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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作原则及其准则的思考和修正建议

2022-08-31吕晓平朱蕾

东莞理工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会话贡献准则

吕晓平 朱蕾

(天津商业大学 外国语学院,天津 300134)

1967年,牛津哲学家格莱斯(Herbert Paul Grice)在哈佛大学的威廉·詹姆斯讲座上进行了题为“逻辑与会话”(LogicandConversation)的讲演,将其会话含义理论(the theory of 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公诸于世。其中的核心思想——合作原则及其准则——已是语用学领域中最重要的基本理论之一,受到了哲学家、语言学家、心理学家和认知科学家的广泛关注。格莱斯学说标志着语言研究已从专注语言符号系统本身转向重视会话交际中涉及的人类意识成分[1],《Routledge哲学百科全书》也盛赞格莱斯对会话交际普遍原则的概括“开了语用学的新纪元”[2]。然而,任何理论都不会是尽善尽美的,都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格莱斯学说亦不例外。

针对格莱斯学说的不足,归纳起来,学术界共有三种看法[3-4]。(1)舍而弃之。持这类看法的学者如Keenan认为合作原则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对跨语言文化交际行为无法提供解释[5];语义学家Katz和Langendoen认为格莱斯提出的“会话含义”实则就是语义蕴涵(semantic entailment)的一部分,完全可以纳入语义学范围,无需成为新的学说[6]。(2)取而代之。相关学者同意格莱斯所认为的交际行为中存在特定的制约原则,但认为合作原则难以胜任,于是提出了其他原则。例如Sperber和Wilson提出了关联原则(relevance theory)以取代合作原则[7]。(3)借而用之。持这类看法的学者基本认同合作原则,但认为其存在一定局限性,需要加以修正和发展,使其具有更大的解释力[3],例如Leech提出了礼貌原则(Politeness Principle)以补充合作原则[8]。事实上,格莱斯本人也认同合作原则需要加以修正。他在《逻辑与会话》中强调,他提出的合作原则只是“对(在其他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会话参与者所遵守的制约原则的一个大致概括(a rough general principle)”[9]45。也正因如此,他在讨论中用了很多“可能”“大概”这样不确定的字眼。

自从20世纪初瑞士语言学家索绪尔提出“langue”和“parole”的区分后,现代语言学研究走上了一条“重视语言系统,忽略语言运用”的道路。这种研究经过布龙菲尔德的强化,在乔姆斯基的转换生成语法(Transformational-Generative Grammar)那里发展到了顶点[10]。格莱斯学说正是在转换生成语法方兴未艾之时,作为其对立面出现在大家视野当中的。格莱斯将结构主义弃而不谈的“parole”作为研究对象,发现“我们的会话往往不是由一连串毫无关联的话语组成的,否则就会不合情理”[9]45。合作原则及其准则就是对这种“情理”提供的尝试性解释。虽然这种解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它是从语言转向言语的重要标志[11],是对传统的结构主义语言研究思想的一种反叛,开辟了一条“重视语言运用”的新道路。后格莱斯时期的语用学家们,不论是对格莱斯学说持基本赞同还是完全否定的态度,提出的语用推理新机制大多是建立在其学说基础之上的,现已发展为“新格莱斯会话含义理论”(new-Gricean theory of 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12-13]。随着相关科学的深入发展,跨学科语用学研究对意义(及含义)的产生和理解会做出更加系统的描写与阐释,但这或许仍要以合作原则作为思想框架[2]。故此,想要了解语用学这个学科领域,必先了解合作原则及其准则。

综上,格莱斯学说作为语言运用研究大厦的地基,绝不能舍而弃之;其内部存在的矛盾应溯其根源并加以修正。本研究将首先对格莱斯学说做基本回顾,从合作原则的具体表述入手,考察其会话交际基本思想,接下来结合合作原则试图解决的基本问题和其诞生时的语言研究思想背景,指出格莱斯表述中存在的基本矛盾。最后,以格莱斯的基本会话交际思想为基础,结合语用学大家们对其学说的认识以及其他语言学家在话语分析领域取得的研究成果,试图对格莱斯的合作原则提出修正建议。本文力图实现的学术贡献在于厘清合作原则及其准则中的基本概念,说明格莱斯会话交际的基本思想,指出国内学者对合作原则中一些概念的错误理解,同时指出并修正格莱斯对合作原则表述中存在的基本矛盾,提高合作原则对会话交际的解释力,有理由认为本文提出的修正版本更符合格莱斯心目中的合作原则。

