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核心要义的法理学释义
2022-09-08陈正汉
李 涛 陈正汉
《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强调:“方向决定道路,道路决定命运。党在百年奋斗中始终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探索并形成符合中国实际的正确道路。”这条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正确道路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道路问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在我国,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具有鲜明的实践特征和丰富的理论内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形成于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当中,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有机组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根本立场,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个方面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理论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尤为关注,就其历史起点、演进历程、内涵样态、发展动力、主要任务、外化表现、世界意义等诸多方面展开了卓有成效的广泛研究,形成了较为丰富的理论成果。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进一步充分理解和深入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这不仅有助于更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也有助于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夯实法治基础。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核心要义的内涵
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但是由于每个国家的国情和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决定了每个国家的法治实践进程的不同,也决定了每个国家的法治道路的不同。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核心要义是指事物中的重点部分、中心部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三个方面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必然要求,也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在属性和根本遵循。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保持正确方向的保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政治保障。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序言第一句就指出的“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1949年取得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到1982年《宪法》序言强调“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再到我国现行《宪法》第1条就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是由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更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事业取得成功的关键,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第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以极其丰富多彩的理论与实践,推动了人类历史上最广泛、最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开启了人类文明不可逆转的历史进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人类对社会主义探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世界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亮点”,《宪法》总纲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制度优势,这也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适合中国国情和实际的法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定性,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第三,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支撑。理论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没有理论的指引,实践不可能成功。对于法治建设来说,无论是总结本国的实践经验把其抽象为社会规范,还是通过借鉴外国的成功模式以缩短探索的过程,都需要能保证择优决策,这就需要在法律、制度及其社会效果研究上的理论造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法治实践过程中不断总结和升华而成的法治经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建设上的理论成果,法治理论的完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成功的基础。
(二)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三者有机统一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遵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前提,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过程中,有很多法治问题需要深入研究、持续探索,但是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属性和一般规律,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三者之间紧密联系,构成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指明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领导力量是中国共产党,制度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理论指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坚持党的领导是一条必须坚持的首要原则、基本原则、根本原则,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把党的领导置于法治实践的头等地位,时刻把握党的领导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最本质”属性和“最根本”价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严密完整的科学制度体系,是我国的最大制度优势,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过程中党和国家提出的,是符合历史发展趋势和潮流的,是得到人民群众广泛支持的,是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法治中国的建设目标,只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而不能照搬照抄西方国家的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一部分,产生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中,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当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学理支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指引,只有坚持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法治中国建设,才能始终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动摇,才能回答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
二、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保证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取得今天的伟大成就,最根本的是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历史和现实都证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中国共产党,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现阶段其总的历史任务是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种法所代表的共同意志,不是自发地形成的,它是在工人阶级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逐步形成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必须牢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的艰巨性、长期性、复杂性,决定了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的核心作用。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党的领导贯穿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坚持党的领导,第一个阶段应该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办事,党对立法、执法、司法等各项活动进行直接领导;第二个阶段是将党的意志依照法定程序变化为国家意志,由国家来负责立法、执法、司法等各项活动;第三个阶段是全社会都必须依法办事,这一阶段不是要不要党的领导的问题,而是党的领导更加成熟,更加能够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更能倾听人民的呼声。”列宁说过:“党是直接执政的无产阶级先锋队,是领导者。”但是同时,党政职能又是不同的,“党的任务则是对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总的领导”。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党为法律制定工作制定基本准则,对法律制定工作实行政治领导和监督。在党的领导下,以宪法为指导,制定完善的法律体系,这是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最重要措施。
