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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视角下中国对东盟国家OFDI的机遇、挑战和应对策略

2022-09-20范德胜张国利

对外经贸实务 2022年8期
关键词:东盟国家对策研究

范德胜 张国利

摘要: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的建成和“一带一路”建设的蓬勃发展,中国对东盟国家的OFDI快速增长。2022年,《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协定》(RCEP)正式生效,RCEP将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叠加,进一步拓展中国对东盟国家贸易投资的新领域,为中国企业开拓东南亚市场带来更多的机遇,同时也将面临诸多挑战。基于此,中国对东盟国家开展OFDI时,应全面研究各类投资风险,开展多元化投资以分散风险,同时加强与东盟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和跨境金融方面的合作,在出现投资争端时灵活运用双边机制合法维权。

关键词:RCEP;东盟国家;OFDI;投资机遇与挑战;对策研究

引言

中国和东盟之间的投资合作历史悠久,由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起步较晚,早期主要以東盟对中国的直接投资为主。随着2002年中国提出“走出去”的发展战略,中国对东盟的OFDI开始快速增长,投资流量从2003年的2.24亿美元增长到2020年的160.63亿美元。作为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的重点投资区域,东盟吸收了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71.26%的投资流量。在中美贸易争端以及新冠疫情双重冲击下,区域价值链的重构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打造联系紧密、关系稳固的区域产业链体系成为目前区域经济合作的重点。多重压力下,2020年中国与东盟之间的贸易额和投资出现了历史的双增长,展现了中国和东盟之间经贸合作的巨大潜力,说明了随着双方友好关系不断发展,中国和东盟之间的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融合程度不断加深。2022年1月1日RCEP正式生效,标志着世界上覆盖人口最多、贸易规模最大、未来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开始正式运行。未来RCEP将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叠加,进一步拓展中国对东盟国家贸易投资的新领域,为中国企业开拓东南亚市场带来更多的机遇。

一、中国对东盟国家OFDI的现状

2003-2020年,中国对东盟国家的OFDI流量增加了72倍,截至2020年底,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存量为1276.1亿美元,占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总存量的4.9%,在东盟国家投资设厂超过6000家,中国企业对该地区的投资热情不断上涨。

国别分布方面,中国对于东盟国家的OFDI存在着较大的国别差异。流量方面,2020年中国对东盟国家OFDI排在前三的国家分别是:新加坡(59.23亿美元)、印尼(21.98亿美元)、泰国(18.83亿美元),分别占当年中国对东盟投资总流量的36.9%、13.7%、11.7%。存量方面,截至2020年底,中国对东盟国家OFDI存量排前三的国家分别是:新加坡、印尼、马来西亚,存量分别为598.58亿美元、179.39亿美元、102.12亿美元,在中国对东盟投资总存量中占比为46.9%、14.1%、8.0%。

行业分布方面,2018年以前,中国对东盟国家的OFDI集中在金融保险、不动产以及制造业等领域。2018年受中美贸易摩擦的影响,中国制造业企业加大在东盟地区投资,2019年至2020年中国对东盟的制造业投资均居于首位。具体而言,2020年中国对东盟OFDI排名前三的行业主要集中在:制造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建筑业,对制造业的投资流量为63.4亿美元,同比增长11.8%,占同期中国对东盟投资流量的39.5%,主要流向越南、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泰国和马来西亚。信息技术领域的投资增长最多,同比增长259.2%,主要流向新加坡等经济发达国家;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农业领域的投资热度最低,较上年同比下降2.4%,主要流向老挝、印度尼西亚等国。

