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碳核算的PCAF标准借鉴及启示
2022-08-29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课题组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课题组
一、核算意义和进展
双碳目标既是中国对世界的庄严承诺,也是中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诉求。作为资源配置的关键渠道之一,金融部门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力量。对金融机构而言,金融业碳核算为其识别和管理与气候相关的机遇和转型风险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可以协助其发现资产配置中的碳排放分布情况,确定向低碳经济转型的商业决策,管理好风险资产敞口。同时,通过碳核算报告,其他内外部利益相关者(如股东或投资者)可以了解金融机构碳减排绩效,提高金融机构声誉。对政府及金融管理部门而言,金融业碳核算可以为其制定经济转型升级和气候相关的金融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碳核算是指持续测量一个实体产生、避免或清除的温室气体数量,核算结果一般用“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表示。金融业碳核算是从价值链角度全面测算金融机构经营过程以及其上下游企业或业务带来的碳排放、避免或清除量,主要包括金融机构自身经营活动的碳核算和投融资业务的碳核算。目前,世界资源研究所、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等国际组织制定了《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与报告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及《企业价值链(范围三)核算与报告标准》(以下简称《范围三标准》),为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企业和其上下游价值链碳核算提供了重要参考。然而,对于金融机构投融资业务碳核算这两套标准没有过多阐述。
2003年起,花旗银行、荷兰银行等部分金融机构以环境信息披露为契机,积极探索开展金融业碳核算。但是不同金融机构使用不同的核算方法和披露模板,标准的缺乏导致各机构之间核算结果的透明度和可比性较低。为此,2020年11月,碳核算金融联盟①(Partnership for Carbon Accounting Finan‐cials,PCAF)在《企业标准》和《范围三标准》基础上,制定了《金融业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指南》(以下简称《金融标准》)。《金融标准》已通过温室气体核算体系审核,获得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科学碳目标倡议(SBTi)等国际组织认可,并被指定为金融业碳核算的唯一国际标准。截至2022年2月中旬,世界范围内有216 家金融机构加入PCAF②,承诺核算和披露其融资排放,已签署的金融资产总额超过63万亿美元,并且已有54家金融机构参照该标准进行了核算和披露。
二、PCAF《金融标准》内容梗概
PCAF《金融标准》共分为六章:前三章简要介绍了金融业温室气体核算的重要性和目标,第四章介绍了金融业温室气体核算的基本原理和步骤,第五章介绍了投融资碳排放的核算方法,第六章介绍了金融业碳核算报告的建议和要求。其核心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核算与报告的基本原则