一、对合作原则及其准则的基本认识

格莱斯是日常语言哲学家,认为自然语言本身就是完善的,不需要用逻辑语言来代替它[14]57。那些认为它们有差别的观点,是常见的错误,其根源在于对制约会话的条件(the conditions governing conversation)的性质及重要性没有给予足够的注意[9]43。什么是制约会话的条件?格莱斯对此给出的尝试性回答是:我们的会话往往不是由一连串毫无关联的话语组成的,否则就会不合情理。会话往往是合作完成的,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参与者在某种程度上认可会话有一个或一组共同的目的,至少有一个彼此接受的方向[9]45。格莱斯认为,在理性、有目的的情况下发生的会话之所以会呈现出以上规律,是因为会话的参与者都遵守着一定的交际原则。格莱斯将其总结为:使你的话语贡献满足(会话当前目的)要求所需,在其所发生的阶段,符合参与的会话所公认的目的或方向[9]45。格莱斯把这种交际原则称为合作原则。为了进一步说明合作原则的内容,格莱斯仿效德国哲学家康德,提出了分属四个范畴的准则:数量(quantity)、质量(quality)、关系(relation)、方式(manner)。

综上所述,格莱斯认为会话有章可循,因为说话人和听话人都在潜意识,甚至无意识地遵守着类似合作原则这样的东西。所谓“合作”是指会话参与者共享同样的会话目的,为了这个目的双方要做出所需的贡献[15]。如何做出所需的贡献呢?确切讲就是:提供所需的信息量,说真实的话,说有关联的话,并且要清晰地说[14]62。

二、格莱斯合作原则表述中的矛盾和修正建议

如上所述,格莱斯将合作原则表述为:使你的话语贡献满足(会话当前目的)要求所需,在其所发生的阶段,符合参与的会话所公认的目的或方向[9]45。其中,“在其所发生的阶段”是指会话发生时的情景语境,包括会话发生的场合、时间等;“符合参与的会话所公认的目的或方向”是指会话目的;“使你的话语贡献满足(会话当前目的)要求所需”是指完成会话目的的手段,格莱斯提出的四类准则都是对手段的具体说明。下文将分别对格莱斯的会话目的和手段进行详细考察。

(一)格莱斯的会话目的

格莱斯的“会话目的”到底是指什么呢?他认为,“说话人和听话人在某种程度上认可会话有一个或一组共同的目的,至少有一个彼此接受的方向。这个目的或方向可能在会话开始前就已经确定下来了(比如要提出一个可供讨论的问题),也有可能在会话过程中逐渐形成;它可能是比较确定的,也可能是比较灵活的,后者会给予参与者较大的选择空间(比如在非正式的交谈中那样)”[9]45。这提示我们:格莱斯所谓的会话目的指的是会话主题[16]。这一点在《逻辑与会话》后文对各类准则违反情况的探讨中也得以体现。例如,格莱斯在探讨关系准则的违反情况时,给了这样一个例子:在一个高雅茶话会上,A与B进行了如下对话,此时B公然使自己的话语与A毫无关联。

(1)A:Mrs. X is an old bag.

B:The weather has been quite delightful this summer, hasn’t it?[9]45

格莱斯实际上是指B谈论的会话主题与A发起的会话主题毫无关联。

格莱斯又补充道,“根据我对准则的表述,目的似乎是有效地交换信息。这种定义当然太狭窄了,应把影响或指导他人行为这样更为宽泛的目的也包含进来。”[9]47由此可知,格莱斯的会话目的有三层意义:(1)会话主题;(2)有效地交换信息;(3)影响或指导他人行为。

事实上,若从广义的角度理解后两层意义,它们则显得过于空洞、泛化,实则没什么意义。若称两人的会话目的是“有效地交换信息”,那么这对会话目的的说明没有提供任何有效信息。任何会话在一定程度上都伴随着信息的交换,即便是邻居间的墙头闲聊。此外,这个会话目的永远不会在会话过程中发生任何改变,这与格莱斯最初对会话目的的表述发生了冲突。若从狭义的角度理解,即格莱斯是指“有效地交流某方面的信息”,那么这又与“会话主题”有所重合。第三层意义“影响或指导他人行为”也是如此。由此可见,格莱斯的会话目的主要是指“会话主题”。

