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制度设计 简化注销流程 着力构建市场主体退出新模式
2022-09-22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着眼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落实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部署要求,坚持便捷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简化注销流程、创新管理方式,持续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着力构建有章可循、风险可控、责任可纠的市场主体退出新模式。
坚持问题导向,破解营商环境顽疾
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是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破解“准入容易退出难”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提供了有力支撑。据统计,截至2021 年12 月31 日,黑龙江省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企业11.82 万户,占同期注销企业总量的53.9%。
一是直面改革难点问题。2014 年3 月1
日以来,以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为代表的商事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还权于市场与市场主体,大幅度降低了企业设立门槛,极大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投资热情,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同时,相对于市场准入的高效便捷,企业退出渠道不畅、程序复杂、耗时较长等问题也开始凸显出来,特别是大量企业受注销程序繁琐等因素困扰,不能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形成了呆死户、“僵尸”企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机制效率。
二是努力破解企业退出难题。为解决企业“退出难”问题,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将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工作纳入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总体工作部署中,并作为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列项督办。自2016年起,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黑龙江省工商局)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展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制订印发了《黑龙江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2021 年,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机制,畅通了市场主体退出通道,使市场主体从设立到运行到退出全链条全周期顺畅便捷。
三是落实改革政策红利。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优化注销登记流程,允许未开业、无债权债务或注销前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的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投资人承诺书,公示45 天无异议的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让真正有退出需求、债务关系清晰的企业快捷便利退出市场,实现了宽松准入、便捷退出。
坚持先立后破,不断完善制度设计
针对原有简易注销登记流程设计存在适用范围窄、公告时间长、容错率低等问题,黑龙江省积极争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作为全国14个试点省份之一,采取一系列创新措施,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一是拓展适用范围,压缩公告时间。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纳入简易注销登记改革适用范围,让更多类型企业享受到此项改革政策。将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注销的时间由45天压减至20 天;将登记机关登记办理时限由国家规定的3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以内。
二是建立容错机制,明确异议救济。允许部分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超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以及承诺书填写不规范的企业,待异常状态消除或补正后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允许符合条件的被提出异议企业,在异议情形消除后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三是简化申请材料,提高审查效能。针对不同企业类型,整合优化4个登记申请书样本、1 个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样本,制作1 个企业分支机构承诺书样本,明晰各类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明确相关申请文书的签署人。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及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须经过简易注销公告程序,凭申请书和相关裁判文书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强化法治思维,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于2022 年3 月1 日实施后,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度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固化下来,为这项改革提供了法治化、规范化保障。为实现程序便捷与风险防控有效结合,统筹做好降低企业退出成本和提高政府监管效能,通过对特殊类型企业实施差异化制度安排,实现不同注销程序繁简适度、层次得当,强化企业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加强社会监督,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一是加强事前核查。企业投资人对其未开业、无债权债务或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的真实性做出承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注销信息。依托黑龙江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将相关信息共享给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海关等部门,并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情形进行自动校验,落实事前防控要求。
二是加强事中监督。依法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履行监管职责,对违反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事实,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取得注销登记的,根据企业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决定。
三是加强事后救济。将被撤销注销登记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一旦出现因此给相关市场主体带来权利利益争议纠纷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有关规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立公众利益的保护屏障。
机制模式创新需要扎实推进并不断完善才能发挥积极作用,黑龙江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认真做好改革政策衔接,巩固改革成果,优化登记流程,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效能,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为黑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