二、RCEP视角下中国对东盟国家OFDI的机遇

(一)RCEP将创造更为稳定的宏观投资环境

RCEP作为一个全面、现代、高质量和互利互惠的自由贸易协定,它的生效将会为中国企业“走出去”营造一个更加稳定、开放、便利、公平的区域投资环境,减少投资合作中的不确定性风险。RCEP协议在各缔约方之间达成了重要的共识,包括:在货物贸易方面,各方承诺目前90%以上的货物零关税,最终将会实现所有的货物贸易自由化;在投资方面,普遍采用更为先进的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模式,对于5个非服务贸易领域也做出了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承诺;对于区域内的人员流动,RCEP协议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了所有可能跨境流动的自然人类别;在投资促进方面,RCEP协议鼓励各缔约方进行互相投资、互相交流投资信息、组织投资促进活动来实现更多的商业配对;在促进投资便利化方面,RCEP各缔约方承诺将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简化审批手续、促进投资信息广泛传播、建立一站式投资中心来便利投资。各缔约方将设置专门的政府机构来解决贸易争端问题,通过畅通外国投资者投诉渠道将争端解决工作前置,预防相关争端的发生。

(二)RCEP框架下市场准入门槛更低

RCEP的生效将会降低区域内贸易投资壁垒,降低市场准入的不确定性。RCEP对现有的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投资规则进行了整合和升级,使用负面清单和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外资管理模式,给予投资者在投资全过程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从RCEP协议的角度约束了东道国对于外国投资者的限制,推动了各缔约方实现更大程度的开放,通过列举清单的方式指出限制和禁止外资进入的部门,清单以外的领域实现完全开放,体现了“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先进监管理念,大幅提高了投资准入自由化水平,将激发区域内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促进区域内投资的增长。其中,在制造业、农业、林业、渔业、采矿业等5个非服务业领域,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等国以负面清单方式做出开放承诺,其余各国目前虽然仍然采用正面清单的监管模式,但均作出了更高水平开放承诺,只要满足东道国所设置的限定条件,中国企业仍然可以进入这些行业。此外,中国企业在以往的对外直接投资实践中,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容易被东道国政府和民众以国家背景、政府行为等理由进行排斥,更容易面临被制裁的风险。RCEP明确将国有企业纳入合格投资者范围,防止国有企业因政府所有的属性而无法得到RCEP保护。对于中国的制造业企业来讲,目前直接投资东盟国家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其产品和价格品质也能够满足东盟市场的需求,RCEP的负面清单加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外资管理模式有助于相关企业进一步开拓市场,为中国制造业企业扩大在东盟地区的投资并购、整合区域内优势资源、优化产业链布局以及提升国际竞争力提供了机遇。

(三)RCEP将创造区域价值链重构的机遇

东盟各国之间的发展程度不一,在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资源禀赋等方面的差异明显。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经济合作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在各方实现共赢的基础上协调发展。RCEP框架下区域内的原产地规则得到了统一,在全新的累积规则下,允许产品的价值成分在所有的RCEP成员范围内进行积累,有助于企业在区域内合理布局产业链。全新的积累规则将会极大地促进区域内的互相投资,使得企业倾向于在RCEP区域内进行投资,从而促进了区域内生产链、供应链、价值链的深度融合。中国企业可以根据原产地规则,在东盟地区合理规划投资布局,从而获得最佳的比较优势,优化企业的产业链布局。对于产业链较长的中国企业来讲,可以将附加值较高的部分留在国内,并且集中主要精力研发具有更高附加值的产品,实现产业在价值链上攀升;而对于附加值较低的、需要大量廉价劳动力的产业,可以对东盟相关国家进行直接投资,从而获得成本优势,继续保持相关产业的比较优势。

三、RCEP视角下中国对东盟国家OFDI面临的挑战

(一)宏观层面——直接投资面临各类风险

政治方面,东盟国家虽然整体上局势趋于稳定,但各国之间的政治体制多种多样,国内社会矛盾、民族矛盾相互交织,面对复杂的国际环境,一些国家出现了宗教极端势力、分裂主义升温的苗头。此外,东盟各国在反恐方面与美国有着紧密的联系,东盟亦是美国重要的投资以及贸易市场,2022年以来美“印太经济框架”运用经济倡议、经济手段和战略施压等方式胁迫亚太国家,东盟处于大国地缘政治角力的压力之下,不排除在某些时刻面临着“选边站”的问题,这无疑是增大了中国对东盟国家的投资风险。