将会话目的理解为会话主题体现出传统的结构主义语言研究思想,唯一的不同只是将讨论语言的最大单位从句子扩展到了会话。这不仅会在语言研究过程中忽略语境要素,而且会对会话中的实际会话目的视而不见。

例如,就格莱斯给出的经典推荐信的例子[9]52而言,按照他的理解,双方具有一个共同的会话目的,可以是:有关哲学工作的会话目的。这种对会话目的的说明实际上是在脱离语境的情况下,对信件具体内容的一种概括性总结。如果我们将语境带入会话中,重新考察会话意图(1)为避免术语混淆,本文使用“会话目的”指格莱斯对于“会话主题”的理解;使用“会话意图”指会话参与者意图在会话中完成的会话目的。,那么可以是:(探究/交流/等)学生X能否胜任这份哲学工作。首先,发现这时无论使用“探究”还是“交流”等动词都不合适,由此证明会话双方的意图往往是不同的。写信人的会话意图是:了解学生X是否能够胜任这份哲学工作。而收信人(学生X的老师)的会话意图是:(1)说明学生X是否能够胜任这份哲学工作;(2)回答应心口如一;(3)不能让自己和学生X的师生关系发生破裂。二人完成各自会话意图的方式是就同样的会话目的进行会话交际。只有充分了解了学生X的老师的会话意图,才能够理解为什么学生X的老师会如此回信。

事实上,这并不是说格莱斯仅关注到了会话主题,而完全忽视了会话意图。格莱斯在讲到修车的例子时明确说,“参与者拥有某个共同的现时目的(some common immediate aim),比如把车修好;然而,他们的最终目的(ultimate aims)可能是相互独立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双方可能都想赶紧把车修好,然后自己驱车离开,把对方撂在路边。”[9]48此处,格莱斯指出了修车二人可能拥有的意图,并将其归为会话目的的范畴。但除了这个例子以外,格莱斯往往将说话人的会话意图视为一种隐含(implicature)。例如:

(2)A:Let’s get the kids something.

B:Okey, but I veto I-C-E C-R-E-A-M-S.[14]66(2)格莱斯在《逻辑与会话》原文中仅对“大人不能让小孩理解会话内容”进行了详细表述,但没有具体给出例子。。

格莱斯认为,在这个例子中,说话人B要向对方传达的隐含是:他们的谈话内容不能告诉孩子[9]55;[14]66。本研究认为,这并不是B要传达的隐含,而是他要完成的会话意图,应归属会话目的的范畴,不能和隐含混为一谈。正如推荐信的例子中,学生X的老师要完成的会话意图包括“回答应心口如一”,以及“不能让自己和学生X的师生关系发生破裂”。但这些都不是老师有意向写信人传达的隐含。老师传达的隐含仅是:学生X不适合这份哲学工作。只要写信人能够推导出这个隐含,会话就成功完成了。听话人能够推导出隐含往往是因为清楚对方的意图,更确切地说,是因为清楚对方想要让自己清楚的意图(这是格莱斯在其语用推理模式中明确说明的一点,详见下文),但这并不代表会话意图和隐含是一回事。

综上,对格莱斯学说修正的第一步是,在格莱斯本人认同的语言研究思想的基础之上,重新理解合作原则的会话目的,区分会话意图和隐含。会话目的可以是满足对方要求所需的同时,完成自己的会话意图。由此,本研究对合作总原则的表述修正为:Make your conversational contribution such as is required, at the stage at which it occurs, by the accepted subject or direction of the talk exchange in which you are engaged, and at the same time achieve your conversational aim(s).

