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高”建设背景下高职院校专任教师评价体系路径优化
2022-08-27柯丰云
柯丰云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广东 清远 511500
2019年4月2日,教育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的意见》。高质量发展是“双高”建设的主题,创新引领是主调,通过扶优扶强、支持优秀高职院校和专业群率先发展,创新职教发展模式,成为新时代高职教育改革的先行者与开拓者,引领高职教育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融入区域发展、促进产业升级,发挥辐射带头作用,为高职教育不发达地区和薄弱学校提供可复制的经验,促进高职教育整体质量的提升。[1]专任教师是高职院校赖以生存发展的第一资源。专任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整体质量直接影响到高职院校的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高职院校的“双高”建设离不开科学、规范的教育评价导向。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坚决克服“五维”的顽疾,从而有效发挥专任教师的主观能动性,促进专任教师和高职院校教育的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
2020年10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提出:坚持科学有效,改进结果评价,强化过程评价,探索增值评价,健全综合评价,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教育评价的科学性、专业性、客观性。[2]因此,在国家要求教师评价改革五“破”五“立”的背景下,如何不断创新、优化因高职院校“双高”建设需要的专任教师评价理念,有效制定专任教师评价的体系、标准、细则,选择哪些主体参与评价,如何保障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评价的结果如何有效反馈沟通,都是目前值得深入探讨的主题。
科学、客观地评价专任教师,有助于激发专任教师在课程教学、专业发展、科研转化、社会实践、公共服务等各方面发展的活力,将新时代专任教师的评价要求落到实处,从而推进教育评价关键领域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促进高职教育事业发展。
一、专任教师评价现状
在我国,虽然已有高职院校按照“双高”建设发展要求建立了专任教师的评价体系,但当前的评价体系存在顶层设计层面还不够完善、缺乏评价后的反馈沟通、注重结果性评价忽略过程性评价、评价主体范围不广等问题,未能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专任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
(一)顶层设计不够完善
第一,多数高职院校在制定专任教师的评价体系时,基本没有让专任教师参与到共同制定评价细则、评价程序的过程中,即未大规模地展开评价体系的意见征求。从顶层设计层面,评价体系没有充分考虑被评价者的专业差异和个人发展需求。因此,难以真正调动被评价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第二,专任教师的评价体系呈现“一刀切”的特点,不利于高职院校教师评价变革的客观发展。虽然可以提高专任教师整体评价效率和简化评价的工作程序,但是实际上专任教师的岗位要求、职责范围、专业发展呈现复杂性和差异性的特点,在专任教师评价时不能一概而论;第三,评价主体范围不广,评价体系不够科学。多数高职院校将学校内部各层领导、职能部门、同学院专任教师、专业负责人、学生囊括在内,共同组成评价主体。实际上,同学院的领导、同事、专业负责人往往简单地根据一两次的随机听课情况和学生反馈,就对专任教师的工作进行评价,未能真正看到其日常的师德师风情况和个人发展潜力;第四,大多数学生并没有随时、多次、有针对性地在线上线下为教师的教学提供反馈信息。学生主体因为在评价前没有经过系统、专业性的评价培训。因此,对专任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具有主观性强、非科学性的特点。
(二)过度侧重结果性评价
当前,高职院校基本上采用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性和结果性评价相结合的多元化专任教师的评价体系。评价结果与专任教师的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绩效工资、评优评先相挂钩。然而,专任教师的评价体系过度侧重结果性评价。评价内容上,过于重视教师的理论教学效果,轻视教师个人实践技能;评价方法上,只注重结果性、终结性评价形式,忽视对教师的过程性评价;评价结果处理上,多用于教师年终考核,而缺乏以评价结果为要素对教师个人发展进行设计、调整,制定出具有教师个性化发展的方案,推动教师个人素质与整个教师队伍良性发展。[3]过度侧重结果性评价无疑忽略了专任教师发展的可持续性,无法准确评判专任教师的日常表现和发展潜力,严重影响了专任教师工作的获得感和成就感。
(三)缺乏评价后的反馈沟通
一是因为专任教师评价体系的顶层设计不完善,多数高职院校将评价过程简单化、统一化。专任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表、反馈表都是全校统一的版本。实际上,相对于文科,理工科类、艺术类学生要求所掌握的实践技能水平相对会高一些,也就意味着专任教师自身需要掌握更高的实践技能水平;二是评价后的反馈沟通过于模式化,并没有充分考虑到被评价者的自身发展需求和专业发展的差异性;三是评价结果是缺乏反馈沟通的,多数高职院校只告诉被评价者的最终结果,并不告诉评价结果是依据何种标准何种要求进行评价的,甚至没有设置评价结果的申诉程序。因此,评价过程流于形式。
二、评价体系路径优化
(一)健全顶层设计
