,普及科学放流的方法,引导和规范社会放流行为。
第二,建立与宗教、企业等各社会放流组织间的沟通协调管理机制,实现管理上的互通互助,交流放流经验,探索易复制、好推广的社会放流管理办法。
第三,有效做到增殖放流与渔业管理各机构的有机结合。增殖放流工作只是渔业管理工作当中的一个环节,将其与水域生态文明的建设,如渔业休闲示范区、海钓基地或是公园的建设,进行有机结合,在促进增殖放流工作有序开展的同时,还可以有效提升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实现以增殖放流带动渔业发展,维护水生态平衡的目标。国家和地方可设立专项基金,在我国重点水域或是旅游资源丰富的地区来建设一批高标准、高起点的大型综合性放流平台,整个平台应包含渔业文化的宣传、渔业资源基本养护知识的普及、社会放流平台等功能,在满足社会放流需求的同时,放流生态的安全也能得到更好的维护。其中,在放流平台的建设方面,可以借鉴广东和山东两地的建设经验。
第四,对放流苗种的供应渠道进行严格把控。放流物种供应渠道的杂乱性也是目前影响放流安全性的因素之一。管理部门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把控,建立或是推荐一批专门供应放流苗种的基地,保证苗种的健康性和安全性,确保放流生态安全。
第五,明确各方权责。想要确保放流工作的有序开展,就必须明确放流监管部门、放流团体(组织或捐助方)、苗种供应机构等各方的相应权责,创造和谐的放流体系,如此才能保证放流的有效性和质量[4]。
第六,创设对外来水生物种入侵的检测防控体系,对入侵物种上岸后的处理和管理问题进行详细的研究,确保后续工作的有序开展。
2.5 设立“放流日”,提高全民放流意识
地球是所有人共同生存的家园,需要每个人细心地保护,无论是保护水生资源,还是建设生态家园,都需要全民共同的努力。建议在国家所打造的“放鱼节”的基础上,进一步地对品牌意识进行强化,争取将每年的一个特定日期设为“放流日”,提高全民的参与意识,传递人人都是生态文明的建设者、保护者的理念。与此同时,宣传方式也要紧跟时代的脚步,利用大众能够接受的新颖的方式进行多元化、全方位的宣传,如微信公众号推广、微博,以及各类大众常用的APP、新媒体等,也可以采取制作简单且易被大众认可记忆的公益广告、聘请具有影响力的形象大使等措施,让放流文化真正被大众熟知,真正地融入大众的生活当中,提高民众的放流意识,提高其参与生态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终让增殖放流成为与植树造林一样实现了各界支持的大型的全民参与的公益活动,让放流这项工作成为真正的生态建设工程、公益事业、环保行动[5]。
2.6 转变管理观念,强化渔业资源的保护力度
当下,放流工作的开展过程中所存在的最大阻碍之一就是“重放流,轻管理”的观念,如不做出及时的转变,很容易让放流工作停滞不前。想要改变,就需从以下方面做起。
第一,政府之间建立区域性的、综合性的环境治理和资源保护协调机制,应用统一行动的方式来共同强化环境管理和资源保护的工作力度,提高增殖放流质量和效率[6]。
第二,对现行的休渔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对休渔时间进行调整,进一步延长休渔时间。从对目前我国的渔业资源的存储与渔船作业时间的对比分析来看,若要改变捕捞量高于增殖量的情况,可以将渤海夏季的休渔期调整为每年的5月1日到9月15日,这需要国家渔业部门进一步地开展统一的论证。与此同时,还应对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渔船作业方式进行限制或是严令禁止,以渔业法中明确规定的禁渔期制度为标准,对水生物资源的主要洄游地、产卵地等区域设立独立的禁渔区,根据不同时段,开展有针对性的禁渔活动,设定独立的禁渔期,或是对较为重要的区域建立常年休渔制度[7]。
第三,渔业部门应强化对增殖放流过程中每一个环节的监管制度,确保做到从前到后的无缝衔接,保证放流工作的有序开展和后续的良好养护,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第四,将增殖放流工作与其他水资源保护区建设和保护机制进行有效结合,实现综合性、立体性的养护效果,将放流工作融入水生物资源保护的每一个环节,真正将其在资源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发挥出来。
3 结语
综上所述,作为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生态资源的重要手段,增殖放流工作的开展必须要得每一个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人的参与和支持,实现全民参与的最终目标,如此才能让增殖放流的意义最大化,才能达到通过增殖放流来改善水生生物资源的目的。我国作为渔业大国,更应认识到这项工作开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完善各项管理机制,督促地方落实增殖放流工作,通过实践,不断总结经验、革新理念,为实现魅力中国建设奠定坚实稳固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