PCAF《金融标准》遵循《企业标准》所提出的完整性、一致性、相关性、准确性和透明性等碳核算五项基本原则,并针对金融业进一步提出了相关要求。对于完整性原则,PCAF 指出金融机构应对所有投融资业务所涉及的碳排放量进行核算;对于一致性原则,PCAF 指出金融机构应遵循“追踪资金”③的基本原则,使用一致的排放清单边界和核算方法来核算和报告每一资产类别的投融资排放量;对于相关性原则,PCAF 指出金融机构投融资碳排放量要以投融资主体碳排放和归因因子(见式1)为基础,测算和反映金融机构投融资带来的碳排放量,并满足金融机构内外部决策需要;对于准确性原则,PCAF 指出金融机构应使用最高质量的数据,在确保碳排放量核算数据不会系统地高于或低于实际排放量的同时,不断提高数据质量;对于透明性原则,PCAF 指出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应当充分,应对内外部利益相关方公开披露核算和评估结果[1]。
(二)碳核算范围
《企业标准》指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包括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直接排放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排放源产生的排放。间接排放是与企业经营过程有关的上下游公司拥有或控制的排放源产生的排放。根据排放的来源、排放发生时所处的价值链位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可分为范围一、范围二和范围三。范围一是指报告公司拥有或控制的排放源产生的直接温室气体排放。范围二是指报告公司消耗的外购电力、蒸汽、供暖或制冷产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范围三是指报告公司上下游价值链中发生的所有其他间接温室气体排放(不包括在范围2 中)[2]。《范围三标准》将范围三排放分为15 类,其中投资业务碳排放属于范围三第15类[3](见表1)。
表1 温室气体核算范围介绍
PCAF《金融标准》指出,金融业碳核算不仅需要包含金融机构自身(范围一和范围二)的碳核算,还要包含价值链上下游(范围三)的碳核算。其中,范围三第15 类即投资业务碳核算是金融机构碳核算的重点[1]。PCAF《金融标准》主要为金融机构投融资业务碳排放核算提供国际通用的核算指南(见图1)。
图1 金融机构碳排放核算范围示意图
(三)碳核算指标
碳核算指标分为绝对排放量和排放强度两种。原则上碳排放量应以绝对碳排放量为基准进行衡量。同时,绝对碳排放量可转换为碳排放强度指标,以便对每个特定单位的碳排放量进行衡量。PCAF设置了三种碳排放强度指标:经济碳排放强度、物理碳排放强度、加权平均碳排放强度(WACI)。经济碳排放强度是绝对碳排放量除以贷款或投资额所得结果,表示单位投资或贷款的碳排放;物理碳排放强度是绝对碳排放量除以产出值所得结果,表示单位产品的碳排放;加权平均碳强度(WACI)以单位营业收入的碳排放来表示[1](见表2)。
表2 碳核算指标介绍
(四)投融资碳排放核算方法
PCAF《金融标准》的核算对象包括对公部门和私人部门,按照投融资主体(企业融资、项目融资和个人消费融资)的不同,该标准将金融机构碳核算具体对象设定为六类金融资产,即:上市股权和公司债券、商业贷款和非上市股权、项目融资、商业房地产贷款、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且分别制定了每类金融资产的归因因子和碳排放计算方法。这六类资产的碳排放核算原理基本类似,具体如下:
一般而言,金融机构投融资业务碳排放量取决于两个变量,一个是投融资主体的碳排放量,另一个是归因因子。其中,归因因子是指金融机构投融资对象温室气体年排放总量中分配给贷款或投资的比重,由金融机构在报告期末的投融资余额占投融资对象某项经济指标(如公司市值、资产价值等)的比率来决定(见式1 和式2)。金融机构的投融资碳排放量等于归因因子乘以投融资对象的碳排放量。
(五)碳核算报告
PCAF《金融标准》要求金融机构定期披露碳核算报告,包括碳核算数据报告和数据质量评估报告。数据报告方面,PCAF 分为必须报告和自主报告两类。必须报告包括自身总排放量、投融资业务总排放量、高碳行业投融资主体的绝对排放量及多个可比时期的排放量。自主报告方面,金融机构可以对投融资主体的碳清除量、碳避免量以及项目融资生命周期排放量④进行自主报告。数据质量评估报告方面,PCAF 制定了数据质量积分卡,要求金融机构按照积分卡标准,披露核算数据的量化评级结果,同时披露影响碳核算的重大情况,设置基准重新计算政策⑤,确保数据可比、口径一致。
概括而言,PCAF《金融标准》提出的金融业碳核算与报告基本流程参见图2。