(二)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
《决议》深刻总结党百年奋斗的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提出了“十个坚持”,居于首位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从革命战争年代确立的“党指挥枪”“支部建在连上”的根本原则,到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工、农、商、学、兵、政、党这七个方面,党是领导一切的”,到改革开放以后强调的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载入宪法,党的领导始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能够顺利推进,其中重要的原因在于坚持党的领导,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等法律法令,为创制新型法律制度积累了实践经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国家机构组织法等关涉国家政治制度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新中国成立不久,党就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一批法律法规,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党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党的十五大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旗帜鲜明反对“实行法治就是不要党的领导”的错误观点
在众多的社会矛盾的挑战下,我国的法治建设注定不是一个自生自发的缓慢过程,而走的是一条党政主导的建构型的发展道路,党的领导在其中至关重要。有错误观点提出,实行法治就是不要党的领导,或者是削弱党的领导。这种看法把法治抽象化了,是极其幼稚和荒谬的。社会主义国家是工人阶级掌握政权、实行党的领导的国家,而工人阶级是通过他的先锋队共产党起作用的,不能说实行法治就是脱离或削弱党的领导。事实上,没有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无法建设,现代化建设不能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更是无从展开。在党的领导下,通过民主程序来制定法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形成一种制度,更符合人民民主精神,更能体现党的领导。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党的领导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把党的意志通过法律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制定成为法律,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和保障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例如,“立法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体化、条文化和法律化的表现形式,是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
社会主义建设各项事业都离不开党的领导,这是被实践所反复证明的真理。社会主义法治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所建立起来的法律秩序,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广泛的人民性。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正是这种阶级性和人民性的集中体现。也就是说,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直接决定着法治的本质和方向。中国走向法治,既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共同奋斗的必然选择,也是历史的选择。要走出法治的误区:这种误区是法治意味着不要党的领导,认为党的领导和法治是对立的。这种误区必须要克服,不加以克服就不能很好地进行法治建设。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本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历经艰辛探索得来的,是社会主义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显著制度优势。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因为正是马克思教导我们说,无产阶级不能简单地夺取国家政权,也就是说,不能只是把旧的国家机构转到新的人手中,而应当打碎、摧毁这个机构,用新的机构来代替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党带领人民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建立起来的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科学的制度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也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鲜明的底色和最大的优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本质属性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有机组成。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属性,这个制度属性只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法治相区别,资本主义法律的本质是,“这些法律代表的是有产阶级、私有者、资本家、资产阶级的利益,而工人阶级,在他们还没有权利选举自己的代表参加法律的制定和监督法律的执行以前,永远也不能根本改善自己的境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遵循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没有法治就不可能有成功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只有与法治结合,才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生活幸福。”社会主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要坚持社会主义的属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然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法治是社会主义的法治,所走的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而不是资本主义的法治或者法治道路。无论是革命、建设时期,还是改革时期,我们建设的法治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不动摇,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法治领域不断得以凸显。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制就是开展革命斗争、团结民众的重要武器。1949年9月通过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我国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制框架体系。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确立了国家法制的基本原则。1956年,党的八大提出“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的法制,巩固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我国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主要目标。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法制建设方针。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时代,我们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理论、实践和经验进行总结、提炼和升华,开创了全面依法治国新的历史时期的新局面。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2018年3月,《宪法(修正案)》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总之,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区别于其他国家的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允许有任何动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法治的关系是决定法治建设正确方向的根本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问题。“社会主义作为一种‘新事物’,它的发展不可能一帆风顺、一路坦途,必然会遇到来自内部与外部的各种挑战和冲击,会遇到前进中的各种曲折和困难。”国内外有些观点提出,中国现在搞的究竟还是不是社会主义,中国现在还是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吗,“资本社会主义”“国家资本主义”“新官僚资本主义”等错误观点甚嚣尘上。早在1980年,邓小平就明确提出:“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这明确表明:一是社会主义建设必须坚持民主和法制;二是坚持民主和法制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又根据时代条件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这就是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不是别的什么主义。”
