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现状及对策
2022-09-17郑翠翠
郑翠翠,姚 芊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 201620)
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提升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以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科技成果转化率是衡量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效率的重要指标,要充分发挥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要求作为科技创新主体的企业,把关键核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一、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现状
(一)科技成果转化率没有统一的计算和发布口径
近年来,关于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的问题引起专家和学者的关注,不少媒体和文章在谈及我国当前科技成果转化率时,口径和数据也往往大相径庭,有的认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10%左右”,有的认为“最多只有3%”,也有的认为约25%。但这些媒体和文章高度一致地认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无论如何都远低于发达国家的40%(也有人认为是80%)。然而,当我们进一步了解科技成果转化率的具体计算方法时,发现没有统一的计算口径,仅有的明确说法也只是“从知识产权局来看,成果转化率就是知识产权交易率”这一句简单的描述。
口径的不统一,使得科技成果转化率的具体数据难以确定,更导致这一数据难以查证、无法追溯根源,混淆着人们的视听。而公布转化率的权威主体不确定,也是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具体数值五花八门存在乱象的根源。科技成果应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便利人们的生活,提升人们生活水平,为实现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助益。基于此,经研究认为,科技成果转化率应当是衡量“科技成果转化为提升人民生活水平的工具”的一项比率型指标。
(二)我国面向市场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偏低
从最普遍的群众主观感受而言,我国面向市场的科技成果转化率确实较低。我国专利申请量在国际排名表上节节攀升,但事实上我国部分高端科技确实与发达国家存在差距,再加上我国科技创新相关成果宣传缺位,使得人们潜意识里就相信我国科研能力薄弱,这不利于我国科技成果自信,因此要留住人才,留念希望。最后,我们也可以从各式各样的统计数据中看出一些端倪。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我国2019年申请专利140万件,接近全世界总和的一半。与此相比,美国也仅仅申请了62万件。然而,联系到2019年我国光刻机、芯片制造等高端科技产业被美国人“卡脖子”,很难不令人产生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下”的想法。
从企业自身层面上看,科研管理体制相对落后,不能使其从市场需求层面出发,及时抓住市场上创新科技的动向。企业创新意识还不够强,创新能力有待提升,对科研人才培养重视不够。将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我国面向市场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偏低的原因
(一)我国科技创新体制与市场结合度不足
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现行的创新体制是以政府为主导的自上而下的体制。从科技成果投入额度上看,当代我国科技成果体制的运行程序,大部分是先由政府划出专项资金,再由相关企业和单位申请资金,申请到项目及资金之后再开展研究。这种由政府确定方向的科技成果,本质上不是面向市场的,并且我国科技创新及研究缺少历史积累,几乎是从零开始,成功几率也相对较低。同时,在这种政府主导的科技成果体制下,企业不再关注市场需求和相配套的科技成果,而是关注如何得到政府资金,致使这些企业市场生存能力较差且不产生科技创新成果,一旦失去了来自政府资金的补助,立即就会倒闭、破产。
由于政府主导的研发方向存在政治性、前瞻性、战略性,具有逆周期、非盈利性等特点,事关国民生计的整体运行,研发方向往往不是当前市场和企业所关注和迫切需求的。不少研究者在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的时候,往往会将“专利所有权转让及许可收入”等带有明显市场特征的指标作为重要甚至是核心依据。这种将市场特征的指标作为评审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做法,本质上是认为科技成果应由市场价格而非劳动价值来评价,这一做法导致非市场的科技成果直接被排除在评价体系之外,无法公允地反映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现状。
当前,我国已有航天、高铁、激光、军用、超算等领域一系列科技创新的丰硕成果,这些成果大多数不盈利、甚至有不少大额亏损要依靠国家补贴维持日常开支,且都必须要与市场保持合适的距离,否则就违背了服务人民的出发点,并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危及国家安全等问题。但是我们不应认为这些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下,或者是没有被转化,甚至是没有价值。这种以市场价格或收入作为评价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方法,既是当前研究者缺乏研究方法和数据的无奈之举,也低估了大量科技成果的价值,导致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纸面数据低下。
此外,由于科技成果转化率是一项比率型指标,是基于每年产出的科技成果计算的,这对科研人员众多、科技成果多、专利申请数量多的我国而言,必然会将科技成果转化率摊薄。