图2 PCAF《金融标准》中投融资碳排放核算的基本流程
三、PCAF《金融标准》的主要亮点
(一)核算与报告主体方面,该标准要求使用控制权法确定自身组织边界
PCAF《金融标准》的有关规则面向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开发银行、资产管理机构、保险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该标准专注为金融机构提供透明、统一的核算方法,要求金融机构核算并报告自身碳排放量以及通过投融资业务产生的碳排放量。在报告主体自身组织边界的确定方面,该标准有自己的特点。通常企业组织边界是以法人来界定的,但PCAF 在充分考虑到金融机构组织边界完整性的情况下,规定使用控制权法⑥,将金融机构拥有控制权的其他机构或业务产生的碳排放量,都纳入自身的碳排放核算。
(二)金融资产类别方面,该标准涵盖了六类金融资产,并明确了排除项和资产确认时间
1.资产类别。PCAF《金融标准》核算的金融资产涵盖了金融机构的主要投融资业务,目前包括六类:上市股权和公司债券、商业贷款和非上市股权、项目融资、商业房地产贷款、按揭贷款、汽车贷款。既包括对公部门,也包括个人部门,既包括投资业务,也包括融资业务(见表3)。
表3 PCAF《金融标准》核算的资产类别
2.排除项。PCAF《金融标准》规定,“短期持有并指定为可供出售的资产,暂时不包括在核算标准中”,上市股权和公司债券不包括绿色债券、主权债券和衍生金融产品以及商业贷款不包括表外贷款和授信额度等[1]。
3.资产确认时间。PCAF《金融标准》的碳核算报告期是1 个自然年,且核算时间为年末时点。PCAF 指出“财务年度结束时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上有未偿还余额时,才考虑融资排放”[1],同时设置了一些特殊情况,如“对于季节波动性较高的行业提供的商业贷款或非上市股权投资,使用年终未偿余额可能无法捕捉到与年底不重叠的季节发生的活动,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使用年度平均月余额而不是年终余额来进行碳排放核算”[1]。此外,为了应对投融资主体财务数据与碳核算数据报告时间方面的差异,PCAF 指出财务数据和碳核算数据的时间可以不一致,金融机构可使用现有最新数据,即使这些数据分别属于不同年份[1]。
(三)归因因子方面,该标准针对投融资主体是否上市、资金用途是否已知,给出了不同的计算方法
归因因子是核算投融资排放的关键指标。PCAF《金融标准》的资产既涵盖了股权投资、商业贷款等资金用途未知的业务类别,也涵盖了项目融资、按揭贷款等资金用途已知的业务类别。PCAF 根据投融资主体是否上市、资金用途是否已知,给出了归因因子的不同计算方法(见表4)。
表4 PCAF《金融标准》中融资碳排放量归因因子计算方法
PCAF《金融标准》规定,只有在金融机构年末资产负债表上的金融资产才需要纳入碳核算[1],因此选取未偿金额作为分子。同时,《金融标准》对金融机构持有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计算方法进行了区分,上市股权价值的计算方法为以股票市场价格乘以金融机构持有的股份数量,未上市股权价值的计算方法为以总股本乘以金融机构的相对份额。分母方面,PCAF《金融标准》采用企业、项目或资产的价值作为分母。在具体指标选择上,PCAF 根据投融资主体是否上市,选择三类指标来衡量价值,即:含现金的企业价值(EVIC)⑦、总权益+负债、资产的原始价值。第一类针对上市公司的投融资业务,归因因子分母采用EVIC,并用通货膨胀率进行修正;第二类针对非上市公司或项目融资业务,归因因子的分母采用公司或项目的股本总额与负债之和;第三类针对商业房地产贷款、个人按揭或汽车贷款业务,归因因子的分母采用资产(如建筑物、住房、车辆)的原始价值。
(四)投融资主体范围三的碳排放核算方面,该标准提出“分步走”计划
金融机构的投融资排放量等于归因因子乘以投融资主体的排放量。对于投融资主体的排放量,PCAF《金融标准》要求将投融资主体范围一和范围二的碳排放都纳入投融资碳排放量核算范围,即投融资主体核算范围包括投融资主体拥有或控制的锅炉、熔炉、车辆等燃烧产生的直接碳排放,及投融资主体消耗的外购电力、蒸汽、供暖或制冷产生的间接碳排放。
针对投融资主体范围三的碳核算,PCAF《金融标准》提出“分步走”,对不同的行业设定了不同的核算起始时间[1],如从2021年开始对石油、天然气和采矿行业进行范围三核算(见表5)。