党的十九大指出:“要更加自信地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无论是处于什么历史时期,面对什么历史任务,我们都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组成,也必须要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主要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制度基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支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有机组成,其不仅研究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特征、价值、功能、方向等重大理论问题,还对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中国等实践问题进行了科学解答。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离不开法治理论的指导
法治理论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引领,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法治理论是法治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开法治理论法治实践就缺少方向。
第一,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才能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动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凝结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基本、最稳定的发展前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一套包括法治指导思想、法治的本质特征、法治建设总目标、法治的根本价值、法治基本原则,以及法治的推进方式等内容在内的法治理论体系。”只有坚持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法治中国建设,才能始终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动摇。第二,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才能回答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问题。法治实践需要法治理论的指引,尤其是法治建设的问题的解决需要法治理论的引导。没有理论作为先导,就不能选择正确的法治建设道路,法治建设的实践也必然找不到方向,是盲目的。新中国成立初期,百废待兴,我们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出台法律、法令和政令来建设国家,解决了一些发展中的问题。在“文革”时期,法治建设停滞,法治理论被当作资产阶级、修正主义的东西给扫荡掉了。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坚持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法治理论回答、解答了法治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第三,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才能把握法治建设规律。法治理论是法治实践的先导,法治理论是对未来法治建设的前瞻性规划和设计。“法治建设规律,是指顺应法治生成、运行、发展和变迁的客观规律以及与经济、社会等因素的内在关联,不断探求其内在的联系与脉络。法治建设规律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的特点,是否按照规律建设,关系到法治建设的成败。”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理论表达,才能把握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规律。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指引
一切伟大的实践,都需要科学理论的正确指引,理论和实践的辩证统一关系决定了理论的产生必须从社会实践中破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理论表达,其一方面总结、提炼了百年来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一方面对法治建设进行了理论创新,体现了百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历程。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并对相应的法制建设的理论进行了论述。毛泽东指出,“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国家陆续制定实施了婚姻法、工会法、土地改革法、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革命和建设实际相结合,提出一系列新民主主义、社会主义的法律思想和原则,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以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1979年,邓小平提出:“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1996年,江泽民指出:“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2004年,胡锦涛提出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取得一系列重大成果,在思想理论上的集中体现就是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系统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能被西方错误法治理论思潮所误导
法治理论产生于法治实践,而选择什么样的法治理论,又会对法治实践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法治基本理论在法治建设中意义重大。有些人提出,西方的法治建设规律是人类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其他国家的法治建设,尤其是法治理论应向西方看齐,以西方法治理论为参照。这种看法是肤浅的,也是极其错误的,评判标准是缺乏对其他国家国情的基本了解和认识,更缺少对其他国家法治实践的了解和认识。历史和实践证明,世界上没有唯一正确、普遍适用的法治模式和法治理论。所以,把西方模式或者西方理论当作评价其他国家法治道路和理论的模式,体现了他们在理论上的糊涂和迂腐。尽管法治是人类共同的发展目标,法治也是世界文明发展的必然规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也已经融入世界法治潮流,但是,法治也具有国别的独特性,中国法治也应该有自己的独特性,即具有中国特色,这种独特性和中国特色从来不会否定法治的共同性。中国的法治建设不仅是由中国的现实国情决定的,也是法治建设立足中国实际符合逻辑地自主发展的结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伴随着现代化的启动而启动,其“既不是历史上的无论中西方‘法治’理念的逻辑展开,也不是传统‘法治’在数量或规模上的扩大。”中国的法治建设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治,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其核心在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一是中国的法治必须是社会主义的法治;二是中国的法治是符合中国实际的法治;三是中国的法治是符合法治一般规律的法治。也就是说,由于各国国情的不同,古今中外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治道路。西方国家的法治是根植并服务于西方资产阶级政治的,我们一定不能被所谓的“三权鼎立”“司法独立”所魅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是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治体系,不能被西方错误思潮所误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表现形式,这就决定了其属性必然是社会主义。因此,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五、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核心要义的科学路径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建设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藉此构建一种新的法治文明形态。
