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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2022-09-06

中国民政 2022年12期
关键词:失业救助人员

近日,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部署各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稳住经济、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有关要求,切实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扎实做好低保等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加大低保制度落实力度,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生活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低保范围。

●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可为临时生活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积极促进有劳动条件的救助对象务工就业,对因家庭成员就业导致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家庭,给予一定的渐退期。

●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情况,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加强摸底排查、主动发现

●加强主动发现机制建设,及时发现救助需求,跟进实施救助帮扶。

●充分利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强化对低收入人口的监测预警,对发现的困难群众及时干预、精准救助、综合帮扶。

●进一步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等困难群众咨询求助渠道。

加大未参保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力度

●加强对未参加失业保险的无生活来源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

●加大对生活困难未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的救助帮扶力度。

●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脱贫人口中的新冠肺炎患者、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根据需要直接给予临时救助。

●对其他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及时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帮扶。

进一步提高 救助可及性、时效性

●加强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救助工作的衔接,统筹使用各项救助政策措施。

●全面落实“先行救助”“分级审批”等政策规定,合理设定乡镇(街道)审批额度,适当提高中高风险区域乡镇(街道)备用金下拨额度和审批额度,疫情严重地区可由社区(村)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结合实际,明确临时遇困外来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具体情形、救助标准和救助时限,对在非户籍地因疫情影响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群众,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统筹整合救助资源。

●简化优化救助程序,积极应用“互联网+”、手机APP等信息化手段,逐步推行社会救助全流程线上办理。

强化监督管理

●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

●进一步明确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用途,规范使用范围和发放方式,强化资金监管,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救助资金。

●深入开展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治理。

●在加强内部监督的同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

优化完善救助服务方式

●针对困难群众实际需要实施分类化、差异化救助,统筹运用发放实物、现金和提供服务等方式,提供精准救助帮扶。

●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帮助遇困群众做好个人防护,妥善解决外来滞留人员用餐、住宿等问题。

●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走访探视和照料服务。

●鼓励、支持慈善组织、志愿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

●完善和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政策措施,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鼓励、引导慈善组织设立社会救助项目。

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加强资金保障,统筹用好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对疫情严重地区给予适当倾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下达。

●强化部门协调配合、政策衔接和资源统筹,形成救助合力。

●加强政策宣传,提高群众对救助政策的知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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