表5 PCAF《金融标准》规定的投融资主体核算边界和核算时期
(五)数据采集方面,该标准给出了两类数据采集方法,并明确了数据优先级
获取投融资主体碳排放数据是计算投融资排放的重要基础。PCAF《金融标准》指出金融机构可采用报告法和替代法两种方式来搜集数据[1]。报告法是指碳排放数据直接来源于投融资主体自身或第三方数据提供者的报告。替代法是指当投融资主体未披露碳排放情况时,金融机构可采用投融资主体活动指标转化法进行估算,具体可细分为物理活动指标转化法和经济活动指标转化法两种。前者是利用投融资主体的主要物理活动数据(如实际能源消耗或产品生产)乘以排放因子来推算;后者是利用投融资主体的主要经济活动数据(如收入或资产)乘以特定区域或部门平均排放因子(如每单位收入或单位资产的碳排放)来推算。PCAF 要求金融机构所使用的物理/经济活动排放因子应按照适当且经过验证的方法来计算,或由可信的独立机构发布或批准,并尽可能使用与主要业务活动一致的排放因子。
针对不同的数据采集方法,PCAF 明确给出了数据优先级(见表6)。为帮助金融机构按照替代法估算投融资排放量,PCAF提供了排放因子数据库。
表6 PCAF《金融标准》中的碳排放数据收集优先级
(六)除碳排放核算外,该标准还对可再生能源碳避免量核算给出了参考建议
PCAF《金融标准》除了重点讨论投融资碳排放核算外,还对投融资业务的碳避免量⑧、碳清除量⑨核算进行了阐述。PCAF《金融标准》非常重视可再生能源的碳避免量核算,并对此作了专栏分析。标准中提到,计算金融机构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年度碳避免量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可将混合电力和相关的电网排放因子作为参考(见表7)。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也提供了计算这些排放因子的公开数据,如国际能源署(IEA)、美国环境保护署(EPA)、欧洲环境署(EEA)。PCAF 更倾向于使用运营边际排放因子来计算报告期内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碳避免量。如果没有运营边际,金融机构可以依次选择选项2、3、4 开展测算[1]。
表7 各种混合电力的排放因子
(七)核算报告方面,该标准明确了报告内容、报告透明度和报告途径
PCAF《金融标准》要求金融机构定期披露碳核算数据,并高度重视数据质量,详细给出了报告内容、报告透明度和报告披露途径。
1.报告内容。PCAF《金融标准》的报告内容涵盖了自身排放量、投融资排放量等必须报告的内容,也涵盖了投融资主体碳避免量、碳清除量以及项目融资生命周期排放量等自主报告内容。
2.报告透明度。PCAF《金融标准》给出了数据质量评级的量化标准,并将数据质量划分为1—5五个等级,数字越大,质量等级越低。PCAF 要求金融机构公布加权数据质量得分或解释未能公布的原因。
3.报告披露途径。PCAF《金融标准》指出,金融机构应在(半)年报、网站文章或金融机构认为适当的其他公开报告中披露[1]。
四、启示与建议
目前,我国金融业碳排放的法律基础、数据基础、方法学基础还较为薄弱,建议从以下方面稳步推进我国金融业碳核算工作。
一是推行企业碳排放强制核算与报告制度。企业碳核算与报告是金融业碳核算的基础和前提。部分国家或地区已在法律授权下,建立了企业碳排放信息强制报告制度。建议借鉴国际经验,加快推进碳排放核算和报告立法,推行企业碳排放强制核算与报告制度,并将核算数据细化到企业内部的设施、工序和产品层级,为金融业碳排放核算提供法律支持和数据支持,要求企业融资时同步提供碳核算报告。同时,建立统一的碳核算与报告平台,对碳排放核算方法、数据披露、数据核查以及数据质量保证等方面进行规定,并在平台上统一发布企业碳排放信息,为金融业碳核算提供技术支持与信息支持。
