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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方面的法令

2022-09-16

读者欣赏 2022年8期
关键词:绢本设色法令

《韩非子·内储说上》有云:“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这应该是我国古代最早的关于保护城市道路卫生的法令。处罚是相当残酷的,只要往道路上倒垃圾,就断其手臂。汉朝也有法令,规定道路中央三丈内不得行使车辆,违背禁令者,将逮捕并没收其车马。可见汉代在保护城市道路卫生方面的法律规定也是非常严苛的。

唐代,随着城市规模的日趋扩大,与城市道路有关的法规也相应多了起来。唐代已经有收废品和挑粪这两种环卫工作。虽然有专门处理生活垃圾的人,但还是有不少居民贪图方便,在自家院墙上挖个小洞,违法排污。于是《唐律》规定:“其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如果又百姓把自家的垃圾排放到大街小巷,立刻被抓去官府打板子。这一规定为后世所沿用,只是量刑轻重有所变化。

针对当时出现的占街盖房等现象,朝廷严格规定“杖七十”,也有多次下诏书进行禁止,如唐广德元年(763年)八月敕令:“如闻诸军及诸府,皆于道路开凿营种,衢路隘窄,行李有妨,苟循所资,颇乖法理,宜令诸道诸使,及州府长吏,即差官巡检,各依旧路,不得辄有耕种,并所有桥路,亦令随要修葺。”(《唐会要》卷八十六)

宋代关于保护街道卫生的法律基本上沿袭《唐律》。《宋刑统》规定:“其有穿穴垣墙以出秽污之物于街巷,杖六十……主司不禁与同罪。”当时汴京设置有街道司专门管理街道卫生。在城市发展过程中,为了防止民众侵占街道,官府在每条街道都做有标记,并会严格督查。真宗时颁布诏书,勒令拆除京城内侵街占道的民居。

明清两代基本上也是沿袭《唐律》,如严格规定不准向街道上抛掷垃圾、排放污水等。当时市容维护方面的法令也相当完备,如《大明会典》记载:“其穿墙而出秽污之物于街巷者,笞四十,出水者勿论……凡侵占街道,而起盖房屋,及为园圃者,杖六十,各令复旧。”

另有《大明律》规定:“凡桥梁、道路,府州县佐二官员提调,于农隙之时,常加点视修理。务要坚完平坦,若损坏失于修理阻碍经行者,提调官吏笞三十。”清代律法中也有此类规定。在中国古代,统治者经常将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的建设作为考核地方官员政绩的主要标准,可见其重要性。

潇湘八景册页之七 明 张复

潇湘八景册页之八 明 张复

江山秋色图(局部) 绢本设色 全卷55.6cm×341.35cm 南宋 赵伯驹 旅顺博物馆藏

云白山青图 绢本设色 25.9cm×117.2cm 清 吴历 台北故宫博物院藏

青山绿水图 绢本设色 41m×102cm 明 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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