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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自家田地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在自家地里撒农药致牲畜死亡的罪与非罪争议

2022-09-20

新传奇 2022年35期
关键词:张亮田地公共安全

今年7 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一起涉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为保护自家田地免遭鼠患,将泡了老鼠药的玉米粒撒在自家耕地和垄上灭鼠,村里养殖户家的14 只羊误食有毒玉米粒后死亡。

呼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属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未发生人员伤亡且财产损失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最终认定张某某不构成犯罪,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不过,一些司法机关公布的案例和普法文章中,对于农民在自家田地撒药的行为认定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是否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主要是指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其中有一类特殊情况值得关注和探讨,即为保护农作物在自家田地撒药致牲畜死亡,是否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今年7 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一起涉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为保护自家田地免遭鼠患,将泡了老鼠药的玉米粒撒在自家耕地和垄上灭鼠,村里养殖户家的14 只羊误食有毒玉米粒后死亡。

对于在自家田地撒农药是否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问题,司法机关主要持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明知自己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会引起不特定多数人或者不特定多数牲畜中毒伤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其行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两种不同意见的存在,使司法机关在此类案件“罪与非罪”“诉与不诉”等问题的把握上存在差异。

呼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属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未发生人员伤亡且财产损失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最终认定张某某不构成犯罪,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通过关键词可以搜索到相关案例300 余起。

以不退位减法和退位加法口算广度为因变量,以年级和性别为自变量,进行多元方差分析.结果表明,小学生减法口算广度存在显著的年级差异,但性别差异并不显著.其中,不退位减法年级间差异显著(F=40.92,P<0.001),性别间差异不显著(F=1.86,P=0.18).退位减法,年级间差异显著(F=83.83,P<0.001),性别间差异不显著(F=1.14,P=0.29).此外,六年级学生的标准差较大,说明六年级学生在减法的口算广度中存在较大差异.

梳理这些案例可以总结出一些相似特征:被告人撒药的目的主要是为保护自家农作物、粮食、果树等不被牲畜或动物啃食、践踏,有的人为了防止牲畜误食还特意放置警示标志并通知周围村民;损害后果主要是财产损失且普遍在4 万元以下;被告人多为初犯,且具有坦白或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与受害人达成和解;从量刑上来看,绝大多数被判处缓刑。

对于这一问题,法律界也有不同观点。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李晓明认为,“农民在自家田地撒农药或放置具有毒性的物质是对自己生产资料法益的保护,并未恶意地想伤害他人。若为个人私利,到别人地里占便宜或祸害他人庄稼导致牲畜中毒,不应得到法律上的支持。这不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立法本意,在法益取舍上不能顾此失彼,更不能保护不正当的法益”。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刑法教研室副主任何庆仁认为,若各种主客观要素都具备,农民为保护农作物而在自家田地、院内、果园等地撒药的行为,也可能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不过,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检视行为人是否有正当防卫或者自救行为、有无违法认识的可能性等因素。

自家田地是否属于公共场所

此类案件中,自家田地、院内、果园等是否属于公共场所,是案件争议的焦点。相关判例中,多数司法机关倾向于认为上述地方属于公共场所,少数认为不属于公共场所。有的法院还认为,即使不属于公共场所,也能成立此罪。

李晓明认为,投放危险物质罪主要针对公共场所,《中国公安百科全书》对“公共场所”的解释及刑法第291 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中对“公共场所”的明确列举,都不包括自家田地、院内、果园。如果机械理解“公共场所”的概念,不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立法初衷和法益保护。

从刑法谦抑性角度,李晓明认为,即便是公共场所,善意灭蝇、灭鼠等撒药行为也不能界定为“投放危险物质”。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亮认为,只要是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场所,都可以认定是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场所。对公共场所的认定应以行为发生时该场所的实际情况为依据。自家田地、果园、草场等如果没有明显足以阻挡不特定人或多数人进入的围栏,应当认定为公共场所。自家院内如果有围墙、大门围护,就不应当认定为公共场所。

在张亮看来,并不是在公共场所投毒才会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关键是犯罪嫌疑人的投毒行为是否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生活安全。

何庆仁也认为,公共安全不限于公共场所的安全,即使是私人场所,如果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仍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自家院内、果园、草场等虽然属于个人,但如果没能做好隔绝措施,也会导致公共安全受到危害。

立案追诉标准未明确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投放危险物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过,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标准未作具体规定。

如何判断“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何庆仁认为,应在刑法第114 条和第115 条之间进行体系性理解,指既“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又未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张亮说,“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节之下,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手段、损害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只要出于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可以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不同的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则要求达到“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标准。

呼兰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上述涉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时,根据2008 年6 月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关于失火案的立案追诉标准,并结合司法实践,认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万元”。由于该案并未发生人员伤亡且经济损失为1.2 万余元,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最终认定张某某不构成犯罪。

何庆仁认为,失火罪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并列规定在同一法条中,法定刑也完全相同,失火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对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具有借鉴意义。

张亮认为,虽然两罪属于同类犯罪,但是犯罪情形、手段、方法均存在差异,且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不能一概表述为其他同类犯罪的立案追诉量刑标准,应结合个案具体分析把握和判断。

多措并举预防类似案件发生

今年以来,新疆、山西、河北等地检察机关处理此类案件时,都是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会诊办案难点。

6 月17 日,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一起涉嫌投放危险物质案召开公开听证会,并在中国检察听证网全程直播。张亮作为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参加了此次公开听证会,并发表支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专家意见。

张亮表示,赞皇县人民检察院在能动履职中有机融通法理情,听证会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一场生动鲜活的普法课。

为了从源头预防在自家果园、耕地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在听证会后为村民进行释法说理和法治宣传,对投放危险物质罪进行详细解说,并发放相关宣传资料手册。新疆霍尔果斯市人民检察院则在召开听证会的同时,促进村委会和当地农业农村局制定联合预防措施,推进案外预防工作。

何庆仁说,预防和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更多地要靠经济、社会、教育、文化等综合因素的全面发展,应加大普法宣传、强化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等。

张亮建议,司法机关应加强此类案件释法说理,提升民众相关法律意识。相关行政机关和职能部门应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活动,深入农村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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