二是逐步完善我国金融业碳核算制度框架。目前,国外许多金融机构已经根据PCAF《金融标准》开展了金融业碳核算工作,并在相关网站进行了公开披露。建议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借鉴PCAF《金融标准》及金融机构碳核算的实践经验,逐步完善我国金融业碳核算制度框架。譬如,在组织边界方面,按照国际通行的控制权法开展自身碳核算;在资产范围方面,逐步将金融机构对公投融资、对个人的融资等业务中的资产逐步纳入核算范围内;在归因因子方面,根据投融资主体是否上市、资金用途是否已知,设置不同的归因因子计算公式;在数据替代方面,在投融资主体未开展碳核算时,设置替代算法,允许金融机构根据投融资主体活动指标转化法进行估算;在数据质量评估方面,设置数据质量评分卡和评分细则,推动金融机构逐步提高碳核算数据质量;在投融资主体核算范围方面,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将投融资主体范围三排放纳入核算。
三是建立金融业碳核算的基础数据库。根据PCAF 建议,在企业未披露碳核算数据的情况下,可以开展数据替代,利用物理排放因子或经济排放因子对企业碳排放数据进行推算。在当前多数国内企业未披露碳核算数据的情况下,建议借鉴国际经验,尽快研究构建我国相关行业的碳排放因子数据库,为金融机构碳核算提供简便算法。
四是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推行金融机构自身碳核算试点,扩展投融资业务碳核算的行业范围和资产类别。对于金融机构自身碳核算,建议参照PCAF《金融标准》,按照财务控制权法或运营控制权法开展自身范围一和范围二的碳排放核算,同时借鉴国外金融机构碳核算实践经验,择机开展范围三碳排放核算,进一步完善组织边界和核算范围。在投融资业务碳核算的行业类别方面,可先行开展融资主体为控排企业的投融资碳核算试点,逐步扩展行业类别。在投融资业务碳核算的资产类别方面,可先行开展对公项目贷款特别是绿色贷款碳核算,逐步扩展到个人消费贷款如按揭贷款、汽车贷款等,分批分层次试点推进金融机构融资碳核算与报告。■
注 释
①该机构由来自五大洲(北美、拉美、欧洲、非洲和亚太地区)的银行、投资者及基金经理等合作创建。
②截至2022年2月,中国大陆尚无金融机构加入该组织。中国台湾地区有两家金融机构加入并披露了其碳排放情况,分别为中国信托金控(CTBC Financial Holding)和玉山金控(E.SUN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Ltd),两家机构分别于2020年10月、2021年12月加入PCAF,并在2022年1月披露了最新一期碳排放报告。
③“追踪资金”,即金融业碳核算要追踪投融资的资金投向。
④为了反映项目主体在施工阶段的建造排放和运营阶段的运行排放,PCAF 指出,如果金融机构是项目主体的最初发起人或贷款人,它们应评估在报告年度内提供融资的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内范围1 和2 的排放量。这些排放量应在合同年内自主报告。
⑤即:确定在何种情况下需要重新计算(基准年)融资排放量,以确保报告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在一段时间内的一致性、可比性和相关性,应制定并披露触发基准年排放量重新计算的显著性阈值。
⑥根据PCAF 的《金融标准》,确定核算组织边界的常用方法包括股权比例法、财务控制权法和运营控制权法。如果一家公司持有对经营资产所有权的大多数风险和回报,这家公司便被视为享有财务控制权。如果一家公司或其子公司有提出和执行一项业务的运营政策的完全权力,这家公司便对这项业务享有运营控制权。
⑦含现金的企业价值(enterprise value including cash,EVIC)是会计年度末普通股市值、优先股市值、债务总额和少数股东权益的账面价值之和。按照公司估值理论,企业价值=债务-现金+股权价值,含现金的企业价值不剔除现金,即含现金的企业价值=债务+股权价值。
⑧PCAF 指出,可再生能源项目可以避免在没有实施该项目的情况下发生碳排放,这种情况称为碳避免。
⑨PCAF 指出,有些业务会带来碳清除量,例如在林业和土地利用部门、碳捕获和封存、造林项目等会导致二氧化碳从大气中被清除或吸收,这种情况称为碳清除(碳汇)。
⑩运营边际(Operating margin)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清洁发展机制(CDM)定义的一个术语,用于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在该项目下现有电厂影响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