经济金融方面,东盟国家之间的发展程度不一,除了新加坡、马来西亚是发达国家外,其余国家均为发展中国家。多数东盟国家经济基础较为薄弱、产业结构发展滞后且国家财政赤字严重,经济发展以加工贸易为主,部分国家的经济开放程度不足,经济社会正处于转型阶段,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落后,整体上国家宏观经济环境不利于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面对重大突发事件(如新冠疫情)对经济冲击时的应对能力不够,使得经济出现大幅波动,导致企业在东盟国家直接投资的风险水平较发达国家更高。在东盟国家进行直接投资活动时更应关注和预防因其经济结构滞后、债务水平较高、经济发展稳定性较差等因素造成的各种不利于投资的金融风险,如汇率不稳定、国家信用风险增加、国家金融体系较为脆弱等。

法律方面,东盟各国之间司法环境差异较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健全,甚至出现朝令夕改的现象,司法环境的复杂往往会导致中国企业对当地法律掌握不足而身处困境。此外,目前RCEP协定中暂时缺失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条款(ISDS),在ISDS条款暂时缺位的情况下,如果投资东道国单方面违反RCEP投资规则,私人投资者将无法依据相关规则通过国际投资仲裁的方式获得救济,该条款的暂时缺位给中国企业在东盟区域内的投资埋下隐患。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政治与经济研究所发布的《中国海外投资国家风险评级报告(2022)》,整理出除文莱以外的东盟国家风险评级。由表1可以看出,新加坡是唯一国家风险评级为低风险的东盟国家,而缅甸的国家风险评级为高风险级别,其余各国国家风险评级处于A-BBB的中风险级别。整体上,除越南、印尼的评级排名有明显的上升外,其余国家的风险排名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表明这些国家的投资风险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出现了相对上升的情形。国家投资风险评级较低给中国企业在东盟的投资活动带来了压力,加大了中方投资者收益受到影响的几率。

(二)中观层面——部分产业海外布局产业链的能力不足

区域产业链的重构,需要中国拥有具有“链主”地位的主导产业来布局关联产业。主导产业需要具备很强的扩链、稳链能力,来对其他产业链关联产业产生强烈地向前推动和向后扩展作用,带动上下游产业集群式发展,逐步推动实现产业升级。目前我国拥有全球最完整的产业体系,但是一些核心技术受制于发达国家,在中美贸易摩擦的背景下,美国加紧对中国的战略围堵,使得我国的产业升级面临“卡脖子”困境,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在东盟的产业链布局。由于缺乏核心技术支持产业发展,产业向上下游拓展的配套措施配置不足、相关产业的技术含量也亟待提高及产品的深加工程度不足,使得我国企业对区域产业链的带动力受到较大制约,部分产业海外布局产业链的能力不足。

(三)微观层面——企业国际化竞争力还有待提高

RCEP是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协定,要求相关投资企业具有与高水平经贸规则相对应的管理经营水平。与此同时,由于部分进行海外直接投资的企业国际化竞争力不足,在进军海外市场时需要与当地本土企业以及来自其他国家的企业进行市场竞争,由于实力不足可能会在竞争中落于下风。东盟国家签订了众多的国际投资协定,其中不仅包括RCEP,还有《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与RCEP相比,CPTPP是更高水平的自由貿易协定,其中的一些条款更为严格,对于知识产权、竞争政策以及国有企业等做了更高的要求。东盟十国中,新加坡、马来西亚、越南、文莱四国是CPTPP的成员国,中国企业在这些国家进行直接投资时,将面临来自CPTPP成员国同类企业的竞争。此外,我国也正在考虑积极加入CPTPP,如果未来中国成功加入CPTPP,而美国基于拉拢盟友对抗中国的战略目的也有可能重返CPTPP,届时中国企业将会和来自美国企业进行激烈的竞争。

四、促进中国对东盟国家OFDI高质量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投资前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

