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毒鱼被依法惩处
2022-09-13毛颖洁
文/毛颖洁
2021年2月28日,陈某某在上海市内陆水域禁渔期间,与韩某某轮流驾驶小船至青浦区华新镇杨家庄村工业园区玄武塘内,共同将地笼网放置于河道内,陈某某还使用农药毒鱼捕捞。后公安机关将二人抓获,并查获涉案渔具及渔获物8.98kg。陈某某、韩某某到案后,均对上述犯罪行为供认不讳。2021年6月3日,陈某某委托家属与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达成赔偿意向,并预缴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保证金。
经上海市农药研究所有限公司检测,陈某某当天使用的农药中含有甲氰菊酯成分,含量为18.8%;渔获物中鱼、虾、水蛭体内均检测出甲氰菊酯成分。经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大队认定,二人使用药水捕鱼的方法为禁止使用的“毒鱼”方法。
2021年6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被一审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又10日,判决已生效。同案犯韩某某因主观恶性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系从犯,且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并移交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青浦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主讲检察官毛颖洁点评
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使用农药毒鱼的案件。根据《刑法》第340条规定,两名行为人在内陆水域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毒鱼)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因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甲氰菊酯是杀虫剂中最具毒性的种类之一,对鱼介类毒性很强,毒药不仅会大量残留于被毒死鱼的体内,还会使受污染水体的水生动植物富集毒物,直接危害食用者的身体健康,中毒后可引起呼吸道、消化道和神经等多系统并发症,严重中毒甚至会出现抽搐和昏迷等症状。
检察官提醒广大渔民,要采用科学、合法的方法进行捕捞,不要使用农药毒鱼,以防在毒鱼过程中自身不慎中毒,也不要使用禁用的工具,如地笼网捕鱼。同时,要提醒消费者,不要轻易购买来源不明的水产品,要通过正规市场或电商平台购买入口食用的瓜果蔬菜和水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