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领取退役金等于退休人员?
2022-09-15文徐嵩赵琳
文 徐 嵩 赵 琳
今年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的第95周年,在此向所有中国军人致敬!军人在他们最美好的年华义无反顾地为祖国和人民负重前行,因此国家给予了退役军人许多方面的保障,在就业方面,退役军人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他们拥有更多的权利和保障。
案情简介
王某于1983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2005年军官转业,安置方式为自主择业,领取军队发放的退役金。2018年,王某到A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务合同》,约定劳动报酬为3 000元。A公司以王某领取了退役金和王某与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为由,没有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后王某因此解除与A公司的合同并要求A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 000元,A公司不同意,王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认定A公司与王某之间为劳动关系并裁决A公司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 000元。A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主张公司与王某之间是劳务关系,仲裁裁决书认定为劳动关系并以此裁决A公司应付王某经济补偿金3 000元是错误的。
案件双方主要观点和意见
(一)原告A公司的主要观点:
被告王某是退役军人,领取军队发放的退役金,所以王某相当于退休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已经退休的人员客观上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待遇,所以公司不为王某缴纳社保。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按照该规定,“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王某领取了军队发放的退休金,所以王某与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A公司无须向被告王某支付3 000元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以成立劳动关系为前提,但这于法无据,所以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也当然不存在。
(二)被告王某的主要观点:
王某领取的是退役金,并非退休人员,也并未享受退休金或者养老保险待遇。依据国转联(2001) 8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公司与王某签订的虽然是《劳务合同》,但具有劳动合同的实质,所以王某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
双方的劳动关系固然存在,但A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保,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所以王某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A公司支付3 000元经济补偿金(3 000元/月 x 1个月)。
判决结果
原告(A公司)向被告(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 000元。
案例评析
王某与A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王某没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其于2005年军官转业,安置方式为自主择业,享受军队发放的退役金,但没有退休,没有享受劳动法意义上的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所以王某与A公司形成的是劳动关系。
(漫画/赵晓苏)
其次,参照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国有企业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保障相应待遇。”的规定,领取退役金的转业军官与用人单位之间仍可成立劳动关系,不因其领取退役金而否认成立劳动关系。
A公司是否需要向王某支付3 000元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本案中,A公司没有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因此王某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3 000元。
结论和建议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务关系受民法典调整,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区分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作为劳动者,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解决不了,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兵役法、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退役军人的就业保障做了相关的规定,退伍军人劳动者较于一般劳动者依法享有更多的权利和保障,但其权利被侵害的风险也相对更高,所以,要懂得运用相关法律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