政府应当组织相关的智库组建专业的投资信息咨询平台,梳理针对东盟国家的投资优惠政策、产业发展现状、风险监测和预警等投资信息,寻找潜在的投资机会。RCEP的高标准规则也对中国企业的国际化经营提出新的要求,需要提前规划、积极应对,及时向企业提供引导性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在东盟投资时遇到的实际困难。可以考虑建立贸易投资风险监测和预警平台,帮助企业在进行投资活动之前做好充分的风险评估,加强价值链分析研究,根据原产地累积规则科学谋划海外投资布局,制定长远战略来优化对东盟国家的投资。企业应当加强对于投资目标区域的风俗习惯、社会文化、法律法规的了解,充分尊重当地人民的宗教信仰,利用国际国内相关智库提供的资源,撰写严谨翔实的投资风险调查报告,有针对性地制定在突发事件下企业的行动预案,有效应对各种突发风险。

(二)促进对东盟国家OFDI的多元化发展

对于中国企业来讲,相比于在国内的投资,进行跨境直接投资将面临更大的投资风险。多元化的投资可以有效地分散风险,减少投资损失,实现收益的最大化。在投资对象国的选择上,应综合分析东道国的静态比较优势和动态发展优势,依据经济发展水平、制度条件等及时捕捉市场机会开展投资活动,拓展投资的空间布局,避免投资过度集中。

在产业选择上,首先,中国应继续加强与东盟互补性强的产业投资,引导企业合理开展对东盟OFDI 的产业转移。通过将国内一些技术成熟、市场需求已经饱和的产业和环节转移到供给不足、劳动力成本更低、和我国产业关联紧密的东盟发展中国家,如越南、柬埔寨、老挝等国,在国内保留核心产业和附加值较高的研发、设计、贸易、关键加工、稀缺原材料生产等环节,延长产业价值链和产业的生命周期,扩大中间产品、设备及服务等出口,同时借助当地发展相对成熟的企业和平台快速扩张版图,迅速提高知名度。其次,应重点投资东盟中高端制造业。由于中国相比于大部分东盟国家在中高端制造业领域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应鼓励企业抱团出海,加强产业链协同创新,以产业集群发展为导向投资布局主要产业链,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和协同关联企业发展,构建产业生态圈。一些具有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应当抓住机遇积极“走出去”,依托自身的资金和国内产业链配套等优势广泛布局东盟地区,优化产业链空间布局。

(三)加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

东盟部分发展中国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落后,水利、电力、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尚不完善,不仅阻碍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也影响着中国与其在农业领域、矿产资源等方面的投资合作。另外,目前基础设施建设开始成为大国之间角逐地区影响力的一种政策工具,中国作为东盟国家的好邻居、好伙伴、好朋友,更应该发挥自身优势,加强与东盟各国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展现中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为中国企业在该地区的投资营造一个稳定的、可持续的合作环境。

(四)加强与东盟国家的金融国际合作

中国在对东盟国家进行OFDI时,金融风险因素对于投资结果的影响不可忽视,中国与东盟在货币合作、金融监管合作、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合作方面潜力巨大。目前,人民币在东盟的结算货币、储备货币地位不断强化,区域内货币市场、汇率市场的稳定性增强。未来应进一步扩大人民币在东盟地区的使用范围,鼓励企业在进行大宗产品交易时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推动面向东盟的数字化人民币支付清算网络建设。同时,中国与东盟各国应积极进行防范金融风险国际合作,不断完善跨境金融创新风险防控体系,推动与东盟各国跨境金融风险防范的监管互认。加速完善面向东盟的跨境金融基础设施,推动中国一东盟跨境金融服务中心、中国―东盟跨境征信服务平台等金融平台的建设。

(五)灵活运用双边机制维护权益

目前的RCEP协议中,暂时缺失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条款(ISDS),该条款的暂时缺位给中国企业在东盟地区的投资埋下隐患。但由于中国与所有的东盟国家都签署了双边投资协定(BITs),RCEP 签署生效后,中国与东盟各国之间的双边合作机制仍然有效运行,中国企业在东盟地区的直接投资活动均处于BITs的保护之下。当中国企业与投资东道国之间出现投资争议时,相关企业应该积极利用双边投资协定下对于私人投资者的保护条款,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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