强化教师评价导向,健全顶层设计这根“指挥棒”。一是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制。实施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制:清单主要内容包括教师在思想政治、学术道德、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的禁止和限制行为;如果出现负面清单所列举的行为,要依据不同行为及时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方式,甚至给予行政处分、党纪处分;出现情节严重的师德行为,将撤销教师资格或予以解聘。[4]高职院校应加强监督和奖惩机制,实施月度累计赋分措施,可以依托内部大数据管理平台加强信息化监控预警;二是从全局系统层面出发,高职院校应在领导机构设置、部门协调组织、评价主体范围、专项资金支持方面加大保障力度,确保专任教师评价工作层层落实落细。组织人事处、教学质量管理处、教务处、科技处等职能部门牵头负责各类型专任教师评价体系与标准的制定与评价工作,并征求专任教师的意见和建议。各二级学院、实训中心等教学单位人员参与并协调落实专任教师的评价工作;三是扩大评价主体范围,增强专任教师评价的科学性和实用性。除了校内各层领导、职能部门、同学院专任教师、专业负责人、学生以外,高职院校可以将专任教师所处专业的合作院校、合作专业的专家、带头人,以及与学校签订校企合作协议的企业业务部门负责人、企业相关领导纳入到评价主体范围,并予以专项资金支持。
(二)加强发展性评价
相对于结果性评价,发展性评价是一种与时俱进的评价方法,以质性评价为主,是对专任教师的“未来”和“发展”进行的评价。这种评价方法不仅要对专任教师的工作成果展开评价,同时也要对教师的发展潜力进行过程性评价。每年,专任教师必须结合本校的发展目标和岗位职责,更新教师个人发展档案,在自我评价过程中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作为每个独特的个体,专任教师结合自身的岗位职责,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和长处,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发展水平,从而有助于专业发展乃至高职院校的高质量发展。
基于专任教师发展的差异性和独特性,高职院校可以将专任教师进行分类评价,具体可以分为教学型、科研型和双师型三类。三类专任教师的评价指标范围均包括师德师风、教学效果、科研成果、社会实践、公共服务。其中,高职院校专任教师的科研成果可以减少纯学术性研究的比重,侧重科研学术的实际应用和成果转化,而不是发表的数量多少。专任教师开展应用型科研,更有助于提升专任教师的专业水平、高职院校实现高质量发展。同时,社会实践、公共服务的评价指标应更加重视并明确专任教师围绕行业、企业、社会组织的实际问题解决,实现企业或社会组织工作的真正效益,改变实践服务形式化、成果少的现状。
所有类型的专任教师的评价总分设为100分,注重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评价一直贯穿专任教师的整个工作过程。每种类型的评价指标占比不同(见表1)。第一次评价时,专任教师个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并根据学校制定的各类教师评价标准和细则,直接申报并认定。同时,原则上每一学年申报的类型确认后不允许随意修改,确实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的,专任教师可以按评价程序申报类型修改,经审批确认后可以在下一年按新类型接受各评价主体的评价。
表1 高职院校专任教师分类评价表
教学型专任教师的发展侧重教学方向,专门针对高职教育教学理念、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教学效果进行深入研究和实践。因此,教学型专任教师的评价指标比重可以设置为师德师风占30%、教学效果占30%、科研成果占20%、社会实践占10%、公共服务占10%。科研型专任教师的发展侧重科研方向,专门针对纵(横)向课题研究、成果转化、创新应用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和实践。因此,科研型专任教师的评价指标比重可以设置为师德师风占30%、教学效果占20%、科研成果占30%、社会实践占10%、公共服务占10%。高职教育具有“高等性”与“职业性”的双重属性。为了切实满足“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需要、坚持科学人才发展观,全面推进高职院校内涵发展,每年高职院校都会进行“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因此双师型专任教师的评价指标比重可以设置为师德师风占30%、教学效果占20%、科研成果占20%、社会实践占15%、公共服务占15%。
(三)加强反馈沟通
高职院校专任教师的评价离不开有效的反馈沟通。专任教师在评价过程中并不是被动地、只接受最终的一个评价结果,而应该可以清晰地通过各方的评价反馈,看到自己在工作过程中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不足以及需要完善的地方。建立定期沟通和评价反馈机制,及时听取被评价者的意见或建议,及时收集在实践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在评价周期内对教师的工作进行指导,在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教师的评价结果,使教师认可评价结果,并依据评价结果给出改进的措施或方案,以提升教师的工作业绩和能力水平。[5]与此同时,各类教师评价主体可以运用大数据等互联网信息技术,减少评价过程中的人为因素、非理性因素,有利于推动专任教师评价流程可视化、信息化、高效化。
各类教师评价主体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可以及时向教师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措施,增强评价的指导性,专任教师看到的是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和措施而不仅仅是评价的最终结果。在工作过程中,专任教师既可根据评价反馈的分析做出相应的改进措施或方案,科学性、动态性地调整课堂教学策略,又可以对评价结果进行申诉。评价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专任教师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相关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的专任教师评价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学校的专任教师评价领导小组在接到复评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评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评价教师。
总而言之,只有动态分析专任教师队伍的发展现状,创新优化专任教师的评价体系的路径,才能增强教师评价的科学性与规范性,不断提升专任教师自身的发展水平和专业能力,以保证高职院校教育的高质量发展,为区域经济发展培养更多高素质技能型人才。