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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菜”还要精心做

2022-08-31韩民熊丹萍

审计与理财 2022年8期
关键词:决定书水费案卷

韩民 熊丹萍

好“菜”,对审计来讲就是能出成果的审计事项,虽然谁也不喜欢看到这样的“菜”,但审计职责所在,碰到了,该挖还得挖出来,并精心炒“菜”,确保查实问题本质,让侵害国家和群众的人和事受到应有的惩罚。我们在审计中,就碰到这样一道“菜”,靠着审计人员的群策群力、精心组织、环环相扣,最终将不法分子绳之以法。现拙作供同行品鉴。

一、基本背景

2020 年的初秋,我们来到A 市进行专项审计,以“既受到环保处罚又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为条件,对A 市4 年的环保处罚数据、税务退税数据、政府专项补贴数据等进行比对,发现B 企业分别于2016 年10 月25 日、11 月7 日 受 到4873.2 元、5208 元罚款 的环 保行政处罚。由于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 号)第四条“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 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 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中的“单次1 万元以下罚款”范围内,至审计日,B 公司共享受了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返还850 多万元,其中2016 年11 月 至2019 年10 月享受了438.2 万元。

为什么间隔13 天受到了2次罚款?而且每次均未超过1万元?为什么不合并下达?438.2万元即征即退增值税是否符合条件享受?如果不符合条件享受,这绝对是一道“大菜”。

二、精心组织做好“菜”

1.寻找突破点。

审计人员调查A 市环保部门对B 企业的2 份行政处罚决定案卷,发现处罚金额是根据不同的超标污染重金属等用相应特定的标准计算的,过程较复杂且专业,核实罚款金额是否准确非常困难且难定论。怎么办?精细的审计人员发现,案卷中B 企业2016 年5 月和7 月的用水量分别是400 吨和1 290 吨,相差3 倍以上!难道企业生产不正常?!而且水费发票为复印件、加盖水厂公章,还提供了说明、缴水费通知单、个人证明等不必要的重复证明材料?审计组转而查阅取得了供电公司和自来水公司数据,发现B 企业2016 年用电量每月没有大的波动,初步判断该年度企业生产正常;发现B 企 业2016 年3 至9 月 的 用水量在1 900 至2 700 吨之间,其中5 月、7 月的当月用水量汇总分别为2 580 吨、1 960吨;与案卷中的400 吨、1 290吨相差很大!审计确定,突破口就是计算处罚金额的基数——“企业违法行为被发现当月的用水量”。

2.锁定用水量。

在拿到供水公司确认的根据用水数据汇总的B 企业2016年5、7 月用水量证据后,是不是就可以拿这个证据来证明企业提供虚假的用水量?并重新核算罚款金额呢?不行!因为自来水公司每月抄水量的日期不一定!跨度也不一定是30 天!用水数据的汇总数只能是重要参考,必须要拿到铁证才能锁定罚款计算基数。为此审计人员首先来到自来水公司查询B企业缴交水费的入账凭证和原始票据,根据案卷中的5、7 月的发票号码找到了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发现该5、7 月水费增值税发票、《缴水费通知》的用水量分别为2 656 吨、1 828 吨;审计人员再到税务部门,根据发票号码查询该发票在税务系统的开票要素,发现该发票的开票日期、用水量、缴水费金额等与自来水公司入账凭证中的原始票据一致。至此,审计彻底锁定B 企业是将一张增值税发票的“票头”、另一张发票的“票身(数额)”二张发票“PS”成一张,提供给执法部门的增值税水费发票为虚假,计算罚款的基数存在重大错误。

3.锁定罚款额。

真正的当月用水量是确定了,是不是就可以拿真实量与原计算量相比,得出实际罚款额呢?如5 月真实用水量为2 656吨、原计算用水量为400 吨、罚款额为4 873.2 元,是不是可得出实际罚款额为3 2358 元呢?不行,不能这样简单确定,因为计算处罚金额很专业,如果根据实际用水量,七算八算罚款金额还是低于1 万元,审计也很难发现错在哪里?!“菜”也就做到这为止!为此,审计人员请案卷的环保执法经办人员计算了500、1 500、2 000、2 500、3 000 吨用水量相应的罚款金额,并签字单位确认盖章。根据计算值,审计人员用插值法确定了2016 年5、7 月B 企业 应 受到的处罚金额分别为40 443.55元、8 272.76 元,并在A 市环保部门得到了确认。

4.锁定处罚决定。

处罚金额计算出来了,但必须要有处罚决定书,才能判定是否符合条件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而且处罚决定书的起始时间必须是2016 年10月,才能判定438.2 万元为违规享受。审计人员与A 市环保部门沟通:4 年以后才发现原真实情况,可不可以追加处罚并补缴罚款?现在下达处罚决定书,起算时间是什么时候?A 市环保部门经研究确定,B 企业刻意提供“PS”的虚假水费增值税发票,隐瞒事实,可以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下达处罚决定书、补缴罚款;而且本着违法事实,确定过错在当时。A 市环保部门据此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并在文号中标注了“(追)”、在违法事实中专门描述了“B 企业在2016 年违法查处中提供虚假材料”等事项,要求B 企业补缴罚款38 635.11 元;由于金额不大,B 企业迅速将补缴罚款上缴到A 市财政专户。

5.端“菜”上桌。

在锁定了提供虚假用水增值税票、单次处罚金额超过1万元且起始时间为2016 年11月后,审计组提出:A 市追回B企业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 个 月 内(2016 年11 月 至2019 年10 月)违规享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返还438.2 万元、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查处B企业提供虚假增值税票据的事实、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在该起事项中的责任人。

在追缴B 企业违规享受的438.2 万元资金和伪造增值税发票的过程中,公安部门经侦查,发现除审计发现的问题外,B 公司存在多次类似伪造、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财政补助资金、偷逃税款等情况。2021 年9月经A 市法院判决,B 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污染环境罪,合并执行罚金25 万元。原法人代表廖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 万元。另有一名同案犯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 万元。同时A市环保局某名执法人员工作中存在失职,对B 公司提供的虚假水费发票未与自来水厂开出的水费发票原件、税务部门的开票信息、B 公司入账的水费发票履职核对,导致计算处罚金额结果不实、B 企业违规享受即征返退税438.2 万元的事实,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三、尾声

这次审计实例,一开始就发现违规享受438.2 万元这道好“菜”,但在审计过程中,没有直冲438.2 万元,更没有因为阶段性突破成果就抖出违规享受438.2 万元的结论,而是精心筹划、小心求证、一步步扎实,最后才做成了好“菜”;只要有一步操之过急,这道“菜”就炒到那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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