(二)格莱斯完成会话目的的手段

通过格莱斯对完成会话目的的“手段”的表述(即表1中的第二种表述方式)可以看出,会话参与者为了完成会话目的,需要提供所需的“会话贡献(conversational contribution)”,而不是所需的“具体所言(what is said)”。

表1 对完成会话目的的手段的两种表述方式

在会话交际中,虽然说话人是通过“所言”完成“贡献”的,但二者并不能划等号,即“贡献≠所言”。说话人对会话的“贡献”不仅有“所言”(what is said),往往还有“所含”(what is implied),即“所言+所含=贡献”。这是因为在交际过程中,说话人的主观意图变成了说话人和听话人的共知[17],即共晓性(common intelligibility)[18],因此说话人得以通过所言传递所含[19],听话人得以通过所言推理出所含。格莱斯[20]31认为,这种推理过程大致如下:

(1)他说了p;(2)没有理由认为他不遵守准则,至少是合作总原则;(3)除非假定他认为q,否则他不可能这么做;(4)他知道(并且知道我知道他知道)我能看出他实际上是认为q;(5)他没有试图阻止我认为q;(6)他意欲让我认为,至少愿意放任我认为q;(7)因此,他隐含了q。

由此可知,“贡献≥所言”,所以表1中对手段的两种表述方式的意义是不同的,不能用第一种表述方式代替第二种表述方式(格莱斯的表述方式)。格莱斯又将完成会话目的的手段分为了四个范畴,详细说明了“如何使你的话语贡献满足(会话当前目的)要求所需”。本研究将对这四个范畴进行一一考察,考察方式大致分为三步:(1)考察格莱斯对准则的具体表述方式,这是对各个准则的衡量标准;(2)考察格莱斯对准则违反情况的探讨;(3)考察格莱斯是否将准则的衡量标准运用至语言运用中,即第一步和第二步是否存在矛盾。

1. 数量准则

格莱斯[9]45提出的第一个准则是数量准则,包含两条次则。表2中的第二种表述方式是格莱斯本人的表述方式。

表2 数量准则的两种表述方式

对数量准则的表述进行考察,发现格莱斯对数量准则的认识是:说话人对信息数量的贡献应满足(会话当前目的)要求所需。由于“贡献≥所言”,所以表2中的两种表述方式的意义是不同的,格莱斯对数量准则的表述方式不能被替换为第一种表述方式。因此,不能将数量准则翻译为诸如“说话人所言应包含充分信息量”“你说的话应包括(为当前会话目的)所需要的信息内容”等方式,而这恰恰是很多国内学者引进合作原则时对数量准则的翻译方式。

这种错误的翻译方式一方面体现出很多学者“对格莱斯学说产生了误读”[15],另一方面在于格莱斯在《逻辑与会话》中的论述本身就存在矛盾,因此对读者有些误导,特别体现在格莱斯对准则违反情况的探讨部分。首先,需要注意,格莱斯开始对准则违反情况探讨前,明确指出“以下例子中说话人均只在所言层面(at the level of what is said)上违反了各类准则,而在所含层面(at the level of what is implied)上是遵守各类准则的”[9]52。那么所言层面的违反是真正的违反吗?如上所述,格莱斯明确指出会话要求说话人提供的是“贡献”,那么便应以“贡献”作为准则衡量标准,而不能只关注“所言”。因此,所言层面的违反不是真正的违反[14]67,说话人“贡献”的违反才是真正的违反。格莱斯对数量准则违反情况进行探讨时,给出的同义反复句(tautologies)的例子,如Women are women、War is war,都只是所言层面的违反。而从贡献角度而言,格莱斯认为这类句子没有违反数量准则。

然而,格莱斯虽明确指出了“以下例子中说话人均只在所言层面上违反了各类准则”,但在具体探讨时,也混合了一些真正违反准则的例子,例如对关系准则违反情况探讨时所举的高级舞会的例子(参见前文的探讨),这可能会导致读者误以为所有列举的例子都是对准则的真正违反。

综上所述,将格莱斯提出的各类违反准则的情况理解为说话人真的违反了准则,是一种常见的错误。为了避免产生更多的这种错误理解,本研究认为:(1)合作原则数量准则的中文翻译方式不能缺少“贡献”二字,建议可采取“1)使你的会话贡献满足(会话当前目的)要求所需;2)不要使你的会话贡献多于(会话当前目的)要求所需”;(2)应明确并强调合作原则各个准则的衡量标准:以贡献作为衡量标准,而不是具体所言。