第一,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核心不动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不仅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最根本保证,也是内涵丰富的法治命题。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必须依靠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首先必须要坚持的就是党的领导,但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列宁曾经提出,“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我们需要以法治来规范党的领导,进一步推进党的领导的法治化,使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依规治党统一起来,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通过法治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二是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当前,我国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都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要更好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具体来说,就是要健全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制度基础,强化党对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方面的领导。
第二,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当今中国取得了巨大成功,正是因为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坚持,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同时,“社会主义作为一种运动,处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之中;社会主义作为一种社会制度,仍需要不断完善;社会主义作为一种思想体系,还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充实着。”一是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一个国家最大的优势是制度优势,制度是起决定性作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以中国实际为基础,植根于中华文化传统,党带领人民经过艰辛探索建立的国家制度,具有多方面显著的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科学、有效、管用的制度体系,我们既要保持定力,又要坚定自信,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下去。二是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是国家现代化的制度安排,无论是改革开放还是法治建设都必须遵循这些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也必须坚持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三是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新时代,我国位于新的历史方位,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国家发展、社会治理、群众需求提出了许多新任务新要求,这必然需要通过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来解决。
第三,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理论创新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人们按照自己的物质生产力建立相应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人又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了相应的原理、观念和范畴。所以,这些观念、范畴也同它们所表现的关系一样,不是永恒的。它们是历史的、暂时的产物”。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要随着法治实践的推进不断进行创新。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出现,这也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是一个长时间的过程,也会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但是通过创制法律和法治改革,及时总结经验,把法治实践进行理论创新,就可以以新的手段解决新情况新问题。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必须坚持中国国情。例如,“不能把法本身孤立起来进行分析……要让法通过吸收现实的因素、填补理想与现实之间的距离、根据新的实践目的修正理想等方式而获得内在的发展。”在法治理论创新上,要坚持与新时代改革开放具体实际和实践结合起来,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正确、科学回答中国的法治问题,提炼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概念,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学术话语体系。
①《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第68页。
②参见李景治:《中国共产党的伟大理论贡献》,《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21年第2期;公丕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时代进程》,《中国法学》2015年第4期;徐显明:《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祝捷:《“纲章合一”:中国共产党党纲百年关系史论纲》,《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
③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46页。
④㉘参见本书编写组:《社会主义发展简史》,人民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21年版,第320—321、322页。
⑤㊺参见[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总序”第1页、“代译序”第8页。
⑥冯玉军:《法治中国:中西比较与道路模式》,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82页。
⑦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0—61页。
⑧㊷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59、2页。
⑨卓泽渊:《中国法治的过去与未来》,《法学》1997年第8期。
⑩ 《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23页。
⑪ 《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64页。
⑫⑱参见常桂祥:《法治政治论》,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1、266页。
⑬参见过勇:《坚持党的领导——深刻认识党的百年奋斗历史经验》,《人民日报》2021年12月8日。
⑭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6页。
⑮习近平:《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78页。
⑯参见张鸣起:《论一体建设法治社会》,《中国法学》2016年第4期。
⑰《法治与人治问题讨论集》编辑组:《法治与人治问题讨论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70页。
⑲李林:《依法治国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法学研究》2014年第5期。
⑳参见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73页。
㉑参见黄祥青:《践行法治应当务本求真》,《人民法院报》2003年7月17日。
㉒《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14页。
㉓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求是》2021年第5期。
㉔《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65页。
㉕王利明:《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1期。
㉖参见陈胜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系统阐释》,《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
㉗中共司法部党组:《党领导法治建设的经验与启示》,学习强国学习平台。
㉙㊱《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59、189页。
㉚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25—26页。
㉛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九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12页。
㉜胡明:《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引领法治体系建设》,《中国法学》2018年第3期。
㉝㊲参见魏哲哲、张璁:《用正确法治理论引领法治实践——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人民日报》2017年5月31日。
㉞凌雁:《党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新的里程碑》,《观察与思考》2014年第12期。
㉟《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58—359页。
㊳卓泽渊:《中国现代法治的反思》,《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㊴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㊵习近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求是》2022年第4期。
㊶参见姜明安:《习近平总书记法治理论的重要创新》,《人民论坛》2017年第26期。
㊸姚鹏等:《改革·探索·选择——当今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三大课题》,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8页。
㊹《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