(二)我国企业科技创新积极性不高
相对于科技成果,我国企业大多更重视金融创新和市场营销,盈利始终是市场追求的方向。在福布斯全球企业市值排行榜上,力压苹果企业的不是腾讯或阿里,而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这些大型的国有企业。而在2018年全球最具价值品牌100强排行榜上,前段时间出尽了风头、独占5G鳌头的华为企业,也只排到了第12名,在它前面的,赫然还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再前面的就是苹果、三星、谷歌等科技企业。我国的科技企业虽然有所长进,但仍未走在世界的前列。
我国科技企业的缺位,既有历史原因,也有企业自身运营理念的问题。我国多数企业走的是“贸工技”路线,重营销、轻科研,认为“造不如买”,而真正能够走上世界舞台的科技企业,都是具有强大科研能力的企业。华为企业2019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15.3%,因而取得了令美国侧目的成果。而小米企业2019年研发投入仅占销售收入3.5%,联想企业占2.5%,远低于同为电子产品制造企业的华为。作为大型互联网企业的阿里巴巴和腾讯的研发占比也徘徊在7—9个百分点。在研究方向和成果上,由于企业间缺少协同和沟通,还存在低水平、碎片化、同质性等问题,极大地降低了资金及创新效率。因此,建立一个有利于民营企业做科研的机制,营造出一个比拼科技创新能力的良性竞争氛围,是我国科技企业发展壮大的当务之急。
从上述情况来看,所谓“科技成果转化率”,更多的是“科技成果市场利润转化率”。我国有大量科技成果被排斥在“科技成果转化率”这一指标之外,该指标无法全面、准确地衡量我国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虽然我国科技成果及其成果转化存在不足,但不能仅仅因为该指标较低,就全面否定我国科技成果及成果转化能力。
三、提升我国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对策
(一)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率的计算和发布口径
科技成果转化率之所以众口不一,正是由于其计算与发布口径的混乱。科技成果转化率不应仅仅计算科技成果的市场价格,还应考虑到其非市场价值及实际应用价值。当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下,一方面是认识问题,另一方面是研究手段和方法受限。随着群众受教育水平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我国科技成果并不一定低,对“我国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这一问题的讨论,本身就意味着我国部分群众开始不认同“我国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低下”这一命题,因此对问题的认识会受到教育水平、群众讨论、社会宣传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但研究手段和方法是当前难以解决的一大难题,很多科技成果带来的社会效益是难以计算的,这就需要统计学等相关领域的共同努力,并由国家统计局等利益不相关的权威主体统计分析并发布。
(二)政府与市场加强协调沟通
政府与市场对待科技成果的出发点各不相同,两者既要保持一定的距离,也需要相应的协调沟通。政府在科技成果中应当扮演引导、服务的角色,在危机到来时,确保能够满足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成为公共领域的先进服务者,并在必要的时候领导全国共克时艰、集中力量办大事,在需要的时候协调各行业与企业,防止重复投入、碎片化研究,其他时候与市场保持适当的距离。当前,我国政府已经有意识地在引导行业与企业攻关重点科技难题,部分地方政府正在布局科技创新政策,例如引入高科技企业、与科技企业订立对赌约定等。科技创新与政府资助本身就是一个充满风险的条约,过紧的制度容易导致地方政府在引导引进扶持科技企业时束手束脚、难以施展。同时,也有不少地方政府对科技企业的大笔投资最终都石沉入海,要么是投资了一个终将失败的企业与行业,要么是投资了一个披着科技企业外皮的低端“组装厂”,还有的企业纯粹是骗取政府补贴,更有甚者是受资助企业一夜之间人去楼空。因此,在将政府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同时,也要适度准备一些容错空间,惩罚机制要跟上,奖励机制也要跟进。
企业不会为基础物理、天文学等需要海量资金还不能立即产生效益的领域投入资金,也不会对高铁这类初期投入巨大、回收周期长的服务产生兴趣,这些行业自然需要政府主导。但政府也不能事无巨细地指导企业,做好服务、尽到应尽责任即可,这其中就包括建立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规章制度、规范科技成果市场秩序等,让认认真真搞科研做创新的企业获得实实在在的利润,既要扫除企业获取科技成果、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市场优势的阻碍,又要防止大企业依靠体量对小微企业创新成果进行侵吞,提升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搞科研的积极性,营造良性的市场竞争氛围,推动企业科技创新及转化能力的有序进步。
结语
科技成果转化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政府、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多方的协同性。面对外部压力,我国已涌现出一大批具备科技成果能力的企业,这表明我国企业不是做不到科技成果及时转化,而是在科技成果和转化上存在诸多矛盾,难以克服。
科技的投入与转化对企业而言是充满危险的一跃,而骗取政府补贴、“贸工技”、以买代造等做法的风险相对较小,自然会获得不少企业的青睐,然而这种做法是走不长远的。当前政府不断地给予企业科技创新补贴,不是因为财政及税收富余,而是为了使之在竞争激烈的世界舞台上占得一席,希望能够看到更多自强有为的中国企业走向世界。我国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能力相较过去已得到了长足的提升,但想要做得更好,就需要进一步理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并促成两者协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