2. 质量准则

格莱斯[9]46提出的第二个准则是质量准则,包含两条次则。

表3 质量准则的两种表述方式

研究发现,格莱斯本人的表述实则是表3中两种表述方式的混合,即总准则表述方式采用了第二种,两条次则采用了第一种。总准则是以“贡献”作为衡量标准的,而两条次则判定的却是说话人的“say”,“say”仅指所言层面,不包含所含层面。由此可知,格莱斯的质量准则内部的衡量标准出现了矛盾。使总准则和两条次则之间的衡量标准统一,则产生了表4中对质量准则的两种表述方式,那么应该采取哪一种呢?我们不妨来看一看,格莱斯探讨具体语用例子时,是以什么作为质量准则衡量标准的。

格莱斯对质量准则违反情况进行探讨时,举了这样一个例子:设想X把A的秘密透露给了A的商业对手。在A和听者双方都知道这件事的情况下,A说“X is a fine friend”。显然,A想表达的一定不是他所言层面的意义,但他想表达的含义又必定与此相关。那么这个相关的含义显然是所言层面的反面[9]53。由此可知,格莱斯认为A的话既有所言层面,又有所含层面。A“say”的话语,即所言层面,虽然违反了质量准则,但是所含层面没有违反质量准则。所以格莱斯在具体语言运用探讨中,依旧是将说话人的贡献作为质量准则衡量标准的。

综上,本研究对格莱斯质量准则的表述方式进行修正,选择表3的第二种表述方式,这(1)消除了质量准则及其次则之间的矛盾;(2)是格莱斯心目中认同的质量准则版本;(3)使质量准则的衡量标准与合作总原则和数量准则保持一致。

3. 关系准则

格莱斯提出的第三个准则是关系准则:要相关(Be relevant)。格莱斯[9]46说,“关系准则的表述简单扼要,但这实际上掩盖了许多令我焦虑烦恼的问题”。如其所言,关系准则的简短体现出其内部存在很多未解释清楚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是说话人的贡献与会话相关,还是所言与会话相关?将这个问题的要素补充进关系准则中,可以得到表4所示的两种表述方式。

表4 关系准则的两种表述方式

事实上,格莱斯提出合作原则就是因为发现在日常交际会话中,“人们并不总是直白地告诉对方某事,而是倾向于暗示对方”[21]157。也就是说,人们在会话交际时,并不总是让自己的所言与会话相关,而是选择让自己的所含层面与会话相关。刘润清和文旭[22]179在阐释“连贯(coherence)”这个概念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子:

(3)A:I’ve lost my bunch of keys.

B:It’s a fine day today.

A:So you’ve got a free dinner.

这三句话语似乎完全不相关,而它们实际上却是非常连贯的一个对话。A知道B是在假装听不到他说的话,因为正是B拿了他的钥匙,旨在换取一顿晚饭[22]179。这个例子也可以用合作原则来解释。由于A和B二人之间存在共晓性,因此B得以通过所言“It’s a fine day today”,传递所含:(1)钥匙是我拿的;(2)请我吃晚饭,我就给你钥匙。同时,A也能够通过B所言推理出所含。B所言公然与A发起的会话主题1,即钥匙,毫不相关,但是在所含层面上却是完全相关的。B传达的第二条隐含发起了会话主题2,即晚饭。因此,A说的第二句话与B发起的会话主题2也是完全相关的。

综上所述,格莱斯所说的“我们的会话往往不是由一连串毫不相关的话语组成的”,这种“相关”并不仅局限于所言层面,也包括所含层面。因此,本研究对格莱斯关系准则表述方式进行补充,采取表4中的第二种表述方式,这(1)使关系准则的表述更加清晰;(2)是格莱斯心目中认同的关系准则版本;(3)使关系准则的衡量标准与合作总原则、数量准则和质量准则保持一致。

4. 形式准则

格莱斯[9]46提出的第四个准则是形式准则:要清晰(Be perspicuous),具体包含“要简短(避免冗长)”等四条次则。格莱斯并没有对形式准则及次则做过多的解释,也没有说明这些准则的衡量标准是什么。例如,是以字数来判定话语简短或冗长吗?我们不妨首先来看一看他对形式准则违反情况的探讨。

格莱斯[9]55在违反形式准则的情况探讨中,给出了这样一个例子,认为a是遵守形式准则的情况,而b是违反第三条次则“要简短(避免冗长)”的情况。

(4)a. Miss X sang “Home sweet home”.

b. Miss X produced a series of sounds that corresponded closely with the score of “Home sweet home”.

格莱斯[9]56在探讨这个例子时,仅提供了“这句话出自一个评论家之口”这样一条语境信息。他认为,(4)a比(4)b简短,评论家之所以采取4(b)是因为这种说法隐含了“X小姐演唱有严重的不足”。实际上,若设想以上话语出现时的实际语境,那么必定存在的语境信息还有“听众听到4(b)后哈哈大笑”。若X小姐也在听众席中,她一定会感到十分尴尬,不会对这位评论家没有直接说出她演唱不足而产生丝毫的感谢。因此,可以认为这位评论家并不是出于礼貌,避免直接点评X小姐的演唱而选择4(b)的。事实上,本研究认为,在这个例子中,相较于信息内容本身,这位评论家更想要表达出他独一无二的话语风格(idiolect)。(4)a与(4)b之间的差异并不在于简短与否,也不在于是否存在隐含,而是在于(4)b能够体现出这位评论家独特的话语风格,而(4)a显然不能。

综上所述,话语形式往往再现了说话人的个性和话语风格,这种个性和风格或许才是形式准则需要关注的内容。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有着自己独特的说话方式(speak in a characteristically individual way)[22]199,如果用类似“要简短”“要清晰”等的简单形式准则来规范每个人的说话方式,那么这不仅是在扼杀每个人独特个性和风格的表达,而且也让合作原则及其准则变成了一种规定性(prescriptive)的理论。事实上,这也正是格莱斯学说极力规避的一点。很多学者都强调,合作原则不是规定性的,而是描写性(descriptive)的[2,12,21,23-24],描写的是会话中真实发生的事情。但是,学者们对其描写性特征的强调,或许恰好说明了合作原则内部存在规定性因素,至少存在着一些极易让人认为它是规定性的因素。本研究认为形式准则及其次则某种程度上就是合作原则规定性的因素之一,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正。

相较于其他准则,本研究对格莱斯形式准则的改动最大,这种修正方式还存在很多不足,仅是一种概括式的表述:(1)使你的贡献可以毫不费力地被理解(Make your contribution one that is effortlessly understood);(2)会话另一方没有产生“对方在故意拖时间”“对方还没有完全想好他/她要表述的内容”等异样的情感(Do not give the other participant feelings like “S/He intends to dawdle” or “S/He is not quite sure about what s/he really wants to express”.);(3)使你的话语风格在会话发生阶段是合适的(Make your idiolect appropriate at the stage at which it occurs)。其中第一条对应格莱斯的形式总准则、第一条次则和第二条次则的同时,更注重说话人的会话贡献和话语的功能意义。第二条对应格莱斯的第三条次则和第四条次则的同时,更注重具体语境中说话人和听话人的心理感受[1]。第三条是本研究基于对语用例子的分析结果,借鉴其他语言学家在话语分析领域取得的研究成果,所得出的大致结论。话语风格是近年来功能语言学的关注重点,例如在Fairclough提出的话语分析三维框架中,风格是重要概念之一[25]124。

三、关于格莱斯合作原则的修正版本

本研究对合作原则的考察均以格莱斯本人的表述和提出的例子作为基础,目的是为了探究格莱斯的基本会话交际思想。修正版本使合作原则的概念更加清晰,消除了格莱斯表述中的矛盾,提高了合作原则的解释力,更重要的是,它们均符合格莱斯的基本会话交际思想,因此,可以认为本研究提出的修正版本更符合格莱斯心目中的合作原则。

表5 合作原则及其准则的修正版

四、结语

本研究不赞同对合作原则舍而弃之的观点,它对语言研究领域作出的贡献,应得到应有的赞誉。那些认为合作原则解释力不足的看法,至少部分有失公允,重要原因在于对合作原则的衡量标准和基本概念没有给予足够的注意。另外,本研究认为格莱斯对合作原则的表述以及合作原则内部本身存在矛盾,因而对其进行修正。合作原则是每个青年学者初入语言运用研究领域的必读理论之一,对它的翻译、解读和阐释都不可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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